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构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犯罪构成
论文摘要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法学家首先掘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形成及法定条件问题,因而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反映犯罪的基本特征,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和法律性质,从而为犯罪构成的立法规定提供了具体的界定尺度。犯罪构成是刑学法律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事件和主观事件的总和。我国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事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观事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事件。它们互相作用,互相联系。科学认定犯罪构成对每一起具体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它在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发展沿革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地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能法定要件?这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的沿革。犯罪构成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与其他事物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也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变化的过程。犯罪概念早在中世纪的欧州就已经产生,但当时只是诉讼上的意义。继而传到德国,经过几个世纪的研究发展,到二十世纪真正系统的犯罪构成理论才由德国法学家贝林格开创,由麦耶完成。传到日本后,由日本刑法学者对此加以发展,形成了目前资产阶级国家中最具特色与代表性的犯罪构成。该种理论即为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犯罪构成理论。而另外一种性质、特点、内容都与之不同的理论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前苏联代表社会主义国家系统,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前苏联学者经过多次大的争论,最终在犯罪构成理论上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而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开始对犯罪构成的理论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广泛采纳了前苏联的理论,经过“文化大革命”的动荡,
我国学者终于在批判的继承下,结合我国实际,逐步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犯罪构成的意义
1 当我们要追究某一个人行为的刑事责任时,首先就要查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犯罪构成正是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个的总和,是这些要件的有机整体,是认定犯罪的规格的标准。某一行为只有符合了某种犯罪全部构成要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时,我们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当然更无刑事责任可言。
2 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标准,是准确确定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性质,判断罪界差异的重要尺度。任何犯罪都必须符合刑法总则性规范所规定的犯罪一般构成要件。但同时,犯罪又总是具体的,因此,它又必须符合刑法分则性规范所确定的,与其特点相对应的特殊构成要件。罪与罪之间的区分,就刑法规定上来看,就是由刑法分则规范所确定的犯罪特殊构成要件的差别所形成的。
3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刑法是保护人民,惩罚罪犯的有力武器,严格按照罪犯构成定罪,有利于防止出现错案没有名区的犯罪构成,就不可能有t统一的定罪标准。所以犯罪构成为无罪的人受非法追究提供法律保障。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由于其不同的形态,性质和特点,所以可以进行各种分类的划分。1 根据犯罪构成形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2 根据犯罪构成在刑法中表述状况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3 根据犯罪构成内部结构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等等。因此犯罪构成的理论分类有助全面理解,掌握和运用各种类型的犯罪构成,指导我们准确定罪量刑。
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某一犯罪的基本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基本刑法的犯罪是单独犯罪的既遂状态,而它又是由刑法典分则等又成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规范规定的某种犯罪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行为犯罪形式变化的或共同犯罪各类形式的需要,而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犯罪构成,就是两类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由于修正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法典总则性规范之中,而它又要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所以,在确定这类犯罪构成时,要把犯罪规范和总则规范结合起来加以认定。这种分类的意义在说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和主犯、从犯、胁从犯等类型的犯罪也有犯罪构
成,叙述的犯罪构成即完结的犯罪构成或封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予以简单或详细描述,
完整表明该犯罪事实特征的犯罪构成,在认定这种犯罪构成时,只需根据刑法的已有规定。空白的犯罪构成,即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又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没有明确描述,仅指出应授引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的犯罪构成,通常用“违反……法规”,“违反……规定”等形式来表述。这主要是说明要全面把握犯罪构成,不仅要了解刑法的条文,同时还要掌握有关的经济、行政等方面的管理法规。简单犯罪构成又称单一的犯罪构成或单纯的犯罪构成,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如单一客体、单一行为、单一罪过形式所成立的犯罪的构成即是如此。复杂的犯罪构成,又称混合的犯罪构成,这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有可供选择,或者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选择的复杂构成;另一类是重叠的犯罪构成,按选择要件的不同,前者又可分以行为、对象、结果主体、目的等为选择要件的犯罪构成;而后者则可以饮食两个客体。两个行为,两种罪过形式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帮助人们认识各种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防止罪与非罪的界限。
四、犯罪构成的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