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PPT(共 5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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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PT课件
B、按份共有:处分时其他共有人享优先
购买权。
2021
1
区分所有概述
2、区分所有的基本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在德国法上称为“住 宅所有权”,法国法中称为“住宅分层所有 权”, 瑞士法上称为“楼层所有权”,英美 法中称为“公寓所有权”。日本和我国台湾称 为“区分所有权”,我国大陆学者一般采纳了 “建筑物区分所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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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部分和专有权
2、自用部分专有权和独有房屋所有权的 异同:
相同点:都是一种排他性支配权,表 现在: a、积极方面
b、消极方面
不同点:a、土地使用权共有
所有权
b、对房屋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拥有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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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部分和专有权
3、自用部分专有权的权利限制——物权法第
71条
区分所有人不得违反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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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相邻权的 比较
₣建筑物区分所有与土地使用权 按份共有
₣优先购买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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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部分和专有权
“最后粉刷表层说”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包 括至墙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最 后粉刷的部分。
该说的优点:弥补了空间说和壁心说的不足, 使区分所有人一方面得在自己专有部分上自 由装演,另一方面把境界壁最后粉刷以内的 部分视为共有部分,有利于整栋建筑物的管 理与维护。
该说的缺点:忽视当前区分所有建筑物系以 壁心为界线之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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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概述
4、区分所有的法律特征 a、是独立的所有权形式; b、有3种权利构成; c、权利主体的身份具有多重性所有权人(基础)+共有权人+成员权人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PPT课件
2021
(四)车位车库的归属
❖ 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 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 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 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 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 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 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 主共有。
2021
问题: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 理解:这种共有既不是按份共有,也不是共同共 有,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形态。具体有小区内全体 业主的共有、某一栋建筑物内全体业主的共有、 特定单元或者特定几个业主的共有。
2021
(二)共有权的行使
❖ 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 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 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 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谢谢
2021
Hale Waihona Puke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的监督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制度
主讲人:王涵
2021
一、概念 二、专有权 三、共有权 四、管理权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021
一、概念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 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物权法第80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 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021
(三)法定共有的范围
1、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 房。物权法第 73条:建筑 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 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 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 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 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 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 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属于业主共有。
(四)车位车库的归属
❖ 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 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 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 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 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 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 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 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 主共有。
2021
问题: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 理解:这种共有既不是按份共有,也不是共同共 有,是一种特殊的共有形态。具体有小区内全体 业主的共有、某一栋建筑物内全体业主的共有、 特定单元或者特定几个业主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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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有权的行使
❖ 物权法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 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 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 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 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谢谢
2021
Hale Waihona Puke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的监督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制度
主讲人:王涵
2021
一、概念 二、专有权 三、共有权 四、管理权 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021
一、概念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 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 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物权法第80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 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 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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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共有的范围
1、绿地、道路、物业管理用 房。物权法第 73条:建筑 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 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 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 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 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 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 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五版课件副本7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 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 权(《民法典》第271条)。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第四节 共同管理权
三、 共同管理权的落实途径 (Ⅰ)
(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 (三)政府组织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第四节 共同管理权
四、 共同管理权的落实途径 (Ⅱ)
———委托制度的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一)权利构成的复合性 (二)权利客体的特定性与观念性 (三)专有权的主导性 (四)权利存续与处分的整体性 (五)人法的因素浓厚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当今世界,城市人口急剧增长,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的需求日益增大,然而土地资源有限。 中国尤其如此。为了有效率地利用土地,解决住宅及经营性用房紧张的问题,建筑高层建筑物 势所必然。为了解决用房人的资金有限、用房有限,开发的商品房易于销售,物尽其用等问题, 也为了吸引小资本投入商品房市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不失为较为理想的选择。
第三节 共有权
二、 共有部分的构成与法律性质
(二)共有部分的法律性质
1、共有部分的从属性 2、共有部分的不可分割性 3、共有部分的客体较为广泛
第三节 共有权
三、 共有部分的分类
(一)法定共有部分与约定共有部分 (二)全体共有部分与一部共有部分
第三节 共有权
四、 共有部分的考察
1、是否或能够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 3、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有关当事人的约定。
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界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 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复合所有 权(《民法典》第271条)。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
第四节 共同管理权
三、 共同管理权的落实途径 (Ⅰ)
(一)业主大会 (二)业主委员会 (三)政府组织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第四节 共同管理权
四、 共同管理权的落实途径 (Ⅱ)
———委托制度的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一)权利构成的复合性 (二)权利客体的特定性与观念性 (三)专有权的主导性 (四)权利存续与处分的整体性 (五)人法的因素浓厚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当今世界,城市人口急剧增长,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的需求日益增大,然而土地资源有限。 中国尤其如此。为了有效率地利用土地,解决住宅及经营性用房紧张的问题,建筑高层建筑物 势所必然。为了解决用房人的资金有限、用房有限,开发的商品房易于销售,物尽其用等问题, 也为了吸引小资本投入商品房市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不失为较为理想的选择。
第三节 共有权
二、 共有部分的构成与法律性质
(二)共有部分的法律性质
1、共有部分的从属性 2、共有部分的不可分割性 3、共有部分的客体较为广泛
第三节 共有权
三、 共有部分的分类
(一)法定共有部分与约定共有部分 (二)全体共有部分与一部共有部分
第三节 共有权
四、 共有部分的考察
1、是否或能够被单独登记为一个独立之物。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 3、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有关当事人的约定。
第三章 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物业管理理论与实务》PPT课件
关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物的管理,世界卫 生组织(WHO)设定了安全、健康、便利、 舒适的居住环境基本标准。其内容可归纳 为四个部分:(1)消防保安;(2)清洁 维护;(3)公共设施维修养护;(4)绿 化管理。
(二)人的管理
所谓人的管理,如前所述,是指对区分所 有权人的群居生活关系所产生的社区管理, 主要包括对建筑物不当毁损行为的管理、 对建筑物不当使用行为的管理以及对生活 妨害行为的管理。
2、区分所有权人作为成员权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 时,也应承担以下义务:
1)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所作出的决 议的义务;
2)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 3)接受管理者管理的义务。
第三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制度
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进步,建筑物不断向立体化 高空方向发展。因此,建筑物利用面积增大,人 口密度增高,随之带来的是人际关系的复杂化, 其结果,所有权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 如何建立一整套完善的管理制度,调节区分所有 权人间的利害关系,化解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及区 分所有权人与管理团体间的纷争,促进社区的精 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基地。基地包括四类: 1)立体重叠上去的专有部分下的基地; 2)共用部分的基地; 3)建筑物至市政道路的基地; 4)其他基地。
3、附属设施。附属于建筑物的一切设施, 如建筑物的附属物、附属的建筑物、非属 专有部分建筑物的附属物,如供电系统、 供水系统、煤气管道、空调系统、紧急报 警装置、中央监控系统、电梯以及屋顶的 水槽等共用部分。
我国学者陈华彬先生认为,共用部分的概念可 界定为: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或一部予以共同所有 的,不属于专有部分的法定共用部分与规约共用 部分。
(三)共有所有权的形态
1、总有。总有作为“共有”的一种形态, 是指建筑物各区分所有权人以构成员身份, 对其共同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 而处分权、管理权则完全归属区分所有权 人全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组成
专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
成员权
• 专有所有权——业主对专有局部享有的单独的所 有权;
• 共有所有权——每一位业主都和其他业主一起对 除房屋单元以外的整个物业小区〔即共用局部〕 享有共同的所有权;
• 成员权——基于区分所有权人间共同关系所生的 “构成员〞地位,业主对共用局部的共同管理权。
• 《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 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 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 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 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 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 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 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 足业主的需要。
2.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所有权人之义 务
按共用局部之本来用途使用共有局部。 如停车场只能用于停车,不允许堆放 杂物。
分担共用局部费用。
维护与保存共用局部之义务
〔五〕共有所有权的行使
1.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局部以外的共用局部,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 履行义务。
2. 建筑物的共用局部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使 用、收益、管理和维护,具规划道路、绿地、物业用房
共
一般情形下的车库、车位
用 部
维修基金
分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结构部分
范
围
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亦非市政公用部分
〔二〕共用局部的界定
• ?物权法?的规定 • 道路 • 绿地 • 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效劳用房 • 车位、车库 •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2.? 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效劳企业的规 定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pt课件
❖ 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 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人 ❖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
❖ 1.团体关系 ❖ 2.区分所有关系 ❖ 3.相邻关系 ❖ 4.互有关系 ❖ 5.业主及其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之间
的合同关系 ❖ 4+1
8
从使用情况来看,闭胸式的使用比较 广泛。 敞开式 盾构之 中有挤 压式盾 构、全 部敞开 式盾构 ,但在 近些年 的城市 地下工 程施工 中已很 少使用 ,在此 不再说 明。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 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19
从使用情况来看,闭胸式的使用比较 广泛。 敞开式 盾构之 中有挤 压式盾 构、全 部敞开 式盾构 ,但在 近些年 的城市 地下工 程施工 中已很 少使用 ,在此 不再说 明。
❖ (4)其他归业主共有的财产 ❖ ①凡是必须由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都应当归
2
从使用情况来看,闭胸式的使用比较 广泛。 敞开式 盾构之 中有挤 压式盾 构、全 部敞开 式盾构 ,但在 近些年 的城市 地下工 程施工 中已很 少使用 ,在此 不再说 明。
❖ 但是,冯强在出卖他的第二层楼房时并没有说明将 来要加盖第三层楼房。双方居住期间,都利用二层 楼顶堆放了些杂物,双方对此均无意见。经过2年 的苦心经营,冯强积攒下一笔钱,并打算将楼房的 第三层盖起来,于是通知孙秋将其堆放在二层楼顶 的杂物尽快清理。孙秋当即表示反对,认为自己买 了第二层,楼顶当然属于自己所有,自己有权堆放 杂物,而冯强无权加盖第三层。冯强则认为自己盖 三层楼已经城建部门批准,当然有权加盖。双方相 持不下,冯强诉到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人 ❖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 D、如四层住户丁欲在楼顶建一花圃,须得到甲、乙、丙同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关系
❖ 1.团体关系 ❖ 2.区分所有关系 ❖ 3.相邻关系 ❖ 4.互有关系 ❖ 5.业主及其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机构之间
的合同关系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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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使用情况来看,闭胸式的使用比较 广泛。 敞开式 盾构之 中有挤 压式盾 构、全 部敞开 式盾构 ,但在 近些年 的城市 地下工 程施工 中已很 少使用 ,在此 不再说 明。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 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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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使用情况来看,闭胸式的使用比较 广泛。 敞开式 盾构之 中有挤 压式盾 构、全 部敞开 式盾构 ,但在 近些年 的城市 地下工 程施工 中已很 少使用 ,在此 不再说 明。
❖ (4)其他归业主共有的财产 ❖ ①凡是必须由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都应当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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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使用情况来看,闭胸式的使用比较 广泛。 敞开式 盾构之 中有挤 压式盾 构、全 部敞开 式盾构 ,但在 近些年 的城市 地下工 程施工 中已很 少使用 ,在此 不再说 明。
❖ 但是,冯强在出卖他的第二层楼房时并没有说明将 来要加盖第三层楼房。双方居住期间,都利用二层 楼顶堆放了些杂物,双方对此均无意见。经过2年 的苦心经营,冯强积攒下一笔钱,并打算将楼房的 第三层盖起来,于是通知孙秋将其堆放在二层楼顶 的杂物尽快清理。孙秋当即表示反对,认为自己买 了第二层,楼顶当然属于自己所有,自己有权堆放 杂物,而冯强无权加盖第三层。冯强则认为自己盖 三层楼已经城建部门批准,当然有权加盖。双方相 持不下,冯强诉到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法课件: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規定:“異產毗 連房屋,系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 附屬建築,而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物權法》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數 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 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共同部分, 除另有約定外,按其專有部分比例共有的建築所 有權,”
建築物區分所有和物業管理制度
建築物區分所有制度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名稱及概念
(一)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各國稱謂: 日本: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德國、奧地利: 住宅所有權。 法國: 住宅分層所有權。
加拿大、澳大利亞: 單元住宅所有權。 瑞士: 樓層所有權。 美國: 公寓所有權。 英國、新西蘭: 住宅所有權。
3、最後粉刷表層說。專有部分包含壁、柱等境 界部分表層之粉刷部分即牆體等屬於共有部分, 最後粉刷表層是專有部分。
4、壁心與最後粉刷表層說。在有關建築物的維 持。管理關係上,專有部分僅包含牆壁、天花板、 地板等境界表層粉刷部分。在買賣等外部關係上, 專有部分達到牆壁、天花板、地板等境界部分厚 度之中心線,這種學說較適合我國的國情,已為 大多數人認可。
及人法性二要素合為一體之“共同空間所有權” 之法律關係。
《德國住宅所有權法》採取了三元論說,該法上 的所有權概念系由專有所有權、持分共同所有權 和共同所有人的成員權三部分組成。
段啟武: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個所有 人、甚至上百個所有人,共同擁有一棟高層建築 物時,各個所有人對其在構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獨 立性的建築物部分(專有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權 和對供全體或部分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建築物部分 (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權以及機遇建築物的
(二)共有部分所有權
共有,是指區分所有人所擁有的除專有部分以外 的建築物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的附屬物, 共用部分可分為法定共有部分和約定共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66页PPT
谢谢!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1、静念园林好,人间良可辞。 22、步步寻往迹,有处特依依。 23、望云惭高鸟,临木愧游鱼。 24、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 何能尔 ?心远 地自偏 。 25、人生归有道,衣食固其端。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PPT演示课件
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 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 的权利”。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 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 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享有 的共有所有权的总称。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复合性 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一体性
权利主体的多重性 登记的公示性
6
案例分析
家住某小区7幢302室的王某在对新房进行装潢时,为了改 善其客厅的采光条件,便在客厅朝南的外墙小阳台旁又自 行开设了一扇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楼下住户刘某见 状后,即以王某擅自在楼房外墙开设窗户对其居住造成安 全隐患为由,要求王某立即将开设的窗户拆除并恢复原状 。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 法庭。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处 对王某在外墙所开设的窗户进行鉴定,结论为:302室在 外墙所开设的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未对整幢楼房的主 体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
因此,单元套房502室业主专有所有权的物业是一个以立方米表示的空间, 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表示。 V=(S+S')h 其中,V:体积
S:入户门内净使用面积 S':内部固定构件(如隔壁、内饰门窗等)的占地面积 h:室内净高 2.共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又分为部分共有和全体共有两种形态。
5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23
(一)专有所有权
确定专有部分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构造上的独立 性,指房屋四壁具有一定的遮蔽性,使专有部分与建 筑物的其他部分在外观上有明确的区别,以此保障专 有部分独立利用的可能性;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以 有无独立的出入口和内部的专用设备、设施、隔间构 造为标准,具有满足人们生活目的的独立机能。
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复合性 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一体性
权利主体的多重性 登记的公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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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家住某小区7幢302室的王某在对新房进行装潢时,为了改 善其客厅的采光条件,便在客厅朝南的外墙小阳台旁又自 行开设了一扇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楼下住户刘某见 状后,即以王某擅自在楼房外墙开设窗户对其居住造成安 全隐患为由,要求王某立即将开设的窗户拆除并恢复原状 。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 法庭。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处 对王某在外墙所开设的窗户进行鉴定,结论为:302室在 外墙所开设的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未对整幢楼房的主 体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
因此,单元套房502室业主专有所有权的物业是一个以立方米表示的空间, 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表示。 V=(S+S')h 其中,V:体积
S:入户门内净使用面积 S':内部固定构件(如隔壁、内饰门窗等)的占地面积 h:室内净高 2.共有所有权 共有所有权又分为部分共有和全体共有两种形态。
5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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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有所有权
确定专有部分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构造上的独立 性,指房屋四壁具有一定的遮蔽性,使专有部分与建 筑物的其他部分在外观上有明确的区别,以此保障专 有部分独立利用的可能性;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以 有无独立的出入口和内部的专用设备、设施、隔间构 造为标准,具有满足人们生活目的的独立机能。
物权法(第二版)教学课件19
共同管理权的概念和特征
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 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其特征为:(1)它是专属于 业主的权利。(2) 它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3) 它是管理共有财 产和共同事务的权利。(4) 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方式
共同管理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2)参与业主委员会,行使管理权。 (3)共同制订管理规约的权利。 (4)请求就重要事项召开会议讨论的权利。 (5)自行管理物业和小区其他事务的权利。 (6)请求公开与共同事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业主负有遵守管理规约等义务
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就物业的管理、使用、维 护与所有关系等各方பைடு நூலகம்所制订的规则,也是由业主制订的有关如 何管理、使用和维护共有财产以及规范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协议 。
《民法典》 第286条第1款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 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 施的应急处置 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共有权的行使
共有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合法使用 原则。(2) 合理行使权利原则。(3) 在法定范围内的无偿使用 原则。
车库、车位的归属和使用
(一 ) 根据约定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二 ) 车位、车库首先应当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约定确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由当事人在购房合同中加以 确定,如果建设单位在合同中保留了车位、车库的所有权, 那么,车位、车库就归建设单位所有。如果其将车位、车库 赠与业主,就由业主享有所有权。如果建设单位将其转让给 业主,业主在支付了价款之后取得所有权。如果建设单位将 车位、车库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仍然享有所有权,但业主 享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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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 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 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 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1、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 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 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 ; 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物权法之所有权(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专有权 共有权 管理权
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区分 所有权解释)第1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 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 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 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
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 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 成部分。
【析】本案中,被告在其居室的外墙壁开设 窗户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好象是被告在正常 行使他的专有所有权,而且该窗户的开设并 未对原告的居住安全构成妨碍,但正是由于 被告是在属于共有部分的其居室的外墙壁上 擅自开设窗户,既未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的 批准,又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原告)的书面 同意,尽管该窗户的开设未对整幢楼房的主 体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且目前不影响居住 和使用安全,但被告的行为仍构成对原告及 其他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故其依法应承担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解释》第5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 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
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
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 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
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
房屋套数的比例。 ”
内容的复合性; 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流转上的一体性。(A72-2)
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A71)
专有部分:《解释》第2条。 对于公寓楼中的一套单元住宅之内房屋的专有部分
范围的认定,一般认为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而定。 台湾学者观点:在区分所有权人间,尤其是在建筑 物的维护、管理关系上,专有部分应包括壁、柱、 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但在 于外部关系上尤其是对第三人,如买卖、保险、税 金关系上,专有部分应达到壁、柱、地板及天花板 厚度的中心线。即“最后粉刷表层说和壁心说” 建筑物中的车位和车库。A74。关于:“首先满足业 主的需要” 解释A5 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L).
【案情】甲购买某花园4号楼29E(顶层)房 屋一套,甲从国外购买了一只占地为8.826平 方米,重为362.8公斤的浴缸。甲欲将其安放 在房屋顶层,经原小区物业公司阻止,甲表 示放在屋内,并就安装问题多次与现物业管 理企业某物业有限公司乙交涉,乙以安装需 经批准及通过安全测定为由拒绝。几天后, 甲再次准备吊装,遭到乙的制止。
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 应的义务。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 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装 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住宅里面 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行使共 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 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时,对专有 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 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 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 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 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 买的权利。
【案情】市民张先生刚搬了新家就碰到了烦 心事:住进去不久,住宅楼底层开始装修, 准备开澡堂,并将在半年后启用。装修需用 的水泥、木材等材料占据了过道空间,不但 让邻居们走路都很不方便,而且施工发出的 巨大噪音,严重影响了楼里住户的正常生活。 想到半年后澡堂就要开业,张先生更是心有 余悸,他不知道有没有办法改变目前这种状 况。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 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不可分离的整体。其中专有 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其他两方面的基础。 如果业主转让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 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
【问题】对此有何办法解决?
【案情】家住某小区7幢302室的王某在对新房进行 装潢时,为了改善其客厅的采光条件,便在客厅朝 南的外墙小阳台旁又自行开设了一扇1.5米×1.2米 的塑钢窗户。楼下住户刘某见状后,即以王某擅自 在楼房外墙开设窗户对其居住造成安全隐患为由, 要求王某立即将开设的窗户拆除并恢复原状。在多 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 法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公寓所有权、分 层所有权或简称为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 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 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 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有部分所享有 的共有权的总称。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 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 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处 对王某在外墙所开设的窗户进行鉴定,结论为: 302室在外墙所开设的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未 对整幢楼房的主体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 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
【裁判】法院认定被告擅自在其居室外墙壁 开设窗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遂判 决被告拆除开设的窗户并恢复原状。
1、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 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 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 ; 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物权法之所有权(二)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专有权 共有权 管理权
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区分 所有权解释)第1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 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 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 章所称的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
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 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 成部分。
【析】本案中,被告在其居室的外墙壁开设 窗户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好象是被告在正常 行使他的专有所有权,而且该窗户的开设并 未对原告的居住安全构成妨碍,但正是由于 被告是在属于共有部分的其居室的外墙壁上 擅自开设窗户,既未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的 批准,又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原告)的书面 同意,尽管该窗户的开设未对整幢楼房的主 体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且目前不影响居住 和使用安全,但被告的行为仍构成对原告及 其他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故其依法应承担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
《解释》第5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 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
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
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 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
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
房屋套数的比例。 ”
内容的复合性; 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流转上的一体性。(A72-2)
专有权,是指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A71)
专有部分:《解释》第2条。 对于公寓楼中的一套单元住宅之内房屋的专有部分
范围的认定,一般认为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而定。 台湾学者观点:在区分所有权人间,尤其是在建筑 物的维护、管理关系上,专有部分应包括壁、柱、 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表层所粉刷的部分;但在 于外部关系上尤其是对第三人,如买卖、保险、税 金关系上,专有部分应达到壁、柱、地板及天花板 厚度的中心线。即“最后粉刷表层说和壁心说” 建筑物中的车位和车库。A74。关于:“首先满足业 主的需要” 解释A5 专有权人的权利义务(L).
【案情】甲购买某花园4号楼29E(顶层)房 屋一套,甲从国外购买了一只占地为8.826平 方米,重为362.8公斤的浴缸。甲欲将其安放 在房屋顶层,经原小区物业公司阻止,甲表 示放在屋内,并就安装问题多次与现物业管 理企业某物业有限公司乙交涉,乙以安装需 经批准及通过安全测定为由拒绝。几天后, 甲再次准备吊装,遭到乙的制止。
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 应的义务。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 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装 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住宅里面 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行使共 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 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
2、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时,对专有 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 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 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 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 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 买的权利。
【案情】市民张先生刚搬了新家就碰到了烦 心事:住进去不久,住宅楼底层开始装修, 准备开澡堂,并将在半年后启用。装修需用 的水泥、木材等材料占据了过道空间,不但 让邻居们走路都很不方便,而且施工发出的 巨大噪音,严重影响了楼里住户的正常生活。 想到半年后澡堂就要开业,张先生更是心有 余悸,他不知道有没有办法改变目前这种状 况。
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 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不可分离的整体。其中专有 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其他两方面的基础。 如果业主转让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 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
【问题】对此有何办法解决?
【案情】家住某小区7幢302室的王某在对新房进行 装潢时,为了改善其客厅的采光条件,便在客厅朝 南的外墙小阳台旁又自行开设了一扇1.5米×1.2米 的塑钢窗户。楼下住户刘某见状后,即以王某擅自 在楼房外墙开设窗户对其居住造成安全隐患为由, 要求王某立即将开设的窗户拆除并恢复原状。在多 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 法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公寓所有权、分 层所有权或简称为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 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 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 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有部分所享有 的共有权的总称。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 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 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处 对王某在外墙所开设的窗户进行鉴定,结论为: 302室在外墙所开设的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未 对整幢楼房的主体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 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
【裁判】法院认定被告擅自在其居室外墙壁 开设窗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遂判 决被告拆除开设的窗户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