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专题-课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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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原理

一、立法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1、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立法行为的正当性

区别于传统社会中君权神授等理论,现代法治社会中,立法行为的正当性基础可以归结为人民主权理论,人民的授权是立法权的真正来源。

2、转型社会中,制度创新往往会与现行法脱节,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正当性基础,有时候只能是基础“人民性”而非规范性基础。

二、良法的形式化标准:

富勒的立法寓言:

雷克斯国王的故事

雷克斯,一位充满了理想抱负的年轻君主。在即位伊始,便总结前人的功过得失,并将先王们的最大失败归结为法律领域。在他看来,先前的“审判程序十分繁琐,法官懒散懈怠,有时甚至腐败。”在找到了问题的症结以后,雷克斯国王便开始了自己的宏大计划,即“矫正所有这些弊端,并且作为一位伟大的立法者而名垂史册”。1然而,不幸的是,他的计划落空了,并且失败的相当惨烈。雷克斯国王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将新篇章(法律)公之于众。不得不承认,这一举措是大刀阔斧、锐气十足的。法律是关乎人与人之间的合理交往的理性规则,它为人们提供了建立合理社会秩序与人际关系的可能,而人际合理交往的前提便在于熟悉法律,熟悉规则。因此,无论是从其遵行,从其进一步完善的层面考察,一项无人知晓的法律都是无法获得完全信仰力与持久生命力的。然而,由于雷克斯国王的成长环境与所受教育的限制,使得其无力进行最为简单的概括。

(2)事必躬亲。经过理性反思,雷克斯国王放弃了先前起草一部法典的宏伟计划,并宣布:从此以后他将亲自裁断臣民们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他希望通过各种具体案件的刺激,以便最大可能的激发其前在的概括能力,进而提炼出一套规则体系,最终整合成为一部法典。虽然他确实亲自审理了上百件案件,并且也作出了判决。但无论是他还是他的臣民都无法在这些裁决中辨识出任何范式。在他的意见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进行概括总结的尝试只是加重了混淆,因为它们往往背离他的主旨,并且使他本来就很贫乏的判断能力在此后的案件中无

1这里可以明显看出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在东方社会,法律仅仅具有工具/手段价值,治理社会讲究的是权术与厚黑;而在西方国家,人们更为关注的是法律本身的良善,注重规则意识,即使是政治生活也需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如潘恩所说,“在专制国家中国王就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也应该成为国王,而且不应该有其他的例外。”参见[美]托马斯•潘恩著:《常识》,何实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法得到平衡发挥。2总而言之,在肯认雷克斯国王的敬业精神的同时,不得不承认,由于教育背景的严重缺陷以及法律本身应该具有的人为理性的成分,使得这项计划也以失败落幕。

(3)秘密颁行法典。经过这一失败,雷克斯认识到有必要再次进行系统训练,以提高自身的概括能力以及智识能力。经过训练,他重启了制定法典之路,并且成功地起草了一份相当冗长的文件。由于先前的经验教训导致了雷克斯对该部法典的具体效果存有疑虑,因此他并没有立即将法典公之于众,只是告之公众法典已制成,但具体内容在一段时间内将作为国家机密,由其与代笔大臣所掌握,以观其实效。然后,这一在雷克斯看来合情合理的手段却引起了轩然大波,民众对此表示了强烈的反对与不满。因为,“任由某人的案件依凭某项人们无从知道其内容的具体规则来处理是一件令人十分不快的事。”3

(4)利用后见之明,以达良善效果。臣民们的强烈反对促使雷克斯又一次陷入了沉思与反省,他认为与其试图预见和控制未来,不如借助事后聪明来决断事务。具体地说,雷克斯决定在每一年度开始的时候着手裁断上一年度中臣民们之间发生的所有争议并对此裁断做出详细的说理论证。雷克斯信心十足地向臣民们宣布了这一计划,并表示将公开判词的全文以示明其所适用的规则。臣民们默然领受这一公告的同时通过他们的领袖们向雷克斯解释他们真正需要的是事先知道规则,以便更为合理的调整自己的行为。显然,雷克斯的这一计划又以失败而告终。

(5)不遗余力地颁行法典,但效果不佳。笔者认为,雷克斯国王可以算得上一位克尽职守、任劳任怨的君主,但限于其能力与所寄予的方式,未能充分施展其理念,实现其抱负。在认识到民众真切需要的是一部明确公布的成文法典以后,雷克斯旋即着手于法典的制定。他勤勉工作,不久就公布了修订版的法典。民众满怀希望甚至带着极大地热情迎接这一法典的公布,然而,臣民最终发现这部法典可谓晦涩难懂的极品,对此他们倍感失望,即使法学家们对法典的内容也表示无法理解与难以接受。人们以文明的方式表达了强烈的愤怒之情:“规则如果无人懂,守法如何行得通?”4

(6)矛盾重重的法典解释。很快,这部法典就被撤回了。雷克斯也第一次认识到自己需要协助,因此任命了一个专家小组来负责修改法典。他对专家们给出指示:不得更改任何实质性的法典内容,只能对其论述加以澄清。经过这样的技术处理,法典成了表达清晰的典范,但是问题随之而来:稍加研究便可以发现,所谓法典的清晰性只是使其中所充斥的矛盾变得显而易见而已。对于这样的修改,人们再次表达了不满的情绪:“国王终于说清楚,忽2[美]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1页。

3[美]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2页。

4[美]富勒著:《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3页。

而指西忽指东。”

(7)过于频繁地修改法典。在法典一次次地遭遇到臣民们的拒斥之际,雷克斯国王终于失去了耐心,他决定给臣民们一个教训以使他们不再对法典“吹毛求疵”。具体地说,他首先指示专家们清除法典中的矛盾之处,但同时大幅度收缩法典中所包含的每一项要求,并增加一系列新的罪名。例如:以往应召面圣的公民有十天的报到时间,现在改为十秒;在国王面前咳嗽、打喷嚏、打嗝、晕倒或跌倒都构成犯罪,处以十年监禁,等等。可以说,这部法典表达了雷克斯国王的态度转向,确实,他有点“恼怒了”。可以想见,这样的一部法典的潜在命运,它差点儿引发一场革命。公民领袖们公开公布了对法典条文的嘲弄,更有人从一部古书中找到了如下的论述:“令人行不可能之事者不是在立法,而是在毁法,因为无法遵循的命令惟有导致困惑、恐惧和混乱。”

(8)为使行法成为可能再次对法典进行修改。经过上面的修改,法典本身的内容变得毫无理性,因此,根本无法为民众所遵从。基于此,雷克斯国王再次对法典进行了修改,他指示专家应该逐一对法典要求所不可能施行之事进行修改,以使得对它的服从成为可能。这一要求使得法典中的每一项条款都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重新拟定。值得庆幸的是,最后的制成品代表了高超的法律起草技艺的胜利,它清晰明了、逻辑一致并且可为人们遵行。因此,被广泛印制,并在街头免费发放。但是,由于时间的流逝,新法典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发展了的社会状态,因此从其生效的那一天起就必须天天得到修正。显然,这一状态是令人恐惧的。民众取笑地说道:“一部天天更改的法律比无法状态还要糟糕。”

经历了一次次的外部改造,法典本身的内容逐步成型,而引发人们对法典不满的根源也随着法典修正步伐的逐渐放慢而进入自我疗伤的阶段。然而,充满想法的雷克斯国王又出人意料地宣布了一项亲自行使司法权的决定,因为在他看来,许多麻烦是由于自己从专家那里接受了糟糕的建议所致。可以想见,这是一项巨大的工程,雷克斯也开始将几乎所有的时间都用来审理和裁断新法典颁布以后所发生的案件。随着这一过程的展开,雷克斯的未开化的概括能力日趋成熟,像花儿一样渐渐绽放。他甚至显得似乎可以巧妙地区分自己先前的判决、展示他赖以行动的原则并且为处理将来的争议确立准则,并且他的司法意见开始显现出某种非凡的鉴别力。对此,雷克斯的臣民们满怀希望地准备迎接一个光明的司法时代的到来。然而,好景不长,随着雷克斯判决汇编的公布以及对其所作的进一步的研究显示,这些判决与他们所声称适用的法律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识别的关联,而且几乎在每一份判词中雷克斯都会再三宣布这部法典是他的王国的基本法。

至此,民众已经到了忍耐的极限,他们再也无法生活在这样一种难以言喻、无以名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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