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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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二厂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搞好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操作人员岗位成才,提高队伍素质,根据《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动力二厂所属各单位对技师和高级技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考评工作按照《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司负责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设置,工厂负责聘任和日常管理、考核。

第四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任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原则。

通过考评确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经聘任上岗。

(二)责任和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上岗后,履行有关责任,享受相关待遇。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聘任的程序和拟聘人选要向员工公布,具体聘任过程要做到“三公开”。

(四)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技师、高级技师聘任上岗后,每年度考核一次,对于不能履行职责,不发挥作用的随时解聘。

(五)坚持与“技能津贴”考评相结合的原则。

取得资格的
技师、高级技师要参加考评后按有关规定聘任。

第二章聘任、续聘及解聘
第五条技师、高级技师由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星级操作员考评,在公司核定的岗位和职数范围内,从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中择优推荐聘任。

具体程序为:公布岗位、本人对岗申请、资格审查、推荐参加技师聘任考试考核、单位提出聘任意见,报公司审查批准。

公司统一颁发《技师聘书》或《高级技师聘书》,公司授权各单位领导与被聘人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及聘期等。

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不得超过本人的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技师、高级技师聘任期满,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未续聘的原聘约到期自行终止。

续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满前30日,写出工作总结和续聘申请书;
(二)按第五条有关要求,参加技师聘任考试考核;
(三)经聘任单位领导批准后,对同意续聘的人员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签订聘约。

第八条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聘任单位应及时对其解聘:
(一)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受到拘役及刑事处罚的;
(二)因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三)聘任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四)由于本人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脱离本工种生产岗位或因身体状况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约的。

第九条技师、高级技师在聘任期间,如本人要求辞聘的,必须提前30日写出书面申请,经聘任单位批准后,办理辞聘手续予以辞聘。

第十条技师、高级技师在公司内各二级单位之间调动的,原聘约自行解除,调入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指数及生产工作需要重新履行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从公司外调入的技师、高级技师,原则上可保留其原来取得的职业资格,聘任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权力和待遇
第十二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责任
(一)解决本工种(装置)生产中关键性的工艺技术难题;
(二)改进和完善本工种(装置)操作技术、生产工艺,进行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
(三)培训本工种(装置)的技术工人和技术骨干,完成“师带徒”的任务要求。

(四)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本岗位的生产任务。

第十三条技师、高级技师的权力
(一)参加本单位有关技术专业会议和公司组织的有关技术
讲座、技术研讨、技术交流以及技术攻关活动;
(二)参加本工种(装置)工艺、检修、安装和更新改造等计划、方案的制定,并参与实施;
(三)指导本工种(装置)操作人员实际操作,按要求承担员工培训工作;
(四)参与对本工种(装置)的操作人员进行技能考核和技能鉴定,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后,从聘任的次月起享受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

津贴标准如下:
1、聘任技师。

即:具有高级技师资格者和技师资格者,经过考试考核,津贴为300元/月。

2、聘任高级技师。

即:具有高级技师资格者,本工种符合高级技师聘任资格,津贴为500元/月。

津贴原则上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实际出勤天数超过应出勤天数三分之二者全额发放,不足三分之二超过三分之一者减半,不足三分之一者停发。

第十五条技师、高级技师解聘或辞聘的从解聘、辞聘下月起,停止执行职务津贴。

享受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不能同时享受星级操作员津贴。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受聘技师、高级技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生产工作及各项活动中积极发挥技术骨干和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技师、高级技师管理档案,加强管理,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技师、高级技师生产工作积极性。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创造条件,定期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其掌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能力。

使其在本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方面,逐步达到和接近国内外先进水平。

第十九条各单位对受聘技师、高级技师应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履行聘约、传授技艺、发挥作用等方面。

考核方法可采取自我总结,民主评议,领导评价等形式,并形成考核报告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对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效益的,各单位可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技师、高级技师与聘任单位在聘约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动力二厂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变动按上级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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