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对小贷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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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对小贷公司的影响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机遇;挑战

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变革,2013年更是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以电商为主的“涉网”机构层出不穷,而相对于线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机构数量、实收资本、贷款余额的净增加值同比仍然呈高速增长的水平,行业整体规模稳步扩大。据将在2014中国普惠金融论坛上发布的《2014年中国小微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竞争格局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即2013年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加了1759家。增幅达28.93%,但比2012年的41.99%下降了13.06个百分点。虽然增幅下降明显,但比较2008年以来的增幅,由于小贷款公司数量的基数已经较大,机构数量增幅从2009年的239.44%逐年递减。2013年增幅虽然为2009年以来的最低值,但是实际新增公司数量与2012年的1768家相比,几乎相等,实为自2008年以来机构数量增长第二多的年份,处于高速增长状态。但在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小贷公司的发展即面临机遇又面临挑战。挑战在于互联网金融不限地域的放贷而且与小贷公司呈竞争之势,机遇在于小贷公司也可以通过运用线上的互联网金融来扩大自己的规模,增加自己的业务。

一、互联网金融现状

1.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的接受),自然而然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及新业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

2.典型的模式

暂且撇开定义,就现象来看,目前最普遍定义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大概区分其实是四个模式,第一个模式是拍拍贷为代表的线上P2P模式,还有一系列众筹网站。第二个模式是以阿里、京东为代表的电商介入金融领域,所形成的各自互联网金融模式,阿里最具代表性,衍生的金融模式也较多。第三个模式其实是涉及到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第三方支付,市场上存在了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代表的200多家支付企业。第四,则是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介入的金融服务领域,他们更多还是以服务金融机构为主要运营模式,本身不介入金融领域,例如数米网、铜板街、东方财富网等基金代销网站,还有如融360、好贷网的金融信息服务模式的网站。

目前市场上,最热门讨论最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P2P模式和阿里模式,P2P的发展从07年开始,到09年之后发展非常迅速,引起的关注也越来越多,由于进入门槛较低,监管空白,使得这个模式从一开始就处于了充分竞争的格局,为了保持各自的竞争优势,P2P开始了出现各种分化,总体而言,已经脱离了其最早诞生时候的初衷,现在的P2P的本质其实已经是批了互联网外衣的金融机构了,只是这样的金融机构没有牌照准入,也没有监管涉及。

3.P2P的主要模式

目前P2P在国内主要是三个模式,第一个而是拍拍贷模式,从诞生起一直坚持做平台模式,算是最纯粹的P2P模式,这种模式下,平台不参与担保,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资金借贷双方更好的进行资金匹配。这种模式其实本质是直接融资的概念,是金融脱媒的一种表现形式。改变了资金原先都通过银行等中介媒体汇集在给予资金需求方的模式。应该算是一种创新的金融模式。但是在大量带担保的P2P的围剿下,生存难度日益加大,最终使得拍拍贷模式可能也会最终走向担保模式。

第二个也就是提供本金甚至利息担保的P2P模式,这个是目前P2P的主流模式,一个本金担保和不担保,看上去的一个微小的差异,最终形成的差异却是截然不同的,交易性质发生了本质改变,本金担保的P2P模式实质已经是间接融资的概念了,它的运作模式由平台成为了一个担保机构,而大量的投资人本来基于自身能力和借款人的公开信息的借款行为,就成为了更多依赖于对P2P机构的信赖基础上的一个借款行为,而P2P机构负责寻找客户,筛选客户,提供担保,然后匹配资金,这个一系列的行为使得P2P在这个层面上成为了所有的风险聚集点,不但成为了交易的信息中介,资金中介,也更为了风险中介,这三大中介其实,本质已经是典型的金融机构所履行的业务职责了,P2P这个时候异化成为了一

个金融机构。而且还是异常强大的一个金融机构,当前大量的P2P注册资本都非常小,一家注册资本100万的P2P,最终能够形成几亿的业务规模,而与此同时,一家注册资本一个亿的小贷公司,却只能操作上限1.5亿的业务,两个强烈的反差所表现的是,P2P很多时候其实是在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其实是希望能够依赖互联网进行金融脱媒,利用互联网的技术,能够让大量金融机构的职能不断的分化甚至消失,这个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意义。但是显然这种P2P的模式,已经偏离了这种模式,他本身又承担了金融中介的职责和功能,从这个逻辑上来看,这样的P2P跟传统的金融机构其实本质是一样的。无非只是叫法有所区分而已。所以,带了本金担保的P2P的本质就是没有牌照的金融机构。

第三个模式是陆金所、有利网等类P2P模式,他们的模式其实是将金融机构或者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通过互联网的方式以极低的门槛对外销售的方式,这个低门槛分为金额拆的比传统金融机构更零散,期限比传统金融机构更灵活。这种模式本质跟第二类的P2P一样,也是属于监管套利的行为,理论上金额更小,期限更灵活的产品更容易进行销售,但是反过来,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受到严格的风险监管,使得无法进行类似的操作,才衍生出了类似的模式,如果在双方监管一致的情况下,很难说这种模式会体现出更优越的特性来。这类P2P,本质上属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模式,前者更多其实是平安担保产品的证券化的过程,规模的大小其实是受到平安担保的担保规模和担保能力的限制,坏账率直接取决于平安担保公司的运营能力,而有利网更多则是将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打包成理财产品的形式对外销售,这种模式,前面说了其实是带有一定的监管空白地带。按照我国对理财产品的销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办法来看待的话,他们的优势不在于互联网的优势,实质在于突破了监管。

P2P的三种模式的快速发展,是有一些大的背景的,这是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都处于牌照管理,同时实行长期分业监管和利率管制的状态下,所必然出现的金融畸形业态。由于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无法满足大量的社会性借款需求的同时,也因为存款利率管制,所以无法满足存款人更高的利息需求,从而形成钱多和钱少并存的局面,一方面是大量的资金无处可去,只能获得远低于通货膨胀存款利息,一方面则是大量的实体企业缺钱,到处以极高的价格到处借钱。几个因素交叠下,互联网金融是必然兴起的,P2P只是其中的一种。

4.阿里金融

阿里金融基本上已经成为了继P2P模式外互联网金融的代表类型了,仔细划分下阿里金融,可以发现阿里金融基本上涵盖了互联网金融四大类型的除P2P模式外的三块业务,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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