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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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0﹞172号【发文日期】2000-10-18【实施时间】2000-10-18【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印发前各级国家税务局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限至2000年12月20日。

各地应于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后的情况和本系统的汇总情况报送总局。

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保留的银行账户数量、开户行名称、开户单位全称、账号、资金性质。

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确保各类资金的安全与完整,健全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开设银行账户。

单位内部其他部门确需开设银行账户的,须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当地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边远地区没有银行的,可在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取得的上级单位预算拨款、其他收入性资金和单位往来资金。

可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存款账户,办理资金的领拨和收支。

第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应由单位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一个单位住房基金专用账户,反映和核算单位的住房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28号【发文日期】2005-08-03【实施时间】2005-08-0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各类应用系统正逐步以省级集中模式推广运行,对应用系统运行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总局在现有运行维护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信息中心)。

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税务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税务应用系统以省级集中模式运行。

为保障各类应用系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面向税务系统内部建立以省级运行维护为基础,总局呼叫中心为平台,高级技术支持为后盾,协调高效、安全可靠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体系。

第二条 为使运行维护体系建设及管理规范化,保证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有序、安全高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运行维护体系由省级运行维护、总局呼叫中心和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组成。

省级运行维护队伍由各省信息中心负责筹建和管理,由信息中心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岗位要求合理设置人员,详见《省级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岗位设置要求》(附件1)。

总局呼叫中心在总局设立不少于30个席位,在各技术支持分中心设立不少于10个席位。

座席人员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及合作单位指派的专职人员组成。

总局高级技术支持组由总局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分中心和合作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11.01•【文号】国税发[2010]10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税务文书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级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涉案数额、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督办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对跨越多个地区且案情特别复杂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本级税务局查处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局督办,并提出具体查处方案及相关建议。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具体督办事项由稽查局实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一)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三)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五)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发﹝1999﹞199号【发文日期】1999-09-07【实施时间】1999-09-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具体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要求,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

第三条 各级国税部门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综合业务用房、职工住宅、干部培训中心、其它用房及其附属设施,旧楼装修项目和与其他部门合建的基建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基本建设要坚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要保证吃饭、二要保证正常工作、最后再搞基本建设。

第五条 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基建项目要成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门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

要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对所属单位基建工作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以利节约资金,提高效益,不得出现超预算的“胡子工程”,工程质量要实行项目终身负责制。

为防止腐败,保护干部,每个新建项目要更换基建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甲方不负责采购材料,但保留对材料的认质论价权,确需自己采购的,不能一人说了算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各级国税部门基本建设中的重大情况,基建管理机构要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基建工程设计、选择施工单位、项目招标、工程验收及审查财务决算,要有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工作,确保完成今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税务总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既要看到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严峻形势,也要看到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完成今年收入任务具备的有利条件。

要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越是收入形势严峻,越要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越要优化纳税服务,越要公平、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要在认真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流失的漏洞,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要切实加强领导,对税务总局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相关文件落实情况抓紧进行自查,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一、开展管户清查。

利用工商、质检等部门提供的企业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和国税局、地税局交换的税务登记信息,认真开展管户清查,重点对街道、车站、商场内租赁柜台、市场内租赁业户、写字楼和住宅楼内经营业户、房屋出租等薄弱环节进行清理;对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进行清查,防止漏征漏管。

二、加强专业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

结合实际,重点对大型专业市场中“前店后厂”型纳税人加强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加大纳税评估和稽查力度;加强对装饰、建材、钢材、家具、服装、餐饮、娱乐、美容等行业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对定额偏低的,依法核定和调整定额;对经营规模较大、达到建账标准的,实行查账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税务执法行为【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0﹞151号【发文日期】2000-08-21【实施时间】2000-08-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有效检验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切实强化管理,促进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0年开始实行新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1999年4月2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以便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检验管理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切实强化管理,促进执法意识、管理质量和干部素质的全面提高,确保税收征管行为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考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按照规范统一、分级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逐级考核。

国家税务总局对考核结果按年组织抽查并进行通报。

第二章 考核指标 第三条 考核指标暂定为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和处罚率。

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和适应征管信息化要求,适时调整考核指标。

第四条 登记率,指在规定考核期内实际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第五条 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与应申报户数之间的比例。

主要用于衡量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以利改善服务措施,强化稽查力度,提高遵从水平。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行政奖励办法【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5﹞252号【发文日期】2005-09-27【实施时间】2005-09-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由全省国税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吉国税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对全省国税系统行政奖励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和引导各级国税机关和广大国税干部为国税事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税务总局评比表彰工作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工作坚持代表性、先进性和竞争性相结合。

遵循奖不虚设、奖不虚施和按功行奖的原则;公开、公正和群众认可的原则;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各级国税机关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以及从事各项国税工作的干部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项目和种类 第四条 定期奖励:是指对全省国税系统的先进单位、最佳基层单位、先进领导班子、优秀税务工作者、业务能手(业务能手标兵)和机关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的奖励。

(一)先进单位的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先进单位".每次奖励市(州)国家税务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30%,每次奖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州)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20%,每次奖励基层分局(所)单位数不超过参评单位总数的10%. (二)最佳基层单位的奖励:每年开展一次,称为"吉林省国税系统最佳基层单位".每次奖励最佳基层单位数不超过县区级以下(含县区级)国税机关总数的25%,不重复奖励。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务登记管理【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6﹞231号【发文日期】2006-09-07【实施时间】2006-09-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保障全省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经与省地税局协商确定,国、地税共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以国税局编制的代码为准,各地应以此为原则与同级地税局协商取得一致。

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代码为其个人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顺序码,开办第一家经营单位时,其税务登记代码为其身份证件号码,从开办第二家经营单位起,其税务登记代码为其身份证件号码加两位后缀,即身份证号码+01、02…。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得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按无证户纳税人管理,并责成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对外来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纳税人开户银行及账号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录新的账号。

纳税人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对纳税人及其开户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根据《》(国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函﹝2006﹞762号)的规定,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执行以下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

本次换证只统一更换税务登记的正、副本内芯,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由纳税人自愿选择是否更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4-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1.06•【字号】吉国税发[2001]243号•【施行日期】2001.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1〕243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鼓励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举报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举报人参与税务违法行为又举报的,不予奖励,但处理该案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结合举报人在查办案件中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

具体审批权限如下:(一)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二)奖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审批确定。

奖金数额在10万元以内掌握。

本条所称贡献大小,应当从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证明材料的确认程度、配合积极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杭国税办[2007]368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杭国税办〔2007〕368号)各区、县(市)局,市局各处(室、中心)、稽查局、开发区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不明之处请与市局办公室联系。

附件:1.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各职能部门归档范围与职责二○○七年九月十八日附件1: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便于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履行职能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反映本机关自身建设、管理及国家综合性税政业务、行业指导、监督、检查等主要职能活动和本机关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历史研究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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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标 签】纳税评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吉国税发﹝2005﹞265号
【发文日期】2005-10-17
【实施时间】2005-10-1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评估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5]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评估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需要各地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办法,完善措施。

省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正在起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应的规章制度,请各地在开展纳税评估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18号【发文日期】2005-07-12【实施时间】2005-07-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人事司是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公务员录用法律、法规,制定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二)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公务员录用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批各省国税局年度录用公务员计划、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公务员录用审批和报送人事部备案工作。

第五条 省国税局人事部门是本省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录用公务员的计划和申报工作;(二)根据人事部和总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系统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实施方案;(三)组织本系统公务员录用专业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及报批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六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要在总局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限额内,由省国税局进行编制。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12.22
•【字号】青司发〔2020〕131号
•【施行日期】2020.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公布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青司发〔2020〕131号
各市州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按照《青海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司发〔2020〕49号)要求,省司法厅以2018年清理结果为基数,对截止2020年6月30日发布的现行有效3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二、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或不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需要的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废止(失效)。

三、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3)拟修改,修改前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3.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青海省司法厅
2020年12月22日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基本建设项目库,国家税务局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6﹞109号【发文日期】2006-07-20【实施时间】2006-07-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总局对原《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国税函 [2003] 102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附件:(略) 1.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 2.国家税务局系统综合业务办公用房新建、购建、扩建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投资概(估)算表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按照规定设立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

第四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是总局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中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国税局系统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是编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五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审核、合理排序、动态滚动的管理原则,总局统一制定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统一使用管理软件。

第二章 项目库的组成 第六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申报,经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有明确的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规划的项目进行排序后组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01•【文号】国税发[2005]20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认清意义,狠抓规范。

针对长期以来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资料过多、过滥的积弊,总局从去年开始进行清理整顿,力求逐步解决纳税人重复报送涉税资料的问题。

这次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是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第一步,它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

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力求使得“重复报送、重复采集”信息的问题在近期能够取得明显改观。

二、统一报送,信息共享。

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文号见附件二)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

即同一种报表纳税人按规定原则上只报送一次,由税务机关统一采集、录入信息系统,按照“一户式”存储的要求进行管理。

目前,各省市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1997年8月21日)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提高我省国税系统的征管工作质量,转换征管模式、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根据湘国税发(1997)0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027号文件精神,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提高对推进和深化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的认识,明确征管改革的任务和目标,要更新思想观念,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动广大国税干部自觉地、积极地投身征管改革的工作之中。

各级国税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有紧迫感,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

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大税收征管改革力度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近期内完成如下7项任务:一、优化办税服务环境,建立、规范办税服务厅1各县(市、分)局在建办税服务厅时,必须本着规范、合理、功能齐全的要求,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和税源分布情况,根据“因地制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进行建设。

今年年度前每个县(市、分)局都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厅,有条件的征收分局或税务所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室,使用省局开发的征管软件,利用微机这一现代化的工具为纳税人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归档文件整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0﹞204号【发文日期】2000-12-12【实施时间】2000-12-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适应办公自动化建设的需要,提高税务档案管理水平,经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试点,根据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发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7项档案工作行业标准的通知》(档发[2000]12号),总局决定,2001年全国税务机关全面试行新的归档文件整理办法。

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配合此办法试行,总局开发了税务档案管理软件,可于2001年2月后在税务系统广域网上下载使用。

望各单位将此办法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映,以便修改后正式下发执行。

附件1:归档章、归档文件目录及其封面、档案盒、备考表式样(略) 附件2: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附件2: 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办公自动化建设的需要,提高税务档案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档案局的要求和税务档案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全国税务机关文书档案、案件档案整理归档方法进行改革。

第二条 取消文书立卷、案卷装订和编写页码,并不再编写案卷目录、文号索引清题目录(或卡片)等检索工具。

将档案管理的保管单位由案卷改为“件”。

第三条 确定归档文件的“件”。

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包括附件)与定稿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第四条 文件(包括正式发文和其他应归档材料)定稿如果是计算机打印的,并且没有修改笔迹,与正本内容一致,只将文头纸或者领导签字的一页附在正本之后归档。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标 签】发票分类代码【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4﹞294号【发文日期】2004-08-05【实施时间】2004-08-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根据《》(国税函〔2004〕521号)精神,为了规范和统一普通发票管理,便于普通发票识别和查询,按照总局确定的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原则,省局确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原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原则是: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即每份发票经分类代码加号码编制后没有重码。

二、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方法 (一)分类代码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代码,1为国家税务局、2为地方税务局,0为国家税务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省局为2200。

鉴于我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已由省局统一印制,统一套印省局发票监制章,为方便印制和管理,各地区发票统一使用省局代码为:2200。

第6至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国税行业划分为: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第9位为发票类别代码,1为统一发票(即由税务机关监制、统一发售的发票),2为电脑版发票,3为企业衔头发票,4为税控收款机发票。

第10位为发票联次代码,1为单联、2为二联、3为三联,以下联次按顺序排列。

第11位为发票金额版代码,其中:1为十元版,2为百元版,3为千元版,4为万元版,5为十万元版,6为百万元版,7为千万元版,8为无金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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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档案资料管理【颁布单位】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吉国税发﹝2007﹞201号【发文日期】2007-11-07【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和规范全省征管档案资料管理,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工作要求,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现有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全面清理。

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清理简并征管资料,合理简化办税程序,减少资料传递环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工作负担。

二、充分利用电子数据信息,减少纸质资料。

对各管理系统中能够生成、存储的资料不再另行印刷纸质资料。

三、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保管、调阅以及样式等,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需要变更的必须向省局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卷宗及文书暂未列入此次档案资料规范范围,有关资料样式及使用规定由所得税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各地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卷宗目录 2、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加强税收基础工作,促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管档案资料,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文书、凭证、报表、账册等纸质和电子数据。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正确使用省局统一种类、样式、规格的税收表、证、单、书等征管资料。

各市、州局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征管资料,需报省局备案。

第四条 各种税收管理系统中能够生成和保存的内部税务文书、台账、报表等电子信息,不需输出纸质资料存档,各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通过各种税收管理系统对纳税人申请事项流转审批的,可只保存纳税人报批的申请资料,其他审批环节不需纸质流转。

第五条 征管档案资料采取分户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企业档案资料按纳税人分户建立,实行“一户式”管理;个体档案资料按业务类别分类建立,实行“联户式”管理;未纳入企业档案和个体档案的其他征管资料建立分类征管档案。

个体建账户档案比照企业档案管理。

第六条 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经审验与原件相符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第一次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后,不得要求纳税人再重复报送上述资料。

第七条 征管档案资料按征管业务岗位职责的划分进行采集、审核、录入、传递、整理、归档和保管,各岗位人员应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征管档案的分类 第九条 税收征管档案按存储介质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类;按业务对象分为纳税人管理类档案和税务机关管理类档案。

第十条 纸质档案是指以纸张为记录载体的档案。

电子档案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形成的,存储于电子介质上的档案。

主要存储介质有磁盘、光盘、U盘等。

第十一条 纳税人管理类档案是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反映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法律关系的征管档案。

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税收证明、发票管理、待批文书、申报征收、欠税管理、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税收法制与执行等征管资料。

纳税人管理类档案分为企业档案和个体档案两类。

税务机关管理类档案是指税务机关为加强内部管理、对税务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或反映工作成果所制作的内部管理档案。

主要包括发票内部管理、税收会计核算、各类报表和帐册等征管资料。

第十二条 企业档案包括日常管理档案和各类卷宗。

日常管理档案以粘贴簿的形式按年归档,内容包括:税种核定、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保全强制、非正常户管理、核定审批管理等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的按规定不需立卷的征管资料,以及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

各类卷宗按管理事项分别成卷,包括: (一)征收管理类:税务登记卷宗(含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卷宗)、纳税评估卷宗、欠税管理卷宗、日常检查卷宗、发票管理卷宗等。

(二)流转税管理类:资格认定卷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卷宗、流转税减免税审批卷宗、车辆购置税管理卷宗等。

(三)所得税管理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卷宗、企业所得税管理卷宗、企业所得税备案卷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卷宗等。

(四)国际税务管理类:反避税卷宗、涉外纳税评估卷宗、涉外税务审计卷宗、涉外售付汇卷宗等。

(五)进出口税收管理类:进出口管理卷宗、免抵退税审批卷宗等。

(六)计划统计类:纳税申报汇总册(采用数据电文申报的年末报送一次纳税申报)、税收缴款书汇总册、企业财务报表汇总册等。

(七)税收执法类:税务行政处罚卷宗(简易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卷宗(一般程序)、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卷宗(一般程序)、税务行政复议卷宗等。

(八)税务稽查类:税务稽查卷宗。

第十三条 个体定期定额户档案包括:税务登记类、核定审批类、日常管理类。

税务登记类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等装订册; 核定审批类包括: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等装订册; 日常管理类包括: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保全强制、非正常户管理、欠税管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等装订册。

对个体定期定额户的行政许可卷宗、行政处罚卷宗、税务检查卷宗需单户成卷。

第十四条 各类卷宗包含的内容和装订顺序详见《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档案卷宗目录》(附件1)。

各类表证单书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表证单书》(附件2)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征管资料的采集和传递 第十五条 税收征管资料的采集是指各岗位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征管业务岗责体系和业务流程的要求,取得、制作征管资料或录入、导入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 税收征管资料取得或制作后,各岗位人员应当以原始资料为依据,按规定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各岗位人员在制作文书或录入、导入各类电子数据时应保证数据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十八条 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完毕后,各部门要按照征管业务流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传递。

第四章 征管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需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审核后,应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条 税收征管资料由具体经办部门或最终审批部门的相关岗位人员负责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局各部门整理和归档的内容: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流转税管理类卷宗、所得税管理类卷宗、国际税务管理类卷宗、进出口税收管理类卷宗、行政许可卷宗(增值税发票)、税务行政处罚卷宗(一般程序)、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卷宗(一般程序)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延期申报审批卷宗、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卷宗、死欠核销卷宗、行政许可卷宗(普通发票)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计划征收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税务登记卷宗(包括设立、变更税务登记卷宗)、纳税申报清册、税收缴款凭证汇总册、税务行政处罚卷宗(简易程序)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日常管理档案(包括非正常户认定)、税务登记卷宗(包括注销税务登记卷宗、个体税务登记类装订册)、发票管理卷宗、纳税评估卷宗、欠税管理卷宗、日常管理卷宗(包括个体日常管理类装订册)、核定审批卷宗(包括个体核定审批类装订册)、日常检查卷宗、企业财务报表、税务行政处罚卷宗(简易程序)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税务稽查部门负责整理和归档的税收征管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卷宗及其他税收征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税收征管资料应按月整理,定期装订成卷。

档案卷皮的样式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税收征管档案内的文书资料按有关规定或重要程度、发生时间进行排序,同时在文字或表格页面的右上角填写页号。

图表和声像材料等在装具或在声像材料背面逐件编号,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注表。

第二十三条 个体定期定额户档案按科(分局、所)或岗位按月分类装订成册。

同一业务涉及多种征管资料的,按户归集后再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 税收征管档案装订要整齐、牢固,不压字、不漏页,厚度适宜,去掉金属物,采用三孔一线的办法装订。

第二十五条 电子档案由各类管理系统的数据库管理部门负责备份,查询或证明手续由数据库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章 征管档案的保管和借阅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在征管部门设征管资料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保管税收征管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建立档案登记、保管、查阅、销毁制度。

第二十七条 税务登记卷宗(包括个体税务登记类装订册)于次月15日内交由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本年度的其他税收征管资料于次年2月底前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的要求,加强征管资料档案室的建设,对征管档案资料进行专库、专柜保管。

第二十九条 征管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按照税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没有相关规定的保存期为10年。

税收征管档案、卷宗的保管期限,从档案所属公历年份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税收征管档案保存期满,应填写销毁清册,经主管科长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方可销毁。

销毁档案要两人以上在场,并请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或其他原因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原主管税务机关有关部门要及时清理档案资料,办好移交登记手续,由征管部门负责传递或挂号邮寄,严禁纳税人自行携带档案资料到新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借(查)阅档案时须经主管局长同意后,办理借(查)阅手续。

税收征管档案确因工作需要借出或复制时,由借阅人出具借条,标明档案号、页码数、经手人、返还期限等。

对借出的档案、卷宗要及时收回,并认真检查有关事项。

外单位查阅档案时需持单位介绍信,报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查阅。

查阅档案应当场进行,需要复印的,由档案保管人员负责复印。

第六章 征管档案的检查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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