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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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备案报告
省政府:
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现将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07]384号)报给你们,请备案审查。
附件:1、《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备案说明
2、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
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发改农经 [2007]384号)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县城经济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备案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拟文 2007年6月18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印发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备案说明
为加快推进以发展县域经济为重要载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确定:“安排2亿元资金用于县域工业贴息,推动县域经济发展”。为落实常务会议精神和省领导要求,我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5月22日,我委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以辽发改农经[2007]384号文联合颁发了《辽宁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共10章36条。
贴息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县(市)及城市郊区(不含大连市所辖县(市)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企业,其在本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产业项目。已列入“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支持的区域、两年内享受到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支持的企业项目、两年内享受到省本级财政其他投资补贴的企业项目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