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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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德简高速公路DJTJ8标段“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锅炉、空压机等压力容器没有进行年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继续使用的。
第三条未按国家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规定,对大型电气设备检修、试验,操作者未按规定办理的;变配电系统及供电设备设施未定期检定和合理规范配置的;高低压开关设备管理不规范,整个系统防雷电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的。
第四条未按《危爆物品管理办法》运输、存放、使用和进行警戒的;破坏警示标志的;爆炸物品包装破损,未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五条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
第六条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执行“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工作的;未按规定施工护壁的;施工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基坑支护工程未编制专项技术施工方案的;基坑深度超过5米未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挖的;未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要求进行
脚手架工程施工的。违规使用汽车吊或塔吊载人上下作业的。
第七条驾驶的车辆与驾证准驾车型不符合的;所驾车辆属无牌无证的;严重超载、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的;饮酒后驾驶车辆的;醉酒后驾驶车辆的;服用了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后驾驶车辆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驾驶车辆的;将车交给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遇有雨、雾、冰雪、沙尘、冰雹等能见度低,气候条件差不遵守道路交通规定的。
第八条原材料入场“三证”不全,未按规定检验验收或原材料检验不合格的。
第九条特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未按规定着装工作衣、防静电鞋、饮酒后上岗的;未按规定关闭手机的;将易燃易爆物品及火种带入危险营区的。
第十条登高作业等安全用具和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检修人员进入机器内部未执行停电挂牌制度,未设专人在外监护的;距离易燃物10米以内强制进行动火及电焊作业的。高墩作业没有按照规定搭设安全爬梯的。
第十一条未按规定施工时,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报总工程师逐级审核批准的。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二条避雷设施未按时检测,长期失效的;对饮用水未定期检测,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出现突发性污染的。
第十三条未按国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采购、验收、制作、贮存、销售各环节全程监控进入职工食堂加工销售的;餐具、饭具未进行清洁、消毒的。
第十四条违反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时间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电设备的。
第十六条火情预警报告制度不健全的。
第十七条发生火灾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行动迟缓致使火灾蔓延的;擅自撤离扑火人员或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前无施工组织设计的;拆除或爆破工程未编制专项技术施工方案的;施工前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施工机械设备无操作规程牌板的;工程开工前未做好防塌方、防滑坡、防流沙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十九条未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随意招聘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的。
第二十条违章派带病车上路行驶的;违章派无牌、无证或套牌车,已达国家规定报废年限的车辆上路行驶的。
第二十一条外来人员未建立严格登记制度及领导干部值班制度或值班不到位,严重脱岗的;专项动火技术措施未经总工程师批准的;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的;避雷设施不全,效果不好,未经检验的。
第二十二条对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管理不善,导致急性群体性职业中毒的。
第二十三条供电系统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及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不规范,配备绝缘的。
第二十四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的;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第二十五条项目在劳务分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相关负责人职务。
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开工的,免去相关负责人职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员工或作业队负责人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部室负责人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分管安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