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合法资质审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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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合法资质审核的规定
1、目的
对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合法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杜绝走票、挂靠现象,确保购进药品与购进渠道真实合法合格。
2、范围
适用于所有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合法资质的审核。
3、职责
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内容
4.1 供货单位合法资质审核
4.1.1 质量管理部应会同采购部对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进行审核,通过电话联系或查询相关政府网站的方式,核实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资质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1.1.1 《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1.1.2 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4.1.1.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1.1.4 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4.1.1.5 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4.1.1.6 《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1.2 实地考察
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实地考察供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如有必要由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和采购部人员一同前往供货单位处进行实地考察。
4.1.3 审批
供货单位的资质材料经质量管理部审核合格并经公司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建立档案。
4.2 销售人员资格的审核
4.2.1 采购部负责通过电话联系供货单位的方式确认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身份,并确证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与其本人的一致性。
4.2.2 采购部应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4.2.2.1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2.2.2 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4.2.2.3 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4.2.3 质量管理部通过到南宁市药监网查询“药品销售人员审核登记汇总表”中供货单位标注的项目,核对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企业名称、被授权人姓名、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4.2.4 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格经质量管理部审核合格后,所留存的资料归入首营企业资料档案。
4.3 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档案应及时更新,保证合法资质持续有效。
销售出库复核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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