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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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

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加强我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保护生态平衡,美化环境,改善职工劳动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

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子孙”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搞好环境保护,要坚持“预防为主、以管处治、防治结合”的原

则,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解决在经济建设的过程中,使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做到经济利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三统一。

第四条:全公司职工都有责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对污

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揭发;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第二章环境保护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工作,环保办负责日常环保工

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保办在管理环保工作中主要内容是: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令、法规,全面落实公司环境保护规划,保证

环境保护与生产经营协调发展。

2、按上级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公司环境保护规划、年度计划,并督

促实施。

3、审定公司有关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公司污染排放指标。

4、负责组织污染源的调查和企业环境质量评价,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在

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做好环境监测和各类环保资料的统计、上报、建挡工作。

5、定期组织研究公司的环境状况,并检查、总结、评比各部门执行国家环

保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

行情况。

6、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工会汇报和提出环境情况及防治污染所采取的措施和

实施情况;组织调查环境污染事故,负责追究污染事故的责任者,并提出处理

意见。

7、确定公司各类环保项目的实施;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的大型工程项目

的环境评价及评审工作,贯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并做好验收工作。

8、做好环境保护的培训和环境保护技术情报的交流,推广先进的环境管理

经验和污染防治技术。

9、广泛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推动清洁生产活动的顺

利进行。

第七条:环保管理员的职责

1、掌握公司环境状况,及时掌握和了解新的污染源,提出治理污染的措施,

制定公司的治理污染计划。

2、督促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工作,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3、配合相关部门解决污染问题的纠纷。

4、借用广播、宣传栏、黑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环保政策的宣传。

第三章防治污染的管理规定

第八条:认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部门每年要有计划、有步

骤地做好防治工作,每年十一月份前向环保办上报下一年的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措施。

第九条:预防污染源的产生和积极治理污染源,要从加强管理、改革工艺、

综合利用入手,严格控制生产中的污染的产生及排放。

第十条:对存在污染工作岗位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环

境,减少对职工的身体危害。

第十一条:对各种油料要加强管理,消除跑、冒、滴、漏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二条:对噪声超标的有关岗位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第十三条:公司基建工程需要大量排渣时,应按指定地点倾倒。

第四章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技改项目,应严

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影响评价,编写影

响评价报告或报告表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

第十五条:凡因生产规模,主要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等有重大改变,需修改环境影响报告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第十六条:环境办在建设项目施工、试运转等过程中,有权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建设单位应予以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阶段都必须有环保办参加;在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要填写“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经环保办验收合格后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方可投产,否则不得投产。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环境。防止对厂容和绿化造成破坏,竣工后因适当休整在建设过程中的受到破坏的环境。在施工中应防止和减轻粉尘、噪音、震动等对公司和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九条:公司内大修项目在设计、施工和验收中,也要遵守“三同时”的原则。

第五章环保设施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环保设备是生产设备的组成之一,凡有环保设备的部门应严格

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一条:生产部设备主管对环保设备应建立健全正常的维修、检查和

考核制度,并定期对环保设备进行检修。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对本单位配备的环保设施,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

维修、考核管理制度,做好原始纪录的建卡立挡。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停用损坏和拆迁环保设施,凡停止运行必

须事先征得环保办的同意,环保设备本身问题或事故停车,应及时报告环保管理员,并采取应急措施,抓紧及早修复。第六章污染事故管理

第二十四条: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造成污染,危害人民健康,致人

伤残、死亡或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均视为污染事故。

第二十五条: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环保办,超过24

小时不报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第二十六条:环保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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