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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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服务规进行约定。)
(二)甲方的义务
1 、坚持合理规划布局,有效配置线路资源,保障线路正常 经营,及时进行车辆运营登记;
2 、加强市场监督,制定城市公交行业的市场规则,协调有 关部门改善公交市场运营环境,打击非法营运;
3 、协助相关部门核定乙方经营成本,提出合理的价格标准 和调整意见或实行成本规制补贴或补偿意见;
(二)乙方的义务
1 、遵守国家、省或本行政区域政府及公交管理部门制定的 有关公交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 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
2 、接受公交管理部门对运营服务工作的检查执法,如实提 供线路运营数据和相关资料;
3 、接受乘客监督,受理乘客投诉,并将结果向甲方报告;
4 、依据经营授权的线路、里程、时间、站点、班次、车型、 车辆数,提供持续、稳定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中断线路运营, 确保运营车辆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
(2 )疏于管理,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3)未经甲方批准或同意, 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的;
( 4 )未经甲方批准,获取线路经营后在规定的时间未组织 运营, 或擅自停业、 歇业或长时间停运达 3 次以上、 严重影响公 众出行的。
(二)线路运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终止线路经营的, 甲方协助乙方, 由乙方负责对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安置处理;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方:
(盖 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月日
第八条 线路运营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若需变更合同容,双方须在共同协 商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或签订补充合同;
(二)甲方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总体规划的要求, 确需变更 本合同的容(线路走向、营运里程、停靠站点等)的,乙方应当 尊重并予执行,但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理利益。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线路运营合同的解除
4 、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向甲方申请办理有关运营手 续;
5 、要求甲方公开有关公交行业政策法规,监督甲方的办事 程序和结果;
6 、向甲方提出制定行业政策有关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7 、乙方向乘车人收取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承运车费,并可根 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市民的消费增长幅度、 物价指数, 向公交管理 部门和物价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经批准后调整票价。
6、监督乙方车辆广告、站台 (站点 )广告按行业相关管理规 定发布;
7 、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双方约定,乙方在运营中车辆有以下 违规情况的, 甲方可根据实际约定服务质量标准和违约条款对乙 方进行处罚:
( 1 )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 的,或越级上访、群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通报批评,直 至收回终止违规线路或车辆运营;
省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
甲 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
邮编: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
邮编:
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公交”)行业建康稳定 发展,公平合理地配置和监管公共资源,根据《省城市公共发展 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合同条款。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 甲方授予乙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以下简称“线路经营”) 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签订《线路运营合同》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如下:
1 、在本合同有效期,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提 出书面申请, 甲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三个月做出答复, 同意乙 方解除合同的,线路经营终止;
2 、本合同有效期,如出现下列情况,情节严重的,甲方有 权提前解除运营合同:
(1 )服务质量不达标,拒不按公交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 改或线路运营年度考核结果累计 2 年以上不合格的;
第六条 线路经营的延续
(一)线路经营期限届满 3 个月前, 乙方可与甲方协商续签 《线路运营合同》;
(二)甲方应对乙方线路经营的服务质量、经营管理状况, 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准予延续的, 须重新签订运营 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直接授予等方 式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七条 紧急调用与处置
(一)因公交规划调整,城市建设、交通管制、客流需求, 以及不可抗力而需要变更起止站点或途经站点, 乙方应服从甲方 调整安排;
(二)遇有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 乙方应该当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三)依照前款规定调用乙方运营车辆, 在突发事件结束后 应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及 时申报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乙方补贴或补偿。
社会评价可邀请乘客代表、 行风监督员、 新闻媒体等方面人 员参加,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
(三)行业综合考核主要容:
1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和标准情况;
2 、服务质量承诺的履行情况;
3 、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 、服务投诉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5 、运营车辆的车况与日常维护情况; 6 、定期进行统计核算与按规定报送情况。
5 、发生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影响线路正常运营时,应及 时告知甲方作好衔接工作和应对措施;
6 、按照甲方要求推广运用先进技术,组织和参与行业文明 创建、优质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及应急保障任务;
7 、乙方需履行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优惠乘车的义 务。
第四条 线路经营年度考核
(一)甲方应建立和完善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 组织考核。
3 、对乙方的年度生产计划实施情况、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 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对车辆整洁合格率、 车厢服务合格率、 发(行) 车正(准)点率和运营里程、运力配置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4 、因城市道路建设、维修和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突发事 件等原因,致使线路无法通行的,及时对线路实施调整;
5 、指导督促乙方开展线路文明创建、优质服务、社会公益 活动,指令性应急保障运输;
第一条 特许经营容及期限
(一)甲方授予乙方线路经营的城市公交线
路,
首站

末站
,运营车辆为
辆(车
辆浮动比率控制在
%),线路走向
(或示意图) 、
站点
个、里程
公里,票制
,票

元。首末班车时刻、车辆数及车牌号、
具体站点名称及价格等见附件。乙方不得私自更改附表载明的
容,确需调整时,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甲方授予乙方经营期限为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即
(三) 乙方需在甲方为运营车辆办理 《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运 营登记》 ,从业人员须通过公交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公交企业组 织的知识考核。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执行国家 、省有关公交的政策法规, 监督乙方经营行为, 并对乙方的各种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2 、组织对乙方服务质量信誉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 的企业责令整改, 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是否延续的依据之一; 调整 每年的线路运营服务评议考核标准, 调查并及时处理乘客对乙方 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履约双方发生争议的, 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也可提 请市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解除与变 更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合同含附件、未尽事宜,双方对本合同容的变更或 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但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变更和补充 的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2)不按规定的时间发车或提前收班的, 或不及时报站的; ( 3 )拒绝免费乘车人员上车的,向免费乘车人员收取车费 (或要求刷卡),擅自上涨票价的,未在规定的公交站点停车上 下客的;
(4)车容车貌不达标, 车乱贴乱挂以及垃圾未及时清理的;
( 5 )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运营服务标志的,未在运营车辆 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4 、新建完善公交场站,保持运营公交站点设施完整并及时 进行维护;
5、指导、 督促乙方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持证上岗; 6、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 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 临时接管经营线路,协调处置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 ; 7 、及时传达有关公共客运政策法规和公众信息,落实税费 优惠政策,组织研讨公共交通有关政策; 8 、乙方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公共客运票价定价明显低于 营运成本, 或承担政府指令性、 应急保障运输任务, 政策性亏损, 甲方报请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补贴或补偿。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在授权的该公交线路上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获 取合法收益; 2 、使用指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线路站点或公交专用车道; 3 、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及按规定的补贴或补偿;
定期
(二)甲方应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GB/ T22484 )或按照《关于开展城市公交服务评价工作的通知》 (鄂 运物函〔 2013 〕3 号)要求,每季度对经营线路进行考核。考核 分为行业综合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 公交管理部门建立公交经 营者信用档案,对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2 、线路经营被实施接管的,由甲方或甲方指定者对乙方的 运营线路实施托管经营,保障公共客运不间断;
源自文库
3 、经营线路被甲方提前收回,或线路运营合同到期后未获 批准延期以及未重新授予线路经营的, 其运营车辆经评估机构评 估后,由甲方或指定的单位实施收购, 原有的从业人员由甲方指 定的单位择优录取,从业人员补偿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线路经营考核结果
甲方每年把对乙方的线路运营年度服务质量考核结果, 作为 衡量乙方企业运营绩效、 发放政府补贴、 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对于乙方在经营期限考核不合格的, 甲方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 进行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 甲方应建议当地财政暂缓公交补贴 或补偿的发放, 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情况通报, 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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