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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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2日12: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执行程序的法条是保障民事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部分。

下面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相关的法条。

一、案件受理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5日内,在执行法官的指导下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书和执行事先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被申请人无权拒绝。

三、裁定的执行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可以由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得拒绝执行。

四、财产保全措施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预计可能丧失、灭失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五、强制执行阶段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参加拍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中途退赛,可以责令参加或者追加罚款。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提供协助,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的,法院可以依法为其送达。

六、异议申请与复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对执行行为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分别向作出执行行为的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七、执行和解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和解方式了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承担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八、监督和追究责任1.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执行监督制度,确保裁判尽快、终局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执行程序PPT67页

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执行程序PPT67页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 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 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其他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
执行、执行权、执行程序
• 执行,又称民事执行或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 定的程序,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义务人履
行义务,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活动。
执行的特征
01 执行主体的特定性:法院集中行使执行权 02 执行根据的有效性:法定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03 执行手段的强制性:不以被执行人同意为前提 04 执行过程的程序性:分阶段,约束执行权
执行程序基本原则
1 执行有据原则 合理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 2
3 以债务人的财产和行为为限原则 迅速及时原则 4
5 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启动
1
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法律文书具有执行内容
3
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
4
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申请执行期间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 执行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 执行债务人;
• 执行债务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 业的法人为执行债务人;
• 执行债务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 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执行债 务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执行债权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和归纳,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

二、适用原则1.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根据争议金额、案件性质等确定适用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和一般民事案件,普通程序适用于复杂民事案件。

2. 简化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案件性质和争议金额确定适用范围,案件性质相同的,简化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的案件。

三、诉讼主体1. 原告:民事诉讼的发起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 被告:诉讼被告方,享有辩护和举证的权利。

可以提起反诉的权利。

3. 第三人:与诉讼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可以参加诉讼。

四、起诉和受理1. 起诉方式: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一般情况下书面起诉为主。

2. 受理条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立案。

3. 立案和不予立案:法院根据案件材料判断是否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五、证据1. 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勘验等。

2. 证据的举证责任: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应当举证证明事实的反面。

3. 证据的认定: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认定,认定标准为合理性和充分性。

六、调解和和解1. 调解程序:适用于争议双方同意调解、仲裁机构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情况。

2. 调解协议的效力: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3. 和解协议的效力:经过和解达成的协议,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受当事人的限制。

七、判决和裁定1.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形式:判决书适用于裁决争议的案件,裁定书适用于暂时性和程序性决定的案件。

2. 判决和裁定的效力:判决和裁定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八、上诉和再审1. 上诉条件:不服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但需符合上诉条件。

2. 再审条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但需符合再审条件。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一般规定224—235)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一般规定224—235)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一般规定224—235)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是什么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是什么1、执行程序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2、执行措施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审理完毕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执行判决结果的。

这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双方当事人应该自觉的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有一方拒绝履行判决结果的可以有另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法律行为都是有一定的流程的,民事诉讼的执行也不例外,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如下。

一、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1、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

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民事诉讼法学》第20章 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二)对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
1.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 2.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处理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异议。 4.采取执行措施。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三)对到期债权执行的效力
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在实体法上其对被执行 人的债务因履行而消灭,被执行人不得再依原来的债权债务关 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超过被执行 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第三人代位清偿后,应当继续向被 执行人履行尚未履行的债务。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查封、扣押与冻结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程序
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 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过程,应当记入笔录。 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要造具清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盖
第三,拍卖停止与撤回。 在拍卖的过程中,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 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拍卖物优先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 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 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司法拍卖的撤销。 《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规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都规定了撤销司法拍卖制度。
第二节 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四、参与分配
(二)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
(1)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且发现被执行 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查封、 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而主张优先受偿权; (3)正在执行的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都是金钱债权。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引言: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当判决、裁定确定法律关系义务后,执行程序的具体规定和程序要求。

执行程序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顺利进行以及法律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规定,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一、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意义执行程序是指民事案件中,根据判决、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和权益,通过法院的执行部门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程序。

其适用于执行判决、裁定等内容的民事案件,旨在保障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执行程序的意义不仅在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通过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可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减少道德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

二、执行程序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1. 执行法院执行法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专门执行民事案件的法院。

执行法院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由执行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执行法院应当确保程序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2. 申请人申请人是指主动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

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提出申请、提供证据、参与庭审、请求执行等权利。

同时,申请人也应履行协助执行、提供证据、承担费用等义务。

3.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听证、提出抗辩、提出异议等权利。

同时,被执行人也应履行配合执行、提供财产信息、履行举证等义务。

三、执行程序的具体流程1. 执行申请申请人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的执行申请,包括执行申请书、判决、裁定等相关材料。

2. 财产保全若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受到损害或难以执行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法院在审查后,可以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查封财产等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3. 送达与通知执行法院应当将执行申请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并通知其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要求。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二、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辩。

法院根据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决定是否立案。

2.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质证与辩论。

3.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判决的执行期限。

4.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需要进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和最终的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特权和歧视。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

3.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行事,维护合法权益。

4.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1.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则将无法起诉。

2.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判决或裁定。

3.诉调对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调对接的程序和要求。

4.证据的认定与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非常重要。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违约、不当解除合同等争议。

新民事诉讼法148条第1款

新民事诉讼法148条第1款

新民事诉讼法148条第1款
新民事诉讼法148条第1款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款,它规定了民
事诉讼当中的强制执行程序。

这一程序可以帮助原告方在法院判决后,迫使被告方履行判决结果。

在本文中,我将分步骤阐述这一程序的具
体内容。

第一步,原告方需要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些材料包括判决文书、调解书等相关文件,以及证明被执行人身份的
相关证件等。

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原告方还需要向法院缴纳执行保
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步,执行法院在接受原告方的申请后,将对被执行人进行通知,
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结果。

如果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履行,执行法院将会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执行判决。

第三步,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多种强制手段,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

其中最常见的是查封和拍卖。

查封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
行限制,使其不能继续处置和使用。

而拍卖则是指法院将被执行人名
下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以筹集资金来弥补原告方的损失。

第四步,如果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没有履行判决,那么执行法
院可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这将对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
和商业信用造成不良影响,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总之,新民事诉讼法148条第1款的强制执行程序是帮助原告方维护
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

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必须认真对待法院判决,及时履行判决结果,否则将会面临更严格的法律制裁。

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一)

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一)

第二十一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第2~4条。

【意思分解】 1 执行程序启动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至于二者的适用关系,务必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

下列情形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务必掌握第219条规定的不同期间,此为司法考试热点。

应注意: (1)惟在双方均为非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

(2)注意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发⽣民事诉讼之后就会依照法律的程序进⾏执⾏审判,这是⼤家都知道的,但是民事诉讼是有⼀定的程序规定的,我们在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就应该了解相关的诉讼程序,这是我们应该要知道的。

那么,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执⾏开始⽅式《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民法院执⾏的法律⽂书,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

⼆、执⾏措施《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情况。

⼈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的财产。

⼈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三、执⾏中⽌《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申请⼈表⽰可以延期执⾏的;(⼆)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当事⼈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当事⼈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五)⼈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执⾏的其他情形。

中⽌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

四、执⾏终结《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裁定终结执⾏:(⼀)申请⼈撤销申请的;(⼆)据以执⾏的法律⽂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的公民死亡,⽆遗产可供执⾏,⼜⽆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的;(五)作为被执⾏⼈的公民因⽣活困难⽆⼒偿还借款,⽆收⼊来源,⼜丧失劳动能⼒的;(六)⼈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民事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

本文将简要概括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重要性,并对其重点知识进行归纳,最后通过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民事诉讼法的背景和重要性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准则。

民事诉讼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二、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归纳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最高准则,它们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辩论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 当事人平等举证原则:当事人有平等的机会提供证据,法院应当在审理过程中公开证据和质证。

(5)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制度民事诉讼法中的制度是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以下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主要制度:(1) 回避制度: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回避。

(2) 代理制度: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3) 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4) 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审判决不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程序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诉讼活动的时间和步骤,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主要程序:(1) 起诉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并缴纳诉讼费用。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法院会根据提出申请的内容来进行执行,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原则以及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即执行只能针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和财产,而不得针对被执行人的人身。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一、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规定是什么?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

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

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

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

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

当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

委托函应当提出明确的执行要求。

受委托人民法院在接到委托函后,无权对委托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实体审查;执行中发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民法院反映。

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和委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重点法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民诉意见280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295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执行问题规定33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34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37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49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50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着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51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对被执行人预期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到期后人民法院可从有关企业中提取,并出具提取收据;52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67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名誉权问题解答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详解」关于执行措施,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以及执行问题规定都作了大量的规定;需重点注意以下几种执行措施的具体适用:1人民法院包括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2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金融机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其他财产可以执行;3负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责任;4针对财产的执行措施;注意:1查封、扣押财产时的具体程序;2拍卖、变卖需钱物两清;5采取搜查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搜查令;6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措施应当由院长签发公告;7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执行;8对股息或红利等收益的执行;9对股票的执行;即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需注意:不得将股票的发行者变更为本案的被执行人;10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需注意几点::1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4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后果;11执行竞合问题;即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问题,注意几点::1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注意:既不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先后顺序,也不是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2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3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12参与分配;参与分配制度很类似于破产制度,但相对于破产制度而言,有以下几点区别::1债权不同;参与分配的债权只能是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而申请参与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则不受限制;2未实现债权的结果不同;参与分配后未实现的债权仍然继续存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未免除;而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债权则无法实现,因为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已免除;13对拒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为的执行;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6项的规定处理;;「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4、95题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请回答以下问题;1此种情况下,谁可以提出执行商场的到期债务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D法院征得商场同意予以执行答案AB2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A纺织公司B服装公司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答案A重点法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详解」该部分内容是关于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具体规定;掌握以下两点:1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的法定情形;2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例题」2006年试卷三第87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A.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C.追索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D.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答案ABC。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与执行程序 1.执行 执行,是民事强制执行的简称,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执行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执行是国家执行机关依法所进行的职权行为。

我国的国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2)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执行机关在实施执行时,需要凭借国家司法执行权进行,该权力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

(3)执行实现的内容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权利义务。

2.执行程序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强制执行为主与说服教育为辅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 执行的原则 协助执行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执行程序概述执行程序,是指民事执行机关、债权人、债务人、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及协助执行人进行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1)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①分散式立法。

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规则和、债权人债务人法、欺诈财产转移法等。

②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

其执行程序统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③执行程序单独立法。

除有民事诉讼法外,又单独制定了《强制执行法》。

我国属于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式立法。

(2)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我国有关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渊源概括起来包括四个方面:①《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

②《民事诉讼法》中其他有关执行方面的规定。

如有关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③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

④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

3.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在我国,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二者的联系①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是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同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环节,主要用于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文将从执行程序的定义、特点及程序流程等方面对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程序进行探讨。

一、执行程序的定义与特点执行程序是指当事人请求或依法要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强制执行的过程。

执行程序有以下几个特点:1. 强制性:执行程序追求的是对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并通过强制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制约性:执行程序受到法律程序的制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3. 民事性:执行程序主要适用于民事案件,对涉及合同、债权债务、侵权等民事关系的纠纷进行执行。

二、执行程序的程序流程执行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执行、受理与审查、裁定与通知、财产保全、变卖与拍卖、强制执行等环节。

1. 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与审查: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满足强制执行的条件。

3. 裁定与通知: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裁定,裁定执行或者裁定不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4. 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

5. 变卖与拍卖: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变卖、拍卖等方式强制执行。

6. 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如查封、扣押、拘传等措施,以达到执行的目的。

三、执行程序中的特殊情况与救济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执行程序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如下内容:1. 拒不执行救济措施:对于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 无财产可供执行救济措施:当被执行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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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程序重点法条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4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10 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民诉意见》255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详解」执行管辖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需注意以下几点:1 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2 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至于级别管辖,除涉外仲裁裁决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以外,其他文书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 执行管辖中的管辖权争议、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问题的处理方法同案件审判管辖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样。

「例题」(2005年试卷三第44题)甲诉乙侵权一案经某市东区法院一审终结,判决乙赔偿甲6万元。

乙向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乙的上诉请求。

乙居住在该市南区,家中没有什么值钱的财产,但其在该市西区集贸市场存有价值5万元的货物。

甲应当向下列哪一个法院申请执行?A 该市东区法院B 该市南区法院C 该市西区法院D 该市中级法院[答案]A重点法条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71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73 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74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详解」执行异议制度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考生需掌握以下程序问题:1 执行异议的判断。

执行异议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因此,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主张很类似于审判程序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张,只是发生的程序阶段不同,在审判阶段,对争议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的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在执行阶段,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人则为执行异议人。

2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

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由执行员审查,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理由成立,裁定中止执行。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案外人已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

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96、97题)某纺织公司诉某服装公司欠款20万元,法院判决纺织公司胜诉,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但某商场欠服装公司货款10万元,早已到期,一直未还。

(1)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答案]CD(2)商场如提出下列意见,何者不构成异议?A.商场与纺织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B.商场没有偿还能力C.商场与服装公司之间互有债务拖欠,债务抵销后,商场不欠服装公司款项D.服装公司的服装不合格,商场对所欠服装公司10万元的货款不同意支付[答案]AB重点法条第二百零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266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267 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执行问题规定》86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87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详解」执行和解是执行程序中的重点问题,在以往历年资格考试中多次考查。

需掌握以下几点内容:1 和解协议的形式与内容。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和解协议的内容可以涉及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2 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虽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具有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但是,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不得再恢复执行程序。

但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3 申请恢复对原文书执行的期间。

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的规定,但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例题」(2004年试卷三第48题)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开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约定: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万元,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

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行协议的约定。

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 甲就乙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B 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C 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D 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答案]D重点法条第二百零八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268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270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执行问题规定》85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详解」1 执行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被执行人,即义务人的相应权利,因此,执行担保需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并经过人民法院批准。

2 暂缓执行的期限。

如果担保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3 执行担保的种类。

执行担保分为执行保证和执行物保,重点掌握执行保证,即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4 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措施。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目的在于通过提供担保换取执行中止,但在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例题」(2003年试卷三第69题)甲公司诉乙公司支付货款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目前暂时没有偿付能力,申请提供担保,对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乙公司的执行担保申请需经甲公司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决定B 人民法院批准申请后,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不能由第三人作担保C 乙公司提供担保后,可以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暂缓执行期间内与甲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的协议D 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答案]ACD 重点法条第二百零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76 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77 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78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79 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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