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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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管,规范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行为,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结合云南省电力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云南省内各电力企业,在建发电及电网工程业主单位、运行单位(包含各发电公司、厂站,各有关变电站以及从事发电、输电、配电业务的经营主体)和从事电力设施承装(修、试)工作的参建单位。

第三条业主单位、事发单位是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责任主体。业主单位、事发单位在主动处置,努力减少损失的同时,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条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达到国家规定的事故或者国家能源局规定的电力安全事件标准的,从其规定报送;发生以下不安全情况之一的,同时按照本制度报送。

(一)电力生产中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伤害。

(二)发生以下电气误操作:

1.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2.带电挂接地线(合接地开关);

3.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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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误分、合断路器;

5.误入带电间隔。

(三)电网振荡。

(四)非计划停运,造成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失压、发电厂(站)110千伏母线全失压,或者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发电厂(站)220千伏及以上任一组母线失压。

(五)非计划停运,造成发电厂(站)一次减少出力3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2500兆瓦以上发电厂(站)一次减少出力600兆瓦以上。

(六)500千伏及以上系统中,一次事件造成同一输电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

(七)云南省调度控制中心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220千伏及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220千伏及以上断路器拒动。

(八)直流输电线路发生单级(双极)闭锁;

(九)因安全故障(含人员误操作),造成云南电网减供负荷比例达到事发前2.4%及以上,昆明市减供负荷比例达到事发前4%及以上,其它州市减供负荷比例达到事发前8%及以上,县级市、区减供负荷比例达到事发前16%及以上,县减供负荷比例达到事发前50%及以上。

(十)昆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达到6%及以上,其它州市达到12%及以上,县级市、区达到20%及以上,县达到50%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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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虽未达到以上供电用户停电比例但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给电力用户造成较大损失的停电。

(十一)非计划停运,造成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任意一条输电线路对国外终止送电,或者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任意一条输电线路对国内终止供电。

(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要求供电企业保证可靠供电的场所发生全部停电;法定节假日期间、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重要时段发生影响民生用电并可能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停电。

(十三)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库水位超过正常高水位,汛期未经有调度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超汛限水位运行;水电站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损坏,下游近坝库岸垮塌。

(十四)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按照国家能源局《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国能安全〔2016〕261号)执行。

(十五)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

(十六)发生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十七)发生4.5级以上地震、暴雨、洪水、泥石流、冰雪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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