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
申报的经营场所:
第二条公司主营项目类别和经营范围
主营项目类别:
具体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第三条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以本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发起人、股份与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五条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注:发起人的出资期限不得超过本章程规定的公司营业期限。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其出资期限应当在人类寿命的合理范围内。)
发起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股本。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第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载明如下内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融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记名股票,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股东、股东大会
第八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3、对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这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作出决议;
(十四)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