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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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配置标准

办公室配置标准

办公室配置标准一、引言办公室是一个工作场所,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舒适度,合理的办公室配置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办公室配置的标准,包括办公家具、设备、照明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办公室的功能性、舒适性和安全性。

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1. 办公桌办公桌是办公室中最重要的家具之一,应具备以下要求:- 桌面宽度:每个员工至少需要120厘米宽的桌面,以提供足够的工作空间。

- 桌面高度:桌面高度应根据员工的身高进行调整,一般为70-75厘米。

- 桌面材质:优质的桌面材质应具备耐磨、防水、易清洁等特点,如实木、人造板等。

- 抽屉和储物空间:每个员工的办公桌应配备足够的抽屉和储物空间,以便存放文件、文具等物品。

2. 办公椅办公椅是员工长时间工作的主要座椅,应具备以下要求:- 舒适性:椅子应具备舒适的坐感和良好的支撑性,以减少员工的疲劳感。

- 调节功能:椅子应具备高度、倾斜角度、扶手等可调节功能,以适应不同员工的需求。

- 材质和耐久性:椅子的材质应具备透气性、耐磨性和易清洁等特点,如网布、皮革等。

3. 会议桌和椅子会议桌和椅子是用于开展会议和讨论的场所,应具备以下要求:- 桌面宽度:会议桌面宽度应根据参会人数进行合理设计,以保证每个人有足够的空间。

- 椅子数量:会议室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椅子,以满足参会人数的需求。

- 舒适性:会议椅子应具备舒适的坐感和良好的支撑性,以保证长时间会议的舒适性。

三、办公设备配置标准1. 电脑和显示器电脑和显示器是办公室中必备的设备,应具备以下要求:- 性能:电脑的配置应符合员工的工作需求,包括处理器、内存、硬盘等。

- 显示器尺寸:显示器的尺寸应根据员工的需求进行选择,一般为21-27英寸。

- 显示器高度和角度:显示器的高度和角度应可调节,以减少员工的眼部疲劳。

2. 打印机和复印机打印机和复印机是办公室中常用的设备,应具备以下要求:- 功能:打印机和复印机应具备打印、复印、扫描等功能,以满足办公需求。

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1. 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行政单位的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也逐渐提高。

本文将介绍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2. 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电脑和显示器•电脑:每个办公人员配置一台高性能台式电脑或笔记本电脑;•显示器:每个办公人员配备一个高清显示器,尺寸不小于21英寸。

打印设备•打印机:根据办公规模配置多台彩色或黑白激光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每个办公区域至少配置一个多功能一体机,包括打印、复印、扫描、传真等功能。

影印设备•复印机:根据办公规模配置多台速度较快的复印机。

电话通讯设备•电话:每个办公人员配置一个座机电话;•语音会议设备:每个办公区域至少配备一套语音会议设备,方便会议时使用。

网络设备•路由器和交换机:每个办公区域至少配置一台路由器和交换机,提供稳定的网络连接;•无线网络设备:每个办公区域至少配置一个无线网络设备,方便移动办公。

3. 家具配置标准办公桌•办公人员:每个办公人员配备一个宽敞的办公桌,桌面尺寸不小于120cm*60cm;•会议室:每个会议室配置一个大型会议桌,供会议使用。

办公椅•办公人员:每个办公人员配备一把人体工学椅,保证长时间办公的舒适性;•会议室:每个会议室配备多把舒适的会议椅。

文件柜•文件柜:根据办公规模配置足够数量的文件柜,方便存储和管理文件资料。

会议桌椅•会议桌:每个会议室配置一套配套的会议桌椅组合,方便开会使用。

4. 总结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制定,能够提高办公效率和工作质量,为办公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以上仅为一般的配置标准,具体配置还需根据行政单位的规模和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5. 注意事项功能齐全•配置的设备和家具要保证功能齐全,能够满足办公工作的需求。

质量可靠•选购设备和家具时要选择品牌和质量可靠的产品,以确保使用寿命和稳定性。

人体工学设计•办公椅和办公桌的选择要考虑人体工学设计,保证办公人员在长时间办公中的健康和舒适。

办公室配置标准

办公室配置标准

办公室配置标准一、背景介绍办公室是一个组织内部工作的核心场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舒适度,办公室配置标准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公室配置的标准格式,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1. 办公桌- 尺寸:标准办公桌尺寸为长150cm、宽75cm、高75cm,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 材质:桌面材质应选用耐磨、易清洁的材料,如人造板、实木等。

- 功能:桌面上应配备合适的电源插座和网络接口,方便员工使用电脑和其他设备。

2. 办公椅- 尺寸:标准办公椅高度应可调节,座椅宽度为45cm摆布,座椅深度为40cm摆布。

- 材质:椅子的座面和靠背应选用舒适、透气的材料,如布料或者皮革。

- 功能:椅子应具备可调节高度、可倾斜的功能,以提供员工舒适的工作姿式。

3. 文件柜- 尺寸:标准文件柜尺寸为高120cm、宽80cm、深45cm,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 材质:文件柜应选用防火、防潮的材料,如钢板或者防潮板。

- 功能:文件柜应具备多个抽屉,方便员工存放和整理文件,抽屉应配备锁具,确保文件的安全性。

4. 会议桌和椅子- 尺寸:会议桌尺寸根据会议室大小进行调整,普通为长240cm、宽120cm、高75cm。

- 材质:会议桌和椅子应选用高品质的材料,如实木或者人造板。

- 功能:会议桌上应配备合适的电源插座和网络接口,方便会议期间使用电脑和其他设备。

三、办公设备配置标准1. 电脑和显示器- 型号:办公室电脑应选用性能稳定、配置合理的商用台式机或者笔记本电脑。

- 显示器:显示器尺寸普通为21英寸至24英寸,分辨率为1920x1080或者更高。

2. 打印机和复印机- 型号:办公室打印机应选用速度快、耗材成本低的激光打印机或者复印机。

- 功能:打印机应具备双面打印、网络打印等功能,以提高工作效率。

3. 电话和传真机- 型号:办公室电话应选用功能齐全、质量可靠的商用电话机。

- 功能:电话机应具备转接、会议通话、来电显示等功能,传真机应支持传真发送和接收。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最新编写)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最新编写)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公示曝光: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曝 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相关 责任人严格遵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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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流程
确定配置需求:根据工作 需要和人员编制,确定所 需的办公设备家具种类、
数量和规格。
审核配置方案:配置方案 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确保符合规定和实际需求。
制定配置方案:根据配置 需求,制定具体的配置方 案,包括设备家具的选型、
数量、摆放位置等。
采购配置:根据审核 通过的配置方案进行 采购,确保设备家具
品牌及型号:配置复印机时应考虑品牌及型号,以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 性。
维护保养:为了确保复印机的正常使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如清洁、检 查等。
扫描仪
扫描仪是用于将 纸质文件转换成 数字格式的设备
根据中央行政单 位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配置标准, 扫描仪属于必备 设备之一
配置标准中对扫 描仪的性能参数、 品牌、型号等有 明确规定
会议椅
材质:木质或金 属框架,海绵或
皮革坐垫
功能:可调节高 度和倾斜度,便 于不同人群使用
颜色:黑色、灰 色、深蓝色等深
色调
保养:定期清洁, 避免长时间暴露
在阳光下
其他办公家具
办公椅:舒适度高,可调节 高度和角度
办公桌:符合人体工学,材 质环保,款式简约
文件柜:容量大,易清洁, 可调节层板
电脑桌:提供足够的空间放 置电脑和周边设备
的质量和合规性。
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配置流程:按 照标准要求, 逐级申请、审 批、采购、验 收、使用、维 护等环节进行
管理
采购方式:采 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协 议供货等方式
进行
验收要求:按 照标准要求进 行验收,确保 设备家具质量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最新号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最新号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办公室定置标准

办公室定置标准

办公室定置标准一、引言办公室是一个工作场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舒适度,有必要制定一套办公室定置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办公室定置的标准要求,包括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环境等方面。

二、办公家具1. 办公桌- 尺寸:标准办公桌尺寸为长160cm,宽80cm,高75cm。

- 材质:桌面采用高强度的人造板材料,桌腿采用金属材质。

- 配置:桌面应配备一个键盘托架和一个电脑显示器支架。

2. 办公椅- 尺寸:标准办公椅高度可调节,座椅宽度为45cm,座椅深度为45cm。

- 设计:椅背应有适当的腰部支撑,座椅应有足够的填充物,以提供舒适的坐姿。

- 材质:椅面和椅背采用透气的网布材料,椅腿采用耐磨的塑料或金属材质。

3. 会议桌和椅子- 尺寸:会议桌的尺寸根据会议室的大小而定,一般为长240cm,宽120cm,高75cm。

- 设计:会议桌面应平整,无明显凹凸,以便于放置文件和设备。

- 材质:会议桌面和椅子采用耐磨、易清洁的材料。

三、办公设备1. 电脑- 配置:每个员工应配备一台性能稳定的台式电脑,包括显示器、键盘、鼠标等。

- 软件:电脑应安装合法授权的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

2. 打印机- 类型:办公室应配备一台多功能打印机,可以打印、复印、扫描等功能。

- 速度:打印机的速度应达到每分钟20页以上。

- 耗材:打印机应使用标准的墨盒或碳粉盒。

3. 电话- 类型:办公室应配备固定电话或IP电话,以便员工进行内部和外部通话。

- 功能:电话应具备拨号、接听、保持、转接、会议等基本功能。

四、办公环境1. 照明- 光源:办公室应配备充足的自然光和合适的人工照明设备。

- 照明度:办公室照明度应达到300-500勒克斯。

2. 空调- 温度:办公室室温应保持在22-26摄氏度之间。

- 空气质量:办公室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3. 噪音控制- 隔音:办公室应采用隔音材料,减少噪音干扰。

- 噪音限制:办公室内的噪音水平应低于65分贝。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办公室是工作的地方,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标准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舒适度非常重要。

合理的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减轻员工的工作压力,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下面就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1. 电脑,办公室电脑是员工日常工作必备的设备,配置标准应为高性能、高分辨率的电脑,以满足员工日常办公、设计、编程等工作需求。

2. 打印机,办公室打印机应为高速、多功能的打印机,能够满足员工日常的打印、复印、扫描等需求。

3. 电话,办公室电话应为数字化的办公电话,支持多功能、多线路、语音信箱等功能,以满足员工日常的通讯需求。

4. 会议设备,办公室应配置投影仪、音响设备等会议设备,以满足会议、培训等活动的需求。

5. 其他设备,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还可以配置一些其他的办公设备,如扫描仪、传真机等。

二、家具配置标准。

1. 办公桌,办公桌应选择宽敞、结实的办公桌,以满足员工日常工作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美观、舒适等因素。

2. 办公椅,办公椅应选择符合人体工学设计的办公椅,能够有效缓解员工长时间坐姿带来的不适,保护员工的健康。

3. 文件柜,办公室应配置足够的文件柜,以满足公司文件、资料的存储需求,保证办公室的整洁、有序。

4. 会议桌椅,办公室会议室应配备专用的会议桌椅,以满足会议、培训等活动的需求。

5. 其他家具,根据公司的具体需求,还可以配置一些其他的办公家具,如接待台、茶水间家具等。

综上所述,办公设备和家具的配置标准对于办公室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的工作舒适度至关重要。

公司在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时,应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和员工的工作习惯,选择合适的设备和家具,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还应注重设备和家具的质量和舒适度,为员工创造一个舒适、高效的工作环境。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1、办公桌椅,按实有人数每人1套配置,其中科级办公桌椅单价不超过2500元,科级以下办公桌椅单价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2、沙发(含茶几),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套沙发(含茶几),科级办公室沙发(含茶几)单价不超过3000元,科级以下办公室沙发(含茶几)单价不超过20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3、桌前椅,根据工作需要配置,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单价不超过3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4、书柜,每间办公室可配置2组书柜,价格不超过1000元/组,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5、文件柜,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单价不超过9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6、保密柜,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单价不超过16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7、茶水柜,每间办公室可配置1个茶水柜,单价不超过6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8、会议桌,根据会议室大小配置,每平方米价格不超过4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9、会议椅,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单价不超过400元,原则上10年内不予更新。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在保障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上,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公、从严控制的原则,根据《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原《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校各单位、部门行政办公室(学院含辅导员办公室)。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办公室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及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及家具。

具体是指:(一)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碎纸机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办公椅、沙发、茶几、书柜、衣柜、文件柜等。

(三)空调设备,包括挂机、柜机等。

(四)音响及多媒体系统,包括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第四条本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实物量标准是购置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从低控制;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价格上限,在满足办公需要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使用年限标准是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对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及家具应当继续使用。

第五条应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办公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办公家具配备应当符合简朴适用、节约资源和健康环保的原则,不得配置高档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二章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第六条通用办公设备(一)台式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台/人配置。

价格不超过5000元/台,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

(二)笔记本电脑(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严格控制笔记本电脑配置数量。

厅级岗位按1台/人配置;部门、单位如有需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配置,但每个部门、单位配置不得超过2台或不得超过每3人1台,不足3人按3人计算。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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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财资[2016]27号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财资[2016]27号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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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
、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

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同时废止。

附1: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附2: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附1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附2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备注 1.配置具有组合功能的办公家具,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资产的价格之和。

2.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件家具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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