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质异常处理及不合格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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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异常处理和不合格品管理办法
1.目的:
1.1 为有效的控制不合格和品质异常的重复发生消除产生不合格品的隐患。
2.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制造过程出现品质异常和不合格品的评审及处理
3.定义:
3.1 不合格:不符合合同、标样、图纸、状态、公差、技术条件或其它规定的技术文件的要求。
3.2 不合格品:任何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指标不符合合同、标样、图纸、状态、公差、技术条件或其它规定要求的产品。
3.3 轻度不合格品:指不构成对产品功能和使用造成影响的产品。(按正常工艺经后道加工后,仍能符合标准要求)
3.4 严重不合格品:指构成对产品功能和使用造成影响的产品。(必须改制或已无加工价值)
3.5 重大质量事故:指某产品在生产过程出现:经济损失达30000元以上批量不合格。
4.指导文件:
4.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5.职责:
5.1 品检部负责提报异常与不合格;制造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品工部负责制订对策措施。
5.2 制造部负责按评审意见处理不合格品(包括处置过程中做好不合格品的隔离、标识,记录、信息传递)。
5.3 品工部负责提供返工(修)作业指导书
5.4 品检部负责对返工、返修产品进行确认;
5.5 各责任单位依不合格品评审得出的结论进行原因分析和纠正、预防措施,品检部进行措施验证。
6.工作程序:
6.3.检验员应在《不合格品(异常)处理单》注明(如属成品则记录其责任工序):
6.3.1 该产品的生产班组、日期、带班师傅、操作工等;
6.3.2 产品代号、工序名、状态、流程卡号、本批产量等;
6.3.3在不合格品特征描述栏目中注明5w2h。
6.4 对不合格品评审处理:
6.5.1.1品检部品质主管在收到《不合格品(异常)处理单》后应在4小时内签署处理意见后研发中心、品检
部等部门进行评审,各相关评审部门应对影响产品质量的诸要素进行分析和判断后,提出对不合格品的处理意见,并填写在《不合格品(异常)处理单》相关栏位,具体要求如下:
(A)品检部门接到质量信息后,应对所发生的质量问题4小时内作追溯性分析,分析产品的原始记录,分析
产生的原因。隔离由此原因而引起的半成品、成品。并对一些相对简单由员工主观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直接进行判定,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和处罚意见;反之,对一些相对复杂、由工艺设计原因引起的、重复发生的、品质部门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提高的质量问题由制造部、品工部、项目部等相关部门分析;对一些会影响客户交货的质量问题,品检部门应即刻反应,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纠正预防措施。(B)研发中心开发部接到质量信息处理单后,根据品检部门提供的原始记录与分析意见,仔细核对控制计划,
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纠正预防措施,持续改正产品工艺、控制计划及PPAP。在8小时内完成。对于一些技术部门还是难以判定或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被验证是无效的质量问题,提请开发总监/常务副总处理。
(C)开发总监/常务副总根据品检部门、品工部、开发部、制造部门意见,在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对于一
些涉及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质量问题,在发生后的1小时向总经理进行汇报。
6.5不合格品的处理:
6.5.1对不合格品评审处理后,品检部将处理单分发相关部门,对不合格品按处理单意见进行挑选、返工、报废处理。
6.5.2各个生产工序中的少数报废品,由检验员清点、核实并记录后,统一放至各车间的红色废品盒内,每天由专人予以清理。
6.6纠正措施:
6.6.1品检部负责对责任单位的纠正和改进措施落实的每一步骤予以监控,在责任单位的纠正措施均已落实后,品质主管应对纠正后的产品质量和纠正前的产品质量进行分析,若恢复到正常的质量水平或达到标准要求,则可给予结案,若认为还有尚待纠正或改进时,可依《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规定进行处理。
6.6.2 若在对不合格品评审处理中,需从技术更改方面进行彻底纠正,则应依《过程更改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6.6.3让步放行:让步放行,应由质保中心总监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按《过程更改控制程序》规定执行。
前言
本制度为规范公司“不合格品控制”而制定
本制度于2007年第一次修订
本制度由公司质保中心品检部提出
本制度由公司质保中心品检部负责起草
本制度由公司质保中心品检部负责归口
本制度由打印、校对、共印份本制度主要起草人:
本制度审核人:
本制度批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