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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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k Group, WBG)是联合国组织中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机构
世界银行包含五个成员: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
国际开发协会(IDA)
国际金融公司(IFC)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其中,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均为金融性机构,其最终目的都是通过向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来帮助这些国家提高生产率,促进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一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建立
第二节国际开发协会
第三节国际金融公司
第四节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第五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第六节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
第七节中国与世界银行集团
第一节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建立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与世界银行的关系
在世界银行集团中,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是最早成立的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一个成员。

当时,被人们简称为“世界银行”
最初的“世界银行”指的就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现在人们通常说的“世行”或“世界银行”泛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
一、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成立与宗旨
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
四、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资金运用
一、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成立与宗旨
(一)简介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成立于1945年,是世界银行集团中成立最早的一个机构
1、主要业务
向中等收入国家和资信良好的低收入国家提供贷款和发展援助
它还通过贷款、担保以及非贷款业务推动中等收入国家和信誉良好的贫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减贫目的
2、目前地位
该银行已经成为拥有固定资本最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中长期贷款最多的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成立与宗旨
(二)背景
1、原因
两次世界大战而突起的美国希望建立通畅的国际经济联系渠道,努力倡导和构建一种世界范围内各国经济共同发展、繁荣的制度框架
2、方案选择
美国的怀特和英国的凯恩斯各提出了一个方案,最终因经济实力的差别,英国被迫接受美国的“怀特计划”
3、布雷顿森林会议
1944年7月,联合国在美国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会议最后签订了《布雷顿森林协议》,决定成立国际货币基金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1945年12月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成立
(三)世界银行开始营业
1946年6月25日,世界银行正式开始营业,其首要任务是实现战后经济重建
1948年以后,欧洲各国开始主要依赖美国“马歇尔计划”(The Marshall Plan)的援助来复兴战后经济,世界银行便主要转为向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提供中长期贷款,帮助它们的经济(四)宗旨
根据《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协定》第一条规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宗旨是:
1、通过投资帮助银行的会员国境内生产事业的复兴和建设,包括受战争破坏的经济的恢复。

以及鼓励发展中国家生产设施和资源开发
2、以担保或参加私人贷款及其他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私人的对外投资;或利用银行的资本和筹集的资金,为生产事业提供资金,以补充私人投资的不足
3、用鼓励国际投资和以开发会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国际贸易长期均衡的增长,并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以协助会员国提高生产力、群众生活水平和改善劳动条件
4、就银行发放的贷款或担保的贷款和通过其它渠道的国际性贷款者做出安排,以便使迫切需要的建设项目能够得到优先实施
5、在执行国际业务时,必须适当地照顾到会员国境内的工商业状况,特别是在战后的几年内,应协助恢复经济的发展
总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宗旨可简单概况为:向会员国提供长期贷款,促进战后经济的复兴,协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生产,开发资源,从而起到配合IMF贷款的作用
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为各会员国所有,各会员国根据各自占有银行股份的多少而行使自己的投票权。

具体来讲,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组织结构中,设有理事会、执行董事会、行长、办事机构
(一)理事会
1、地位:理事会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最高权力机关
2、组成: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按其自行决定的方法指派的理事及副理事各1人组成,但一般由成员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

理事会中推选理事1人为理事会主席,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年会
3、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主要有下列权力:
批准新会员及决定其加入的条件
增加或减少银行资本总额
暂停会员资格
裁决对执行董事解释本协定所产生的异议
安排与其他国际机构的合作办法
决定永远停止银行业务及其资产的分配
决定银行净收入的分配
(二)执行董事会
1、地位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规定,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行使理事会所委托的一切权力
2、组成
执行董事人数由开始的为12人扩大为现在的24人
每一执行董事指派一名副董事,在其本人缺席时,全权代行其职权,指派副董事的执行董事出席时,副董事可参加会议,但无投票权
3、活动
执行董事会对行长提出的IBRD贷款和担保以及IDA信贷和担保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并对世界银行的各项业务政策进行审定
执行董事会负责在年会上提交《年度报告》以及其它需要提交讨论的事项
世界银行的执行董事还会不定期到借款国进行访问以了解世界银行的援助在这些国家的进展情况
执行董事会通过审计委员会代表股东履行监督和委托职责
(三)行长
1、地位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行长是公司办事机构的最高行政长官,忠实履行执行董事会的决定、方针和政策,在执行董事会的指导下领导银行和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任免该行的高级职员和工作人员
理事、副理事、执行董事、副执行董事都不得兼任行长
2、产生
执行董事会以简单多数选举产生世界银行行长兼执行董事会主席
3、行长可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只有在双方票数相等时可以投下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一票。

行长职务的终止由执行董事决定
(四)办事机构
世界银行的办事机构非常庞大,目前在世界各地设有100多办事机构,分别由29名副行长领导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组织体系为:
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
1、世界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广泛,通常是会员国提供股金,发行债券向国际资本市场借款等
2、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和使用去向不尽相同
3、国际开发银行资金来源:
债权转让
业务净收益
通过发行债券取得借款
会员国缴纳的股金
四、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资金运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最主要的业务活动是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此外,还提供技术援助等业务
(一)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原则
1、有偿还能力原则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只向会员国提供贷款,而且所有贷款一般只考虑经济因素,不考虑申请国的政治条件和政治制度。

世界银行协定规定,世界银行不能仅仅因该国的政治制度而拒绝提供贷款或附加某种政治条件提供贷款。

在一定的特殊情况下,世界银行也向某些会员国管辖之下的地区承诺贷款。

例如,在1975年9月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之前,世界银行共提供了5笔贷款,都由澳大利亚政府担保。

由于世界银行的贷款条件比较优惠,各国都希望争取这些贷款资金,事实上,绝大部分联合国的成员国都加入了世界银行
2、非政治化原则
世界银行贷款一般必须用于借款国的特定项目,而不是直接交给借款国政府,由其自己自由安排使用。

世界银行对项目贷款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世界银行也发放非项目贷款,但比例较小,低于25%以下。

非项目贷款通常是提供进口物资、设备所需的外汇,以支持借款国已有的生产性措施。

有少数非项目贷款用于资助借款国实现其发展经济的投资总规划。

借款国必须向世界银行提供有关经济、财政和贷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经过项目单位评估、世界银行评估团评估、执行董事会批准后,贷款项目才能成立
3、项目使用原则
世界银行在决定承诺贷款之前,需要审查申请国的偿还能力。

世界银行对借款国的偿债能力的审查范围包括:申请国的管理能力、宏观经济政策、部门经济政策、金融政策、财政基础、货币制度、预算制订制度、开支管理制度等。

此外,还要具体了解该国的技术水平、出口、国际收支、外债、创汇能力、对进口依赖程度、资源分配结构以及可能从其他来源取得外援等方面的情况。

世界银行还规定,特别落后的穷国可由国际开发协会提供较优惠的信贷,或由世界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贷款
4、贷款总额限制原则
按照有关规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每年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足额认缴股本和准备金之和,国际开发协会每年信贷总额不得超过捐助国缴付的总额
5、资金来源困难原则
世界银行规定,只有会员国在当时的市场情况下不能以合理的条件从其他来源得到资金时,才考虑给予贷款
(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条件
具体的贷款条件包括: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只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政府、中央银行担保的公、私机构提供贷款
2、贷款一般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审定、批准的特定项目相结合
3、申请贷款的国家确实不能以合理的条件从其他方面取得贷款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才考
4、虑发放贷款,参加贷款或提供保证
5、贷款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监督
6、贷款的期限一般为数年,最长可达30年
7、贷款使用的货币。

世界银行发放贷款,使用不同的货币
(三)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贷款程序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对贷款管理富有效率,有严格的贷款程序。

其程序为:
1、银行与借款国探索洽商提供贷款的可能性,以确定申请贷款的项目是否适合银行资助的类型
2、双方选定具体贷款项目
3、双方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
4、双方就贷款项目进行谈判、签约
5、贷款项目的执行和监督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的主要种类有:
1、项目贷款与非项目贷款
2、“第三窗口”(The Third Window)贷款
3、技术援助贷款
4、联合贷款
5、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技术援助
第二节国际开发协会
一、国际开发协会的成立及组织结构
(一)成立
1、国际开发协会(IDA)1960年9月成立,目前,成员国有170个国家
成立背景
国际开发协会的成立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对立统一的产物
成立过程
1949年,联合国提出成立一个联合国发展机构的方案,即由有关捐款国提供资金,对于各种发展项目提供低息贷款
1959年10月,世界银行理事会在年会上一致通过了这一建议,并授权执行董事会起草国际开发协会的协定
1960年1月执行董事会将拟好的协定送请会员国审批
1960年9月24日,又15个国家认缴的股份达到了使协定生效的数额,国际开发协会正式宣告成立
2、贷款对象
国际开发协会是向不能满足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短期商业贷款条件的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
3、宗旨
是对欠发达国家提供比世界银行条件优惠、期限较长、负担较轻、并可用部分当地货币偿还的贷款,以促进它们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从而补充世界银行的活动,促成世界银行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结构
1、国际开发协会由世界银行的会员国认股组成。

按照经济状况(主要是人均收入),会员国分为两类:
经济上发达或收入高的国家,它们是协会资金的主要赞助国
经济较落后、收入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国际开发协会信贷的接受国
2、特点
国际开发协会的会员在法律和会计上是独立的国际金融组织,但在人事管理上却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故有“第二世界银行”之称
国际开发协会的管理办法和组织结构与世界银行相同,人员也相同。

因此,它与世界银行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机构
二、国际开发协会的资金来源
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不同的是,国际开发协会的资金几乎完全来源于成员国。

其主要资金直接来源于成员国三年一次的认缴资金。

具体包括:
1、会员国认缴的股金
2、会员国提供的补充资金
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从其业务收益中拨来的赠款
4、协会本身业务经营的净收入
国际开发协会的资金来源
三、国际开发协会的主要业务及贷款条件
国际开发协会的业务活动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完全相同,主要是从事项目贷款,同时提供技术援助、经济调研等活动,但贷款条件和重点上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还是有显著差别的
贷款对象
规定为会员国政府或公、私企业,但实际上仅向会员国政府发放
贷款期限
分为25、30、45年三种,宽限期10年。

偿还贷款时,可以全部或一部分使用本国货币偿还,贷款只收取0.75%的手续费和0.5%的承诺费
协会的贷款称为信贷( Credit ),以区别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Loan)
国际开发协会贷款与世界银行的区别:
贷款对象不同
协会提供的是优惠贷款,被称为软贷款(IDA Credit)
世界银行提供的贷款条件较严,而被称为硬贷款(Hard loan)
第三节国际金融公司
一、国际金融公司的性质及特点
(一)简介
1、成立
国际金融公司(IFC)成立于1956年7月,现有成员178个
宗旨
通过资助成员国的非国营企业来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
2、和世界银行的关系
国际金融公司与世界银行集团的其它机构密切合作并互为补充,但它在法律和财务上是独立的
3、国际金融公司综合了多边开发银行和私人商业银行的特点
(二)国际金融公司的性质及特点
国际金融公司的运作也有独特的优势和显著特点:
从国际金融公司进行贷款不需要政府或国家银行的担保,因此其贷款不构成或不纳入国家外债计划
国际金融公司与项目承办者及其它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其贷款的安全性完全依靠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入
国际金融公司提供的是项目贷款,无论新建项目,还是扩建项目,均直接投资项目本身。

国际金融公司帮助企业组织项目结构,以使其更易得到资金支持
与一般商业银行不同,国际金融公司突出的优势在于它有很强的带动能力
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
二、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及业务范围
国际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按照国际金融公司业务规定,其业务主要是:
通过和私人投资者联合,帮助一些对会员国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生产性私人企业
通过寻求投资机会、管理经验和技术,或通过创造有利条件,吸引国内外私人资本向国际金融公司的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带动会员国国内经济发展
国际金融公司同时还向私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经验、经济信息和法律咨询等
由此可见,国际金融公司既是一个国际金融机构,又是一个国际开发机构,大大丰富了世界银行集团的业务内容
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及业务范围
作为中国的私人企业在向国际金融公司申请融资时,应具备的先决条件是:
国有股权小于50%的非国有企业或乡镇企业、民营股份公司、三资企业
总资产在1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总投资规模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的主营业务集中,在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企业有长期发展战略,愿意采用明晰的财务会计制度
国际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及业务范围
国际金融公司的运作规则
第四节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一、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成立及宗旨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三、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豁免与特权
四、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与仲裁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成立及宗旨
简介
解决投资纠纷国际中心是世界银行下属的非财务机构。

它是根据解决国家与其他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而于1966年建立的机构,现有成员142个(截至2005年6月)。

我国于1990年2月在该公约上签字,签字155个国家。

宗旨和任务
解决投资纠纷国际中心的宗旨和任务是调节和仲裁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纠纷,从而使国际投资更多地流向发展中国家。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其组织机构由行政理事会、秘书处、调停人小组和仲裁人小组组成
行政理事会及其职责
秘书处
调停人小组和仲裁人小组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行政理事会及其职责
行政理事会由各缔约国各派代表一名组成。

如果没有相反的任命,会员国的代表由会员国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理事兼任
行政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通过该中心的行政和财政条例
通过采取调停和仲裁的程序规则
批准同世界银行达成的关于使用其行政设施和服务的协议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行政理事会及其职责
确定秘书长和任何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
通过该中心的年度收支预算
批准关于该中心活动的年度报告
此外,行政理事会有权设立它认为必需的委员会以及执行它确定为履行规定所必需的其他权力和任务。

世界银行行长为行政理事会的当然主席,但在解决国际争端时无表决权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秘书处
以秘书长为首的秘书处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

秘书长与副秘书长由行政理事会主席提名,经该理事会2/3多数票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6年,可以连任
秘书长是中心的法律代表和主要官员,依照规定和条例处理中心的行政事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职责应避免执行任何政治事务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调停人小组和仲裁人小组
调停小组和仲裁小组负责调停和仲裁事务
小组成员由成员国指派合格工作人员组成
行政理事会主席指派在小组服务的人员时,应适当注意保证世界上各种主要法律体系和主要经济活动方式在小组中的代表性
小组成员的服务期限为6年,可以连任
调停小组或仲裁小组工作人员中的一个人可同时在两个小组服务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豁免与特权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豁免和特权表现在:
中心及其财产和资产享有豁免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
主席、行政理事会成员、调解员、仲裁员或委员会成员以及秘书处的官员和雇员的履行其职
责时的一切行动,享有豁免法律诉讼的权利
中心的档案不论在何处均不受侵犯
中心的财产和收入,以及公约许可的业务活动的交易,免除一切税捐和关税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因直接投资而生产的,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

四、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与仲裁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调解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调解程序:
请求调解
组成调解委员会
调解过程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解与仲裁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程序和调节程序:
缔约国或其国民就争端提起仲裁请求
中心负责组成仲裁庭
裁决
裁决的效力
仲裁费用和仲裁地点
第五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基本概况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中国的业务活动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基本概况
成立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成立于1988年,是世界银行集团中最新的成员,目前已有165个成员国(2005年6月)
主要目的
是架起一个“投资者安全网”,鼓励外国直接投资流人其发展中成员国
宗旨
鼓励生产性的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的流动以及资本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相互流动,从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并以此补充世界银行集团其它成员的活动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基本概况
活动
该机构主要通过为投资提供担保,防范非商业风险如征收、战争、内乱、违反合同等,鼓励外国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投资,使投资活动能正常进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还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以帮助各国获得有关投资机会的信息,提高投资中介人的能力,提高投资的分析决策能力,传播有关投资机会的信息
和世界银行的关系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拥有自己的业务和法律工作人员,属于在法律上和财政上独立于世界银行的实体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活动的主要内容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主要活动内容是提供担保和政策与咨询服务。

该机构对以下4类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
由于投资所在国政府对货币兑换和转移的限制而造成的转移风险
由于投资所在国政府的法律或行政行动而造成投资者丧失其投资所有权、控制权的风险
在投资者无法进入主管法庭,或这类法庭不合理的拖延或无法实施这一项已做出的对他有利的判决时,政府撤销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而造成的风险
武装冲突和国内动乱造成的风险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中国的业务活动
中国作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会员,得到了该机构的多方面支持
为了支持中国的“走出去”战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2005年6月与财政部、中国进出口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共同召开了一个研讨会,计划通过几种方式开展后续活动
首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正在与世界银行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简称FIAS)合作,对中国的境外投资进行调研分析
此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最近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新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

该谅解备忘录的目的是扩大双方的合作,特别是在提供项目共同保险和再保险领域扩大合作,支持中国的对外投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中国的业务活动
双方确认的主要合作内容包括:
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之间建立更好的沟通和信息交流
组织承保和再保险业务培训班
共同努力开发拓展希望进行境外投资的中国企业
以具体承保业务为主进行人员交流
成立一个技术小组,研究文件协调等问题
第六节世界银行与IMF的关系
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联系
二、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联系
一、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法律联系
世界银行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是在1947年11月同联合国正式签订协议固定下来的由于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1945年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同时成立的姊妹组织,因此它们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和共同目标,其共同奋斗目标是促进成员国经济持续增长和发展在法律方面,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中规定:“任何会员国在丧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资格三个月后,即自动丧失其为银行会员国的资格,除非经银行总投票权四分之三的多数通过允许该国仍为会员国”
二、世界银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联系
业务侧重
世界银行注重长期发展,而国际货币基金则关注短期平衡
应特别提出的是,在1966年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订立了《合作指南》,此后还进行定期检查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联系表现为以下内容:
就双方有利害关系的基本政策问题和国别政策问题保持广泛的联系和接触,共同编制国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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