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_____________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章年月第 1 页共53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业银行英文名称:英文简称:英文缩写:第四条本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国际互联网址: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八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考核、整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九条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为“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
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成员银行之一,是一家以服务农村、支持农民的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使命,农商银行设立了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本文将针对农商银行的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进行详细说明。
一、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介绍1.战略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并考虑公司长期发展的方向和策略。
同时,委员会还负责监测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战略规划。
2.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在银行业务中风险管理资料的收集、分析以及现场检查,评估风险水平并制定风险控制及应对策略。
3.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工作,对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该委员会还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控制公司内部审计风险。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薪酬与考核制度管理。
该委员会将公司员工的绩效与公司战略目标相结合,制定考核标准与薪酬体系,保证公司员工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策略目标的协调性。
5.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督,看到公司各项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并提出监督报告及建议。
同时,该委员会还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查核,保障广大客户利益。
6.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战略投资项目的审议,包括投资计划制定、投资组合构建和风险管理等,确保战略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方向和要求。
7.稽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检查,保障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委员会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提出整改建议,以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二、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1.委员会召集委员长负责向委员会成员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并邀请出席会议。
在召开委员会会议前要预定会场、设定议程并汇总相关资料。
2.会议程序1)主席主持会议并阐述议事的目的和议程,并简单介绍与议事有关的重大信息和重要文件2)审议合法性和参会人员的身份3)将会议记录交给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审核并签署。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提名机制,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本行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提名与薪酬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本委员会由5-7名委员(奇数)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本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本行章程及本细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最低人数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可以予以更换:1.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2.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3.董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对董事会人员结构及变动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根据该考核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三)拟定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四)拟定对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支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同意后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3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共青农村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风险管理体系,增强自我约束能力,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文件适用于本行所有部门、机构和岗位。
第三条本文中的风险是指本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本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本文件风险主要包括战略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科技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四条风险管理是指本行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控制,以合理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本行设定可承受风险水平的科学管理方法。
第二章风险管理的原则第五条风险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覆盖所有业务、所有部门及岗位和所有操作环节。
(二)适应性原则。
风险管理与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水平相适应,并根据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以合理的成本实现风险管理目标。
(三)独立性原则。
风险管理的机构、人员和报告路线应单独设置,对业务职能予以制衡。
(四)融合发展原则。
风险管理应与业务发展紧密结合,以风险管理推动业务稳健发展,确保本行价值的长期提高。
第三章风险类别和定义第六条战略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的、全局性的谋划、方案和对策对企业整体损失的不确定性。
战略风险是影响企业发展方向、企业文化、生存能力、企业效益____决定性因素。
第七条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约或履约意愿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第八条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本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带来损失的可能。
第九条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存在于本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第十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601077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获监管机构核准2020-12-17
证券代码:601077 证券简称:渝农商行公告编号:2020-060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获监管机构核准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9年10月29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亿元变更为人民币113.57亿元,详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行已就变更注册资本事宜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银保监局”)提出了申请。
近日,本行收到《重庆银保监局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渝银保监复【2020】289号),重庆银保监局已同意本行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亿元变更为人民币113.57亿元,并同意修改本行章程相关条款。
本行随后将履行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6日。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及股权质押等工作,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第9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修订)》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权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并享有本行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行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和质押等。
第四条本行股份权属变更后的持有人,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向本行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
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方式等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行股东办理股份权属变更和股份质押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份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股权证和股东名册第六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本行签发的股权证采取一户一证制。
股权证仅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证明,不得作为抵押、质押、担保或第三方追索权利的证明。
第七条本行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和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八条本行签发的股权证载明本行全称、股东名称、股份数额、股权证编号等。
本行股金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并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条本行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记名股权证的编号;(四)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五)股份转让、质押情况;(六)法律规定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九年一月九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二○○九年一月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年九月二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及股份发行结果修订;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年会修订;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核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2)第一节股份发行 (2)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第三节股份转让 (5)第四节优先股发行、回购、转换等特别规定 (6)第四章购买本行股份的财务资助 (7)第五章股票和股东名册 (8)第六章党组织(党委) (10)第七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11)第一节股东 (11)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5)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7)第四节股东大会的议案和通知 (18)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9)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1)第八章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规定 (23)第九章董事和董事会 (25)第一节董事 (25)第二节独立董事 (27)第三节董事会 (29)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34)第五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5)第十章高级管理人员 (38)第十一章监事和监事会 (39)第一节监事 (39)第二节外部监事 (40)第三节监事会 (41)第十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激励机制 (44)第十三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内部审计 (49)第十四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1)第十五章信息披露 (53)第十六章通知和公告 (53)第十七章员工管理 (54)第十八章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55)第一节合并和分立 (55)第二节解散与清算 (56)第十九章章程修订 (57)第二十章争议的解决 (58)第二十一章附则 (5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章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5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金管理,保护本行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监管部门有关文件及《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向本行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第三条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第四条本行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第二章入股条件第五条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____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承认本行股东章程,承担股东义务的,均可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入股,成为本行的股东。第六条本行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第七条本行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入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不得直接向本行入股。第三章股权设置第九条本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本行根据股金来源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第十条本行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第四章股金管理第十一条本行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第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3、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4、获得本行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7、本行终止和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本行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承认并遵守本行章程;2、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向本行缴纳股金;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本行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4、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5、服从和履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6、服从和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本行根据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对股金支付利息。本行当年亏损不对股东分配红利。第十五条本行股东持有的股金,经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第五章股金证管理第十六条本行签发的股金证,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入股须知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本行章程,知晓股东的权利、义务;2、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3、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本行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4、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5、股东在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选举办法第一条根据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选举行为,保证股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为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另有规定以外,董事需持有本行股份。
按照本行章程的规定,本行董事会由7至13名董事组成,其中,由本行职工担任的董事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独立董事2名。
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董事任期3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本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本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本行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有效表决股份数除特别说明的以外,均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条本行拟任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的任职资格条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四)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五)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七)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企业任职的;(八)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或商业银行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601077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077 证券简称:渝农商行公告编号:2021-031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在本行总行504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本行已于2021年7月19日以直接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和材料。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7名,实际出席监事7名(其中,现场出席监事2名,监事郑义先生书面委托朱于舟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为防疫需要,监事黄青青女士、张金若先生、胡元聪先生、张应义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
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关于提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和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具体如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黄青青;外部监事候选人:张金若、胡元聪、张应义本议案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度集中监督检查揭示问题整改评价的报告》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7票,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和外部监事候选人简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7月30日附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和外部监事候选人简历黄青青,女,汉族,1984年9月生,中共党员,财政学硕士,中级经济师。
现任厦门市高鑫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曾任厦门市高鑫泓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分析员、高级分析员、投资经理,中桥文化传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模板】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名称为: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andong 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 Co.,Ltd中文简称:XX农商银行英文简称:Dong’e Rural Commercial Bank机构住所:XX省XX县曙光街243号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银行机构。
—1—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行承担。
第四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行成立日期。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行、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达到关于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条件时,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在注册地辖区以外的县(市)跨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本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公司章程最新模板
商业银行公司章程最新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原**城市信用社基础上,由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其它适用法律,共同发起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主要为当地企业和自然人提供各类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本行设立后,原**城市信用社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业务由本行承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商业银行英文名称:**英文缩写:**本行住所:**第四条本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以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本行股东按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本章程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生效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均具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独立董事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非独立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七条本行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备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二)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经验;(三)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四)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注册中文全称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英文全称: *************(缩写:******)本行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第三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共同发起设立的永久存续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本行设立后,原建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终止,其全部资产负债和各项业务由本行承继。
第四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本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入股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行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七条本行下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九条本行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文(4篇)
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村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包括出资金和资本公积。
出资金是指股东出资的金额,用于购买股份并形成银行的资本;资本公积是指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将盈余转为法定储备或增加股本所设立的公积。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安排股金的额度和结构,确保良好的资本充足率和风险控制能力。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股金的划分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划分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和股份的比例进行,具体划分方式由银行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划分后,应当及时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或股份凭证。
第七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第三章股金的使用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能够有效促进银行的发展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用于银行的资本金增加;2.用于回购股权;3.用于投资其他金融机构;4.用于补充银行的流动资金;5.用于恢复银行业务中出现的损失;6.用于开展涉及国家利益的战略性项目;7.用于其他经过合法合规程序审批通过的项目。
第四章股金的监督第十一条对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管理实施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股金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股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并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股金的情况和变动。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应当对农村商业银行股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银行的相关情况。
601077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审阅了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审议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集团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物业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向公司了解了相关资料和信息。
经审阅上述文件,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提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2.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名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3.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且符合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4. 同意提名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人选,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审议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集团授信额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审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物业的关联交易的议案》1. 公司准确识别并界定关联方和重大关联交易,并根据监管要求、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关于对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集团授信额度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市场原则,相关条件不优于公司对非关联方同类业务,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公司定价政策,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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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商业银行英文名称:英文简称:英文缩写:第四条本行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国际互联网址:第五条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于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八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实行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分级考核、整体运作的管理体制。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第九条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为“三农”和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本行每年度新增贷款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确定。
第十二条本行的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银行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注册资本和股份第一节股份第十三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
第十四条本行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元。
每一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本行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除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本在评估量化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依法转为本行股份外,本行其余股份由发起人以货币资金认购并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十六条本行或本行的分支机构、本行投资的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赠予、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本行股份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七条本行单个自然人股东、单个法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以及本行职工持股份额占本行股份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要求退股,但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可由本行回购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行共有股份亿股,构成如下:自然人股万股,占股份总额的%;其中:本行职工股万股,占股份总额的%;法人股万股,占股份总额的%。
第二十条本行向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股权证是股东持有本行股份和按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本行发行的股权证,采用一户一证制,载明以下事项:1.本行名称;2.本行登记成立日期;3.股权证书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持有股权的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5.股权证书的编号。
第二十二条股权证须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本行公章后有效,本行公章或董事长签名可以采用印刷形式。
第二十三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证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权证失效后,股东可以向本行申请补发股权证。
第二十四条本行建立股东名册,并记载以下内容:(一)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的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二)各股东持股数;(三)股东持有的股权证书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五)股权转让、质押情况。
股东名册是本行向股东履行义务的依据,股东权利变更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不得对抗本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与回购第二十五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按《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本行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行发行新股,应由董事会提议,并由股东大会按本章程规定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二十八条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行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行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本行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发布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偿债担保。
本行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九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经本行审议程序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收购本行股份:(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本行因前款第(一)、(二)项的原因回购股份的,应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行依前款规定回购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值应当从本行的注册资本中核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股东依据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本行回购其股份的,股份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第三十条本行回购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通过要约方式回购;(二)通过协议方式回购;(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本行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和所需进行的会计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节股份转让与质押第三十二条本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不得退股。
但经本行同意,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本行股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股权转让有关事宜。
第三十三条本行股份转让以后的持有人(受让人),股东资格及持股比例必须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的规定,其持股总额、持股比例、持股方式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行股份总额1‰以下的股份转让,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拟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和转让对象的基本资料,并提供股权转让合同和拟转让股份的股权证。
经审核同意后,本行应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手续。
超过本行股份总额1‰的股份转让,转让股东应向本行董事会申请批准并如实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
董事会应在接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60日内,对申请的股权转让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议,并将该决议送达申请股东。
董事会做出不批准决议的,应在决议中说明理由。
董事会批准转让股份的,本行应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应在接到批准决议之日起20日内与受让人共同到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换发股权证手续。
第三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份,自本行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变动情况;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但司法强制处置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本行法人股东应及时、真实、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报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如发生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企业解散、被撤销、分立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本行;涉及到股东名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携带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到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要换发股权证的,由本行股权管理部门换发股权证。
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而发生股份继承的,继承人应在继承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到本行股权管理部门办理换发股权证和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本行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行前10名法人股东、前10名自然人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更的,本行应对本章程的记载作相应修改,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做出上述修改后,本行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到本行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本章程修改备案。
第三十九条股东在本行有未清偿逾期贷款的,在该笔贷款未清偿之前,该股东持有的本行股份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四十条本行不接受以本行的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以本行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事先告知本行董事会,并征得董事会同意。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四十一条股东是指依法持有本行股份,并且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自然人或法人。
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股东应当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向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本行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八)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列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书面申请和股权证原件并支付合理费用,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