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硕士研究生考试综合卷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5年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法学综合历年真题试题(1997-2014)共18套经典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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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考研历年真题法学院法学综合试题(1997-2014)目录199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199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6)1999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9)2000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12)2001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15)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19)200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21)200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23)2005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25)2006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27)200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29)2008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1)2009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3)2010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4)2011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6)2012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8)2013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39)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 (41)1997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综合考研试题刑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2.5分,共10分)1、间接故意2、想象竞合犯3、刑事责任4、自首二、简述题(每题5分,共10分)1、我国刑法是如何体现对主犯从重处罚的?2、简述金融票据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类型。
刑事诉讼法学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基本原则的规定增加了哪些新内容?(7分)二、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哪些诉讼权利?(8分)民法学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1、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而(平等原则)必然贯穿我国民法始终。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有权(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4、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解除)。
2012~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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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北京大学878法学综合(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民法6.《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7.甲乙丙三人各出200万,购买北京一三室两厅房屋,形成共有关系。
甲住主卧,每月补贴乙丙各200元。
三人约定只允许自己或者家人居住,不得将房屋出租。
2009年,甲乙出国,丙在甲乙不在期间,丙与丁订立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丁,获得租金18万元。
甲乙回来后,发现这一事实,发生争议,要求结束共有关系,但就房屋的分割不能达成一致。
三人均表示愿意补偿其他两人,自己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三人愿意补偿的金额不同,甲愿意补偿乙丙各200万元,乙愿意补偿甲丙各180万元,丙愿意补偿甲乙各170万元,房屋市价为650万元。
问:(1)丙与丁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分割房屋?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78法学综合民法6.《合同法》第72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试评析这一法条。
【分析】答:从这一法条可以得知有关部分履行的以下内容:(1)部分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合同义务而只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义务。
(2)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①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②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即标的物在数量上可分成不同的部分且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3)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②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北大法学硕士研究生考试综合卷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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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大法学硕士研究生考试综合卷宪法(共20分)一、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宪法惯例的含义及区别?(10分)解析: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着特征是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不鲜见。
成文与不成文,分类标准是是否采用宪法典或者统一的宪法法律文件,但宪法惯例通常认为是一种宪法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作为分类。
二、如何理解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10分)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为什么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这是由宪法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宪法是根本法、是总章程。
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依宪治国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
从内涵来看,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思想基础和活动准则,也就是说,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都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依法治国的过程,首先就是贯彻落实宪法中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的过程。
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的答案_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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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wen*沥血整理20120718〜20120726一、总论1、[2008, 15分】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其在我国民法中的主要体现有哪些?答: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从法律上看,诚实信用源于罗马法中的善意(善良诚实之意),这种善意是被用来为未受法律调整的交易行为产生的诉讼说明理由。
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论说不一:一是认为是人类社会的理想;二是认为是交易的道德基础;三是认为与罗马法上的一般的恶意抗辩的意义相同;四是认为是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较量。
较多的学者赞成第四说。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的行为而形成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
二、在民法中的体现1、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
2、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礼仪,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后段)。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9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婚姻法》第42条前段)。
2、[2007,15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确认,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1 款确认,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请从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关系入手,评析前述法条。
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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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大学885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85法学综合宪法学1.论述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2.谈一谈对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理解?行政法3.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不是行政法的法源,为什么?4.行政诉讼中对“滥用职权”的审查是合理性审查还是合法性审查?为什么?5.《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问这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为什么?民法6.法条分析题: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请谈谈对上述法条的理解。
7.案例分析题:甲7月1日从乙公司花50万购买一辆进口韩国汽车,已付款交货,甲前去车管所上牌,结果因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发动机编号少打印4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无法在车管所登记取得行驶证,不能上路行驶。
甲于是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相应损失。
但是乙公司坚持让甲再与车管所协调。
没过多久,7月15日,天降大雨,将甲停放在路面上的该汽车严重损坏,价值减损到15万元。
请分析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8.名次解释,请结合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解释以下概念:(1)协议管辖;(2)督促程序9.试述民事调解和民事审判的关系?刑法10.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哪些?11.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有哪些?刑事诉讼法12.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北京大学考研试题(法学)综合A卷2005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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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招生专业:所有专业考试科目:综合A卷研究方向:所有方向考试时间:1月23日上午宪法学1.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10分)2.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有什么意义?(10分)行政法学3.论行政法是控制与规范行政权的法。
(20分)4.案例分析(10分)公民吴某依法取得期限为5年的狩猎许可证。
但3年后,吴某所在地S县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决定撤回已发给吴某的许可证。
吴某不服,向S县所属的T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分析:(1)当地政府撤回吴某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T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吴某的起诉?为什么?刑事诉讼法学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请对此作一简要评论。
(15分)6.为什么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请结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一简要评论。
(15分)国际法学7.简述条约对第三方的效力。
(15分)8.《联合国宪章》可依什么程序修改?(15分)刑法学9.试述我国刑法对教唆犯的处罚规定。
(15分)10.案例分析(25分)被告人李明,男,1985年1月8日生,休学在家。
被告人孙洪斌,男,1973年10月3日生,农民。
1995年12月7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1999年1月8日,被告人李明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后,就与被告人孙洪斌商量一同出去打狗。
当晚22时许,两被告持枪出去找狗,在未见到狗之后,便窜到居民张立东家偷鸡。
孙洪斌进入院中偷鸡,李明持枪在院外放风。
当孙洪斌偷出两只鸡时,被居民张立东发现,并打开灯走出房外。
李明见状,就向房门开了一枪,击中房门的门框,孙洪斌趁机选出院外。
张立东在没有追上被告人返回时,在院外捡到猎枪护木一块,就蹲在院内等候。
孙洪斌、李明逃离现场后,孙洪斌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归还猎枪,就提出返回寻找。
当孙洪斌、李明在张立东家的院门口寻找猎枪的护木时,被正欲抓捕他们的张立东发现。
北大法学院03-06综合卷真题北大03-06综合卷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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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卷不是很准确仅供参考法理1.法的普遍性、明确性与肯定性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融合宪法与行政法1.立法权的特征2.简述行政诉讼可诉行为与不可诉行为的范围3.简述行政行为的主要种类刑法1.不作为特征2.正当防卫条件3.案例(略)刑诉1.我国陪审制度特点2.逮捕的证据要求与定罪的证明之间的区别国际法1.国际责任的免除情形2.试述《南极条约》主要内容B卷法理学1,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2,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融合民法学1,简述违约金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2,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与效力3,案例(记忆版):作家刘某受作协委托,以本地知名人士张某为原形创作小说,在小说创作期间,刘某曾多次采访张某,张某还把自己当年的日记交给刘某参考。
小说出版后,在情节上有张某的初恋情人及二人情感的内容,都属首次公开,张某的妻子女儿也都是首次得知,家庭关系大受影响。
张某因此起诉刘某,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
如果你是法官,请你判断法律责任问题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民事诉讼法学1,民诉中各种审判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2,试述我国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经济法学1,简述经济法的体系2,简述税法的基本原则3,简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执行事务享有哪些监督权国际经济法学1,结合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请阐述国际私法对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新的发展2,请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3,阐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投资与提供合作条件的区别对2003年宪行专业试题和综合试题点评宪法与行政法试题,今年的专业试题相对平易,还是北大的一贯风格,注重对基础知识的考查,而且热点问题比较突出一些。
比如在今年10月,在北大法学院举办了一个《行政程序法(试行稿)》研讨会,同时也是北大法学院客座教授资格授予仪式,其实我知道此事也纯属巧合,本人有幸在农园门口看到苏力,正行注目礼时,又看到罗豪才,姜明安等国内行政法学界的大老,一打听才知道有这么个研讨会,赶紧去听,顺道记了点东西,而且复习时也比较重视,所以这道题让我给押准了,呵呵。
2011年北京大学883法学综合(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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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北京大学883法学综合(刑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刑法部分9.简述自首犯的量刑原则。
(10分)10.王某,1975年生,2004年5月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5月,因为抢劫罪被逮捕,同为被告的有姚某和张某,两人均为成年人。
经查明,2006年的2到3月间,王某伙同姚某、张某冒充保安抢劫8次,共劫得23万元。
期间,王某用暴力强奸了一名妇女。
2006年5月,王某持刀殴打黄某和李某。
李某奋起反击,用木棍击打王某,王某闪开,木棍不幸击中黄某,致其重伤。
后公安局逮捕了王某,王某带公安抓获同案犯姚某。
如何处理该案件,并说明理由。
(20分)参考答案北京大学法学院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83法学综合刑法部分9.简述自首犯的量刑原则。
(10分)【分析】自首是一个量刑情节,对其如何量刑刑法有专门规定。
首先,需要清楚哪些属于自首,也就是自首的概念是什么。
然后,区别不同情形分类量刑。
另外,基于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于一些情形也视作自首。
所以本题关键就在于条理清晰,内容全面。
答:(1)自首犯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2)自首的量刑原则①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从宽处罚,表明我国刑法对于自首采取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
并非对每一自首的犯罪人都一律从宽处罚,而是既可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
不过“可以”的规定表明一般情况下需要从宽处罚,至于对自首的犯罪人是否从宽处罚,由审判人员根据全案的情况决定。
根据刑法规定,凡犯罪以后自首的,都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至于具体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需要考虑下列因素:a.要分清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大小。
b.要分析自首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早晚、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罪行的程度等,判明犯罪分子的悔罪程度,对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小、悔罪表现明显的,可以减轻处罚。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考研真题汇总(综合卷)[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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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学院2010年研究生考试法学综合试题2010年法学综合卷考了14道题,其中宪法1道热点案例分析,行政法2到简答题,民法2道简答题,刑法2道简答、2道论述、1道案例分析,刑诉法2道简答,民诉法2道简答题。
二、关于其他考题的说明1、刑诉法刑诉法考两道题,其中一道题是关于律师会见权在律师法与刑诉法中的不同,这个问题在《讲义》第27页第5题、第30页第9题中有论述。
但是该论述是针对辩护权和辩护制度而展开的,包含但不限于会见权。
但是,我们在冲刺班中讲到了刑诉的解题模式——找出原理,阐述原理,结合案例(法条或制度)找体现及不足,探讨原因,寻求对策。
这个考题明着是问二者不同,实质是问会见权的保障及不足。
2、宪法我们多次强调宪法考两道题,一道是封闭性考题,即立法权特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委有那几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由哪几项、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提案的主体有那几个等,我们押的都是这类题型。
另一类是热点案例分析,如07年的洛阳种子案,08年的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冲突,以及10年的考题就属于这个类型。
这类考题是开放性考题,属于考察考生熟练运用宪法思维解决宪法问题的能力。
每个考生都能得分,但是,要得高分,却很难,因为这需要很高的宪法素养。
我们在强化班、百题冲刺班上多次说过,热点案例分析题,主要集中在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部分,且主要是张千帆老师的宪法思路、解题框架。
对于此类考题,我们当时给大家的意见是,只要不是关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公民之间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不要说那方绝对错了,那方绝对是正确的,应当运用平衡论的角度分析问题,学会为各个主体的行为寻找宪法根据。
解题的主要步骤是结合案例,提出案件中涉及到的宪法权利和自由,详细阐述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内容、意义、限制等等内容,结合案例,提出针对性的意见或看法。
三、关于百题冲刺班中押中的刑法专业卷试题情况的说明——原题押中两题虽然押题是针对综合卷的,但是,还是有好几道考题出现在了刑法专业卷中,如简答题第3题累犯的概念、种类、条件、刑事责任(20分),详见《讲义》第23页第19题;论述题第二题,即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异同点(25分),详见《讲义》第22页第17题。
2017年北大法学硕士研究生考试综合卷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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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大法学硕士研究生考试综合卷宪法(共20分)一、辽宁省人大代表集体贿选事件,说明了什么问题?如何在制度上防止贿选事件的发生?解析:2016年9月14日召开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会议对辽宁贿选案定性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会议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
会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作为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法定职权的临时性机构。
2016年11月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完成了补选任务。
而后,无法履行职责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才恢复正常。
这说明了随着私有经济的快速增长,权力有资本化的现实危险。
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不是我国的选举制度、办法存在根本性缺陷问题。
但确实存对权钱交易破坏选举的查处不严及权钱交易破坏选举违法乱纪成本太低等问题。
要从制度上防止贿选的发生:1、要深化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认识,真正使集中建立在自下而上逐级实行充分民主的基础上,进行法治观念的普及;2、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是完善人大制度的关键所在。
本次辽宁贿选案的纠正作为党反腐败巡视的重要成果,体现了党对国家制度维护的决心。
3、要增强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使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及投票等各个环节都建立在民意充分自由表达的基础上,各方提出的候选人都有真正平等的候选资格,以免为一些实权人物干预选举留下余地。
4、切实发挥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作用,增加对选举的监督渠道。
贿选事件发生的重要根源之一就是这些人大代表缺乏对法律起码的敬畏,缺乏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
5、加强立法对于贿选的处罚机制,选举法明确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
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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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Lywen*沥血整理一、贸易术语1、【2001,17分】INCOTERMS2000(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INCOTERMS1990的修改主要有哪些?答:2010年9 月国际商会已经完成了《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 年通则》),已于2011 年1 月1 日发布生效。
与《2000年通则》相比,《2010 年通则》更准确地标明了各方承担货物运输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条款。
一、《2010 年通则》与《2000 年通则》相比,进行了六个方面实质性的修改:1、贸易术语数量上的变化。
贸易术语由13种减少为11 种,新增2个D 组术语:DA T(终端交货)和DAP(指定地点交货)。
取代了DAF、DES、DEQ和DDU术语,D组仅保留了DDP。
E、F和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2、贸易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E、F、C、D四组术语减为两组术语,它们分别是:①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的术语有7个,分别是:EXW、FCA、CPT、CIP、DAT、DAP、DDP。
②仅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的术语有4个,分别是:FAS、FOB、CFR、CIF。
此次修订,尽管在术语的排列上不如《2000》简明和易于掌握,但新版本意在提醒使用者不要将仅适用于海运和内陆水运的术语用于其他运输方式。
3、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
DAT下卖方需要承担把货物由目的地(港)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下卖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处于买方控制之下,而无需承担卸货费。
这有助船舶管理公司理解货物买卖双方支付各种收费时的角色,弄清码头处理费的责任方,有助避免现时经常出现的码头处理费(THC)的纠纷。
4、“船舷”的变化。
《2010》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
此次修订最终删除了“船舷”的规定,强调在FOB、CFR和CIF下买卖双方的风险以货物在装运港口被装上船时为界,而不再规定一个明确的风险临界点。
北京大学0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法学综合A及 答案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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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04年法学硕士试题和参考答案考试科目:法学综合A一,宪法1请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的基本内容.[参考答案]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其内容是: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第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就广义而言,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
与资本主义宪法中平等权不同,我国宪法的平等原则并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个人认为:应该有相对的立法上的平等,不过这里不用深入讨论)。
因为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广大人民群众还需要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阶级压迫,我国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就是肯定这种阶级秩序的基础上的平等。
[参考资料] 魏定仁主编:《宪法学》,北大出版社1994年版2,辨析:行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必有宪政。
[参考答案] 行宪政必有宪法,但有宪法未必有宪政。
宪政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内涵是指,依照宪法规定所产生的政治制度,使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的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宪法必须考虑到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以及人民对政府极其行为的“同意”。
第一,宪政必须是基于宪法。
作为宪法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就谈不上宪政,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的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
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政策。
北京大学考研试题(法学)综合A卷2003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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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课试题综合A卷一、法理学(共计20分)阐述下列问题1.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答:法同其他所有社会规范一样,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的。
但法所提供的不是普通的行为标准,而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行为标准。
具体而言,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首先,法的适用对象是具有普遍性的。
法有概括性,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它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
有的国家的判例也是一种法,它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但它形成判例法后,就不只对个别人适用,而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次,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具有普遍性的。
法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
同时,法只要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
这就使得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
当然,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不是说所有的法都可以在全国适用、永远适用,而是说法在自己的时空效力范围内可以普遍适用,超出了自己的效力范围,就不能适用。
(2)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首先,法的形式是具有明确性、肯定性的。
特别是制定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而不是模糊地、伸缩性很大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
当然,说法是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并不是说每个法律条文都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分类进一步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法律规则有多种类别的区分,它们从不同角度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例如,授权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有权做什么。
命令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应当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禁止性规则则以明确、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不能怎样行为。
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答: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历年试题(按部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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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5分)二、谈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法制的主要发展变化。
(5分)三、怎样理解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和法规的区别。
(5分)四、简述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5分)1997年:一、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20分)二、阐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并用法律事实的实例说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0分)1998年:一、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社会化"现象。
(10分)二、试述我国法的渊源中的法律与法规。
(15分)三、试述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15分)1999年: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4题)1、法的概括性2、法的制定3、法律责任4、法律编纂二、简答题(3小题,共28分)1、简述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别。
(9分)2、简述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
(11分)3、简述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的区别。
(8分)2000年:一、评述当代中国的法与宗教的关系。
(10分)二、评述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意义。
(10分)三、论依法治国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20分)2001年:简要论述下列问题:1、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0分)2、法与经济关系的历史发展。
(10分)3、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10分)4、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
(10分)2002年:简要论述下列问题(每小题10分)一、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
二、理想的法与现实的法。
三、法与法律意识的互动关系。
2003年:一、试述法的普遍性、确定性和肯定性。
(10分)二、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10分)2004年:1、法治与法律意识的互动关系(10分)2、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论述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在推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10分)一、向全国人大有权提出议案的有哪些单位?(10分)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哪些自治权?(10分)1997年:一、试比较美国和德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15分)二、我国法律规定戒严的决定权属于谁?谁执行戒严任务?(15分)1998年:一、我国如何规定宗教信仰的政策?二、试述我国国务院的性质和组成。
北京大学考研试题(法学)综合B卷2003及答案
![北京大学考研试题(法学)综合B卷2003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49778e26b4daa58da0114a5b.png)
北京大学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综合B卷一、法理学(共计20分)阐述下列问题1.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0分)答:法同其他所有社会规范一样,是为主体的行为提供标准的。
但法所提供的不是普通的行为标准,而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行为标准。
具体而言,法的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首先,法的适用对象是具有普遍性的。
法有概括性,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人提供行为标准的,它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
有的国家的判例也是一种法,它是由法院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形成的,但它形成判例法后,就不只对个别人适用,而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次,法的适用范围也是具有普遍性的。
法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
同时,法只要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
这就使得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
当然,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不是说所有的法都可以在全国适用、永远适用,而是说法在自己的时空效力范围内可以普遍适用,超出了自己的效力范围,就不能适用。
(2)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首先,法的形式是具有明确性、肯定性的。
特别是制定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而不是模糊地、伸缩性很大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
当然,说法是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并不是说每个法律条文都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法律规则或规范的分类进一步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法律规则有多种类别的区分,它们从不同角度使法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例如,授权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或有权做什么。
命令性规则以明确的、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应当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禁止性规则则以明确、肯定的形式告诉人们不能怎样行为。
2.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融合。
北大法学硕士考题97--06年真题_4_1
![北大法学硕士考题97--06年真题_4_1](https://img.taocdn.com/s3/m/f1015164783e0912a2162a2c.png)
北大法学最近十年试题(97-06)我还有比这个版本更全的,有些试题从91年就有了.但那些完全脱离时代了.除了作为陈列品,没有任何实战价值.我个人认为研究好最近十年的真题,尤其是综合卷的试题,对大家应该足够了. 这个资料是我考研时整理的,虽然很多试题已经没有再考的可能了,不过还是所有应试者最重要的资料.从这些试题里,有心的同学可以看出北大老师的命题风格和教材的重点章节.如果是08年考的同学,可以做一个历年试题分布,来看看重点章节究竟在哪里,也可以每天做2-3道历年真题,让自己熟悉一些答题的感觉(这是平时只看书本的同学最缺乏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1996宪法学一、宪法为何要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并简述其内容。
(25分)二、宪法如何规定我国的经济制度?(25分)三、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5分)四、试述我国国家主席的职权。
(25分)1997宪法学一、 199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哪些主要修改?(25分)二、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5分)三、根据我国国籍法,什么人具有中国国籍?(25分)四、我国宪法如何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25分)1998宪法学一、试述我国宪法惯例的内容。
二、我国宪法为什么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三、试述我国国家元首制的特征。
四、试举例说明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五、我国宪法如何规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1996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一名词解释4*51. 行政关系2. 国家公务员3. 规章4. 行政程序5. 行政复议二简答题10*31. 行政法与宪法的联系与区别2.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联系与区别3. 英国现代法治(The Rule Of Law)原则的主要内容三论述题20论行政法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四案例分析30某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吴成接到公民甲举报,指控公民乙私人开办的海天餐馆收费高,且食品卫生(米饭是用变质米所做)。
吴即赶到该餐馆,对餐馆收费价格和食品卫生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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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大法学硕士研究生考试综合卷宪法(共20分)一、辽宁省人大代表集体贿选事件,说明了什么问题?如何在制度上防止贿选事件的发生?解析:2016年9月14日召开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会议对辽宁贿选案定性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会议确定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
会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作为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法定职权的临时性机构。
2016年11月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完成了补选任务。
而后,无法履行职责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才恢复正常。
这说明了随着私有经济的快速增长,权力有资本化的现实危险。
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中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不是我国的选举制度、办法存在根本性缺陷问题。
但确实存对权钱交易破坏选举的查处不严及权钱交易破坏选举违法乱纪成本太低等问题。
要从制度上防止贿选的发生:1、要深化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认识,真正使集中建立在自下而上逐级实行充分民主的基础上,进行法治观念的普及;2、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是完善人大制度的关键所在。
本次辽宁贿选案的纠正作为党反腐败巡视的重要成果,体现了党对国家制度维护的决心。
3、要增强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使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及投票等各个环节都建立在民意充分自由表达的基础上,各方提出的候选人都有真正平等的候选资格,以免为一些实权人物干预选举留下余地。
4、切实发挥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作用,增加对选举的监督渠道。
贿选事件发生的重要根源之一就是这些人大代表缺乏对法律起码的敬畏,缺乏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
5、加强立法对于贿选的处罚机制,选举法明确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其当选无效。
在此基础上应在细节规范上提升犯罪成本,完善行政和刑事问责机制。
行政法(共30分)二、立法法中规定的国务院不能设定的事项(8分)解析:根据《立法法》以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职权,国务院都不能设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则国务院不能进行设定:(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三、论述比例原则,并举例说明(12分)解析: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两者处于适当的比例。
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在《德国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警察权不可违反比例原则”,确立了该理论在行政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中包括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所以说,在中国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不是一个独立的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一个下位原则。
比例原则的内容又分为三个下位原则:1、适当性原则。
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
如商贩在较为偏僻的街道设立摊点贩卖农产品,未对主干道交通造成影响,但被建设局强制拆除并大额罚款,显然拆除小摊的行为和城市形象建设的目的之间缺乏正当性。
2、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
如某城市局部地区出现多起狂犬病,市政府下令全城禁狗,手段过于激烈。
3、均衡原则。
均衡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者法益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气目的达到的利益与损害相对人的权益两者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不得超过实现行政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
如上述商贩例子中如果相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教育整改和合理规划经营区域的方式,则既维护了自身权威也使商贩能够获益,双赢。
行政比例原则可以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提高行政裁量行为的可预测性,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可以促进行政机关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行政法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立法和执法切实发挥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
尽管行政比例原则提供了可供操作的具体标准,但对于什么样的行政措施算是合乎比例的,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在行政行为中进行把控。
行政比例原则迎合了有限政府、控权理念的要求。
四、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的设定规则(10分)解析:设定是指创造一项不存在的、全新事项的立法活动。
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1、设定的权限(1)经常性许可。
经常性许可由全国人大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立法文件对行政许可的设定,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2)非经常性许可。
国务院可以以决定的形式,省政府可以以规章的形式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3)可设定许可事项。
2、地方性法规和省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四个禁止”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其设定的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3、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行政强制的设定规则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民法(共30分)五、法条分析:侵权责任法第50条(15分)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针对的是车辆等机动车已经转让并且交付,但是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该规定和以前的审判实践有很大的变动,由以前的以机动车登记的车主为赔偿主体转变为了以受让人为赔偿主体。
这里面就涉及一个机动车所有权变更到底是采取登记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的问题。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动产交付时发生效力,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此处的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又包括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交付方式。
对于机动车等财产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机动车转移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方式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
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转移的应以交付为标志,其办理转移登记仅是对所有权转移的确认。
因此,此时机动车的所有权应以转移至受让人,而此时产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有受让人承担。
当然如实际使用者并非受让人的,则应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虽然《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前后衔接,但是在审判中会出现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所有人通过虚假转让机动车,将责任转嫁给没有偿付能力的的虚假受让人的情形来回避自己的法律责任。
对于受害人来说,一般情况下是很难知道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否是真的实际所有人,根本无法知道该车辆是否转让,转让给了什么人,其仅可能通过调查该车的车辆登记信息来确定车主,然后来确定被告。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车辆转让给了其他人并且完成了交付,那么受害人就可能以错误的被告为诉讼对象,相应的受害人要承受很大的诉讼风险。
其在诉讼之前亦要承担更多的调查实际车主的义务。
而这种调查,受害人往往是很难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