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仲裁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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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速算表
依据: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二、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000元)
三、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执行费(速算表)
四、其它收费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1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可以归纳为:
标的额×0.5%+500元。
这里所说的标的额包含10万元以下部分,如,请求赔偿金额为12万元,则诉讼费为120000×0.5%+500=11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注:调解结案、撤诉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按以上标准减半收费。
仲裁收费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规则第三条第(三)项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一、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0元以下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100元+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元至100,000元2,550元+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元至200,000元4,550元+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元至500,000元7,550元+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元至1,000,000元13,550元+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元以上18,550元+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二、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
争议金额(人民币)案件处理费(人民币)
5万元以下最低不少于1,250元
5万元至20万元1,250元+争议金额5万元以上部分的2.5%
20万元至50万元5,000元+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11,000元+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100万元至300万元18,500元+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300万元至600万元28,500元+争议金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5% 600万元至1,000万元42,000元+争议金额6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万元至2,000万元58,000元+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2,000万元至4,000万元88,000元+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万元以上128,000元+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5%
仲裁费用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或情况特殊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仲裁费用数额。
仲裁委员会除按照本仲裁费用表收取仲裁费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