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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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广西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城乡规划法的一个具体操作指南。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编制要求:明确城乡规划编制的主体、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等。

2. 规划审批程序: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包括材料的提交和审核流程、评估和审查程序等。

3. 规划实施管理:规定了城乡规划实施的管理办法,包括规划的监督和检查、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划更新和修订等内容。

4. 规划调整和变更:规定了城乡规划的调整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变更的申请、审批和公告等事项。

5. 规划评估和效果评价:规定了城乡规划的评估和效果评价的要求和程序,包括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效果评价的方法和指标等。

6. 责任和处罚:明确了违反城乡规划法和实施细则的行为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和行政处罚等。

7. 相关配套政策:规定了城乡规划法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其他相关政策和规定。

这些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城乡规划的管理和实施,维护城乡规划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发展的协调和有序。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版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版

目 录1 总则 (1)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2)2.1 建设用地范围确定 (2)2.2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2)2.3 建设用地使用强度 (4)2.4 建设用地绿地 (7)2.5 建设用地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8)2.6 建设用地交通组织 (9)2.7 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利用 (10)2.8 建设用地标高确定 (10)2.9 建设用地更新与改造 (11)3 建筑工程规划控制 (12)3.1 建筑工程使用性质确定 (12)3.2 建筑间距 (12)3.3 建筑退让 (15)3.4 建筑空间环境控制 (19)3.5 建筑设计控制 (20)3.6 居民私有房屋 (26)4 规划条件核实 (28)4.1 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竣工验收) (28)4.2 市政工程规划核实 (28)附录1 名词解释 (29)附录2 计算规则 (31)附录3 规划管理数据规范与要求 (36)附录4 本规定用词说明 (38)附图 (39)1 总则1.0.1 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1.0.3 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4 各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或设计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1.0.5 在下列情形下,本规定宜进行修订:1)国家、自治区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3)南宁市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管理制度)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壹、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修改为“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

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且能够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关联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且能够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且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

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2]58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5月27日南府发[200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宁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线网、广场、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场(站)客、货运场(站)、港口、码头、交通组织控制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

市政管线设施工程:(一)城市信息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邮政信箱、地下通信管网、现代通信网络系统、军用通信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微波通信通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二)城市能源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1、城市供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架空线、地下电缆线、高压电杆(塔)、变电站、变压器、开闭所、分接箱、配电房等;2、城市供水工程:城市供水管网、水泵站、加压站、水厂及其它供水设施等;3、城市供气、供热工程:城市管道燃气管网、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4、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正文:----------------------------------------------------------------------------------------------------------------------------------------------------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9月26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决定》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不另划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概述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是南宁市政府制定的一项城市规划管理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南宁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规定内容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1.人文关怀:注重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利益,以人为本,追求人与城市的和谐发展。

2.生态保护: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3.经济发展:充分利用城市资源,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4.文化传承:注重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推动城市文化多样性。

5.社会和谐:推动城市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民主。

6.城市安全:确保城市的安全和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城市规划的主要任务1.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2.规划细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规划细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规定城市各个区域和片区的开发和建设要求。

3.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土地利用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4.建筑控制规划:制定建筑控制规划,规范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容积率等要求,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风貌。

5.城市景观规划:制定城市景观规划,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宜居环境。

6.交通规划:制定交通规划,优化交通组织和流动,提高交通效率和安全性。

规定的执行机制1.规划主管部门:设立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城市规划工作。

2.规划编制和审核:规划编制要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由专业规划机构负责编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规划的科学和合理。

3.法律法规的支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城市规划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4.公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讨论和决策过程,提高规划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5.监督机制:建立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结论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为南宁市的城市规划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8.18•【字号】•【施行日期】1993.08.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行署)、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编制城市规划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专业规划。

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年度计划。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南宁市政府令第36号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南宁市政府令第36号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林国强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一、第二十二条“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分别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土地登记换证手续”修改为“私有房屋建设工程竣工后,须持有关资料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规划备案。

二、第二十七条“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施工供电、供水,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实施”修改为“对违法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和施工单位接到停止施工的通知后继续施工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南府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4〕1号2004年1月5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3〕25号)精神,切实端正城乡规划建设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端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明确城乡建设和发展重点改革开放以来,全市城乡建设发展很快,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但是,在城乡规划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规划编制水平不高、“重建设、轻规划”;擅自调整规划,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对历史文化名址和风景名胜区重开发、轻保护;城建档案不全、地形图测绘滞后;在建设管理方面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批准开发建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全市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

全市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要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文明与历史文脉的关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三者协调发展。

当前全市城乡建设的重点,是道路、桥梁、停车场、给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建设,商贸市场、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水平,改善人居环境。

二、依法编制和调整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对城市、镇、乡村建设发展的综合布局和调控手段,是发展蓝图和建设依据,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技术规定(修编稿)年版总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制度技术规定(修编稿)年版总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编稿)2009年版总————————————————————————————————作者:————————————————————————————————日期: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局部修订)(建议稿)南宁市建筑设计院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三章居住用地规划 (2)第六章旧区改建 (6)第八章建筑控制 (7)第十章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16)附录1 名词解释 (25)附录2 计算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并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调整条款。

第三条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在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在规划区外,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规定修订版自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旧版同时废止。

第三章居住用地规划第十五条居住区规划应遵循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的原则,居住区按户数或人口数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1的规定。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表3.1居住区小区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第二十四条居住区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3.6的要求。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3.6 项目计算单位数量所占比例(﹪)人均数量居住区规划总用地面积h㎡—其中居住区用地面积h㎡(100)—其中住宅用地h㎡()公建用地h㎡()道路用地h㎡()公共绿地h㎡()其他用地面积h㎡总建筑面积万㎡其中地上建筑总面积万㎡住宅建筑面积万㎡其中≤90㎡万㎡()90~120㎡万㎡()≥120㎡万㎡()公建建筑面积万㎡地下建筑面积万㎡居住总户(套)数户(套)居住人数人——户均人数人∕户 3.2 ——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净密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人——住宅建筑套密度(毛)套∕h㎡——住宅建筑套密度(净)套∕h㎡——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h㎡——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h㎡——机动车总停车位个—其地面停车位个—中地下停车位个—停车率﹪车位∕户备注:表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详见附录1、附录2.第二十五条(五)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含市辖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私有房屋,是指用于居住的个人所有或数人共有并依法享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

私有房屋建设,是指私有房屋的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等建设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满足城市规划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消防、人防、环卫、环保、文物古迹保护、房屋间距及其他规划要求。

第五条私有房屋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遵守城市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私有房屋建设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私有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请私有房屋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性质、景观控制、建设现状、宅基地状况、城市规划等因素确定是否允许建设。

第七条私有房屋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第八条根据下列原则,按城市规划要求对私有房屋建设进行控制:(一)近期已列入城市改造或开发并发布拆迁公告的区域,不允许进行私有房屋建设;(二)近郊农民私有房屋建设和在农村留用居住用地(即新村居住用地)内进行私有房屋建设的,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各项建设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三)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旧村庄的私有房屋改建、扩建、重建,原则上要进行旧村改造规划后方可按规划建设,保证村庄道路、房屋间距、层数以及村庄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四)下列区域内的私有房屋建设只允许按原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面积、层数进行改建,且严格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总高度不得超过14米(±0.000标高始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乡村规划制定第三章乡村规划实施第四章乡村建设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设施建设第三节村民住宅建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乡和村庄、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

第三条乡、村庄应当依法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县域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县域乡村布局、资源利用、设施配置和村庄整治。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四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以民为本、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乡村规划制定和实施、乡村建设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制定引导、促进乡村规划制定、实施以及推进乡村建设的具体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以及乡村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4•【字号】南府发[2003]6号•【施行日期】200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通知(南府发[2003]6号2003年1月14日)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开发区(旅游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2010年)已明确提出“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4158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

为了贯彻执行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的审批和管理,确保南宁市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城市规划区4158平方公里范围内所进行的规划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服从统一的规划管理。

2、为适应新形势的城市发展需要,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必须满足我市正在组织编制的南宁市综合发展空间战略规划的要求。

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编制规划并报南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规划一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若确需更改,必须报审批部门同意。

为了确保管理到位,由市规划局组织力量对规划区范围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

3、依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南宁市城市规划区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南宁市市区(2)邕宁县部分乡镇蒲庙、吴圩、那马、大王滩、那陈、良庆、伶俐等七个乡镇的全部,九塘乡的昆仑关文物保护区。

(3)武鸣县部分乡镇城厢、双桥、马头、里建等四个乡镇的全部以及大明山自然保护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南府办[2013]162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08【实施日期】2013.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3〕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乡镇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乡镇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关于统筹城乡改革推进城乡社会管理和行政管理一体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办发〔2011〕116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统筹城乡改革进一步做好农村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2〕100号)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各县区(开发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负责的辖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认识乡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一)做好乡镇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规划“龙头”作用。

乡镇规划是乡镇建设和管理的根本依据,是引导和调控乡镇发展的重要手段。

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管理,是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关键举措,是落实乡镇各项建设的现实需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从推进辖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乡镇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规划管理工作。

(二)做好乡镇规划管理工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需要。

避免因规划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引发的违法乱建、房屋采光纠纷等农村案件发生,要认真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切实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落到实处,做好批后规划管理监督。

【2019年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9年整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

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镇、自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镇以及贫困地区编制城乡规划。

第五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服务和引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必要时,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派出规划管理分支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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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作为一种政府权力表征的城乡规划行为,其合理与否,关系到城乡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有效实现;另一方面,城乡规划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对个人财产权及相关权益进行限
制的行为。

下文是广西南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
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
工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区、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的管委会依法承担本开发区内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
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置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的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三)行政村配备专职的规划建设协管员;
(四)制定完善的审批管理、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
的名单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委托书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
政府履行规划管理职责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采用基础测绘数据。

基础测
绘数据不能满足编制需要的,采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地形图、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其数据格式应当满足本市地形测量技术要求。

第六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和时序,优先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完善市政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改善居住条件。

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统筹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并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村民住宅建设向集镇和中心
村区域集中。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心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安排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交通相对便利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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