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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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企业培训师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企业培训师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是岗位职务分析的第一步,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

A、岗位标准制定B、岗位分工C、岗位技能培训D、岗位设定正确答案:D2、培训教材开发的信息搜集和()情况的调查分析是教材开发的基础A、培训需求B、市场需求C、信息分析D、信息整理正确答案:A3、以下不属于组织的是()。

A、一个学校B、载满乘客的公交车C、一个班级D、一个企业正确答案:B4、培训评估是进行培训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是()的重要手段,为改进培训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必须的和可靠的依据。

A、检验企业发展B、改进培训设计C、检验培训效果D、推动企业发展正确答案:C5、培训课程的内容是以()为主体。

A、文化知识B、教师知识水平C、技能训练目标D、理论知识正确答案:C6、()是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A、职业道德B、家庭美德C、社会公德D、道德正确答案:C7、“没有完美个人,只有完美团队”是说成熟团队追求的不是()。

A、责任明确B、个人角色突出和独树一帜C、能力互补D、目标一致正确答案:B8、“一体化”企业培训师是实现培训目标要求的重要前提,“一体化”企业培训师()素质是企业培训师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A、业务B、职业道德C、职业能力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B9、岗位职务描述信息搜集中的观察法的主要作用在于:观察、记录、()及条件。

A、分类管理设备B、核实工作负荷C、整理相关档案D、调整工作正确答案:B10、200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指出“健全完善以()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的要求。

A、社会B、企业行业C、学校教育D、政府正确答案:B11、培训班班务管理中,要把()作为学员管理的重点。

A、努力学习,刻苦钻研B、遵守纪律,尊敬师长C、创建学习环境、促进有效学习D、团结互助,共同提高正确答案:C12、将培训评估结果提交主管后应做的工作是()A、向培训相关部门人员反馈评估结果B、等待领导的批示C、将评估结果归档D、写评估工作总结正确答案:A13、柯氏四级评估模型有四个级别评估,其中之一为()评估。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技能人才评价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技能人才评价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技能人才评价
1.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建立与国家职
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并与使用相结合、与待遇相匹配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则,根据不同领域特点,采取专业考评和群众认可相结合的方式,探索多元评价机制。

2.推行“新八级工”制度。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
版)》相关职业,加快研制高技能人才评定体系。

对技术工人中的钳工、电工、管工等传统工种建立完善职业资格体系,推广“新八级工”制度,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促进职业标准与人才评价深度融合。

3.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评价体系。

依托职业技能公
共实训基地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认定。

企业自主评价模式推行全面规范,主体作用发挥明显,基本形成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规范,提高自主评价质量。

对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技能人才建立贯通院校教育、继续教育、实践锻炼等多渠道培养体系,完善职业能力评价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4.18•【文号】中办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才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切实把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来抓(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技能人才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才队伍不断壮大。

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人力资源能力建设要求不断提高,高技能人才工作也面临严峻挑战。

从总体上看,高技能人才工作基础薄弱,培养体系不完善,评价、激励、保障机制不健全,轻视技能劳动和技能劳动者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

当前,高技能人才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制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阻碍产业升级的“瓶颈”。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湘劳社工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工字〔2007〕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行管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劳社部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我省工业化进程,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工作方针,以提高职工素质、服务技能人才、满足企业需要为根本任务,以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手段,围绕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考核评价、使用和激励,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技能人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力争“十一五”期末,全省企业技能员工普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基本实现持证上岗。

其中,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25%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技师、高级技师)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5%以上,逐步使我省企业高、中、初级技能员工的结构比例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相适应。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3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8日浙江省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深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切实解决技能人才评价与生产实践结合不够紧密、企业(行业)在技能人才培养中主体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问题,根据《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指在国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由企业或行业协会(学会)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行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自主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并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方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鄂人社发〔2017〕6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职业资格改革要求,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11月17日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和技能强省战略有关部署要求,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改革和《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17〕44号)部署要求,结合企业和一线生产岗位实际需求,创新评价方式,提升评价质量,建立健全涵盖企业(行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院校学生鉴定评价、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技能竞赛选拔认定评价、突出业绩认定评价等多种方式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大力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一)推进各级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职能转变。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职能转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人社部发〔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在总结工程技术领域试点工作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相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高技能人才创新活力,为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突出重点。

适应技术技能人才融合发展趋势,以高技能人才为重点,打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职业技能评价界限,创新技术技能导向的评价机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

2.坚持问题导向。

聚焦人才职业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两类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科学评价。

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强化技术技能贡献,突出工作业绩,保持两类人才评价标准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鲁劳社[2009]34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劳社〔2009〕3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将《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好的做法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发[2004]2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08]39号)精神,加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高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现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按照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总体要求,指导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促进高技能人才快速健康成长,进一步优化企业技能人才结构,推动各等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

二、评价原则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评价为重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实际需要相结合、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的原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30•【文号】劳社部发[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中关于完善人才评价体系的要求,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以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出发点,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做细做好,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工作做强做大。

围绕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强化质量,创新模式,扩展规模,直接有效地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

2004年至2006年,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实现鉴定数量每年递增20%,技师、高级技师三年新增50万人。

二、健全评价体系。

在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和技术支持相结合;在管理体制上,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

要在大力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同时,加快企业在职职工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评价方式的改革,逐步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在现有考核模式上,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要求,并增加新技术和新知识的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突出新技术、新知识掌握和运用能力的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的评价,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的考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毕业 生就业有关 工作 的方案 ,会 同有关 部门认真 落 实,并请 于7 O 月1 日前将工 作方案上报我 部。
联系 电话 :0 0 8 2 7 5 ( 1- 4 0 4 2 传真 ) 附件 :应届 高校 毕业生登记 失业 情况
二00六年六 月十 五 日
构举办高校 毕业 生招聘会 的管理 ,不得批准 以营 利 为 目的的 毕业 生招 聘会 。对 批准 举 办 的招聘 会 ,应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 各地要加 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力度,落实企
项 目、开业指导、融资服 务等配套服 务。
( 落实 高校 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三)
实高校 毕业生就 业有关 扶持政策。对 自主创业的 基金提供 担保 。推 动落 实对从事个体经营高校毕
力市场供求信息分析 时,要强化分析大学 生求职
各地 劳动保 障部 门应主动配合相 关部 门,落 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 大学生 的岗位需求 登记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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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习
六、加强应届高校毕 业生 就业相 关信 息分析
各地对登记 失业 的高校毕业 生,应根据 其意
愿 ,组织参加职业 资格 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 业 见习,并根据 当地有关规定 ,按城镇登记失业 人 员标准 享受职 业培训补贴。对 希望参加 创业培 训 的,组 织其参) S B , 培训班 ,并提供 创业 J Y g业 H J
业劳动用 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 ,加强对 中小企 附件
应届高校毕业 生登 记失业情况
填报单位 :
车期 靳髓记失业的
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 同、兑现劳动报 酬 ,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 费等方面 的监督检查 , 为毕业生到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创造 良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16•【字号】黔劳社厅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0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一、贵州省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管理,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高技能人才评价要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对劳动者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进行考核和评价。

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后备高技能人才,应及时提供技能鉴定服务;对在岗工作多年并具有相应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在职职工,要普遍开展技能评价认定;对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可按规定直接晋升职业资格或优先组织参加技师考评,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等有意愿参加考核鉴定的其他各类人才,要同等提供评价服务。

二、贵州省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目标任务是,着力构建制度完善、评价科学、基础健全、质量可靠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新机制和新体系,并带动整体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现新发展;到“十一五”期末,争取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2号
程师、技师)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建立职业技 能鉴定机构,并依托鉴定机构对企业生产一线的高
4 黜 精 1 , 0 6 0 62 0
为贯彻落实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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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版 合 秘
于进 ・ 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 中办发

明确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
想和 目 标任务 ( 一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对具有高级技 能水平 一) 以 上的技能人才 的考核和职业资格的评定,它既是 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 作的重要环节。新时期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的指 导
思想 是 ,以邓 小平 理 论和 “ 个代 表 ”重 要思 想为 三
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步加强
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粤劳 社 (0 6 7 2 0 ]9 号
教材和题库的开发工作。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引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 劳动局) ,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保障部 《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 评价工作的通知》 ( 劳社部发 (06 2 转发你 20 ]2号) 们 ,并结合我省实际提 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督导 人 员进行 现场 质 量 督导 。
指导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 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 政策 ,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强化管理,形成科学 的人才评价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创 造条件。
师资壤缺和设鲁严■不足或陈旧的状况 。确保培训 和鉴定质量。 六、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原则上按我厅
作是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各
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树立 科学人才观,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多元化高技 能 人才评价办法 。进一步突破年龄、学历、资历、身 份和比例限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

劳保局关于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

劳保局关于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

劳保局关于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XX〕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22号)精神,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从实际出发,完善申报条件,扩大评价范围,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加快形成有利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坚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在评价内容上,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重点考核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推动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扩大评价范围;在评价机制上,以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办法,推进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形成新的运作机制。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一)高级工申报条件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浙劳社培[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06〕122号)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从实际出发,完善申报条件,扩大评价范围,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加快形成有利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坚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在评价内容上,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重点考核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推动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扩大评价范围;在评价机制上,以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办法,推进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形成新的运作机制。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申报条件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高技能人才企业管理制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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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能人才企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促进高技能人才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正常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号)以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劳社培〔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具有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一级)职业任职资格的技能劳动者。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服务实际,对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的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直接认定是指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对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直接授予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直接认定不适用于高级工(三级)的评价。

第四条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和直接认定评审的主要内容:(一)思想品德:重点考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二)工作能力:以职业能力为导向,考核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传授技艺能力等;(三)培训提高:参加相关业务或技能培训情况,学习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情况;(四)工作业绩:为单位创造效益和突出贡献情况,获得各项先进荣誉称号和参加竞赛获奖情况。

第二章分工与权限第五条市属企业高级工的评价工作由市及义乌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有技师发证权限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市属大中型企业技师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无技师发证权限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市属大中型企业技师评价和直接认定工作。

第七条高级技师的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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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高技能人才的评价工作,最近有些新的意见出来了,听起来还真是让人眼前一亮。

说到高技能人才,大家脑海中是不是会浮现出那些技术精湛、手艺了得的人?他们就像是生活中的“隐形英雄”,默默无闻却又不可或缺。

试想一下,谁会不喜欢看那些技艺高超的工匠,或是能把复杂事情简单化的专业人士呢?所以,咱们今天就来聊聊,怎么让这些高技能人才的评价工作更加科学有效,同时又不失亲和力。

咱们说,首先得明确一个道理,高技能人才的评价,不光是看个证书、瞅个学历。

嘿,别光看表面,许多优秀的人才其实是在实践中磨练出来的。

他们在工作中摸爬滚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技能。

就像是做菜,光有食谱不够,还得有亲身实践,才知道火候、调料的搭配。

真是“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

所以,咱们的评价体系得多角度去看,不能只看那些冰冷的数字和证书,得关注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

再说,评价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

这就好比评选一个“厨王”,不能只让主办方的亲戚朋友来投票。

我们需要多元化的评审团队,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岗位的专业人士。

这样才能让评价更加全面,也更能反映出每个高技能人才的真实水平。

想象一下,一群专家坐在一起,像是《评审大会》的现场,评委们热烈讨论,碰撞出智慧的火花,最终产生出一个公正的结果,真是让人期待。

还有一点不得不提,就是得为这些高技能人才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就像一棵树,只有在肥沃的土壤中才能茁壮成长。

要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实践平台,让他们能够不断充电、更新自己的技能。

想想看,谁不想在职场上当个“技术大神”?给这些人才开设一些实用的培训课程,或者提供一些实习机会,这样不仅能提升他们的技能,还能增强他们的自信心。

别小看了自信心,这可是职场上“无形的法宝”。

咱们也得关注高技能人才的心理健康。

很多时候,工作压力大、生活琐事多,让这些人才感觉像是“被追着跑”的小兔子。

为了避免他们“被压力压垮”,我们可以多组织一些团建活动、心理辅导,帮助他们缓解压力,增进团队之间的交流。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是促进人才成长和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以下是若干意见:一、构建多元化的评价体系目前,高技能人才评价主要侧重于技能水平和工作经验,但这种评价模式未能全面衡量人才的潜力和创新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多元化的评价体系,将综合素质、团队精神、创新能力等因素纳入评价范畴。

同时,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岗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以更全面、公正地评估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和贡献。

二、加强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实践性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实践性是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核心。

应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和行业需求,制定科学且有实际意义的评价指标。

同时,评价指标应该能够被高技能人才理解和接受,并能够帮助他们发现自身的不足和提升空间,从而促进个人成长和发展。

三、注重个性化评价与优先落地每个高技能人才都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因此,评价工作应该注重个性化评价。

具体方法可以包括面对面的访谈、个人能力测试、实际项目表现评估等。

个性化评价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人才的实际水平和潜力,从而有针对性地推动其个人发展。

另外,优先落实个性化评价的措施,如为高技能人才提供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和职业规划,推动其成长和发展。

四、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和引导高技能人才评价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动他们的发展和实现价值。

因此,评价结果应该得到有效的运用和引导。

一方面,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升级、晋升和薪资调整的依据,激励高技能人才持续提升自己的能力;另一方面,评价结果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人才储备和后备人选,为人才选拔、激励和培养提供科学依据。

五、建立有效的评价反馈机制评价反馈是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环节。

为了使评价结果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应该建立有效的评价反馈机制。

通过评价反馈,高技能人才可以了解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表现,发现不足之处,并制定改进计划。

同时,评价反馈机制还可以帮助企业及时了解高技能人才的发展需求和问题,提供适宜的支持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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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劳社培[2006]12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
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从实际出发,完善申报条件,扩大评价范围,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加快形成有利于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新的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

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考培分离、评聘分离,坚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为评价重点;在评价内容上,把品德、技能、业绩和知识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重点考核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在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推动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衔接,扩大评价范围;在评价机制上,以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进一步改进评价的方式和办法,推进评价方式的多样化;在评价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形成新的运作机制。

三、完善高技能人才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除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正常晋升条件以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突破学历、资历、年龄、身份的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一)高级工申报条件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经本职业(工种)高级工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技术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3、入学前持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本专业职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4、技工学校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的。

(二)技师申报条件
1、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2年及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工作,经本职业(工种)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满20年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3、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0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较大突破或较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4、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市以上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两项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5、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一类技能比赛获前十名,二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五名。

6、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

7、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高级技师申报条件
1、与申报职业(工种)相关项目,获省以上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推广、应用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能解决本职业高难度技术操作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大成果(创造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须有相应权威机构或技术评审机构的鉴定证书或有效证明)的主要参与者。

3、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且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

上述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直接申报条件适用于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

四、扩大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
有市场需求但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确需开展试验性技能鉴定的,各市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提出技能鉴定可行性报告报我厅审查,由我厅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经审查同意后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制定相应的大纲、评审条件和编制考核试题开展具体的鉴定工作。

五、创新高技能人才的评价方式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为主,企业技能人才评价、直接认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等为补充的多种评价方式并存的评价模式。

(一)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

对于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采用社会化鉴定方式。

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企业聘任的原则,实行鉴定机构考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考评办法。

(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

对于在企业生产岗位或服务岗位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以及技术复杂、操作性强、企业急需及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技术技能型人员,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生产岗位要求,在企业内部采取工作业绩和现场工作能力相结合的评定办法。

(三)直接认定。

对于在企业生产实践中确有绝招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已被行业或企业公认达到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可由企业直接认定为技师或高级技师。

(四)职业技能竞赛认定。

根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一)高级工的考评方式由各地、行业根据自身实际和现行规定在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组织实施,并根据各自权限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式的实施。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行业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技能鉴定所(站)负责具体实施鉴定工作。

1、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

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分为技能考核鉴定和综合评审。

技能考核鉴定是按照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包括考核理论知识、操作技能。

综合评审是对日常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包括考核工作业绩、职业道德、技术革新、传授技艺、论文或技术总结评审答辩等内容。

具体做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上,从事本职工作满30年的老职工以及已取得本专业初级、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等级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的,可免理论考试。

2、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

由企业制定考评方案、考评试题,按隶属关系报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考评职业(工种)已有国家题库,应在国家题库中抽取试题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劳动保障部门在确认同时对试题及企业是否具备考评条件进行审核,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被确认的考评方案要在企业中张榜公布。

整个考评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由企业组织实施。

考评合格者按规定权限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直接认定。

由企业制定直接认定的工作方案按隶属关系和权限报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工作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拟直接认定的条件、程序以及考评组的组成情况等。

工作方案经审查同意后由企业组织实施。

对拟直接认定的人员企业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后由考评组进行考评。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技能情况,参加企业重大技改项目或课题攻关的情况,关键技术岗位工作经历,参加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被授予技术称号情况等。

考评合格者按规定权限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上述第2、3项评价方式适用于大中型规模企业。

七、加强高技能人才考评质量督导
各级劳动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切实重视高技能人才考评工作的质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派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八、改进高技能人才的公布方式
要重视和加强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建设,各地要在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后一个月内,将技师、高级技师人员名单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我厅也将在鉴定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和备查。

各地也要加强本地区技能人才网络查询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信息库,为企业、社会和广大劳动者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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