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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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国有企业对于不良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处置的
方式和方法,以实现对不良资产的回收和变现,从而减少国有企业的负债压力,恢复企业
的经营活力。
相关对策也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在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过程中,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和对策: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管理体系。
通过建立不良资产审查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识别不良资产,并对其进行分类和评估,从而为企业制定治理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还要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操作和风险防范,提高企业的反诈骗和内部风险管理能力。
国有企业可以采取市场化的手段进行不良资产的处置。
通过拍卖、竞价、招标等市场
化方式,将不良资产转让给有能力和意愿进行再利用的投资者,以实现资产的变现和价值
最大化。
国有企业还可以与金融机构等合作,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或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将不良资产进行打包转让,进一步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不良资产的整合和处置。
通过与其他企业的兼
并重组,可以将不良资产进行整合和充分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兼并重组还可以通
过整合管理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升。
国有企业还可以通过转型升级等方式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重新定位企业的发展方向,减少对不良资产的依赖,并通过转型升级提高企业的盈利
能力和竞争力。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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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资〔2005〕19号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二)实施公司制改建;(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
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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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9•【字号】青国资委[2004]43号•【施行日期】200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青国资委【2004】43号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规范企业改制中不良资产的认定和核销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按有关规定批准改制、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方案的企业需进行清产核资,清查出的不良资产认定和核销,均适应本规定。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认定和核销第三条不良资产是指审计中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债权,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以及以前年度经营性虚盈实亏形成的资产等。
第四条呆坏账损失是指在审计中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款项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发生呆坏账造成的损失。
认定和核销依据是:(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在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认定为损失。
核销依据是企业依法破产公告或清算文件、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或者县以上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认定为损失。
核销依据是公安部门的死亡、失踪等证明;(三)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判决或裁定其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应收款项认定为损失。
核销依据是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书以及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逾期三年以上且数额较小、催收成本较高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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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有企业在过去几十年中经历了飞速的增长。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国有企业中的不良资产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不良资产是指那些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或金融机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或具有潜在损失风险的资产。
本文将探讨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
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类型和成因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类型包括:坏账、呆账、存货积压、闲置资产等。
这些问题源于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公司治理不善、管理混乱、制度缺陷、经营失误、市场波动、技术脱节、非法行为等。
这些因素导致企业资产“沉淀”,损害企业经济利益。
1. 重组或收购重组或收购可以帮助企业通过利用其核心资源来改善公司治理和企业运营效率。
在收购或重组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可以减少其不良资产的数量,从而减轻其财务负担。
此外,通过统一的管理和控制,可以更轻松地管理和监督资产,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2. 转让转让是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另一种方法。
通过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出售这些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可以从不良资产中获得一定的利润。
然而,这种方法需要国有企业寻找合适的买家,并谨慎考虑良好的交易条件。
此外,国有企业还需要及时清理不良资产,以避免其影响到企业的信誉和声誉。
3. 处理处理是当企业无法向外转移其不良资产时常常采取的方法。
处理可以是通过出售或拍卖企业闲置资产或存货积压来减少资产,并通过收回呆账或坏账来更好地管理企业资产。
这种方法需要国有企业寻找合适的推销策略和行销渠道,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的损失。
1. 完善企业治理模式完善企业治理模式可以更好地掌控企业,防止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发生。
此外,完善治理模式可以加强内部稽核,更好地发现不良资产问题,并及时解决这些问题。
2. 完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质量,避免失误和让资产被滞留。
此外,完善管理制度可以规范企业流程,使资产处置过程更加透明和有效。
3. 增加企业透明度增加企业透明度可以增强企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其良性发展。
中央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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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遵循谨慎性原则,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七条企业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良资产应当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财务核销。
第八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当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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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改制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9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不良资产,是指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难以取得法定依据、由中介机构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后认定实质已形成损失、并经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核销后作账销案存处理的资产。
具体包括:(一)难以回收的应收款项;(二)难以再获得经济利益的长期投资;(三)长期积压、质次、损坏的存货;(四)报废、损坏、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五)其他。
第三条改制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清查出的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已丧失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资产,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认定为损失,经授权经营公司董事会或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议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第四条不良资产的申报与核销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改制单位应按照《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开展财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宁国资办〔2004〕8号)的规定,开展财产清查,做到全面彻底、归属清晰、账实相符、不重不漏。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散在别处或异地的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的清查,以及对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的清查。
(二)改制单位应在严格把关、层层落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清理,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逐项逐笔说明核销原因,由相关业务经办人员、鉴定人员及技术负责人、相应的班组、车间、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纪委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策略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策略](https://img.taocdn.com/s3/m/3932b8a5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b736d7c.png)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成因及处置策略引言在我国,国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无可取代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预防国有资产的流失,始终是国家的当务之急。
在国企的发展过程中,不良资产的出现是必然的。
与其他资产相比,不良资产的产生和扩张会对企业的资产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增加了企业的运营风险,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
通过对国有企业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在国有企业中所占的比重很大,这使得国有企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如何处理好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已成为当前国企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因此,本文就国有企业在面对不良资产时应采取的对策进行深入而全面的探讨。
一、国企不良资产的含义从一般意义上讲,“不良资产”是指那些已经失去了一定的价值或者利用价值,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收益的资产。
包括过期存货、坏账、闲置的固定资产等。
二、国企不良资产处置的制度模式(一)企业主体模式采取以企业为操作主体,小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
该方式的特点是:企业更了解自己的不良资产,尤其是特殊设备的市场价值和应收账款回收的优势。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经营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点是,国有企业经营中只注重财务指标,忽视了资产质量,缺乏对不良资产形成原因的分析与追责,无法从根源上对潜在的不良资产形成预警。
(二)金融资产经营企业模式在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时,可以借鉴金融资产管理企业的处理流程和方式。
在金融机构中,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较为单一,以国有企业信用业务为主,并且贷款手续较为完善,更易于获得法律证据。
(三)资产管理中心模式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专业的、对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机构,即“国资控股企业”,它将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产生的巨额资产进行集中处理,旨在建立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专业化平台,对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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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能正常回收或转化为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坏账、呆账、闲置资产、过剩产能等。
这些不良资产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效益造成了不良影响,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处置。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健全不良资产监测体系。
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不良资产监测体系,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计量、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不良资产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 强化内部控制与审计。
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明确职责和权限,防范不良资产的产生,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资产问题。
3. 加强风险管理。
国有企业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潜在的不良资产风险进行预警和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
4. 健全不良资产分类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不良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资产的性质和价值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和措施。
5. 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
国有企业需要加强员工培训和意识提升,提高员工对不良资产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和管理能力。
1. 资产处置和拍卖。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拍卖、转让等方式将不良资产转化为经济利益,减轻负债压力和经营负担。
2. 兼并重组和整合。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来处理不良资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 债务重组和清收。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进行谈判,协商重新安排债务的偿付方式和期限,减轻负债压力。
4. 破产清算和处置。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破产清算和处置不良资产,消化不良资产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实现企业的破产重组和再生。
1. 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
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建立健全的公司制度和治理结构,明确权责,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
2. 加强监管和处置机制。
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和质量。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47b84c53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71.png)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摘要】国有企业资产清理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对于提高企业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而处置不良资产是资产清理的关键步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理。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
我们需要分类和识别不良资产,然后进行合理评估其价值。
接着,需要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置这些不良资产,并寻找合适的买家进行转让。
在整个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处置不良资产的风险。
结论指出国有企业资产清理的重要性不可忽视,有效处置不良资产是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通过这些方法,国有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优化自身资产,实现良性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清理、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分类、识别、评估、价值、措施、买家、转让、风险控制、可持续发展、重要性、结论。
1. 引言1.1 国有企业资产清理的重要性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产管理和清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资产清理是指国有企业通过对其资产进行分类、识别和处置,以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和价值最大化的过程。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资产清理不仅是一项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必要的战略举措。
国有企业资产清理能够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通过清理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可以释放出更多的资源和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清理不良资产还可以减轻企业的负债压力,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比,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
资产清理能够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国有企业通常资产规模庞大,涉及的资产种类繁多,通过清理不良资产,可以剔除那些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资产,精简企业的业务结构,提升企业的专业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国有企业资产清理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至关重要,只有及时有效地进行资产清理工作,国有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2 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必要性国有企业处置不良资产的必要性在资产清理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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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天津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工作,有效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国有权益,根据《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物和非实物财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以及往来款项、短期和长期投资等。
不良资产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中清查出的各项尚未最终形成事实损失的实物性、债权性及股权性资产。
第三条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下列事项中涉及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认定、核销及处置适用本办法。
(一)拟改制而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在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中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发生产权变动行为时涉及资产评估确认的不良资产和资产损失;(三)企业因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资产损失;(四)企业清产核资期间申报的,因证据不足等原因企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和国资监管部门尚未给予认定的资产损失。
第四条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认定、核销及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国有资产委托监管部门和各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申报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企业财务审计认定的和资产评估中确认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天津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资产损失的性质、情形、金额和影响程度认定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及其相关责任。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认定第六条货币资金损失的认定。
(一)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数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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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对于不良资产这个概念,相信⼤家并不陌⽣,这也成了⼀些企业单位或者银⾏最头疼的事,处理起来⼗分⿇烦。
那么,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流程是什么国有企业不良债权的处置的⼀般经过如下程序:1、确定拟处置标的、处置公⽰。
拟处置标的可以是⼀户债权,也可以是⼏户债权。
后者就是组包了。
资产管理公司有时是根据资产特点主动组包并进⾏招商,但⼤多数情况下是根据客户提出的需求确定处置标的。
因为要处置的资产很多,没⼈提出购买的话,⼀般先放置在那⾥。
处置标的确定后,绝⼤多数项⽬需要进⾏处置公⽰——报纸上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站上。
2、进⾏尽职调查。
除损失类债权或能够回收本⾦的债权,其他债权基本上要进⾏评估。
企业不配合评估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评估前还要请律师进⾏财产调查;法律关系复杂的,请律师出具意见。
3、谈判。
评估结果是债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般情况下,评估结果出来后资产管理公司再与投资者拟定交易价格及交易结构。
但常常是,边评估边谈判。
4、报批。
资产管理公司项⽬组撰写处置⽅案进⾏报批。
参与审批的⼈员不参与项⽬处置。
有的项⽬办事处有权批复,损失⼤的还需要报总公司批复。
5、拍卖。
批复后选拍卖⾏,拍卖⾏再刊登拍卖公告并组织拍卖。
当然,有些项⽬可以协议转让,不必⾛拍卖程序。
有的项⽬可能搞招标,有的项⽬搞竞价。
不管什么形式,⾸选公开,很少协议。
6、签约付款。
协议版本由资产管理公司提供。
7、债权交接、债权转让公告。
付清款项后,资产管理公司将移交借款合同、催收通知、抵押权证的资料,并通知债务⼈、担保⼈债权已转让,让债务⼈、担保⼈向购买⽅履⾏还款义务。
不良资产收购中的法律要点有哪些1、资料审查所审查的资料,是指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或资产所有权的有关法律⽂书,包括:⼀般贷款类资产,如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证明担保或抵押权利存在的其它法律⽂书等。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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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在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一直是国有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不良资产不仅会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对整个国民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有效解决国有企业不良资产问题,必须加强其管理与处置,并采取相关对策进行探析。
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定义与种类不良资产通常指已经逾期或者违约的贷款、应收账款和呆账等无法收回的资产。
在国有企业中,不良资产的种类主要包括:1. 逾期贷款:由于贷款人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无法按时收回;2. 呆账:企业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3. 坏账:企业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4. 库存积压:因为市场需求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企业产品无法及时销售出去的库存。
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存在不良资产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现状与问题:1. 不良资产规模庞大:由于国有企业在过去存在过度投资、政策导向等因素导致的不良资产规模庞大,对企业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2. 不良资产处置困难: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不良资产处置难的问题,因为这些不良资产通常具有较低的市场价值,很难找到合适的买家或者处置途径;3. 不良资产管理滞后:由于国有企业的体制性质和管理方式的问题,导致不良资产管理滞后,不良资产的形成周期比较长,对企业的影响也会持续较长时间。
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制定有效的处置方法与对策:1. 强化内部管理:国有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贷款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实施分类处置;2. 挖掘潜在价值: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等手段,挖掘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尽可能实现资产的最大化价值回收;3. 建立市场化机制:国有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的市场化机制,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不良资产交给专业处置机构进行处置,实现最大程度的市场化决策;4. 积极回应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国家银行的优惠政策,合理调整不良资产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减少损失。
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8087f01b52acfc789ebc9d4.png)
六、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拓宽处置渠道,充分发挥国有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的作用,努力提高处置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1、市财政局的核销批复,《资产移交协议》,国有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原持有单位、金额等基本情况;
2、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3、分类梳理及处置方式、处置收入、处置费用情况;
4、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相关材料等附件。
(五)绵投公司受委托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收入,扣除50%的管理、经营费用后,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上缴市财政。
(三)接受处置资产后,绵投公司应按照资产清单进行核实、梳理、分类,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绵投公司应通过各种方法尽量摸清现有国有资产状况,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主动寻求不良资产最初形成或持有单位的配合。
(四)绵投公司应拟订《不良资产处置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备案,处置完毕结案两周内,应编制《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查处置结案报告》报领导小组,并抄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查处置结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印发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பைடு நூலகம்
绵府办发[2004]85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国有(控股)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绵阳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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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及其相关对策探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其中不良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成为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财务困难、资产负债率较高、盈利能力不足、流动性不佳或者已形成的坏账等问题。
如何有效管理和处理这些不良资产,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的背景、现状以及对策探析进行探讨。
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的背景及现状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背景: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和国家利益的代表,其不良资产管理涉及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社会利益的重大问题。
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经营不当、财务管理不善、不良资产违规担保、过度投资等。
由于国有企业管理机制和体制不够灵活、市场化程度不够高等原因也导致了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增多,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1. 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运作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制定严格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强化内部审计,及时发现不良资产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理。
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警和风险分析,及时规避风险,减少不良资产的发生。
2. 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和清理效率国有企业需要根据不良资产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处置,例如资产重组、资产转让、资产出售等方式,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
可以采取资产清理、资产剥离等措施,减少企业的负债压力,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
3. 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不良资产的风险监控和评估,提高企业风险意识,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管,提高不良资产的监管力度,有效防范不良资产的产生。
4. 创新金融产品,提升资产净值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改善不良资产的质量,提升资产净值。
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债务重组等方式,将不良资产转化为有价值资产,提高企业资产的净值。
区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
![区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a24672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e8.png)
区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认定和核销行为,健全完善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的国资监管体系,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和《XX市XX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政办发〔2023〕X号)等规定,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国资管理中心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区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定和核销不良资产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区属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以及按财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等,包括坏账、存货、投资、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担保和其他等损失。
第四条区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决策和执行机制,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核实和认定第五条区属企业应定期对本级及所属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预计潜在损失,合理计提相应资产减值准备。
当资产成为事实损失时,无论是否已计提或提足资产减值准备,都应按本办法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第六条区属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不良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具体包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企业收集到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是指对涉及财产盘盈、盘亏或实物资产报废、报损及相关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
第七条区属企业对不良资产损失的证据,应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逐级审核,认真把关;承担企业专项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做好相关证据的复核、甄别工作,逐项予以核实、确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a5ef001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3f.png)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温政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08〕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十日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和规范不良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落实不良资产处置工作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浙国资发〔2005〕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出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按有关规定批准改制、清产核资等特定经济行为中清查出的不良资产核销、划转及清理回收等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特定的程序和方法清查出来的不良债权、股权、其他权益性资产,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资产。
第二章不良资产的核销第四条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具体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企业对清理出来的不良资产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
合法证据包括:(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特定经济行为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六条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企业拟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审查核实,并出具相应的经济鉴证证明。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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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会遇到不良资产,如何处理这些不良资产,是企业在进行资产清理过程中需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不良资产的定义不良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不能够形成经济效益的、无法通过二次拍卖等手段变现的资产,也即是企业已经放弃使用、转让或出售的资产。
这类资产会占用企业的存货、资金、库存等资源,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在处理不良资产时,需要考虑到其对企业的影响和清理的成本。
二、不良资产清理的必要性对于国有企业来说,不良资产清理是非常必要的。
一方面,这些不良资产占用比较大的资源,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这些不良资产也可能存在风险隐患,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
因此,对于不良资产的清理,可以帮助企业回收资源,降低企业的库存成本、财务成本等,并可以积极防范风险,提升企业的整体经营效益。
三、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在对不良资产进行清理时,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处置方法:1. 出售对于不良资产,如果其价值尚可或具备一定再利用价值,企业可以选择出售该资产。
出售渠道可以选择拍卖、直接转卖给利润点等方式,这样企业可以得到相应的收益。
例如,某国有企业持有过剩的机器设备,为了避免造成被闲置浪费的情况,可以将这些设备进行拍卖,以获取一定的资金收益。
2. 转让对于无法进行再利用,但具备转让价值的不良资产,企业可以选择将其进行转让。
转让渠道可以选择委托中介机构、招标方式等方式,让其他有需要的企业来使用该资产。
例如,某国有企业在某个地区拥有一些无法利用的土地,该企业可以通过转让这些土地,获得一定的收益,并避免该土地无法使用而带来的财务风险。
3. 抵债清偿对于不良资产价值较低且无法出售或转让的情况,企业可以考虑采用抵债清偿的办法。
也就是将该资产作为对某一债权方的债务进行抵押,以抵消企业的债务,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例如,某国有企业负担了大量的债务,但同时有一批无法变现的闲置设备。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d8e2fd2ef111f18583d05a70.png)
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作者:崔捷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10期摘要:国有企业在资产清理过程中,某些资产被清查出缺少合法依据,并在专业评判后,确认这些资产已有损失迹象,或者难以回收、难以获利等,我们将视这些资产为不良资产。
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通常是在主管部门决议的基础上,以产权转让或账销案存等方式进行处理。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资产清理过程中处理不良资产的质量水平,文章将在了解不良资产处置常见问题的基础上,针对问题提出具体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清理;不良资产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02前言国有企业的资产类型众多,在清理资产过程中,既有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分配资产,也有由于重复购置形成的闲置资产,更有历史上因多领域投资所造成的遗留问题。
很多资产在投资后,长期处于无盈利和难回收的状态,如果没有加以合理处置,必然会继续加剧投资的亏损和严重贬值,造成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
因此,国有企业的资产清理,必须重视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文章以此作为研究主线,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提出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若干科学策略。
一、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常见问题不同国有企业的资产清理过程,主客观条件具有差异性,就相同点而言,对待不良资产的处置态度、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等,是很多企业经常遇到的问题:(一)处置态度问题由于管理层没有重视不良资产的处置,相关工作的管理安排,有明显的松懈、随意迹象。
譬如在上报不良资产时,存在漏报、瞒报的情况。
笔者认为,不良资产的客观存在,会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投资,甚至会削减投资的盈利,如果未能加以有效处置,必然会降低投资的回报值和扩大投资的亏损面。
为此,我们需要重视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为企业资产清理工作,营造良好的主观环境。
(二)处置程序问题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层层审批,效率相对低下。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不良资产剥离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不良资产剥离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ae17155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b2.png)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不良资产剥离暂行办法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不良资产剥离暂行办法【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鄂国资规[2010]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不良资产剥离暂行办法(鄂国资规〔2010〕2号)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剥离管理,防范不良资产处置审批风险,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企业,包括湖北省省直机关托管中心管理的省直机关脱钩企业和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改制重组、授权经营等特定经济行为中产生能够剥离的账销案存资产及其它能够剥离的资产。
主要包括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和实物性资产三大类。
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短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及未入帐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剥离是指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剥离划转通知,将能够剥离的资产,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无偿划转到湖北省宏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宏泰公司)统一管理和集中处置的行为。
第五条不良资产剥离范围和程序(一)不良资产剥离范围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后形成的帐销案存资产。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形成的帐销案存资产。
企业改制重组后形成的不良资产。
企业当年自列损益或核减权益形成的不良资产。
企业其他行为形成的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剥离依下列程序进行: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对不良资产按照资产损失的明细项目逐笔逐项进行清理、甄别和分类,填报剥离不良资产统计表上报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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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
通知
湘国资〔2005〕19号
各省直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省属企业:
为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良资产处置管理,现将《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第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不良资产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等。
第四条对不良资产所对应的资产损失确
认及核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资产申报与核销
第五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报的程序。
列入省国资委监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监管企业母公司初审;未列入省国资委监
管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母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六条企业不良资产核销申请报告及相
关材料如下:
(一)申请核销报告主要内容为:
1、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2、不良资产的内容,需核销的数额、成因及有关责任落实情况;
3、对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评价。
(二)相关材料主要为:
1、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报告;
2、不良资产损失的有关凭证和合法证据,包括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对大型或关键设备还须提供专家意见。
第七条不良资产核销的审批。
省国资委成立“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审核委员会”),对省属企业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
上的,先由省国资委委托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然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核销: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由省国资委审批;不良资产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省国资委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不良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委会议批准)。
以上由省国资委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处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涉及核销国有权益的,应当抄送省财政厅。
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省财政厅的意见。
第八条不良资产核销的财务处理。
企业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要做到账销案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其中:对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数额较小,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分年计入损益处理;对数额较大,企业没有能力自行消化需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可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冲减所有者权益应当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数额,不足冲减部分暂
作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并在3年内分期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三章不良资产移交与处置
第九条企业在收到准予核销不良资产的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应办理核销不良资产的剥离和移交手续。
一级独立法人企业和国有资本整体退出的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资产经营公司,由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其他二级以下独立法人企业,根据批复核销的不良资产金额与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签订移交协议,将批准该销的不良资产的所有权移交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由上一级独立法人企业进行管理、追索和处置。
第十条已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自行处置,如企业自行处置的,应追回处置收入并全部上缴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第十一条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应对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制订相应的处置方法、处置程序和管理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要切实承担不良资产处置变现的责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拓展处置渠道,创新处置方式,提高处置收益。
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对处置完毕的不良资产要按时形成处置结案报告并上报,报告的时点以不良资产中的实物资产处置结束为准。
第四章处置收益管理
第十三条处置收益(包括拍卖收益),是指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对接收准予核销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变现的收益,主要包括实物处置收益、债权催讨收益、股权及其他权益的收益等。
第十四条在我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前,省国资委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处置收益扣除有关税收、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缴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帐户。
第十五条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不良资产处置收益的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报送省国资委。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专家审核委员会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社会专业人士等组成。
其具体工作按照《省属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核销专家审核委员会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要加强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对企业、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中介机构等存在弄虚作假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到2007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