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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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金宏系统问题解答(第三期)

外汇金宏系统问题解答(第三期)

外汇金宏系统问题解答(第三期)外汇金宏系统疑难问题解答第三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金宏系统试点办公室 2009年6月3日问题1:某银行浙江嘉兴支行一企业客户单位基本情况表的注册地显示为“上海”,现该企业注册地变更为“嘉兴”,该嘉兴支行向当地外汇局提出变更申请,但嘉兴当地外汇局却无法进行修改。

答: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变更处理如下:对于银行用户而言:如果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状态为“待核查”,银行可以修改关键要素和非关键要素;如果状态为“已核查”,银行只能修改非关键要素。

对于外汇局用户而言:如果企业单位情况表状态为“待核查”,则外汇局可以修改关键要素和非关键要素;如果状态为“已核查”,总局和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具有修改关键要素和非关键要素的权限;企业的开户银行所属外汇局只可修改非关键要素。

如果某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中“住所/营业场所”信息不准确,会导致该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有误,进而企业实际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无法修改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关键要素。

因此,在本例中,银行若需要修改“已核查”状态下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应先向嘉兴支局提出变更申请,嘉兴支局联系上海分局进行变更。

待“住所/营业场所”信息修改正确后,嘉兴支局即可修改该笔单位基本情况的关键要素。

问题2:一笔收汇系统仅提供两栏可申报的性质,如单笔收汇存在三种交易性质,并且同时包含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银行该如何申报?答:目前,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和外汇金宏系统中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收入/支出)提供了两栏,如果一笔涉外收入/支出款项为多种交易性质,则在第一行填写最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第二行填写次大金额交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果涉及进出口核销项下交易,则核销项下交易视同最大金额交易处理。

例如:一笔涉外收付款(举例10000美元)有三个以上(含)交易性质,其中最大金额为服务项下交易(5000美元),次大金额(3000美元)和第三大金额(2000美元)均为需要办理进出口核销业务的货物贸易项下的交易。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一二三四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一二三四期)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问答新闻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第一期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是按境内个人还是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答:对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按境外个人进行管理.银行在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中“国别"栏选择“中国”,“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码.对于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个人,不能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是否可以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答:可以。

3、银行在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答:(1)对于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发生的结售汇业务,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2)对于未通过外汇储蓄账户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单笔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规定录入相关身份信息后,不再需要复印其身份证件留存。

4、对于境外个人姓名太长,无法完全录入姓名栏的情况,如何处理?答:银行可在“姓名”栏录入姓名简称,在信息录入页面“备注”栏中录入全名。

5、境外个人购汇是否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答:境外个人购汇目前暂不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管理,银行为其办理业务不需将相关交易信息录入系统。

但外汇局今年将把境外个人购汇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届时应通过系统办理境外个人购汇。

6、如何理解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答:旅行支票购买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执行;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规定办理,提钞超过等值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事前报备;旅行支票可以直接存入外汇储蓄账户,暂不需提供海关申报单。

企业货物贸易核查要点提示

企业货物贸易核查要点提示

分类管理措施
四、案例介绍
“真单据假贸易”
资本项目最新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国家外汇管理局塘沽中心支局 资本项目科 吴炎芳 2014年8月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政策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现行主要文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规定(试行)>的通知》(汇发〔2014〕23号,2014年4月18日 出台,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有真实贸易背景 设置 特殊 是 标识
无真实贸易背景或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4企业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情况 5相关主管部门协作监管要求
业务具有显著特点
否 报告信息不完全 是 强制性报告 否

判断违规和 配合程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重度
移交外汇检查部 门或司法部门
预分类为A类 企业预分类
预分类为B类
预分类为C类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政策

试点业务允许将跨国公司在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 额度、境外放款额度集中后共享使用,在一定程 度上实现了企业境内成员间的资金统一运作。 经常项目下允许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将 中国纳入企业的全球清算体系内,进行集中的轧 差业务,将显著降低集团总体的外汇敞口风险以 及资金结算成本。

现场核查主要内容

约见谈话
收到《通知书》或约谈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授 权相关人员到外汇局现场说明情况; 约见笔录谈话材料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共 同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现场调查
收到《通知书》或现场调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准备好相关材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的工作; 现场调查记录材料由企业当事人和外汇局核查人员共 同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7.10.23
•【分类】问答
正文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
问:B公司预付进口货款办理退汇,需要递交什么申请资料?
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规定,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如果B公司申请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不超过180天(含),可直接到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如果B公司退汇日期与原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需持书面申请、进口合同、退款协议、原付汇申报单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最新外汇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单选题

最新外汇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单选题

二、单选题:1、企业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C2、企业申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查询打印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B3、企业申请开立外债专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登陆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该笔外债的控制信息表后办理;B、银行登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并反馈开户核准件后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A4、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境内外汇(NRA)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境外机构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境外机构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C5、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登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办理,并在直投系统中办理开户备案;C、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登陆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后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一、名录登记问题1: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如何确定客户是否为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

答:外汇局每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以及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

具体查询和下载路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企业信息查询”->“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模块”。

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

问题2: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大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是否需要先督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答: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原则上应要求企业先办理名录登记,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

目前企业申请名录登记可通过线上和现场两种渠道办理。

二是外汇局每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及时提醒此区间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免影响客户后续业务的办理。

问题3:银行为非名录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2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外汇局如何进行管理?答:一是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2)通过【企业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状态查询】—【基础业务数据】,可查看在最近一个核查周期,本企业的月度进出口和收付汇基础数据。
问题4:改革后进口付汇手续简化,但企业的进口付汇仍需按照货物实际进口情况办理是吗?
答:是的。此次改革大幅简化了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手续,但是企业关于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义务没有变化。《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问题4: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若放款资金由境外银行提供(例如包买行为境外银行的福费廷业务),此类融资款及回款是否也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答: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银行放款及境外回款。对于符合规定的由境外银行提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属于买断型的,融资款应当进入企业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属于非买断型的,融资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境外回款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
网上报告30天窗口期的设计是与货物贸易收支总量核查的周期(按月)相适应的,目的是确保报告业务的严肃性,提高报告数据质量,并使得监测系统在对企业进行总量筛选前能够对基础数据进行较为充分的时间差调整,提高筛选精度。
& s$ j) o5 L5 F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告操作是基于电子数据,而非纸质单证进行的。企业完成货物进出口报关后,海关会将结关电子数据及时传输给外汇局,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版及时查询到满足报告需要的报关单数据。为做好贸易信贷等业务报告工作,部分企业需要加强自律管理,优化内部流程,有效提升外贸、单证、财务等部门的协作效率。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

外汇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单选题(资格准入20130923)

外汇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单选题(资格准入20130923)

二、单选题:1、企业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C2、企业申请开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查询打印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B3、企业申请开立外债专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登陆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并打印该笔外债的控制信息表后办理;B、银行登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并反馈开户核准件后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A4、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境内外汇(NRA)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审核企业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C、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境外机构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境外机构提交的相关开户资料后直接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答案:C5、境外机构申请开立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账户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银行根据外汇局签发的开户核准件办理;B、银行登陆外商直接投资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前期费用登记信息表办理,并在直投系统中办理开户备案;C、银行根据企业提交的《协议办理凭证》,登陆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前期费用流入控制信息表后办理;D、银行登陆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并打印到企业单位基本信息后,审核外汇局签发的核准件办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问题解答1.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

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2.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3.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解读1. 引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是指国家对货物贸易环节中的外汇资金流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政策。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在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贸易平衡和优化外汇市场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其背景、目标和实施细则。

2. 背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出台和调整,是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国家发展需要进行的。

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货物贸易涉及外汇的流入和流出,直接影响国家外汇储备和外汇市场的稳定。

因此,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制定旨在规范国内外资金流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

3. 目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主要目标如下:•促进贸易平衡:通过限制贸易逆差或盈余过大的情况,降低贸易不平衡带来的经济风险,促进贸易的平衡发展。

•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对国内外资金流动的监管,防止资金外流过快导致外汇储备不足,从而确保国家经济的安全和稳定。

•优化外汇市场发展:通过合理的外汇管理政策,促进外汇市场的繁荣和健康发展,提高外汇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

4. 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4.1 外汇收支核定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货物贸易和相关服务的外汇收支进行核定管理。

即货物贸易主体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额度申请外汇核准,在核准范围内进行货物贸易和相关服务的支付和结算。

4.2 外汇风险防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强调对外汇风险的防控。

一方面,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措施,以应对市场的风险变化。

另一方面,对货物贸易主体进行外汇风险管理培训,提高其外汇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4.3 外汇管理信息报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要求货物贸易主体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格式,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外汇管理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货物贸易相关的外汇收支情况、投资项目、重要合同等,以便监管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资金流动的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doc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11银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名录管理问题1:关于企业名录变动情况银行如何把握。

1)企业在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名录状态为“A”,在收到单据准备付汇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B”,银行针对此笔付汇时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数据核查?2)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银行给企业进行出口融资,此时名录状态为“A”,在企业收回款项时,发现企业名录状态变更为了“B”,银行针对此笔还款是否需要进行电子核查?答:根据汇发[2011]39号文所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对于B类企业,银行在信用证开证和出口融资放款时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企业成为“B”类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开证或出口融资放款(当时无需进行电子数据核查),已经越过了“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的实施环节。

因此,在企业信用证付汇和出口融资回款时,不需要电子核查。

问题2: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是否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而不需企业主动说明?答:可以通过该银行在试点地区网点查询企业分类状态。

* 贸易外汇收支问题3: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时,应当如何进行单证审核?答:试点地区银行为名录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应当根据企业的分类状态,分别进行单证审核。

对A类企业的转口贸易、退汇以外的业务,若企业通过银行柜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核查专用信息申报(以下简称收支申报)的,银行应当在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后,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若企业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收支申报的,银行可先行根据企业的结汇或划转指令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并在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核对企业申报的待核查账户入账资金性质是否符合《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贸易外汇收入;对于两者不一致的,银行应当及时报告外汇局,外汇局将按规定对相关企业予以处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问题解答二
问题一: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境内区外企业之间是否可以以外汇收付?
答: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为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相关货物为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

问题二:区内企业办理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贸易收支业务时,是否须向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符合规定的收付汇单位与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收付汇单位和进出口单位不一致的贸易收支业务,区内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

对于需报告的,区内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解答汇总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解答汇总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解答汇总一、背景介绍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是指国家对货物贸易行业中的外汇管理制度进行的改革和调整。

外汇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外贸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直接关系到货物贸易的顺利开展和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因此,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的解答对于了解和应对相关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二、常见问题解答1.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的目的是什么?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的目的是推动货物贸易的平稳发展,促进外汇市场的健康运行。

具体而言,政策的目标包括:•优化外汇管理制度,降低外贸企业的资金成本,提高效率;•加强外汇市场监管,防范外汇风险;•促进国内外贸的平衡发展。

2.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对外贸企业有哪些影响?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对外贸企业有以下影响:•降低外贸企业的资金成本:通过优化外汇管理制度,减少外汇交易的手续费用和时间成本,降低外贸企业的运营成本。

•提高外贸企业的效率:改革政策有利于简化外汇管理程序,加快结汇和收汇的速度,提高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效率。

•减轻外汇风险:一些改革政策可以有效防范和管理外汇风险,帮助外贸企业规避汇率波动等风险。

3. 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对外贸市场有哪些影响?货物贸易外汇改革政策对外贸市场有以下影响:•扩大外贸市场规模:改革政策有利于降低外贸企业的成本,提高竞争力,推动外贸市场的发展。

•促进贸易平衡:一些改革政策旨在促进国内外贸的平衡发展,减少贸易不平衡问题。

•加强市场监管:改革政策有利于加强外汇市场的监管力度,保护外贸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政策解答示例1. 问:我是一家外贸企业,如何获得外汇资金支持?答:根据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外贸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外汇资金支持:•按规定合法办理货物贸易结汇和收汇手续,获取外汇资金;•借助银行金融工具,进行外汇拆借融资,获得外汇资金;•参与银行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实现外汇资金的获得;•参与政府推出的外贸金融支持政策,争取获得外汇补贴等优惠政策。

2012年8月1日开始新外管政策下的的货物贸易制度改革培训资料

2012年8月1日开始新外管政策下的的货物贸易制度改革培训资料

企业报告
• 2、贸易融资报告 • 进口远期信用证报告:对于以90天(不含)以 上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付汇,预计付款日期 在货物进口日期之后的,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 之日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 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 信息。 • 海外代付业务报告:对于90天(不含)以上的 海外代付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30天 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预计付款日期、相应的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 信息。
A类企业贸易付汇业务审核
• A类企业需要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退汇日期与原收 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 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
A类企业贸易收汇业务审核
• 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因错误汇出产生 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其他原因产 生的,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 同;
关于提前购汇
•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 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 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 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中。
A类企业贸易付汇业务审核
•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 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 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因错误汇入导致 的,审核原收汇凭证;其他原因导致的, 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企业报告
(一)义务性报告 包括贸易信贷业务报告、贸易融资业务 报告、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出口收 入存放境外业务报告、辅导期业务报告。
企业报告
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
• 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预收货款或预 付货款;90天(不含)以上延期收款或 延期付款。 • B类和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收货 款或预付货款;30天以上(不含)的延 期收款或延期付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 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 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 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 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 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 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 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 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三期)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第三期)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

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

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

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答疑(外汇局第三期)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答疑(外汇局第三期)

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答疑(外汇局第三期)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问题解答(外汇局第三期)一、银行常见问题问题1:银行报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远期信用证数据时,“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需占用指标”怎么选择?答:“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需占用指标”栏选“否”。

由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中办理登记,因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系统会主动将这部分数据剔除,不占用银行外债指标。

问题2:银行在报送外债定期存款子账户信息时,账户性质选择什么?答:外债定期存款子账户的账户性质选“2421 资本项目-定期存款户”。

问题3:银行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和“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结汇”数据时,“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怎么填?答:银行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数据时,业务编号/核准件编号应填写N/A。

在报送“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FDI外汇资本金结汇”数据时填核准件编号,其前两位为11。

相应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21]17号)附件1中“FDI对内义务出资”部分修改为:业务条线名称业务内容 1 / 7业务编号/核准业务编号/说明件核准件编号前两位仅适用于开户人为11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专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变更/关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变更/关户 FDI对内义务出资 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 FDI外汇资本金收入境外资金退款(超限额退款) FDI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内划入的各类账户资金 FDI资本金账户接收境内划入资金的退款(超限额退款)账户开户/变更/关户核准件业务编号 14 仅适用于开户人为境内非金融机构问题4:银行在报送外债-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数据时,应该远期信用证代开证行,还是委托开证行报送远期信用证的外债数据?是在开证时报送,还是承兑时报送?答:由代开证行报送。

在远期信用证承兑时报送数据,如果分多次承兑,需要分开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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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解答(第三期)问题1:90天以上海外代付,企业应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进行报告,是按实际付款时间为准还是以还款给银行的时间为准来计算?答:90天以上海外代付报告,以企业还款给银行的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2:C类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是否以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来判断是否超90天?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

此条款中的90天以符合国际结算惯例的信用证条款中的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业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报告。

此条款中的90天以实际对外付款日期与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的间隔为标准计算。

问题3: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是否仅指进口托收,不包括出口托收?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托收业务,此处指的是进口托收。

该条款同时规定,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问题4:A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造成了进口日期早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

此时,企业报告已经过了进口后30天内报告的报告时间窗口期限,该如何报告?是报远期信用证业务还是海外代付业务?答:对于进口项下90天以内信用证业务,企业拟通过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造成实际对外付款日期迟于货物进口日期超过90天的,企业应当进行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报告时须按照所涉贸易融资产品的合计期限填写预计付款日期,并根据所涉产品中期限较长的类型来选择报告业务性质。

报告日期迟于进口日期30天的,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

问题5: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业务后续做海外代付等其他银行表外融资业务,是否先后应出具两份登记表供银行在开证和进行海外代付业务时审查?答:C类企业开立信用证前,需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C类企业办理90天内信用证结算业务后不允许续作海外代付。

问题6: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手续时,须审核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并在单证正本上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1)企业提交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可否为电子方式的合同、订单、发票等?对于无具体金额、数量的框架性合同,是否为有效凭证?(2)企业提交的报关单,是否仍限定为加盖海关验讫章的“付汇证明联”或“收汇证明联”?(3)银行需在审核的所有凭证和单据上都进行签注和加盖业务章吗?答:(1)企业提交的凭证和商业单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例如,对于进出口合同,形式、要素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即可视为有效合同。

(2)企业提交的报关单,须为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或“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

(3)对于已经审核的凭证和单据,若留存单证正本,可以不进行签注;若单证正本退还企业,须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和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签注后的单证复印件。

问题7:银行查询企业名录状况后,是否需要打印查询结果作为业务留存资料备查?同一家企业一天之内可否不再查询?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当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结果。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

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

不在名录的企业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外汇局端、银行端、企业端,下同)可实时显示其名录状态为“是”;外汇局依据法规将企业从名录中撤销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实时显示其名录状态为“否”。

分类结果在同一工作日内不会发生变化。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分类结果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即外汇局操作人员当日发布分类结果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中企业的分类结果仍保持原状;从第二天开始,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显示企业新的分类结果。

银行可根据其内部管理需要,自主决定在查询相应信息后是否打印资料留存备查。

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端在查询企业主体管理信息的功能中提供了打印服务。

问题8:有的贸易收付款(包括融资业务)跨越了重要时点,如银行接企业单证的时点上,企业为A类;实际支付(开证)的时点上,企业成为B类或C类,银行如何审查才能免责?答:外汇局对企业名录和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同一工作日内,企业名录状况可能发生变化,分类状态不会发生变化。

因此,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款业务时,应当把握好企业和银行责任交接的时间节点。

例如,银行应当在完成实际支付或者确定开证时,确认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符合相关分类管理政策规定。

问题9:对于进口托收(DA)银行加保的业务,银行应当在为该笔托收加保付的时点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吗?在进口托收需要到期支付时,如果企业分类等级下降或被取消名录,企业还能自行向境外付款吗?答:银行应当在为企业办理进口托收加保付业务前,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

对于上述跨分类监管期的情形,由于企业分类等级下降或被取消名录前,银行已受理保付业务,因此,在进口托收到期支付时,可由企业向境外付款。

问题10:根据规定,B/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如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出口信用证通知,发现信用证包含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条款,银行该如何操作?是否能够正常对B/C类企业进行信用证通知?是否需通知企业对信用证付款期限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政策规定?是否要在上述条款修改符合政策后才可向开证行寄单?答:银行收到以B/C类企业为受益人的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信用证通知,首先应登陆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确定该企业分类结果的生效日期,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前已开立,银行可为该企业正常办理该笔业务。

(2)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但对应合同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前,银行应通知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开立《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若该信用证在分类结果发布后开立,对应合同也签订于分类结果发布后,银行应通知企业修改信用证付款期限,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问题11:根据规定,B类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该如何把握时间跨度?对先支后收业务,B类企业办理支出时,并未预知收入时间在90天以后,银行是否可以先为企业办理付汇?如付汇后发现企业收汇日期晚于付汇日期90天以上,收汇业务不得办理,但前期办理的付汇业务是否构成违规?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对于B类企业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

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转口贸易支出业务时,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付款和收款日期,判断两者间隔是否超过90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要求企业说明;合同约定或企业说明的时间间隔未超过90天的,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支出业务。

B类企业应当在转口贸易对外支付后方可办理相应转口贸易收入的结汇或划转;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现B类企业转口贸易收入日期与相应支出日期间隔超过90天的,不得办理该笔收汇从待核查账户的结汇或划转手续,并应当及时将该企业转口贸易收支的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地外汇局。

问题12: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是否可凭委托代理协议购汇?答: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不得购汇。

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问题13:企业可否跨行办理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对于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买的外汇,可否办理同名划转?在实际对外支付前,可否用于理财等业务?若可,企业在需对外支付货款时,由于提前购买的外汇已用于理财业务暂不能用于支付的,可否再次购汇对外支付?答:企业货物贸易项下提前购汇业务,只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购汇、付汇手续;提前购汇资金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不能在不同银行间办理同名划转。

提前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理财等业务的,应充分考虑支付货款的时间周期,实际对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

问题14: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入、转口贸易外汇收入是否需入待核查账户?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参照适用指引,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按照现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保税监管区域企业经营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入、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需入待核查账户。

问题15:专营保税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以及无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保税区企业(如提供仓储租赁服务的企业),是否需要办理名录登记?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当在事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保税区企业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无论保税还是非保税业务),应当遵照法规要求,及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问题16:银行在为保税区企业办理保税货物项下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需要查询名录?答: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实施细则,发生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当在事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保税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须查询企业的名录状态。

问题17:目前,监测系统中发现不少报关单错误数据(保存在错误数据表中),错误原因均为“企业代码为空”。

造成此类错误数据的原因是什么?外汇局和企业应当如何处理?答:目前,海关发送给外汇局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有部分数据的“企业代码”为空。

监测系统在数据校验时会将报关单电子数据中的“海关注册号”与企业档案信息中的“海关注册号”自动关联,关联上的会自动补全缺失的企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若企业档案信息中未登记“海关注册号”,“企业代码”为空的报关单会存入错误数据表。

若错误数据较多,企业总量核查预警指标会受到一定影响。

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企业管理信息查询”功能确认自身档案信息中是否已准确登记“海关注册号”,若该要素为空,要及时到外汇局补全档案信息。

对于错误数据表中的存量报关单数据,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报关单错误数据修正”功能进行修改操作后,相应数据即可正常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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