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FS_CNJ_出口冻肉用鸡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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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_FS_CNJ_0356出口冻肉用鸡检验规程

MM_FS_CNJ_0356

出口冻肉用鸡检验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出口冻整只鸡和分割鸡肉。

2.术语

2.1.整只鸡

去掉羽毛、头、颈、爪和内脏后鸡的胴体。

2.2.净膛

鸡去掉内脏,只留肺和肾称净膛。

2.3.半净膛

将整理后的心、肝、肺和颈置入净膛鸡腹腔内称半净膛。

2.4.精加工

将鸡翅、胸肉和腿肉再切割或制成肉串等产品。

2.5.冰鲜

经冷却后的鸡肉,肉温在-1~1℃时,即装运出口的产品称冰鲜。

3.技术要求

3.1.原料

活鸡由农业部门出具检疫证(证明来自非疫区,接种疫苗在送宰前30 d进行,和鸡群健康)。

自身具备种鸡饲养,商品鸡饲养,饲料加工和屠宰冷冻为一体的系列化生产企业或具备一定规模并有严格管理制度的饲养场提供出口原料。

出口原料来自肉用鸡型,发育良好,饲养日龄不超过60 d,饲养全过程按兽药使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并在送宰时交付兽药使用记录单(卡)。

鸡群送宰前断食12~24 h,宰前3 h停水。

宰前检验和待宰期间发现传染病时,按国家颁布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处理。并封锁现场,向当地兽医防疫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宰前检验发现疑似传染病的鸡只应隔离观察24 h。

3.2.加工

宰杀部位准确,放血充分,烫池温度59±1℃,时间至少60 s,去毛洁净,鸡体无烫生、烫熟现象。

取脏时防止断肠和胆囊破损,对粪污、胆汁污染、放血不良等不符合出口原料的鸡,随时摘离生产线,不准进入下道工序。

冲洗要有足够的水量和压力,逐只冲洗鸡体内外。

水冷或风冷的温度均在0~4℃,预冷至少30 min以上,胴体中心温度不高于10℃。(水冷中,鸡与水的比例是每只鸡1.5 L水)。

分割间温度控制在18℃以内,操作时分割部位准确,块形(串)整齐。

从宰杀到真空包装入冻结,时间不超过2 h。

3.3.品质指标

鸡体发育良好,肉质新鲜,色泽气味正常,体表洁净,无残留毛根黄皮和杂质,无伤斑、淤血、炎症及其他病变。

整只鸡(包括净膛和半净膛)胸腹腔内无残留内脏(肺、肾除外),骨折、胸骨脊变形不得做整只鸡,摘除胸腺、甲状旁腺、残留气管和食道。

半净膛鸡需将加工整理后的心、肝、肫和颈装入聚乙烯袋,置入鸡腹腔内。

鸡翅:从肩关节割下,允许整修翅尖外伤,但不得超过腕关节。

鸡腿:肉与骨,皮与肉不得分离,皮肤与肌肉不得有淤血斑(个别皮肤出血点允许修除),骨折和畸形不得做带骨鸡腿。

去骨鸡腿肉:无碎骨软骨,修除多余的皮、脂肪、白色筋键(包括青黑附关节皮),无淤血、炎症、皮肤出血点等。

鸡胸(胸大肌):修除多余的皮、脂肪,无淤血、炎症,胸皮与胸肌大小相称,块形完整、无破损。

去皮鸡胸肉:去皮,皮下肌肉无烫白现象,其他要求同鸡胸(胸大肌)项。

鸡小胸肉(胸小肌):条形完整无破损。

精加工的鸡肉(块、串):重量准确,形状整齐。

鸡副产品:

心:去包膜和血管,洗净心内血块。炎症和肿大变形的不做出口原料。

肝:肝叶完整(允许局部修除),色泽正常除去胆囊和结缔组织,无病变。

肫:切除腺胃和肠管,修净脂肪,在腱镜一侧切开剥除角质膜(鸡内金),洗净,无病变。

爪:无残缺、外伤和青灰爪,去掉角质膜和趾壳。

鲜冷分割鸡:加工要求与分割鸡相同,真空包装后置速冻库,鸡体中心温度-1~1℃出库,装运时集装箱温度0~2℃。

3.4.冷加工

冻结库温度-35℃以下,产品在24 h内中心温度-15℃以下,方可转入冷藏库。

冷藏库温度保持-20~-18℃。

出口产品冷冻库温度应使用温度自动记录装置控制。

出口产品不得进行二次冻结。

贮存鸡产品的冷藏库,不得同时存放异味商品。

3.5.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对可能使产品卫生质量造成危害的生产加工环节,确立关键控制点,并制定控制措施。

控制点应定期进行危害分析,抽取的检测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检测结果必须准确,记录齐全。

4.过程简述

4.1.检验

4.1.1.宰前检验

检查检疫证、用药卡和出证日期等。

逐群检查活鸡外观状态,对可疑病鸡应进行隔离或剖检,确诊健康无病方可进入待宰间。

途死和库死鸡只,应逐只剖检,查明原因,严格处理。

确诊健康鸡群,由卫生检验人员签发准宰通知单。

4.1.2.宰后检验

胴体检验:观察皮肤色泽是否正常,肌肉有无弹性,有无放血不良、外伤、溃疡、淤血、出血点、污染及其他病变。

内脏检验:取出内脏(与胴体相连)观查色泽是否正常,检查心、肝、脾、胃、肠有无肿胀、肿瘤、坏死、出血点及其他病理变化,必要时切开脏器检查。

胸腹腔检验:使用扩张器逐只插入腹腔,并用手电照身,检查肺、肾和腔内有无病变、杂质及污染等。

4.1.3.疫病处理

宰前宰后病鸡处理均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执行。

宰前宰后检验和处理均应详细记录备查。

4.1.4.成品和半成品检验

4.1.4.1.抽样

抽样方法:出口产品应在货物各个不同的堆放方位,抽取所需数量的样品。半成品在生产过程中随机扦样。

抽样比例:冻品以同一品种和规格为1批,以100箱为基数抽取3箱,超过100箱,每增100箱增抽1箱,不足100箱按100箱计。

缓化检验:在检验冻品发现问题时可抽本批产品2~3块(只)缓化或蒸煮。

4.1.4.2.感官检验

外观和色泽:在光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色泽正常。

肌肉脂肪组织状态:手触和目测。具有肌肉正常之弹性。

气味:嗅觉。气味正常无异味。

煮沸检验:按GB 2710检验。

4.1.4.3.理化检验

兽药残留检验:按SN/T 0212.1,0212.2,0212.3检验。

农药残留检验:按GB 2795检验。

抗生素残留检验:按SN 0179检验。

新鲜度检验:按GB 2710检验。

其他如激素、重金属以及合同有具体规定的检验项目按国家有关检验方法测定。4.1.4.4.微生物检验

按SN 0168,0169,0170,0172和国家有关方法检验。

4.1.4.

5.温度检验

仪器:使用温度计为±50℃非水银柱普通玻璃温度计或其他显示测温仪器。

测定:直径略大于测温计0.1 cm的工器具,将测温计深入肌肉的中心部位,时间至少3 min,确定肉的温度。

测温仪器均为国家计量部门鉴定性能合格。

4.1.4.6.包装检验

外包装符合GB 5033规定。内包装符合GB 9691规定。

包装按规定说明标记、规格、重量、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及生产企业。

内外包装清洁、坚固、干燥、无霉、无异味、无破损、字迹清晰、封口良好。纸箱禁止使用铁钉和铁卡。

4.1.4.7.重量规格检验

各种规格重量均按合同、信用证条款要求和有关规定检验。

4.2.判定规则

4.2.1.出厂检验按生产日期、批次抽样检验,经检验符合技术要求的,出具厂检验合格单方准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4.2.2.根据本规程或出口合同条款判定合格与否。

4.2.3.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报验人员要求复验时,允许复验一次,但要进行返工整理,并提供整理记录方准进行。

4.2.4.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凡属有碍食品卫生的不得复验。

4.3.贮存、运输

4.3.1.贮存库卫生、清洁、干燥、无异味。

4.3.2.产品按生产日期分类堆放,批次清楚,先进先出,产品离墙壁50 cm,离地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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