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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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PPT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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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不适应的3个表现)
在反腐败斗争伟大实践中,面临依然严峻复杂 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原有的行政监察体制存在 明显不适应的问题愈加凸显。其主要表现在三 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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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不适应的3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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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范围过窄
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 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导致出 现了公职人员犯罪有人管、违法无人过问的现象。 比如说以前对一个非党员身份的村主任、国企管理 人员,如果只是小贪小腐、不构成犯罪,想惩处就 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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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3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历史反复证明,党的领导是我们一切事业成功的 根本保证。监察法第二条开宗明义指出“坚持中 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国家立 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固定下 来,也为党在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条件下实施自 我监督提供了全新的法律武器。
(一)
明确了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性质
二是关于监察机关的性质
中央明确提出,监察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 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监委不 设党组、不决定人事事项,本质上就是党的工作机构。为什么 要强调监察机关的政治性?我理解,这是由监察机关的职责决 定的。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与党章规 定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相呼应,纪委监委排在第一位的 职责、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既有区别,但更多的是内在的统 一和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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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3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二是补齐监察制度短板,构建集中统一、 权威高效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主要表现在“一个统一”“两个全覆盖”“三者相衔接”。“一个 统一”,就是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我国80%的公务员和 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必须统一于党的领导下,这也是反腐败工 作的根本原则,是方向性问题。“两个全覆盖”,就是实现了“用 纪律管全党”和“用法律管全体公职人员”的全覆盖。“三者相衔 接”,就是实现了纪检监察、执法、司法机关三个方面的有效衔接, 攥紧拳头反腐败,工作更加高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课件

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3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一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
历史反复证明,党的领导是我们一切事业成功的 根本保证。监察法第二条开宗明义指出“坚持中
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通过国家立
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固定下 来,也为党在全面领导、长期执政条件下实施自 我监督提供了全新的法律武器。
监察法明确了哪些重点内容
明确了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二)
1、坚持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 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法第四条也做了同样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 权,“依法”是前提,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和监督。强调“独立”主要是为了排除监察工作受到非法干扰, 但并不是说所有的监察工作,都由监察机关“单打独斗”,反 腐败工作不可能靠某一个机关完成,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 全社会共同参与。所以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 助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监察法明确了哪些重点内容
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
(六)
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三 是 留 置 有 三 道 报 批 程 序
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
报请上一级监察机关审批,县报市、市 报省、省报国家
监察法明确了哪些重点内容
怎样贯彻实施监察法
(三) 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最“靓丽”的名片, 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总书记强调,作风问题抓一抓就会好 转,松一松就会反弹。并强调中央八项规定不是只管5年、10年, 而是要长期坚持。但就是在这样的高压态势下,仍然屡禁不绝,并 且有反弹回潮隐患。2017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 题近5.1万起,比2016年增长24.9%。我市2017年共查处违反中央八 项规定精神问题169个,处理21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2人,其 中县处级干部12人。从表现形式看,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 规配备使用公车、楼堂馆所违规、违规发放津补贴、大办婚丧喜庆, 包括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在我市样样都有。监察法出台后, 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也是监察法的管辖范围。 并且对“四风”方面的问题,今后只会越来越严。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监察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中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于2018年3月20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主要规定了全国监察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审查调查程序、权力运行机制、案件处理方式等内容,旨在加强反腐败斗争和保护公民权利。

以下是监察法的若干重点条文解读:第三条: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依法独立、公正、公开、高效。

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必须保证独立、公正、公开、高效。

其中,“独立”要求监察机关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公正”是指监察机关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办案,不得有偏袒之嫌;“公开”要求监察机关及时发布信息、向社会公布情况;“高效”要求监察机关依据法律程序迅速高效地处理案件。

第四条:监察机关实行立案调查制度。

立案调查是指接受举报、投诉、控告等事项,组成专案组,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

监察机关实行立案调查制度,是指监察机关必须在接到举报、投诉、控告等事项后,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取证活动,形成调查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

这样可以防止案件被漏查、错查、误判。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行贿等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开展监察调查工作,同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行贿等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开展监察调查,同时将有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存在行贿、受贿等涉及现行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进行独立、公正的刑事审判。

第九条:监察机关在执行监察职责时,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或者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纪委、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

监察机关在执行监察职责时,如果发现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或者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纪委、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

这样可以实现不同监察机关之间的适度协作、相互补充。

解读《监察法》._图文

解读《监察法》.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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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颁布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 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 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 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 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 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 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法条】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 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 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 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 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行政监察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行政监察的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行政监察的基本法律)范本一:一.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关及其设置二.行政监察的基本和职权三.信访工作第一章信访工作的组织体制和职责划分第二章接待访问和受理信访事项第三章处理信访事项第四章监察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四.行政监察五.监察程序第一章监察活动程序的基本规定第二章特种监察程序的规定六.监察机关的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基本规定七.监察机关的组织系统和内设机构八.监察机关的人员管理和纪律教育九.监察机关的财务资产和人事管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监察:指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性、守法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督的活动。

2.行政机关: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

3.机关及其设置:指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

4.行政监察的基本和职权:行政监察机关所具有的从事行政监察工作的基本和职责。

5.信访工作:指人民群众通过适当途径提出对行政监察机关提供监督的请求。

6.信访工作的组织体制和职责划分:指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的组织和工作职责的划分。

7.监察活动程序的基本规定:指行政监察机关在进行监察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8.特种监察程序的规定:指在特定情况和特殊对象的监察活动中所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9.监察机关的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基本规定:指监察机关在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时所遵循的基本规定。

10.监察机关的组织系统和内设机构:监察机关在执行职权和履行职责时所设置的组织系统和内设机构。

11.监察机关的人员管理和纪律教育:指监察机关对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纪律教育的制度和措施。

12.监察机关的财务资产和人事管理:指监察机关对财务资产和人事管理的制度和措施。

范本二:一.总则第一章总则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机关的设置及职能划分二.行政监察的和职权三.信访工作第一章信访工作的组织和职责划分第二章接待和受理信访事项第三章办理信访事项第四章监察信访工作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四.行政监察五.监察程序第一章监察活动的基本程序第二章特种监察活动的程序六.监察机关的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基本规定七.监察机关的组织系统和内设机构八.监察机关的人员管理和纪律教育九.监察机关的财务资产和人事管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监察:指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合法性、守法性和廉洁性进行监督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解读国家监察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该法通过对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来保证国家机关的廉政和政策的实施。

该法的出台,为我国反腐斗争提供了新的制度性保障,也为我国政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国家监察法的核心在国家监察法的核心框架下,监察机关成为了公职人员的最终监督者。

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审查,包括违反纪律和法律的行为。

监察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不当的公职人员进行制裁。

财产调查也是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他们可以调查公职人员的私人财产情况,通过财产调查来发现隐藏在财产中的潜在问题。

监察机关设立多个等级,从国家级监察机关到中央和地方级别,这些机关都拥有不同的职权和功能。

也因此,在国家监察法的影响下,我国公职人员的违法现象得到了更好的惩治和抑制,公正和廉洁的行政环境得以保持和构建。

国家监察法和反腐斗争国家监察法应运而生,是当前中国反腐斗争的重要成果之一。

反腐斗争是中共19大之后推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加强政治纪律建设,加强制度约束力度,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通过反腐斗争的实施,能够维护社会公正,保证廉洁政治环境的建设。

而国家监察法的出台,为反腐斗争的深入实施和全面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该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权和功能,使反腐斗争从政治口号变成了真正的法律实施,从而增强了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并且,国家监察法也明确了公职人员和监察机关在实践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监察机关进行了相应的制约和补充。

国家监察法对政治制度的深化国家监察法的出台,还为我国政治制度的深化和完善提供了重要支撑。

法律的国家化也意味着行政机关的正规化和法制化,使政治透明度得到了官方确认,同时也降低了对国家机关违纪行为的容忍度。

这符合中国政治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的大方向,既可以保证国家机关透明化、法制化,又可以提高公职人员的透明度和exi待公开性。

此外,国家监察法还对公职人员选拔考核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对有利于我国政治制度的进一步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解读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学习解读PPT

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重要保障
全面监督
我国目前正处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攻坚时期,众多 国家机构依法高效履职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加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权力行使的全面 监督,无论是出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还是回应
人民群众对廉洁高效政府,清正廉洁政治生态的渴望,
都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监察法
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一是接受人大监督。 二是强化自我监督。 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 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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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法
关于《监察法》中的10项时限规定:
1、与案件无关的冻结财产的解冻时间(查明后3日内) 2、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查封、扣押的财务、文件解除查封、扣押时间(查明后3日内) 3、经批准后的技术调查措施有效时间(3个月+3个月+…) 5、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时间(24小时内) 4、留置时间(3个月+3个月) 6、补充调查时间(每次1个月,2次为限)
国家监察法
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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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监 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五条)。
监察委设立背景和意义
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国家监察法”重点条款解读

“国家监察法”重点条款解读

“国家监察法”重点条款解读2018-04-09 16:31 审核人:解读一:规定了监察的对象范围,包括全部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法条】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解读二:具体列举了公职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几乎涵盖了全部领取国家财政工资的管理人员。

【法条】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解读三: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包含监督、调查、处置等【法条】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解读四:规定了监察的权限和措施等,实际上相当于赋予了监察委刑事侦查权及侦查手段和措施。

新编《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名师精品资料

新编《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名师精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 年3 月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 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

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

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

(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

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

(二)反腐力量分散。

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

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

改革后,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纪蹲监狱”等问题。

改革思路:建立两大反腐治理体系,行使依规治党(纪委专责)和依法治国(国家监察委专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责,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二、立法的目的意义(《监察法》第 1 条)为了贯彻落实上述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为了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为了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因此才通过宪法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进而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实施的一部法律,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遵守,以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此法正式发布于2015年10月28日,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颁布。

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名称,共分20章,包括734条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主要内容是确定监察机关的组织、职权、职责,以及监察行使方式等。

根据监察法,除国家机关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法定的专业性监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构。

监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拟定监察规则和查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调查行政机关下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违法行为;对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开展监察活动;举报和处理违法案件;建立和完善行政监察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宗旨是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建立和完善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它为行政监督和以法律为依据的司法责任奠定了基础,并保障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超越职权限制和规定,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一、对新的《监察法》有新的理解1.《监察法》是我国推进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

它既明确了监督体系设置的根本目标,也阐明了此类设置的基本原则及机制,体现了“法治”思想和“党管党”方针,在深化改革开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和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增强政府公信力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监察法》明确了各类监督职责,既强化了党的领导下的国家机关的行政监督权,又构建了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体系,以更加科学有效的手段及机制保证党的组织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会道德主导能力、社会自我约束能力及其他监督和检验功能,有助于真正建设社会公正、公平、文明的法治社会。

二、重新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1.实施条例是《监察法》的重要补充,具体规定了《监察法》的实施手段,在充分发挥《监察法》的功效的同时,也更进一步保障了其实施的质量。

2.实施条例分为《行政监察实施条例》和《司法监察实施条例》,切实规范了党政机关及法院司法监督工作,强化了一层监督、全面监督、适时监督、社会监督的内容,引导行政机关和法院科学发展方向,提升了相应实施工作的效率及质量。

三、对新的实施条例未来重要作用的认识1.这项实施条例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监督的作用,推动行政机关和法院抓好职责落实,更好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有效提升行政监督的负责性与权威性。

2.实施条例明确了党政机关和法院在处理行政行为及本身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行为时的职责,更加严格的监督制度将有助于给予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政监督对象应有的惩罚,进一步形成良好的反腐败观念和社会风尚。

3.实施条例将有助于更好地构建真正健全的监督体系,奠定法治常态,使能够有效履行党和国家对人民的统一领导、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监督的组织责任。

《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

《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

《中国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作者:子宣来源:《老友》2018年第06期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

这部法律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

本文对《监察法》部分条文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1.改革行政监察制度,意义重大该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设置监察机关,是对国家机构作出的重要调整,以往,全国人大依法选举产生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即“一府两院”,现在增加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形成“一府一委两院”。

2.确立了监察机关体系该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全国监察机关共分四级,乡镇不设监委,将来监委可以在乡镇设派驻机构。

3.明确了监察对象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审议历程2021年21年六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展了审议。

2021年21年十一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6]2021年21年三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4] 2021年21年三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内容解读解读一2021年21年十一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视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

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才能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历、稳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指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指导。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指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视的重要举措。

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表达坚持党的指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

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

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进展监察,实现由监视“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视“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视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

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穿插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将理论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

开启监察体制改革新征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开启监察体制改革新征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开启监察体制改革新征程——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作者:卢健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8年第9期2018 年3 月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法的颁布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

监察法从立法到实施开启了国家反腐败立法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引领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的伟大实践。

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的建立需要坚持党的领导。

通过学习监察法,最突出的感受就是监察机关在行驶一切法定权利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

监察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即明确了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监察法进一步规定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宣示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体现了“四个意识”,彰显了“四个自信”。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有中国强盛、民族复兴、人民幸福。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作为国家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合署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人员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长春市二道区委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摆在首位,贯彻改革试点工作全过程,以领导到位、认识到位促进行动到位、改革到位。

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

以往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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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

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

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

(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

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

(二)反腐力量分散。

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

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

改革后,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纪蹲监狱”等问题。

改革思路:建立两大反腐治理体系,行使依规治党(纪委专责)和依法治国(国家监察委专责)、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和监察两项职责,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权力监督格局,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

二、立法的目的意义(《监察法》第1条)为了贯彻落实上述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为了以立法形式将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为了将改革的成果固定化、法治化,因此才通过宪法修改增加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进而根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读课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读课件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解读课件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是什么?
该法是中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于2018年3月20日正式
实施。

它是为了加强对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腐败现
象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 该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该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立和职责:该法明确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的组成、职责和权限,以及行政监察工作的范围和对象。

2. 行政监察程序和方式:该法规定了行政监察的程序和方式,包括监
察调查、听证、调解、处罚等环节,以及监察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
协作和配合。

3. 行政监察的法律责任:该法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和监察对象的法律
责任,明确了违反行政监察法规定所产生的后果和惩罚措施。

4. 行政监察的监督和评估:该法规定了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及公众参与行政监察的方式和途径。

- 该法对中国反腐败工作的意义是什么?
该法的实施是中国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 加强对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政府部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2. 建立健全的行政监察机制,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3. 加强公众参与行政监察的方式和途径,促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增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信心和动力。

4. 推动中国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发展,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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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 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 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 门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 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 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 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 (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 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 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 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 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一是, “国家公务员”的范围扩大,与修改前的 《行政监察法》关于“国家公务员”仅指行政机 关公务员的界定范围不一致。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将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 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纳入了监察对象范围。
三是,为保障监察机关更好地对监察对象执法、 廉政、效能情况实施监察,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和 纠风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有必要将这些职责写 入《行政监察法》。
➢ 一是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型。行政监察法律关 系主体范围主要包括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 对象。
➢ 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重叠性。违反行政 监察法,既可以由行政主管机关追究,也可以由 监察机关追究。
第七章、附则
附则共两条,一条是关于监察对象的补充规定, 一条是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
三、修改后《行政监察法》的六个亮点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 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 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 任的,予以立案;
➢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 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五章、监察程序
第三十条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 (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 (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 (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
查情况报告; ➢ (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
察建议。 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
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 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 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 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 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 (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 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 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 (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 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 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5、对监察机关的权限作了调整。
一是,《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概括性表述为“ 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 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二是,在《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增加规定了监 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的两种情形:
➢ 1、“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 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情形。
1994年初,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列为行政监察重大的 基本立法项目。
1997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04年9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2、修改背景。
修改前的《行政监察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行政 监察工作的现实需要。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 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规定了监察对象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以及监 察机关对申诉的受理、复审、复核、撤销和变更 等程序。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行政监察法律责任,除具有行政法律责任的一般 特征外,还有两个特点:
➢ (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 、检举;
➢ (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 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 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 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 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 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 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 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 完善了举报制度。 在法律上确立了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管理体制。 赋予了监察机关新的职责。 对监察机关的权限作了调整。 完善了监察处分的执行程序
1、 扩大了监察对象范围。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将“国家公务员”改称“公务员”。将《行政 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监察对象的规定及时上升并 整合到法律中。
四是,一些监察制度如监察机关的举报制度和监 察程序制度等,需要随实践的发展予以健全和完 善。
五是,近年来,行政监察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 好经验、好做法,如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 一管理等,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进一 步推动行政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3、修改过程。
2006年6月,监察部开始了《行政监察法》的修改 工作。
➢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 予以纠正的;
➢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
➢ (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 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6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 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行政监察 法〉的决定(草案)》。
6月25日,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二、《行政监察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行政监察法》包括总则、监察 机关和监察人员、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 机关的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 等7章51条,共5000余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解读
解读内容:
《行政监察法》颁布情况、修改背景 和修改过程
《行政监察法》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行政监察法》的六个亮点
一、《行政监察法》颁布情况、修改背 景和修改过程
颁布情况 修改背景 修改过程
1、颁布情况
1990年11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监察条例》。
2008年4月,监察部将《行政监察法(修订草案送 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经过广 泛征求意见和认真审查修改,形成了《行政监察 法修正案(草案)》。
2010年2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 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 正案(草案)》。
2010年3月至5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修 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以及立法调研等工作, 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第五十条将监察 对象进一步明确界定为以下四类:
➢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 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 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完善了举报制度。
➢ 2、“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 三是,增加一条规定,作为《行政监察法》第二十
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
多年来,我们一贯非常重视对举报人的保护,出 台了很多具体规定。《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也 具体规定了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保护举报人等制度。
此次修改《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监察机 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 ,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 当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 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 出监察建议:
➢ (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 (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 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 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 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监察工作的五条 原则:
➢ 一是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 二是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 三是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 四是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 五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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