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doc

合集下载

北矿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聘管理办法

北矿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聘管理办法

北矿业技师.高级技师考聘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和聘任,促进集团公司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助推淮北矿业全面进入质量时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聘任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和聘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结果和聘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接受广大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对技师、高级技师评聘过程屮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章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第六条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制度规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岀色地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2、具有较高的技艺和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并具有传授技艺、培训屮级及以上技能员工的能力。

第七条资历条件2申报技师须取得本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以上。

申报高级技师须取得本专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以上。

第八条破格条件获得市、集团公司级技术比武前3名的,省级及以上技术比武获得名次的可直接申报技师或高级技师。

第三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第九条考评方式采取考试与评第1页共4页高级技师下达攻关、革新课题和带徒任务,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解聘。

技师、高级技师在聘期内如有下列情况Z—者,聘任单位应及时解除聘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1、未完成带徒和技术革新任务的。

2、市场化考核低于平均水平的。

3、调离本专业生产岗位,从事其他工作的。

4、因本人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造成事故,给企业造4 成损失的。

5、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损害企业和职工权益,受到党、政处分的。

第十六条凡未经集团公司考评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的,各单位不得聘任。

第五章待遇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对首次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的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技师2000元,高级技师3000元。

第十八条技师、高级技师在聘期内实行技能津贴收购制,技能津贴纳入市场化考核,每季度考核收购一次。

某某公司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某某公司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聘任管理办法

某某公司专业技术技能人员聘任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某某公司专业技术人才聘任工作,增强选拔和聘任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发挥人才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聘任类型和条件1.聘任类型:聘任分为专家、高级技师、技师、助理工程师等。

2.聘任条件:(1)专家:具备高级职称,或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或具备与专业领域相关的其他高级资格证书。

(2)高级技师:具备中级职称,或取得与专业领域相关的高级技能人才证书,或从事相关工作满15年以上。

(3)技师:具备初级职称,或取得与专业领域相关的中级技能人才证书,或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以上。

(4)助理工程师: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大专学历,或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以上。

三、招聘方式1.公司招聘时应通过多个渠道发布聘用需求,并向社会公开招聘,注重选拔优秀人才。

2.公司还可以通过校园招聘、海外招聘等方式进行聘用。

四、聘任程序1.聘任推荐。

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司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包括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等。

2.聘任申报。

人才应填写聘任申请表,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学历、工作经历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3.资格初审。

公司审查人才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初审资格,初审不合格者被退回。

4.组织考核。

组织考核包括竞争性考核和专家评审两种形式。

竞争性考核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试题严格按照职业水平进行设定。

专家评审由公司选派专家对人选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评估。

5.确定聘任。

聘任部门根据人才的考核情况和公司需求确定聘任人员,并制定聘任条件和劳动合同。

五、聘任秩序和约定1.公司与人才签订合同,规定明确的服务期限和工作内容,约定不满期限或违约赔偿等条款。

2.公司对聘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好人才的梯队建设和继承培养。

六、聘任待遇和福利1.公司为聘任人员提供市场上合理的薪资和福利待遇,根据人员的职业水平和绩效水平进行差异化给予。

2.公司还为聘任人员提供各种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医疗保险、职业年金等。

最新-某某某煤矿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聘用管理办法 精品

最新-某某某煤矿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聘用管理办法 精品

xxx煤矿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充分发挥高级技术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工人钻研业务技术,提高企业职工的技术素质,完善工人技术职务聘用制度,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的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技术称号,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的生产岗位上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按专业设置的,不是所有技术工种岗位都设置技师、高级技师职务的。

第四条工人技师、高级技师实行择扰聘用,双向选择,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我矿技师、高级技师的聘用,在集团公司下达的岗位指标和比例限额内进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执行相应的职务津贴及待遇。

第六条技师的聘用 1、必须取得省煤管局批准颁发的《工人技师合格证书》。

2、在集团公司取得技师任职资格的,集团公司下发的文件为准;在其他单位取得技师任职资格的,以任职聘用证书或文件为准。

3、凡脱离生产岗位或不从事本工种工作的一律不予聘任。

4、技师聘任签订聘约。

聘约内容应包括:聘任期限、双方责任和义务、待遇、解聘与辞聘、违约处理等规定。

聘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5、技师聘任期为二年,由矿发给《技师聘任证书》。

6、技师在聘任期满后,经集团公司和矿上共同复核,根据本人工作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连聘,但要重新签订聘约。

第七条经集团公司承认任职资格的高级技师,从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职务津贴及待遇,矿上不再另行下发聘用文件或证书。

第九条各单位对被聘的技师、高级技师要进行全面考核,建立日常工作记录,作为年底考核的依据。

对当年考核不合格者,可在第二年解除聘约,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条由于本人责任,在生产中造成重大事故,以及违纪、违法、受到行政或刑事处分技师、高级技师,可随时解除聘约,并上报公司备案,建议公司收回技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职务津贴及待遇1、被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从正式受聘之日起实行职务津贴。

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技师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技师的作用,促进工人队伍素质的提高,根据上级规定和本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技术比较复杂工种的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

第三条技师实行聘任制。

技师必须严格按照技师任职条件和上级下达的比例限额,在明确岗位设置的基础上,进行考评、聘任。

第二章技师的任职条件第四条受聘技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模范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二、经技师考评委员会评审通过,上级机关审批并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具有本专业(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成果显著。

在提高经济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方面有显著效果;五、具有传授技艺、培养技术工人的能力,并能热心主动、毫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六、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坚持正常生产和工作。

第三章技师的职责、权力和义务第五条技师的职责:一、解决本工种(岗位)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二、负责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三、负责对新工艺试行和新产品试制提出可行性意见;四、认真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指导;五、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技师的权力:一、对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技术条件等生产技术的科学性、可行性、可靠性有权提出质疑及改进措施,有关技术职能部门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二、受领导委派负责生产科研、技术革新和攻关项目,在授权范围内选择攻关人员及提出资金、材料等合理使用建议;三、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危害产品质量和影响安全生产等不良行为有权提出意见,予以制止、纠正;四、行使上级授予的本工种生产中的技术裁决权。

第七条技师的义务:一、模范遵纪守法,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二、维护职业道德,刻苦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以适应科技进步和更新的需要;三、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生产发展;四、当好领导参谋,协助本单位领导完成生产任务,把好产品质量关;五、积极协助技术人员,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当好技术人员的参谋和助手;六、积极帮助本工种其他工人解决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技师聘用管理办法

技师聘用管理办法

技师聘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规范技师、高级技师上岗聘任工作,根据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技术工种工作的技能等级高级技师、技师的技能操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成立技师聘任工作小组,公司经理、书记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工作。

第四条技师聘用限额暂控制在在岗技术工人人数的5%以内,高级技师聘用限额暂按已聘技师人数的10%控制。

第五条聘用的基本条件一、取得技师技能等级证书;二、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工作满五年并能较好完成工作任务;三、连续两年未发生任何上报事故;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岗位工作。

第六条聘用的必要条件一、技师聘用在满足第五条基础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单项工作连续两次以上被公司评为季度冠军的;二)、连续两年超额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三)、被公司评为岗位技术能手、技术标兵、技术带头人的;四)、被公司评为劳动模范、模范党员、先进工作者的;五)、在省部级、集团公司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或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前十名的;六)、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贡献的。

二、取得高级技师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聘用为高级技师:一)、连续三年被公司评为劳动模范、模范党员、先进工作者的;二)、在省部级、集团公司比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或在全国技能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三)、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特殊贡献的并以其名字命名先进操作法的。

第七条组织程序:一、个人申请并准备好相关材料,交分公司审查;二、分公司资格审查、业绩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报人力资源部;三、人力资源部复核后,组织召开聘用工作会;四、根据聘用工作会的会议纪要,核发聘用证书。

第八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期为三年,任期满根据个人业绩、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续聘,续聘由个人申请,组织考核。

第九条技师、高级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聘: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或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生产经营指标者;二、由于个人责任,造成人身、设备、安全等事故的,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者;三、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者;四、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五、调离本工种生产岗位或待岗者;六、受党团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七、因病、因伤不能继续在本生产岗位工作者。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经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2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及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的办法1.目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加速培养中、高级工为主体,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工种配套、结构合理的职工队伍为目的;鼓励技术工人岗位成才,增强岗位竞争能力;提高公司技术工人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的积极性,公司决定对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日常生产工作、岗位培训、技能提升活动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和奖惩。

3.职责权限3.1 人力资源部3.1.1 负责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岗位聘用制的修订和完善;3.1.2 拟定公司岗位聘用制年度工作计划;3.1.3 组织对聘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检查、考核评估;3.1.4 开展岗位培训、技能竞赛、技能鉴定、技术交流活动,建立岗位聘用制培训活动平台。

3.2 各单位3.2.1 提出本单位岗位聘用制的实施意见,上报人力资源部;3.2.2做好日常纪录,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评估工作。

4.实施办法4.1聘用对象1a.在岗各工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b.转岗到新岗位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c.经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考核,技能等级提升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4.2 聘用条件4.2.1高级技师a.应聘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b.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复证规定按时参加复证考核,合格的高级技师。

c.应聘人员应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本职业(工种)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以及高超、精湛的专业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质量攻关和解决本职业(工种)疑难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热心传授技术和绝艺.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指导技师工作的能力,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精神好、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成绩。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任制的办法

关于高级技师、技师及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的办法1.目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加速培养中、高级工为主体,技师、高级技师为骨干,工种配套、结构合理的职工队伍为目的;鼓励技术工人岗位成才,增强岗位竞争能力;提高公司技术工人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的积极性,公司决定对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日常生产工作、岗位培训、技能提升活动的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和奖惩。

3.职责权限3.1 人力资源部3.1.1 负责高级技师、技师及部分高级技术工人岗位聘用制的修订和完善;3.1.2 拟定公司岗位聘用制年度工作计划;3.1.3 组织对聘用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检查、考核评估;3.1.4 开展岗位培训、技能竞赛、技能鉴定、技术交流活动,建立岗位聘用制培训活动平台。

3.2 各单位3.2.1 提出本单位岗位聘用制的实施意见,上报人力资源部;3.2.2做好日常纪录,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评估工作。

4.实施办法4.1聘用对象a.在岗各工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b.转岗到新岗位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c.经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考核,技能等级提升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

4.2 聘用条件4.2.1高级技师a.应聘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b.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复证规定按时参加复证考核,合格的高级技师。

c.应聘人员应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本职业(工种)较高的技术理论水平,以及高超、精湛的专业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并了解和掌握相关职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质量攻关和解决本职业(工种)疑难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

热心传授技术和绝艺.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和指导技师工作的能力,热爱企业,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精神好、为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成绩。

4.2.2技师a.应聘技师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技师及以上资格证书。

技术职称聘用管理制度

技术职称聘用管理制度

技师、高级技师聘用及考核办法1 资格认定、岗位设置及聘用原则。

1.1 电力行业的技师、高级技师的资格认定按《江苏省电力行业特有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暂行办法》执行;1.2 社会通用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鉴定考评,按省、市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1.3 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原则:1.3.1 对电力行业的特有工种,按附件1中相关工种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

1.3.2 已办班培训过的技师、高级技师通用工种,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

1.3.3 未办班培训过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通用工种暂不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待办班后公司统一考虑。

1.4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资格认定与聘用分开。

2 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附件四。

3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3.1 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公司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设置名额内择优聘用。

由部门推荐,公司研究决定,并签订技师、高级技师聘用合同。

3.2 技师、高级技师的聘用期为二年。

3.3 技师、高级技师实行带徒制度,并签订不超过一年(含一年)期的师徒合同。

4 技师、高级技师的待遇4.1 技师、高级技师聘用期内,分别享受公司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

4.2 聘用期间,技师应带中、高级工1—2名,每带一名徒弟公司发给技师津贴50元/人*月;4.3 聘用期间,高级技师带高级工1—2名,每带一名公司发给高级技师津贴100元/人*月;4.4 技师、高级技师带徒津贴公司对照师徒合同(附件3)进行鉴定考核。

5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5.1 在聘技师、高级技师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5.2 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采取理论考试与工作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占35%,工作业绩考核占65%。

5.2.1 理论考试:重点考核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新知识,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成绩60分及以上为及格。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doc

****有限责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才观》,尽快建设一支工种配套、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的技能操作人才队伍,加强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暂行办法》(**人字〔2001〕16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公司机关及机关直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实行本办法的员工范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已列入工人技术等级序列(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5个技术等级),因此,今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要通过考评合格后方可取得。

第四条考评聘任及管理的原则:(一)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考评范围和指标限额由**公司统一调控,聘任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任上岗后与有关工资等待遇挂钩。

(二)严格考核标准和条件,确保质量的原则。

凡不符合考评、聘任条件,以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或聘任,以确保技师、高级技师质量。

(三)考评结合,以考为主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过评议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成绩为主。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做到公正、公平,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评定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公司人事部是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为做好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管理工作,成立**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评审小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评审及向**推荐人选的确定工作。

高级技师管理办法(试行)

高级技师管理办法(试行)

池州供电公司高级技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公司员工职业生涯设计和规划平台,建设适合员工发展方向的多种职业通道,拓宽员工职业发展途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人力资源结构的优化与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充分调动技能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省公司《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力公司供电企业岗位名录(试行)”的通知》(皖电人资[2006]6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皖电发[2004]39号)、《安徽省电力公司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皖电人资[2004]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聘任范围及工种第二条高级技师按专业设置,在公司所属单位从事一线生产技能操作的现职人员中选拔。

专业范围为公司系统的专有职业工种:高压线路带电检修工、送电线路工、配电线路工、电力电缆工、变电站值班员、变压器检修工、变电检修工、电气试验工、电测仪表工、继电保护工、电力负荷控制员、用电监察员、装表接电工、电能表修校工、电力调度员、运行方式员、电网调度自动化维护、油务员、直流设备检修工、抄表核算收费员、电力通信设备维修工、电力通信设备运行工、用电客户受理员。

第三章聘任原则和条件第三条聘任原则1、“公平竞争、择优聘任”原则。

同一专业具备条件人数达2人及以上时,由部门开展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公司考核审批,择优录用。

2、“宁缺毋滥”原则。

高级技师的聘任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不符合聘任条件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3、“评聘分开”原则。

高级技师只有在被公司聘任后,才享受相应待遇;对已具备基本条件,但不能胜任的,可以低聘。

4、“动态管理”原则。

实行聘期制,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动态管理。

第四条高级技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思想道德素质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技能(职称):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3、资历:担任技师/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且在本工种岗位工作8年及以上;4、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水平;对本班组的工作有较全面的认识,精通本工种岗位业务,对相关专业有一定的了解,能积极协助班组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近三年内,以主要角色参与撰写本专业岗位所涉及的技能操作规程、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技术报告等;5、身心健康,计算机应用熟练,懂得一门外语。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培养、聘任与管理工作,加强公司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国家职业资格等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为职业资格一级。

本办法所指技师、高级技师是操作服务人员中获得相应资格等级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在技术岗位(工种)上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技术工人)并与本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的管理工作由人事劳资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技师、高级技师的推荐、申报、评审、鉴定、聘任、培训、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一)考评和聘任分开的原则。

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人事劳资处根据岗位生产工作需要以及各单位的意见在具备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并与使用、待遇挂钩。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原则。

不符合申报、聘任条件,以及评审、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或聘任。

(三)考评结合,以考为主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资格通过评审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考核成绩为主。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公平、公正。

第二章范围及指标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与聘任的范围,按集团公司规定的工种范围执行。

第七条聘任指标原则上技师控制在在岗技术工人4%以内,高级技师控制在取证技师人数的10%以内,并可适当增加一线和主要技术工种的技师聘任比例。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八条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

(二)文化程度应达到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毕业或经自学培训达到同等学历水平。

第九条技师、高级技师应具备的能力:(一)技师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解决本职业关键操作技术和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和培训高级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资源分配能力。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全路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 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统一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条件和标准,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路局统一组织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工作。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劳动工资部门指导下,实施技师、高级技师的操作技能和理论知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技术等级设置达到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技术等级设置达到高级技师的职业(工种),可以考评、聘任技师和高级技师。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完全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种范围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由铁道部评审、批准,路局受铁道部委托,代部评审、批准技师职业资格。

二、考评条件第六条考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分为正常申报、破格申报和直接认定三种。

第七条凡具备《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者,可以正常申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

在《国家职业标准》尚未颁布之前,技师、高级技师的正常申报条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师正常申报条件 1.具备高中或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2.取得与所申报职业(工种)相同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满 2 年及以上。

因路局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而未取得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而需要参加技师考评者,其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年限须满十五年及以上;3.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工作能力较强,在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方面达到规定的要求;5.刻苦钻研技术,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6.具备高超(独特)的技能,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生产工艺或工作中的难题,在复杂设备的安装、调整、检修,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等方面起重要作用;7.对防止事故、排除隐患有独到见解或突出贡献,且在近一年内,未发生过行车、人身、设备、质量等险性以上责任事故。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1范围1.1为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管理,规范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以及上岗聘任工作,更好地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生产和技术创新中的骨干作用,促进员工岗位成才和队伍素质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并在技术工种(岗位)工作的操作、服务人员。

2引用标准《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3职责人事处是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的归口管理部门。

4工作程序及要求4.1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股份公司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调控任职资格指标,审核考评合格的人选,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考评和聘任工作;公司根据股份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指标限额内,负责公司范围内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推荐及申报条件的审查,并组织和安排公司范围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聘任等工作。

4.2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4.2.1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考评范围和指标限额由股份公司统一调控,聘任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任上岗后享受相关待遇。

4.2.2严格考核标准和条件,确保质量的原则,凡不符合考评、聘任条件,以及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批准相应职业资格,以确保技师、高级技师质量。

4.2.3考评结合,以考为主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通过评议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并以理论和技能操作考试成绩为主。

4.2.4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考评与聘任的程序、条件,考试考核的内容、标准和结果等,要如实向员工公布,具体操作要做到公正、公平,提高工作透明度。

4.3限额4.3.1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与聘任的范围,要控制在股份公司规定的工种(装置)内。

公司拟新增设的技术工种,需列入考评范围的,由公司提出申请,报股份公司批准。

4.3.2技师考评指标限额,按股份公司要求暂控制在本单位在岗技术工种人数的4%以内。

高级技师考评指标限额暂按取证技师人数的10%掌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力二厂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搞好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操作人员岗位成才,提高队伍素质,根据《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动力二厂所属各单位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考评工作按照《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司负责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设置,工厂负责聘任和日常管理、考核。

第四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经聘任上岗。

(二)责任和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上岗后,履行有关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聘任的程序和拟聘人选要向员工公布,具体聘任过程要做到“三公开”。

(四)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上岗后,每年度考核一次,对于不能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随时解聘。

(五)坚持与“技能津贴”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取得资格的
技师、高级技师要参加考评后按有关规定聘任。

第二章聘任、续聘及解聘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星级操作员考评,在公司核定的岗位和职数范围内,从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中择优推荐聘任。

具体程序为:公布岗位、本人对岗申请、资格审查、推荐参加技师聘任考试考核、单位提出聘任意见,报公司审查批准。

公司统一颁发《技师聘书》或《高级技师聘书》,公司授权各单位领导与被聘人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及聘期等。

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不得超过本人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技师、高级技师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未续聘的原聘约到期自行终止。

续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满前30日,写出工作总结和续聘申请书;
(二)按第五条有关要求,参加技师聘任考试考核;
(三)经聘任单位领导批准后,对同意续聘的人员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签订聘约。

第八条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聘任单位应及时对其解聘:
(一)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受到拘役及刑事处罚的;
(二)因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三)聘任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四)由于本人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脱离本工种生产岗位或因身体状况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约的。

第九条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间,如本人要求辞聘的,必须提前30日写出书面申请,经聘任单位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予以辞聘。

第十条技师、高级技师在公司内各二级单位之间调动的,原聘约自行解除,调入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指数及生产工作需要重新履行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从公司外调入的技师、高级技师,原则上可保留其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聘任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权力和待遇
第十二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责任
(一)解决本工种(装置)生产中关键性的工艺技术难题;
(二)改进和完善本工种(装置)操作技术、生产工艺,进行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
(三)培训本工种(装置)的技术工人和技术骨干,完成“师带徒”的任务要求。

(四)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本岗位的生产任务。

第十三条技师、高级技师的权力
(一)参加本单位有关技术专业会议和公司组织的有关技术
讲座、技术研讨、技术交流以及技术攻关活动;
(二)参加本工种(装置)工艺、检修、安装和更新改造等计划、方案的制定,并参与实施;
(三)指导本工种(装置)操作人员实际操作,按要求承担员工培训工作;
(四)参与对本工种(装置)的操作人员进行技能考核和技能鉴定,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后,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

津贴标准如下:
1、聘任技师。

即:具有高级技师资格者和技师资格者,经过考试考核,津贴为300元/月。

2、聘任高级技师。

即:具有高级技师资格者,本工种符合高级技师聘任资格,津贴为500元/月。

津贴原则上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实际出勤天数超过应出勤天数三分之二者全额发放,不足三分之二超过三分之一者减半,不足三分之一者停发。

第十五条技师、高级技师解聘或辞聘的从解聘、辞聘下月起,停止执行职务津贴。

享受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不能同时享受星级操作员津贴。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生产工作及各项活动中积极发挥技术骨干和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档案,加强管理,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技师、高级技师生产工作积极性。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定期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其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能力。

使其在本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方面,逐步达到和接近国内外先进水平。

第十九条各单位对受聘技师、高级技师应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履行聘约、传授技艺、发挥作用等方面。

考核方法可采取自我总结,民主评议,领导评价等形式,并形成考核报告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对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各单位可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技师、高级技师与聘任单位在聘约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动力二厂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变动按上级要求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