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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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出台,2016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决定进行了局部修订。

但是,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规定》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以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同时与近年来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做好衔接,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一是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备案管理的要求,删除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二是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并对变更备案、终止经营等情形作出规定。

三是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以及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等要求,强化行业自律。

(二)完善教练员管理。

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职业资格评定改革要求,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聘用教练员的具体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增加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保障培训教学安全。

(三)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

一是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一、引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规范和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四川省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二、培训机构的设置与管理1. 培训机构的设置根据四川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确保全省范围内的培训需求可以得到满足。

2.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证培训机构须经过相关部门的资质认证,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保证培训质量。

3. 培训机构的管理培训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教学活动,不得违规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招生,必须坚持诚信经营。

三、驾驶员培训内容与要求1. 培训课程设置驾驶员培训课程应设置基础理论知识、交通法规与安全驾驶、道路驾驶技能、模拟实操训练、驾驶实操训练等课程,全面提升驾驶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2. 培训教材和教具培训机构应使用合格的教材和教具进行教学,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 培训师资力量培训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教练员,他们必须具备良好的教学能力和道德水平,能够为学员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服务。

四、培训考核与证书发放1. 培训考核要求驾驶员培训结束后,学员需要参加相关的理论和实际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才能获得合格证书。

2. 证书发放合格的学员将获得由四川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驾驶员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五、培训管理与监督1. 培训管理制度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 培训质量监督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培训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教学水平。

3. 培训违规行为处理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培训机构,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措施。

六、结语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计时管理系统
硬件手册
一、系统硬件分类
产品分类及型号
产品对应配件
备注
AYKJ-2-Z(0710)学时仪
实际操作
车载电源、传感器
安装在每台教练车上。
AYKJ-2-Z(0710)学时仪
理论学习
室内电源
安装在理论教室,根据驾校的教室数量而定,但至少保证每所驾校一台。
AYKJ-2-Z(0710)学时仪
“设置为阶段2”选项:在选中此项菜单名称时,按“确认”键设置“阶段2”为当前学习阶段。
“设置为阶段3”选项:在选中此项菜单名称时,按“确认”键设置“阶段3”为当前学习阶段。
“设置为阶段4”选项:在选中此项菜单名称时,按“确认”键设置“阶段4”为当前学习阶段。
阶段设置完毕,会继续设置子科目,选择学习的子科目后,按“确定”返回主界面。
按“∨”键查看“总里程”:显示本阶段学员学车总的行驶里程。
按“∨”键查看“最高车速”:显示学员行驶过程中的最高车速。
“教练编号”界面
在此界面下,显示当前登陆的教练员编号。
“设备课程”界面
在此界面下,按“∨”、“∧”键查询当前设备的学时计时的各项参数。
“K值.里程”界面:显示K值及总里程。
“设备时间”界面
“学员数据”界面
查看学员数据,必须是在该学员签到后进行。选中“学员数据”菜单,按“确定”。
(1)“学员编号”界面:当前界面显示的是8位学员编号。
(2)按“∨”键查看“应操作”界面,显示本阶段应操作的学时。
按“∨”键查看“总操作”:显示本阶段学员已经学习的总时间。
按“∨”键查看“总行驶”:显示本阶段学员总的行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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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结束后,将学员卡稳定靠在射频区,学时仪显示“学员***签退?”按“确认”键核对指纹进行签退,学时仪将本次学习数据下载到学员IC卡中。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尹力2018年1月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驾驶培训机构、二级驾驶培训机构和三级驾驶培训机构。

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培训类,下同)和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培训类,下同)。

”第二款修改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三款修改为:“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规定的相应条件。

”删去第四款。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市(州)”修改为“县级”,删去第九条第三款中的“落实承诺事项及时限”,删去第二款、第四款。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统一印制并编号的《教练员证》”,删去第二款。

删去第二十一条中的“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取得《教练员证》的人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

删去第二十四条。

将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聘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一)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严格审查新申请的运输经营业户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条件,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进入运输市场。

(二)推行规范化客货运组织方式。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和管理,鼓励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兼并重组,推进以甩挂运输为重点的先进货运组织方式,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逐步减少货运个体经营者,改变货运市场经营主体散、小、弱的状况。

严禁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

(三)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设。

要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含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与保险费率挂钩,与银行信贷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车辆、驾驶员管理,夯实安全基础。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1997.06.26•【字号】川价字费[1997]123号•【施行日期】199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123号)各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5]14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汽车驾驶学校收取驾驶员培训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1.汽车驾驶员初驾培训收费标准为:大型客车每人每期4000元;大型货车每人每期3000元;小型汽车每人每期2300元;三轮摩托车每人每期600元;二轮摩托车每人每期400元。

2.汽车驾驶员增驾培训收费标准为:小型汽车增驾大型货车每人每期1100元;大型货车增驾大型客车每人每期900元。

3.各市、地、州物价、财政、交通部门在保证驾驶员培训质量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定培训标准内适当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二、汽车驾驶员培训时间汽车驾驶员培训严格按交通部规定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执行,其中大型客车培训学习时间(含理论教学和驾驶操作训练,以下同)为7个月;大型货车培训学习时间为5个月;小型汽车培训学习时间为3个月。

三、教练车学员的配备:大型汽车,每车学员不超过8人;小型汽车,每车学员不超过6人。

四、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按培训费标准的2%收取,由驾驶培训学校(班)向所在市、地、州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缴纳。

其中0.5%上交省运管局用于管理费用。

各种表、册、证照不得再收费,所需费用在管理费中开支。

五、各汽车驾驶学校(班),按省交通部门批准的培训车种和核发的培训许可证,到当地物价部分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安全、有序运作,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指依法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培养、训练和监考机动车驾驶员的机构。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各项职能,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要积极引进先进教学理念和管理经验,优化教育教学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学校管理机构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设校长或院长,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下设教学部、行政部、后勤部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教学部负责制定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工作,指导教师教学方法和技术,完成教学任务。

第七条:行政部负责学生招生和管理、教职员工管理、办公楼宇设施维修和管理等行政事务。

第八条:后勤部负责食堂、宿舍、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基本生活条件。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招生资格审核,保证学生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学校要进行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规范。

第四章教师管理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严格教师的聘用和管理,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和资质。

第十三条:学校要对教师进行规范的教学指导和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教师的工作不足,激励和奖励优秀教师。

第五章教学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的合理性和连贯性。

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持续改进教学方法和内容。

第十七条:学校要加强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证教学设施的功能正常,并进行必要的更新和维护。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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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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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培训单位应将本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

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2.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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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四川省政府令第236号《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安全驾驶技能及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调控,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和基地化发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基地的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含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

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营者简称为“驾驶培训机构”;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偿提供训练场地及配套服务的经营者简称为“教练场经营者”。

第七条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三级:一级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驾驶员培训,并可以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素质、加强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正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培训。

第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教练员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保障。

第二章驾驶员培训许可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培训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培训许可的书面申请;(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三)培训场地、设施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培训教练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具备培训的条件和设施。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审核。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内容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应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个阶段,理论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30%以上,实际操作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70%以上。

第十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满足不同驾驶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驾驶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育方法,如讲授、实地教学、模拟训练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考核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组织模拟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培训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川价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川价发[2006]70号)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委):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433-2004),同时考虑市场燃油价格上涨因素,结合《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123号)相关规定,现对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含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次格的单位在开展培训业务时,可以按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二、根据新的教学大纲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实行学时制收费。

(一)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各类车型每人每期培训基本学时为:┌─────────┬─────┬────┬────┬────┬─────┬─────┬─────┐│车型│A1、B1│ A2│ A3│ B2│C1、C2│C3、C4│ D、E、F│├─────────┼─────┼────┼────┼────┼─────┼─────┼─────┤│理论学时│31│ 31│ 31│ 30│30│30│28│├─────────┼─────┼────┼────┼────┼─────┼─────┼─────┤│实际操作学时│55│ 59│ 67│ 66│56│30│25│└─────────┴─────┴────┴────┴────┴─────┴─────┴─────┘培训学时制收费基本标准为:理论培训,各类车型按3元/学时·人执行;实际操作培训,A1、A2、A3、B1型车为100元/学时·人,B2型车为65元/学时·人,C1、C2、C3、C4型车为60元/学时·人。

四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四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四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一直以来都是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培训管理办法能够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交通法规意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本文将探讨四川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为读者提供理解和了解这一管理办法的指导。

一、培训机构的管理要求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四川省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要求。

首先,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年审。

这一规定确保了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和教学质量。

其次,培训机构必须有专业的师资力量和合格的教练员。

这些教练员需要定期接受培训,保证他们的教学水平与行业发展保持同步。

最后,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先进的教学设施和设备,例如模拟驾驶室和实地训练场地。

这样可以提高培训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二、培训课程的设置四川省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课程的设置,确保学员能够全面系统地学习相关知识和技能。

培训课程通常包括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

理论课程包括交通法规、交通标志和标线、车辆结构和性能等方面的学习。

实践课程则着重于驾驶技能的培养和提高。

在培训课程设置上,四川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给予学员充分的动手操作机会,以提高学员的实际驾驶能力。

三、培训过程的管理要求在培训过程中,四川省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要求以确保培训质量。

首先,培训课程必须按照合理的时间表进行,确保学员完成标准的培训学时。

其次,培训机构要定期组织模拟考试,测试学员的学习成果和驾驶技能。

这样可以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和辅导。

最后,四川省规定了学员的培训档案管理要求,包括学员信息、培训过程记录和考试成绩等内容的记录,确保培训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四、考试和颁证的管理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最终目标是使学员能够通过考试获得驾驶证。

四川省为了确保考试的公正和公平,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

首先,考试必须由专门的考试机构进行,同时考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经历。

其次,考试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驾驶考试,学员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才能通过考试。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网络远程理论教学技术规范》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网络远程理论教学技术规范》
目的和意义
该技术规范的出台旨在推动驾驶员培训行业向规范化、高效化方向发展,提 高驾驶员的理论水平和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职责
监管驾驶员培训市场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对全省的驾驶员培训市场 进行监管,确保培训质量。
执行相关法规
该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法规和 政策,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交通事故预防
驾驶员培训有助于提高驾 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 识,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 率。
法律法规要求
各国均对驾驶员培训制定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驾驶 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 应资格后方能上路驾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网络远程理论教学技术规范》的出台
政策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质量,降低培训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网络远程理论教学技 术规范》。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
输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网络远程理
论教学技术规范》》
2023-10-27
目 录
• 背景介绍 • 深入贯彻落实的措施 • 实施效果与影响 • 总结与展望
01 背景介绍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重要性
01
02
03
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驾驶员是道路交通 的主要参与者,其驾驶技 能和安全意识对保障道路 交通安全具有关键作用。
培训效果评估不足
对于驾驶员培训效果的评估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完善评估机制 ,确保培训质量。
对未来工作的展望与规划
加强技术研发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未来将进一步加强技术研发,不断更新和升级远程理论教学技术规 范,提高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道路交通运输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道路交通运输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道路交通运输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1、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BD)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A、群众利益。

B、依法管理。

C、安全便捷。

D、方便群众。

2、交通信号包括(ABCD)。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A、交通信号灯。

B、交通标志。

C、交通标线。

D、交通警察的指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ABCDE)。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A、警告。

B、罚款。

C、暂扣。

D、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拘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ABCD)。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5、交通事故责任鉴定分为(ABCDE)。

A、全部责任。

B、主要责任。

C、同等责任。

D、次要责任。

E、无责任。

6、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的经营手续、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查验,对有(ABCEF)情况之一的,不得准许客运车辆载客出站。

(依据:川运函<2008>1号)A、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

B、驾驶员酒后和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

C、客运车辆超载、超高的。

D、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

E、天气恶劣不宜行车的。

F、报班车辆安检不合格的。

7、四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BDF)和严禁车辆超载出站。

(依据:川运函<2008>1号)A、确认车辆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

B、检查进站车辆的营运证照。

C、安全例检记录卡或合格单不符合规定。

D、清点出站车辆载客人数。

E、超长客运派车通知单不符合规定。

F、严禁不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站经营。

8、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指挥、(BCD)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精)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精)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第236号《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前款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安全驾驶技能及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调控,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和基地化发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基地的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含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

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营者简称为“驾驶培训机构”;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偿提供训练场地及配套服务的经营者简称为“教练场经营者”.第七条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三级:一级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驾驶员培训,并可以申请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二级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驾驶员培训,并可以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四川省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_实施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四川省_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_实施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适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四川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1995.02.01
【实施日期】199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适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1995年2月1日)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六十八的规定,现将《实施办法》适用中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一)项规定的《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是指交通部1964年编制和发布的《汽车运用技术规范》中的“汽车驾驶操作规程”。

汽车驾驶员应遵守此操作规程,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亦应参照执行。

公安部部颁标准《汽车安全操作规程》发布后,按新的规程执行。

二、《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的“儿童”,是指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

三、《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的“弯道”是指道路中心线在水平面上的投
影弯曲线的路段。

以道路平曲线半径表示,其最大半径小于65cm。

平曲线即是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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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8-01-09(《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第1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安全驾驶技能及相关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驾驶培训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科学调控,鼓励和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向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和基地化发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基地的建设作为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含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机动车教练场经营。

从事普通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经营者简称为“驾驶培训机构”;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偿提供训练场地及配套服务的经营者简称为“教练场经营者”。

第七条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驾驶培训机构、二级驾驶培训机构和三级驾驶培训机构。

驾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相应类别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八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培训类,下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规定的相应条件。

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具备国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许可决定书,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培训区域等内容;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驾驶培训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

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撤回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承诺期内落实许可事项的被许可人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符合条件的教练车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二条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业务种类、核定的培训区域进行招生和培训,统一规范招生站(点),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招生广告应当标明驾驶培训机构的名称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码,内容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驾驶培训机构招收培训学员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的业务种类、方式和收费等内容,不得采取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

培训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四条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建立学员档案,定期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招生和《培训记录》等情况资料,向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式样印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培训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对持《培训记录》申请考试、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系统中查询核实。

经查证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第十六条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利用多媒体教学软件、驾驶模拟器、电动教学仪等科技教学手段,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学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安全驾驶技能的培训,健全业务经营、人员培训、安全及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确保教学安全、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驾驶培训机构因故停业、歇业的,应当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原许可机关应当督促驾驶培训机构处理好善后事宜。

停业期间禁止招收学员。

第十八条学员可以自主选择教练员和培训时间,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参加驾驶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对未公示的收费项目及其他违法行为有权拒绝和向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

学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爱护培训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教练场经营者应当加强教练场维护与管理,完善服务功能,保证培训安全,提供符合技术条件的机动车教练场用于教学活动,遵守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

第四章教练员与教练车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教练员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教练员应当按照准教类别与车型、使用教练车和驾驶培训学时计时仪及智能卡从事教学活动,及时、准确采集教学数据信息、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参加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教练员不得酒后教学或者让学员单独驾驶教练车,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不得为非受聘的驾驶培训机构提供培训业务。

第二十三条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职业道德、接受机动车驾驶新知识、新技术再教育情况等进行考核评议,向学员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每年进行不少于一周的脱岗培训。

第二十四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统一全省教练车车身颜色和标识。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配备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有统一车身颜色和标识的教练车从事教学活动。

禁止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驾驶培训机构在道路上从事教学活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指定的训练路线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驾驶培训机构自主决定增减教练车辆,并按照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手续。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练车辆档案,对其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教练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

教练车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一级维护时间间隔为1个月,二级维护时间间隔为6个月。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驾驶培训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省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制定量化考核的标准与办法。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驾驶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培训机构升级或者降级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次年不得新增教练车。

第二十八条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脱岗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实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全省教练员信息管理系统,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动车教练场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机动车教练场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用于教学活动。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实施驾驶员培训学时计时、考试及质量跟踪系统的信息化管理,建立驾驶员培训与考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衔接制度,完善信息互通和监督制约工作机制,提高培训、考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与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经营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予以降级直至撤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二)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规定的教学大纲教学的;(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停业或者歇业期间未妥善安置已招收学员或者在停业期间招收学员的;(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聘用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的;(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的;(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计时仪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的;(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的;(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的。

第三十五条教练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停止其上岗培训;情节严重的,由驾驶培训机构进行解聘,两年内不得重新招聘。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驾驶培训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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