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皮质激素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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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在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中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应遵循患者利益至上、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的原则。

第四条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应与相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合,确保合规操作。

第二章:糖皮质激素的适应症与禁忌症第五条糖皮质激素在以下情况可作为临床应用的一种选择:1、治疗炎症性疾病,如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2、改善免疫功能,在移植手术后预防排斥反应、治疗免疫系统疾病等;3、抗过敏治疗,如变应性鼻炎、哮喘等。

第六条糖皮质激素在以下情况禁止使用:1、患者对糖皮质激素存在严重过敏反应;2、患有系统性真菌感染;3、患有感染,尤其是性肝炎;4、孕妇禁用或慎用。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剂量与疗程第七条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剂量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病情严重程度和预防副作用的需要进行个体化制定。

第八条糖皮质激素的疗程应根据疾病种类及患者的病情持续时间进行合理安排,长期用药时需逐渐减量停用。

第四章: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与处理第九条糖皮质激素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包括但不限于:1、消化系统不良反应,如胃溃疡、胃肠出血等;2、激素依赖性,导致机体自身激素分泌减少;3、免疫功能抑制,增加感染风险;4、骨质疏松,导致骨折等。

第十条在出现不良反应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剂量、减少用药频次或者停药,并辅助处理相关症状。

第五章:糖皮质激素的禁忌与注意事项第十一条在使用糖皮质激素时需要注意以下禁忌与注意事项:1、避免突然停药,需逐渐减量停用;2、儿童、老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需谨慎使用;3、需定期检测患者的血压、血糖、血钙、骨密度等指标;4、需定期进行眼科检查,以防止眼部并发症的发生。

第六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建立糖皮质激素的专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与权限,确保糖皮质激素的合理应用。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管理”规定,规范我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11〕23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管理①组织管理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

1)负责制定全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规定,激素类药物使用指南;2)负责制定全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检查和考核标准;3)定期组织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培训与教育;4)定期对科室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内容包括:糖皮质激素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糖皮质激素知识调查等;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②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采购与遴选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1)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由采购办统一采购供应,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品种。

3)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2.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原则①糖皮质激素使用要求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应严格执行卫生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按照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激素类药物使用指南”,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一、总则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在临床各科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上广泛应用,临床不合理应用会给患者的健康乃至生命造成重大影响。

为规范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疗效及降低医药费用,根据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11)2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二、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基本原则(一)糖皮质激素在临床广泛使用,主要用于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其应用涉及临床多个专科,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

正确、合理应用糖皮质激素是提高其疗效、减少不良反应的关键,其正确、合理应用主要取决于治疗适应症掌握是否准确与品种及给药方案选择是否正确、合理。

基本原则包括:1.确切诊断,按照适应症用药,只有在危害更小的其他治疗方法失败时才使用。

2.明确适应症、禁忌症和药物相互作用。

3.使用最小的有效量。

只有在危及患者生命时,才可大量使用糖皮质激素缓解症状。

4.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治疗慢性疾病如一些自身免疫疾病,应注意合理利用内源性糖皮质激素分泌的昼夜节律,宜在清晨用药(6~8时),以减少对下丘脑-垂体前叶的反馈性抑制。

5.应逐渐停药。

(二)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1.严格限制无明确适应证使用糖皮质激素,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2.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3.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

4.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订、随访和剂量调整需内分泌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5.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三、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中应用的基本原则(一)儿童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儿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更应严格掌握指征和妥当选用治疗方法。

糖皮质激素的合理使用

糖皮质激素的合理使用
五、临床应用原则
(二)妊娠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者不宜怀孕。孕妇慎用糖皮质激素。特殊情况下临床医师可根据情况决定糖皮质激素的使用,例如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及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患者妊娠期应坚持糖皮质激素的替代治疗,严重的妊娠疱疹、妊娠性类天疱疮也可考虑使用糖皮质激素。(三)哺乳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 哺乳期妇女应用生理剂量或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一般无明显不良影响。但若哺乳期妇女接受中等剂量、中程治疗方案的糖皮质激素时不应哺乳,以避免经乳汁分泌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造成不良影响。
五、临床应用原则
(一)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糖皮质激素是一类临床适应证尤其是相对适应证较广的药物,但是,临床应用的随意性较大,未严格按照适应证给药的情况较为普遍,如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特别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的药理作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疗如慢性淋巴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桥本病)、1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等。
(五)其他-解热作用
GCs可直接抑制体温调节中枢,降低其对致热原的敏感性,又能稳定溶酶体膜而减少内热原的释放,而对严重感染,如败血症、脑膜炎等具有良好退热和改善症状作用。不作为常规退热剂。
四、分类与常用药物
它们的磷酸钠盐及琥珀酰钠盐为水溶性制剂,可用于静脉注射或肌内注射剂。混悬剂吸收缓慢,关节腔内注射可维持约1周。糖皮质激素在体内的分布,以肝中最多,血浆次之,脑脊液、胸水、腹水再次之,肾和脾中分布少。可的松和泼尼松需在肝内分别转化成氢化可的松和氢化泼尼松才有生物活性。
五、临床应用原则
(1)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5天。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2)短程治疗: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3)中程治疗:疗程3个月以内。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4)长程治疗:疗程大于3个月。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5)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管理”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11〕23号)、《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下设“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安全与合理使用列入科室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二、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三、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由药品招标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供应,采购目录向xxx省卫生厅备案。

任何其他科室或部门不得从事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四、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仿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品种。

五、确因疾病治疗需求,对未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须严格执行医院相关规定。

六、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应严格执行《xxx医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使用。

七、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订、随访和剂量调整需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糖皮质激素(以下简称“激素”)的临床应用管理,保护患者的健康与利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使用激素进行临床诊疗和治疗的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激素的临床应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确保激素的使用符合医学实际需要,且经医师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后才进行使用。

2.精准性原则: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合理确定激素的剂量、用药途径等。

3.安全性原则:确保激素的使用过程与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避免或降低患者的不良反应和并发症。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条件第四条以下情况可考虑使用激素进行治疗,但需根据患者具体病情、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1.慢性皮肤病如湿疹、银屑病等;2.过敏性疾病如过敏性鼻炎、过敏性紫癜等;3.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等;4.器官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治疗等。

第五条激素的使用应符合以下条件:1.医师需持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关糖皮质激素的使用经验和专业知识。

2.激素的使用必须经过医务人员的书面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进行记录,包括药物名称、用药剂量、用药途径、疗程等。

3.在使用激素时,应告知患者使用方法、可能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并取得其知情同意。

第三章使用注意事项第六条医务人员在使用激素期间应注意以下事项:1.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合理选用激素的种类、剂型和剂量。

2.在激素的使用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监测,如血压、血糖等。

3.严格控制激素的使用疗程,避免过度使用和长期应用。

4.注意激素的不良反应,如皮肤瘀血、肌肉萎缩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记录。

第四章附件1.《激素使用记录表》:用于记录患者的基本信息、激素使用情况和疗效评估等。

2.《激素不良反应监测表》:用于记录患者在使用激素过程中出现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医医疗机构: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在中医诊所、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等机构内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呼吸内科糖皮质激素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办法

呼吸内科糖皮质激素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办法根据医院相关文件的要求,为加强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本科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第一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一、管理要求1. 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2. 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3. 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

4. 急诊病人非急救情况下不得随意使用糖皮质激素,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1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第二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一、糖皮质激素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糖皮质激素在临床广泛使用,主要用于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其应用涉及临床多个专科。

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

正确、合理应用糖皮质激素是提高其疗效、减少不良反应的关键。

其正确、合理应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治疗适应证掌握是否准确;二是品种及给药方案选用是否正确、合理。

(一)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糖皮质激素是一类临床适应证尤其是相对适应证较广的药物,但是,临床应用的随意性较大,未严格按照适应证给药的情况较为普遍,如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特别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

糖皮质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的药理作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疗如慢性淋巴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桥本病)、1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等。

(二)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订,治疗方案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

本《指导原则》中除非明确指出给药途径,皆为全身用药即口服或静脉给药。

1.品种选择:各种糖皮质激素的药效学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应根据不同疾病和各种糖皮质激素的特点正确选用糖皮质激素品种。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为规范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疗效,降低医药费用,根据原卫生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症糖皮质激素是一类临床适应症尤其是相对适应症较广的药物,临床应用的随意性较大,各医疗机构较为普遍的存在着未严格按照适应症给药的情况,如: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特别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糖皮质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的药理作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疗,如:慢性淋巴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桥本病)、I型糖尿病。

(一)严格掌握适应症、禁忌症糖皮质激素属于类固醇激素,主要药理作用有抗炎、抗毒、抗体克和免疫抑制、以及影响代谢、血液造血系统的作用以及提高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性等多方面的作用。

其应用涉及临床多个专科,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掌握严格的用药指征及禁忌症,正确、合理应用糖皮质激素是提高疗效,减少不良反应的关键。

(二)正确、合理应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治疗适应症掌握是否准确;二是品种及给药方案选用是否正确,合理。

(三)对糖皮质激素有慎用情况但必须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才能控制疾病挽救生命时,可在积极治疗原发疾病、严密监测原发病病情变化的同时,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二、合理制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定,治疗方案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

(一)品种选择:各种糖皮质激素的药效学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症,应根据不同疾病和各种糖皮质激素的特点正确选用。

(二)给药剂量:生理剂量和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应按不同治疗目的选择剂量。

一般认为给药剂量(以泼尼松为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长期服用维持剂量:2.5~15.0mg∕d;2.小剂量:<O.5mg∕kg.d;3.中等剂量:0.5〜1.Omg∕kg.d;4.大剂量:大于l.Omg/kg.d;5.冲击剂量:(以甲泼尼龙为例)7.5~30.0mg∕kg.d o(三)疗程: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目录1. 引言2. 糖皮质激素的定义和分类3. 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范围3.1常见疾病的糖皮质激素应用3.1.1哮喘3.1.2类风湿性关节炎3.1.3过敏性鼻炎3.2特殊疾病的糖皮质激素应用3.2.1自身免疫性疾病3.2.2器官移植后抗排异4. 糖皮质激素的管理要点4.1剂型和给药途径的选择4.2剂量和疗程的确定4.3用药监测与评估5. 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与风险管理5.1常见不良反应5.2激素依赖性与戒断症状5.3激素相关的感染风险6. 缓解和终止糖皮质激素治疗6.1康复方案和辅助治疗6.2糖皮质激素引起的副肾上腺皮质功能抑制的处理7. 附件7.1相关法律法规7.2典型病例8. 术语和注释8.1糖皮质激素8.2剂型8.3疗程8.4激素依赖性8.5激素相关的感染风险8.6副肾上腺皮质功能抑制9. 结束语1. 引言本文旨在规范糖皮质激素在临床应用中的管理办法,保障患者的安全和疗效。

提供了疾病分类和常见疾病的糖皮质激素应用范围,介绍了糖皮质激素的管理要点和不良反应的风险管理。

此外,还包括康复方案和辅助治疗、糖皮质激素引起的副肾上腺皮质功能抑制的处理等内容。

2. 糖皮质激素的定义和分类糖皮质激素是由肾上腺分泌的一类激素,分泌过多或过少都会对人体带来损害。

根据它们的功能和结构特点,可以分为短效糖皮质激素、中效糖皮质激素和长效糖皮质激素。

3. 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范围3.1 常见疾病的糖皮质激素应用3.1.1 哮喘糖皮质激素在哮喘治疗中起到重要作用,可以减轻炎症反应和支气管收缩,缓解哮喘症状。

3.1.2 类风湿性关节炎糖皮质激素可以减轻关节炎痛、肿胀和晨僵。

3.1.3 过敏性鼻炎糖皮质激素可以抑制过敏原介导的炎症反应,减轻鼻塞、流涕等过敏症状。

3.2 特殊疾病的糖皮质激素应用3.2.1 自身免疫性疾病糖皮质激素可以抑制免疫系统的过度反应,减轻自身免疫性疾病的症状。

糖皮质激素使用管理规范

糖皮质激素使用管理规范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第一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1.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2.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3.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订需三级医院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4.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 3 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加强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管理,根据《指导原则》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建立、健全本机构促进、指导、监督糖皮质激素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制度,并将糖皮质激素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要履行职责,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糖皮质激素使用情况调查分析,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糖皮质激素知识调查。

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我院根据国家卫生部 2022 年 2 月 16 日颁布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医院实际情况制定了临床合理使用评价方案(详见附件一)。

1. 肾病综合征2. 自身免疫性疾病(SLE,类风湿性关节炎,皮肌炎/肌炎)3. 系统性血管炎4. 过敏性紫癜性肾炎5. 各种肾小球肾炎6. 部份间质性肾炎7.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狼疮性肾炎、原发性肾脏疾病)、器官移植的维持治疗,泼尼松剂量不大于 10mg/d。

30-45mg/d (0.5-0.75mg/kg.d),治疗4-8 周后逐渐减量,长期使用易浮现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

糖皮质激素管理制度

糖皮质激素管理制度

糖皮质激素管理制度糖皮质激素(简称激素)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医学领域的药物,可有效缓解许多炎症和过敏反应。

但是,激素的使用也存在一些副作用和风险,因此需要一个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确保使用激素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一、使用指征1. 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2. 治疗过敏性疾病,如过敏性鼻炎、支气管哮喘等。

3. 治疗炎症性疾病,如皮肤炎症、肠炎等。

4. 治疗肿瘤和肿瘤相关疾病,如多发性骨髓瘤、淋巴瘤等。

二、激素使用注意事项1. 根据患者的病情和临床表现,选择适当的激素种类、剂量和使用时间。

2. 长期或高剂量使用激素,容易导致内分泌、呼吸、循环等方面的副作用,治疗期间应定期监测生化指标。

3. 合理使用激素可以有助于缓解疾病症状,但过度使用激素可能仅仅是掩盖了症状,而非治愈了疾病,可能导致疾病反复发作或加重。

4. 注意激素的停药,应在合适的时机逐渐减量,避免出现激素依赖性和戒断综合征。

三、激素管理制度1. 医院应建立起激素管理制度,规范激素的开药、使用和医嘱审核。

2. 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合理使用激素,如果患者需要延长用药时间或提高剂量,需要再次咨询医生并重新制定治疗计划。

3. 医生开具激素处方必须符合规定,注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医院等信息,并写明激素名称、剂量、使用频次和用药时间,如需联合使用其他药物或应对特殊情况应注明。

4. 药房根据患者处方的要求,发放规定剂量和规定维持时间的激素药品。

同时,要求患者或家属在药物使用过程中进行记录和反馈,以便及时调整治疗计划。

5. 建立患者激素用药档案,按照治疗计划进行治疗,建立规范的复查记录和病历,并及时向上级医院报备。

四、激素剂量停用小结1. 逐渐降低激素剂量,在减药过程中如出现激素依赖性反应时,应停止降低剂量,恢复原有剂量,延长降低剂量的时间。

2. 利用其他药物协助剂量停用,如醛固酮拮抗剂、ACEI和ARB类降压药等。

3. 在激素剂量降至低水平时,应缓慢减药并观察患者症状。

医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医院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为加强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根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具体管理要求如下:
1.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全院医疗、药学和相关管理
人员。

2.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
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3.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4.短(疗程小于1个月)、中程(疗程3个月以内)糖皮
质激素治疗时,需具备医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严
格掌握适应症,品种选择原则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
的品种。

5.长程(疗程大于3个月)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相
应学科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6.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制定需内
分泌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
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7.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的用量。

8.根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定期组织医务管理、临床、药学等专家进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合理性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开展专项处方医嘱点评,分析反馈,促进、指导、监督临床合理使用。

9.将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情况纳入医疗质量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10.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专业委员会定期开展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合理应用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临床合理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能力和水平。

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2)

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2)

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一、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临床科室合理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二、医务科定期组织各临床专家对糖皮质激素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三、使用管理
(一)药品调配:调配糖皮质激素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单,经药师审核后予以调配,复核无误后发放。

对糖皮质激素的冲击疗法及长程治疗方案的处方或医嘱,药师应审核处方医师的资质,符合要求后方可调配。

(二)用药复核:护理人员在给患者使用糖皮质激素前,应核对患者信息、药品信息,并仔细检查药品的外观状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给药。

(三)安全用药:在选择和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与其他药物之间的配伍禁忌。

密切关注药物不良反应,一旦发生应立即对症处理并及时上报。

(四)每季度对临床科室的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情况进行点评,并对不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干预,进行持续质量改进。

糖皮质激素管理制度

糖皮质激素管理制度

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我院糖皮质激素的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临床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原则1、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2、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

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意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

4、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二、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使用细则1、对发热原因不明者,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对病毒感染性疾病者,原则上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3、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应有明确的指征,并根据药物的适应症、药物动力学特征及病人的病情特点,严格选药,并注意剂量、疗程和给药方法进行个性化给药。

原则上糖皮质激素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使用剂量不超过药典规定。

4、对已经明确诊断,确需较长时间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努力寻找最小维持剂量或采用间歇疗法,当病情稳定后应有计划地逐步停药或改用其他药物和治疗方法。

5、在明确诊断,确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因细菌感染而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患者,要配合使用敏感而足量的抗菌素。

(2)、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在服用糖皮质激素时,应常规补充钙剂和维生素D,以防止骨质疏松的发生。

(3)、服用糖皮质激素期间应经常检测血糖,以便及时发现类固醇性糖尿病。

(4)、对长期用药者,糖皮质激素的给药时间应定在早晨8时和下午4时,以尽可能符合皮质激素的生理分泌规律。

在撤药时,应采取逐渐减量的方式,以使自身的皮质功能得以逐渐恢复。

(5)、防止各种感染的发生,特别是防止多重感染的发生。

⑹、为减少对胃肠道的刺激,可在饭后服用,或加用保护胃粘膜药物。

6、下列情况禁用糖皮质激素:⑴、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症;⑵、当感染缺乏有效对病因治疗药物时,如水痘和霉菌感染等;⑶、病毒感染,如水痘、单纯疱疤疹性角膜炎、角膜溃疡等;⑷、消化性溃疡;⑸、新近做过胃肠吻合术、骨折、创伤修复期;⑹、糖尿病;⑺、高血压病;⑻、妊娠初期和产褥期;⑼、癫痫、精神病的患者。

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激素类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办法
为预防滥用糖皮质激素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1、无使用糖皮质激素适应证的普通病人不得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

2、急诊病人非急救情况下不得随意使用糖皮质激素,若发热病人体温超过 39 ℃或以上并持续不退或经常规退热治疗仍高烧者需使用时必须谨慎考虑,同时必须在处方上明确标示临床诊断。

急诊时间接诊医生权衡后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但必须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的使用适应证及适用人群。

3、遇自身免疫性疾病和过敏性疾病的患者,接诊医生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但必须在处方上明确临床诊断。

4、所有临床医师必须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使用适应证及适用人群,熟悉禁忌证,严格按本规定合理使用。

5、本院常用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注射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醋酸曲安奈德注射液、注射用氢化可的松琥珀酸钠、氢化可的松注射液、醋酸泼尼松龙注射液、醋酸地塞米松片、醋酸泼尼松片。

外用制剂不在此办法规定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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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糖皮质激素临床使用的管理办法根据市卫生局相关文件的要求,为加强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第一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一、管理要求1. 严格限制没有明确适应证的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如不能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

2. 冲击疗法需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3. 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由相应学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制定。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长程治疗方案(6个月以上)制订需三级医院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随访和剂量调整可由内分泌专业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

4. 急诊病人非急救情况下不得随意使用糖皮质激素,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高于上条所列权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仅限于3天内用量,并严格记录救治过程。

二、督查1. 培训与考核每年定期对各科室医师、药师与护理人员进行合理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知识的培训,定期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者暂停开具糖皮质激素的处方资格。

2. 糖皮质激素使用情况检查方法如下:每季度随机抽取使用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住院患者、门诊患者各30名,根椐患者病情,以药品说明书及卫生部2011版《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为依据,分别对其进行合理性评价,并填写表1、表2。

并对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医务部,并由医务部统一向各科室反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培训教育,并予以奖惩。

表1 住院病人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管理检查表检查时间:20年月日病人所属科室:病历号:序号: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表2 门诊病人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管理检查表检查时间:20年月日病人所属科室:病历号:序号: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第二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一、糖皮质激素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糖皮质激素在临床广泛使用,主要用于抗炎、抗毒、抗休克和免疫抑制,其应用涉及临床多个专科。

应用糖皮质激素要非常谨慎。

正确、合理应用糖皮质激素是提高其疗效、减少不良反应的关键。

其正确、合理应用主要取决于以下两方面:一是治疗适应证掌握是否准确;二是品种及给药方案选用是否正确、合理。

(一)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糖皮质激素是一类临床适应证尤其是相对适应证较广的药物,但是,临床应用的随意性较大,未严格按照适应证给药的情况较为普遍,如单纯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糖皮质激素,特别是在感染性疾病中以退热和止痛为目的使用。

糖皮质激素有抑制自身免疫的药理作用,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自身免疫病治疗如慢性淋巴细胞浸润性甲状腺炎(桥本病)、1型糖尿病、寻常型银屑病等。

(二)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及药物特点制订,治疗方案包括选用品种、剂量、疗程和给药途径等。

本《指导原则》中除非明确指出给药途径,皆为全身用药即口服或静脉给药。

1.品种选择:各种糖皮质激素的药效学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应根据不同疾病和各种糖皮质激素的特点正确选用糖皮质激素品种。

2.给药剂量:生理剂量和药理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应按不同治疗目的选择剂量。

一般认为给药剂量(以泼尼松为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长期服用维持剂量:2.5~15.0 mg/d;(2)小剂量:<0.5mg·kg-1·d-1;(3)中等剂量:0.5~1.0 mg·kg-1·d-1;(4)大剂量:大于1.0 mg·kg-1·d-1;(5)冲击剂量:(以甲泼尼龙为例)7.5~30.0 mg·kg-1·d-1。

3.疗程:不同的疾病糖皮质激素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5天。

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

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

(2)短程治疗: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

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

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

(3)中程治疗:疗程3个月以内。

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

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

(4)长程治疗:疗程大于3个月。

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

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

(5)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

冲击治疗可以突然停药,短程和中程疗法可分为治疗阶段和减量阶段,长程疗法则可分为治疗、减量和维持3个阶段。

①治疗阶段剂量大小要根据病情决定,如以泼尼松为标准,轻、中度的开始剂量为每日20~40mg;中、重度为每日40~60mg;危重患者为每日100~200mg。

例如严重的中毒性感染和各种休克,氢化可的松首次剂量,静脉滴注可用200~300mg,甚至每日达1g以上。

如初用剂量不足,应及时增加,症状好转应及时降低用量。

治疗时间以病情得到控制为准,如慢性肾炎伴肾病综合征,激素可用至蛋白尿和水肿消退。

危重患者(如休克、急性药物过敏反应)一旦转危为安,即可迅速减量至停药。

长程疗法如用于类风湿性关节炎,只要症状减轻即可减量或停药,以免剂量过大,引起不良反应。

②减量阶段(向维持量过渡的阶段) 减量较大、疗程较长者,可每3~5天减量1次,每次按20%左右递减。

疗程需要长而用量不大的患者,减量宜慢,可每10~14天减1次,每次按5% ~10%递减。

如减量过程中旧病复发,应加大剂量重新再治,下次减量的速度还应放慢。

③维持阶段其剂量大小依病情而定,为减少不良反应,应尽可能地降低剂量。

但最小维持量应比生理上分泌的皮质激素量稍高。

按泼尼松计,生理量应为7. 5mg(相当于氢化可的松37. 5mg)。

为尽可能避免不良反应,某些疾病如皮肤、眼、关节疾病等,可局部使用混悬剂的皮质激素。

维持量用法有两种:①每日晨给药法,即每晨7~8时1次给药。

此法用短时间作用的皮质激素,如可的松、氢化可的松等。

②隔晨给药法,即每隔1日早晨7~8时给药。

此法应当用于中时间作用的皮质激素如泼尼松、泼尼松龙,而不应当用长时间作用的激素,以免引起对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的抑制。

过去曾采用的每日数次给药法,或服3日停3日的给药法,都应废弃。

因为其疗效既差,不良反应发生率也很高。

治疗过程中如遇应激情况,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加量。

轻度应激(如拔牙),可按原量加倍;中度应激(如局麻手术),可每日加用泼尼松20mg;重度应激(如大手术),可每日加用泼尼松40mg,必要时静脉滴注氢化可的松每日300~400mg。

在长时间使用激素治疗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撤去或停用皮质激素:维持量已减至正常基础需要量,如泼尼松每日5~7.5mg,经过长期观察,病情已稳定不再活动者;因治疗效果差,不宜再用激素,应改药者;因严重不良反应或并发症,难以继续用药者。

此外,使用糖皮质激素剂量大而疗程又长(超过年)的病例,当从维持量减至接近零时,要持慎重态度,最好每1~2个月减量1次,每次减量1mg,这样可使肾上腺皮质功能逐步恢复。

未采用隔晨或每晨服药法者,更应注意。

4.给药途径:包括口服、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静脉滴注等全身用药,以及吸入、局部注射、点滴和涂抹等局部用药。

(三)重视疾病的综合治疗在许多情况下,糖皮质激素治疗仅是疾病综合治疗的一部分,应结合病人实际情况,联合应用其他治疗手段,如严重感染病人,在积极有效的抗感染治疗和各种支持治疗的前提下,为缓解症状,确实需要的可使用糖皮质激素。

(四)监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与用药品种、剂量、疗程、剂型及用法等明显相关,在使用中应密切监测不良反应,如感染、代谢紊乱(水电解质、血糖、血脂)、体重增加、出血倾向、血压异常、骨质疏松、股骨头坏死等,小儿应监测生长和发育情况。

(五)注意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糖皮质激素减量应在严密观察病情与糖皮质激素反应的前提下个体化处理,要注意可能出现的以下现象:1.停药反应:长期中或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出现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样症状,轻者表现为精神萎靡、乏力、食欲减退、关节和肌肉疼痛,重者可出现发热、恶心、呕吐、低血压等,危重者甚至发生肾上腺皮质危象,需及时抢救。

2.反跳现象:在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时,减量过快或突然停用可使原发病复发或加重,应恢复糖皮质激素治疗并常需加大剂量,稳定后再慢慢减量。

二、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中应用的基本原则(一)儿童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儿童长期应用糖皮质激素更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和妥当选用治疗方法。

应根据年龄、体重(体表面积更佳)、疾病严重程度和患儿对治疗的反应确定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

更应注意密切观察不良反应,以避免或降低糖皮质激素对患儿生长和发育的影响。

(二)妊娠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大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者不宜怀孕。

孕妇慎用糖皮质激素。

特殊情况下临床医师可根据情况决定糖皮质激素的使用,例如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及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患者妊娠期应坚持糖皮质激素的替代治疗,严重的妊娠疱疹、妊娠性类天疱疮也可考虑使用糖皮质激素。

(三)哺乳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哺乳期妇女应用生理剂量或维持剂量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一般无明显不良影响。

但若哺乳期妇女接受中等剂量、中程治疗方案的糖皮质激素时不应哺乳,以避免经乳汁分泌的糖皮质激素对婴儿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糖皮质激素属于类固醇激素(甾体激素),生理剂量糖皮质激素在体内作用广泛,不仅为糖、蛋白质、脂肪代谢的调控所必需,且具有调节钾、钠和水代谢的作用,对维持机体内外环境平衡起重要作用。

药理剂量糖皮质激素主要有抗炎、免疫抑制、抗毒和抗休克等作用。

一、适用范围1.内分泌系统疾病:用于原发性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的替代治疗;肾上腺危象、垂体危象、甲状腺危象等紧急情况的抢救;重症亚急性甲状腺炎、Graves眼病、激素类生物制品【如胰岛素及其类似物、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等】药物过敏的治疗等。

大、小剂量地塞米松抑制试验可判断肾上腺皮质分泌状况,诊断和病因鉴别诊断库欣综合征(皮质醇增多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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