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200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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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岗位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师范大学岗位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师范大学岗位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校内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完善聘用合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关于印发〈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辽宁师范大学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师大党发[2006]32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聘用合同制度,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我校实施的按三类岗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基础上,按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对上岗人员进行岗位管理,根据完成岗位职责情况按有关规定兑现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岗位管理1、各单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基础上,对岗位进行详细分类,按不同类别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

2、对同一岗位的不同级别暂不做区别,待实施岗位级别聘任时予以明确。

3、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个岗位,并制定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经主管部门及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下发至每个上岗人员,上岗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说明书规定职责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4、各基层单位聘用领导小组每年12月份根据岗位说明书对本单位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优、职称(职务)晋升、薪级调整的依据。

受聘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三、劳动纪律全校教职工,除专任高校教师外一律实行坐班制,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坐班制度。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三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21〕419号安徽省人事厅:你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工勤人员辞职辞退和退役士兵安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人办〔2021〕1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有关政策问题。

原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21〕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请示中涉及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适用上述规定。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辞职、辞退有关政策问题。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规范人员辞职行为,原人事部于1990年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

1992年,又制定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021年,原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21〕61号)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据此,对于尚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工勤人员的辞职、辞退,可以分别参照人调发〔1990〕19号、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3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推荐下载

3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推荐下载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二年七月六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 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事业单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聘用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事业单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聘用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0事业单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聘用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刘英林 杨雪珊( 中船重工第七六〇研究所,辽宁 大连 116000 )【摘 要】本文主要阐述了事业单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证据及应注意的相关事项。

【关键词】事业单位;考核;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无论是年度考核或是聘期考核,其考核结果是被聘用人员工资晋级、岗位调整、奖励处罚、续订聘用合同乃至解除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本文就事业单位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聘用合同提出以下应注意的问题。

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据要充分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职工考核结果不合格,就即刻主张解除聘用合同,而要根据法规程序进行岗位培训、岗位调整等工作;其考核结果不合格需要用人单位反馈和举证事实。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和完善职工内部管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规合法。

一是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以工作绩效为依据,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

考核时,不能简单地划票打分,应综合研判考核情况,慎下考核结论。

二是考核方案、考核办法要合法合规,且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接受的考核方案、考核办法,要形有效的会议决议文件,以避免考核后职工对考核方案或考核办法出现异议,影响考核结果使用。

用人单位将考核方面的规章制度告知职工时,应当注意留存证据。

如:让职工在参加学习培训规章制度活动记录上签字、在规章制度纸质版手册发放单上签收等。

三是考核内容要坚持科学性、合理性。

考核标准应当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或岗位说明书内容,或者聘用合同中约定的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以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为基本要求。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巾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13
【相关文献】
1.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J],
2.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J], ;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J], ;
4.以科学发展观促进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 [J], 包树胜
5.浅析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 [J], 包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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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社窗口技能比武在线答题考试1

全国人社窗口技能比武在线答题考试1

第 1 题命题单位:专技司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给予考生 ( )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A当次该B当次全部C当天D全部正确答案 : A第 2 题命题单位:专技司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 (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

A 半B1C2D3正确答案: C第 3 题命题单位:专技司推进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网络建设。

以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为主体,充分发挥国内外各类留学人员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 )、社会参与、相互配合、上下互动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网络,统筹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服务合力。

A政府主导B市场主导C市场调控D市场监管正确答案 : A第 4 题命题单位:专技司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可按相当于 ( )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A中专B高中C大专D本科正确答案 : A第 5 题命题单位:专技司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记录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时间为( )。

A5 年B10 年C20 年D 长期正确答案: D第 6 题命题单位:专技司为完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政策,我们要不断完善“回国工作、回国创业、( )”三位一体的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政策体系。

A回国创新B为国奉献C为国服务D回国服务正确答案 : C第7 题命题单位:专技司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应试人员、考试 ( )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A工作B报名C服务D实施正确答案 : A第8 题命题单位:专技司省级(含副省级市)人民政府在对本地区的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综合评估考察后,向 ( )提交创业园发展状况报告,提出共建意向。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
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23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
【总页数】5页(P12-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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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J], ;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J], 无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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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3]22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二、实施范围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以外,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聘任和职务聘任,各级人事部门和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另行规定办法。

三、工作程序(一)制定方案。

聘用工作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一般要从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懂政策、懂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参加,负责推行聘用制度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2003年12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到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国办发[2002]35号

国办发[2002]35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六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人事部二00二年七月三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二年七月六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人事部二00二年七月三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doc

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doc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发文单位:人事部文号:国人部发[2003]61号发布日期:2003-12-10执行日期:2003-12-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穗人发[2005]59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穗人发[2005]59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的通知(穗人发〔2005〕59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我局对部分试点单位在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问题,继续以问答形式进行解释。

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广州市人事局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二)1. 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分配制度改革方案需经职代会通过。

但有些单位未成立职代会,如何处理?答: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目前尚未成立职代会的,其分配制度方案应当经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2. 是否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答:目前尚没有规定要求单位内部所有岗位都必须竞聘,具体竞聘的范围及岗位可由单位视情况自行决定,但另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3. 聘用合同中列明的岗位纪律是否都是经职代会通过的才可以列入合同?答:单位全体职工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应当是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通过且已公示的,方可列入合同。

岗位有行业特殊的,应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聘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予以约定,可以写入合同,无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4. 身兼数职的人员,其聘用合同中岗位怎样说明?工资标准如何确定?答:身兼数职的人员,应在其主要从事的工作中选择确定一个岗位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所兼数职应当在职位说明中具实写明,档案工资原则上按聘用的岗位给予确定。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国人部发[2004]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二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内容)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内容)

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内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内容)国办发[20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要注意试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不断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二年七月六日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人事部(二○○二年七月三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

在事业单位实习能够人员聘用制度,是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简称人员聘用工作),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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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
现将《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后,各地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意见》精神,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晡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
手续。

7、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三、公开招聘
8、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0、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11、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12、“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比照《意见》中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13、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五、解聘辞聘
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16、《意见》中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7、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18、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19、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六、经济补偿
20、《意见》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核定补偿标准,不是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补偿。

21、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
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22、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
七、其它问题
23、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24、聘用工作组织是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工作的专门工作组织。

《意见》对聘用工作组织的人员构成和工作职责做了专门规定。

单位应按规定组建聘用工作组织,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人员聘用工作,以保证聘用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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