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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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
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农合制度,加强对新农合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明确责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合农民利益,确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县村卫生站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协议书》等新农合政策的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我县门诊统筹实施的原则是“县级统筹、乡(镇)管理,以收定支、总额控制”,始终坚持“互助共济,因病施治,有病补偿,无病不补”。
县新农合服务中心负责全县门诊统筹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各镇、中心卫生院负责本辖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二、宣传政策,确保措施到位
(一)各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要组织人员认真研读门诊统筹的相关政策,认真细化和完善宣传方案,召开医院班子成员会、医院职工会、乡村医生会,认真解读门诊统筹政策,同时要求本辖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做好村组干部、参合农民的宣传工作,必须做到宣传范围全覆盖、不留死角和盲区,宣传政策准确到位、不产生歧义。
(二)各镇、中心卫生院必须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门诊统筹工作制度建立到位,管理人员工作到位。
各镇、中心卫生院要按时与本辖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承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用药、划价、审核、报账流程,落实定期公示制度。
要不定期对本辖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有关新农合报销资料进行随机抽查,实地回访,做好检查记录;定期对本辖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报上级处理。
三、严肃纪律,明确政策界定
(一)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未经参合农民本人同意,不得私自录入下账信息,盗取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和套取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不得突击报销门诊统筹基金及家庭账户。
(二)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滥用中药或中成药等;不得诱导参合农民使用门诊统筹基金。
村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严格将次均处方值控制在15元以内。
(三)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虚开处方、虚假录入可报销诊疗项目、药品等方式出售不可报销药品、保健药或日常生活用品套取门诊统筹基金;不得私自提高药价、乱收费等任何方式骗取门诊统筹基金。
(四)再次重申参合农民2009年前的门诊家庭账户按《办法》使用至完毕(没有时间限制),不得诱导和强迫参合农民使用家庭账户基金。
(五)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兑现参合农民报账基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挪用、克扣。
(六)各镇、中心卫生院每月收到本辖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补偿资料后,必须有专人认真核查定点村卫生室的门诊处方、票据、用药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合格并无误后再上报县新农合服务中心。
(七)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将门诊统筹补偿资金拨付到各镇定点医疗机构后,五个工作日内各镇定点医疗机构通知本辖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领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拖欠、拒付、挪用。
不得巧立名目收取本辖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费、报销手续费等。
四、加强监督管理,实行责任追究
(一)县新农合服务中心将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重点督查各镇、中心卫生院的履职情况及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农合政策的执行情况、违规违纪情况。
(二)各镇、中心卫生院要切实履行对本辖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
特别要加强
对报账数额较大的村卫生站的监管,杜绝违规操作,骗、套取门诊统筹基金事件的发生。
务必统一思想、明晰政策、抓好落实,确保制度建立到位、管理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措施落实到位。
若乡镇卫生院对本辖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工作监管不力,出现不规范行为,违规操作等造成不良后果的,除对村卫生室进行处罚外乡镇卫生院应承担同等连带责任。
(三)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县村卫生站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协议书》等新农合相关政策,正确理解门诊统筹的意义。
对于违反新农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将按规定暂停或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取消新农合门诊定点,直至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