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疗废物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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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医疗废物处置方法

医疗废物包括五类: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病理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被病人血液、体液、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污染的塑料、橡胶、棉、纤维及其他材质的废物。

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正确收集方法

1、用黄色带盖医疗垃圾桶收集,并套专用黄色医疗垃圾袋。当容器3/4满时,垃圾袋封口并贴上专用标识。

2、微生物实验室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在产生地用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

3、废弃的尿液、胸腹水、脑脊液等标本可直接排入有污水处理系统的下水道。

4、废弃的血液、血清、粪便标本,及其他感染性废物放入有医疗垃圾袋及带盖医疗垃圾桶内。

5、输血袋应在输血24小时后,单独收集于黄色医疗垃圾袋。

6、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废物(含生活废物)应用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密闭包装。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医用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剌针和各种导丝、钢钉、手术锯等。

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破碎的玻璃试管。

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如一次性镊子、一次性探针、一次性使用塑料移液吸头等。

正确收集方法

直接放入黄色医疗专用锐器盒。注:选择合适规格的利器盒,装满3/4即封口转运。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

1、批量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正确收集方法

批量的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应由药学部按种类集中收集并登记后,退回生产厂家或交由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少量的药物性废物一包括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的药瓶可以直接放入用以盛装感染性废物医疗垃圾袋及医疗垃圾桶,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医学实验使用后的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2、废弃的含重金属物质的器具、物品,如含汞血压计、含汞温度计,以及口腔科等使用后的含汞物品等。

正确收集方法

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如乙醇、甲醛、二甲苯等),应当交由专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室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4、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产妇的胎盘。

5、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

正确收集方法

直接放入医疗垃圾袋及带盖医疗垃圾桶。

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应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纳入遗体管理。严禁将胎龄16周以上或胎重500g以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分娩后的胎盘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产妇在分娩前应与医疗机构办理胎盘处理手续,并随病史归档备查。

医用非医疗废物

对人和环境无危害或危害程度很低,没有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和啡泄物污染,可以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或者进行规范的回收再利用。

如: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尿片、卫生巾、卫生纸等生活用品;B超耦合剂擦拭纸等;一次性的枕巾、无纺布、外包装等;化学冰袋、鞋套、袖套、皮肤清洁巾、擦手巾;一般试剂、消毒剂的空瓶等。

注:对于实际操作中-些难以确认是否被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器械或物品,仍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

正确收集方法

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去除输液皮条和针头后,单独分类存放及回收。

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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