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记录——夫妻财产制度(一)【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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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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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职称:

年月日

研究生部制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学位论文工作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全面训练,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一种集体把关形式,主要检验研究生对专业知识的独立驾驭能力和研究能力,它有助于研究生做好论文的各项准备工作;有助于研究生较好地了解课题中应注意处理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有助于加强本学科的学术交流。为了保证和促进研究生按期完成开题报告,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题的原则

1.选题应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实际,不同专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各有侧重,应对学科前沿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和实用价值,能产生一定学术水平和创造性的学术成果。

2.论文选题应尽可能从高起点、新视角、前沿性的要求出发,要充分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生自身的基础,以利于发挥导师专长和调动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3.要充分考虑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以及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创造性成果的可能性。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

1.选题的背景及研究的意义;

2.本选题研究领域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

3.本选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

4.本选题在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设想;

5.本选题预期达到的目标及具体设想;

6.本选题研究的进度安排;

7.参考文献。

三、组织与管理

1.研究生开题报告以学科专业为单位由学科负责人组织进行,并组成5~7人的评审小组。

2.开题报告在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进行,如因故不能按期进行开题报告,必须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经导师和院部(所)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3.开题报告成绩采用两级制:通过,不通过。对未通过者,必须在二个月内完成再次开题。

4.开题报告通过后,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原则上不再随意更改题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改题目时,须由研究生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同意签字,院部(所)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并在1~2月内重新做开题报告。

5.开题报告完成后,经导师、学科及所在院部(所)签署意见,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将开题报告和选题情况报研究生部审批并备案。

四、开题报告撰写要求

开题报告字数为1万字左右,用A4复印纸小四号宋体打印。参考文献应为50篇以上,其中外文资料应占一定比重。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院、部(所)学号

学科专业攻读学位

研究方向指导教师

拟定学位论文题目: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参加开题报告教师人数参加旁听学生人数

姓名职称所在工作单位

1、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人们对财产所有权日益重视,无论是普通的合同当事人还是相伴到老的夫妻,都必须面对并依法处理财产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也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设置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无论是对夫妻个人、家庭以及社会来说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男女因婚姻不但创设夫妻身份关系,在经济生活中亦要发生财产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共同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其不同与物权法、债法上一般的财产关系,难以用普通债法或物权法上的法律关系来规范以配偶身份为基础的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所以,基于夫妻身法关系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其特殊性,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立法的重心不应仅强调身份关系,还应该注重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度下,便是要注重夫妻的财产权,然而,这在我国《婚姻法》中并没有充分体现,并且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与处分、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等问题的处理上均存有难点。我国《婚姻法》经过了几次修正,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确立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增设了个人特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

补充。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固然这些修改与补充较之以前是很大的进步,但诸如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范围过宽、约定财产制的程序缺失等等都还是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的缺憾。所以,现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社会的需要和婚姻当事人的要求。并且,学者们的文章及著作等文献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缺陷与完善的研究并不全面。理论上、立法上的不足也必将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的混乱,因此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困境与出路的研究很有必要。

综上所述,夫妻财产是所有夫妻甚至是夫妻以外的第三方都要面临的问题,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现实性和实用性。因此,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探讨其存在的不足和完善的方法,无论是对于上述的理论价值还是实践价值都有很高的研究意义,并且,如何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更加适应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真正实现夫妻之间的公平,也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和现实意义。

2、本选题研究领域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逐步加强。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所以,相关的研究也比较多,综合起来主要是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影响其演变的相关因素的研究,以及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缺点和解决方法的研究等等。

(1)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影响其演变的相关因素的研究

王胜宇在《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一文中指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主要经历了初现、民国时期、新民主主义时期和新中国四个发展阶段。每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离不开各国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时期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发展也不例外。因此,了解我国婚姻财产制的历史有利于我们完善夫妻财产制度。

崔晓喜在《略论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及其影响因素》一文中说: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内容,通过历史地考察,影响其演变的主要因素有三:一是家族制度的影响;二是基督教的影响;三是人文思想的影响。

陆静在其所著的《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研究》一书中也指出:夫妻财产制是社会经济条件、社会制度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体现,同时也受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基于这些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从男方主导的财产吞并制,到男女平等的共有财产制,再到夫妻个人财产制的出现,正在逐渐走向成熟。

朱艳仙在《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影响因素分析》一文中指出:我国自建国以来, 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几次大的立法活动, 但是, 新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 都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而任意规定的,它是特定的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 同时, 还受着诸如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和其它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社会在变,影响夫妻财产制的因素也在变,所以,夫妻财产制度亦应随着这些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

上述文献虽然介绍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及影响其演变的因素,但是,有些没有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现状的表述,使历史与现状脱节;有些关于演变因素的介绍只说明了正面影响或者只说明的反面影响,并不全面,缺乏整体性考虑。

(2)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缺点和解决方法的研究

我国《婚姻法》虽然经过了几次修正,也相继出台了《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解释(三)》,但社会也在前进,现行《婚姻法》并不能全部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需要,其中,夫妻财产制度依旧存有难点与缺点,需要进一步解决与完善,因此,把此项内容作为研究对象的人也不在少数。

《铜山县人民法院专刊》中《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问题研究》一文指出:实践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式和效力等,都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所在。如何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夫妻双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当前夫妻财产制度面临的难题。

陈苇在其主编的《家事法研究》一书中指出:随着人们财产的日益丰富,夫妻财产出现了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色,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夫妻财产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夫妻财产的复杂性所导致的对传统夫妻财产分割理论的巨大冲击,使得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不得不作相应的调整和增补。虽然我国对《婚姻法》不断进行修正和补充,但夫妻财产的分割仍然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例如离婚补偿请求权问题、夫妻分居期间的各自财产问题、分居制度空白问题等等,仍然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上和司法解释上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刘亮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局限与完善》一文中谈到: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约定内容、生效时间、具体权利与义务以及约定程序上仍存有一定的局限和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具体的说明或规定,以便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正确适用。

王明水在《浅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和完善》一文中提出: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过宽,应当尽量列举特殊情形;夫妻约定财产没有公示制度,应当加以建立;夫妻个人财产的确认缺乏保障制度,应当实行夫妻婚前一方财产登记;有关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不够明确具体,应当加以

细化。

以上材料中,学者们的角度不同,各自的观点也不同,所以也就造成了每个学者的观点和表述并不全面,有些描述也不够具体,缺乏准确性。

综上所述,虽然针对本论题的研究有很多,但总体上看还不够深入,也不够全面,还需要加以整理和研究。因此,本文的切入点便在于: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作为一个整体,从历史与现实等多个角度同时出发,并以此为基础来探讨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的难点与缺陷,找出解决和完善的方法。

3、本选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案、技术路线: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并不能全部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婚姻当事人的要求,存在着缺陷与不足,需要进一步去完善。我们应当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不断地进行思考、实践与总结,立法上、解释上不断完善,真正实现既保障好夫妻双方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到社会的公正与公平。为此,本篇论文通过在历史分析、社会分析、比较分析及案例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描述性研究、经验总结及定性分析的方法,在理论论述的同时,也注重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影响其演变的因素,从而认识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和价值取向。针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仍存在哪些不足,导致不足的原因是什么,应该如何加以完善,完善后的效果怎样,是否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发展等观点上学界尚有许多争议,因此,在着手写作本篇论文之前也做了相应的社会调查,收集了大量的学者观点。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不仅要求我们要了解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发展,更重要的是要掌握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现状,进而达到指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的研究效果。

技术路线如下:

首先,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发,通过历史分析、社会分析和比较分析,研究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历史类型与制度演变,并分析其背后的影响因素;

其次,运用文献研究、描述性研究、经验总结及定性分析的方法,重点论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再次,通过案例分析,综合学者们的争论,总结出自己关于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难点问题及解决办法的观点,并阐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的缺陷;

最后,针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不足,提出应如何完善的建议。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研究技术路线的简单图例介绍:

历史现状难完善

4、本选题在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初步设想:

(1)困难及问题

第一,在资料收集方面:现有资料专门针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多散见于研究婚姻家庭法的著作中,资料不多,也难于整理,因此,如何准确、全面的搜集到对本篇论文的写作有借鉴意义的资料存在一定难度。此外,本篇论文拟通过现实案例的分析来论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个人财产如何认定等难点问题,如何搜集到典型的现实案例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第二,在研究方法方面:论文研究方法中包括历史分析、社会分析、比较分析、归纳分析和案例分析等,所以论文分析的方法有很多种,如何选定分析方法也是本篇论文写作过程中的一大难点。

第三,在法律实物方面: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实用性和现实意义,许多完善方案的提出都需要放到实践中去检验,所以,法律实践不多、经验不足也会给本文的写作带来困难。

(2)解决的方法

第一,关于资料的收集。需要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资源和网络的力量,阅读大量的相关著作、文章等文献,从中寻找线索和思路,以求尽量准确、全面地搜集到对本篇论文的写作有借鉴意义的参考资料及现实案例。

第二,关于研究方法的选定。需要认真研究学者们关于夫妻财产问题的研究方法,并通过与老师和同学的多多探讨与交流,以期在研究方法上能够有所发散和突破,找出最适合本论文的研究方法。

第三,关于实践经验不足。在论文的写作期间需要加以社会实践,多参加律师事务所及公检法等司法机构的实习和培训,增加自己的实践经验。

5、本选题预期达到的目标及学位论文具体设想(含论文框架设计)

(1)具体设想

本篇论文从夫妻财产制度历史发展与现实状况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我国不同时期夫妻财产制度的探讨及影响其演变的因素的分析后,来重点论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缺陷问题以及应如何加以完善的问题。

(2)论文框架

引言

第一部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沿革与传统问题

一、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历史类型与制度演变

(一)封建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四)新中国成立时期的夫妻财产关系与制度演变

(五)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确立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历史演变中的传统问题

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理论解读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界定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

(三)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

(四)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

二、夫妻财产类型及其法律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3、夫妻共同财产的消灭

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夫妻个人财产

1、夫妻个人财产的界定

2、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3、夫妻个人财产的消灭

4、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的条件

三、夫妻财产制度类型及其法律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1、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概述

2、夫妻法定财产制的种类与发展

3、夫妻法定财产制一般问题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与发展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一般问题

第三部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施中的难点问题与制度缺憾

一、关于夫妻约定财产中的难点问题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中的难点问题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中的难点问题

四、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中的缺陷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的缺陷

(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的缺陷

(四)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中的缺陷

(五)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缺乏别居制度的规定

第四部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在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中增加除外情形或者特殊情形

(二)完善关于知识产权收益归属的规定,增设知识产权人的财产期待权(三)建议转变归于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所取得的财产归属的规定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建议修改选择式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而采用自由式约定财产制(二)规范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时间与程序

1.夫妻约定财产的公证、登记与告知程序

2.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及撤销程序

(三)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相关用语的界定

(二)增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的具体规定

(三)婚姻关系终止时,增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考虑因素

(四)夫妻一方对他方有特殊贡献的,应当予以经济补偿

四、妻个人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应细化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二)变更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

五、明确夫妻债务责任,建立夫妻债务责任连带制

六、建立适合我国的别居制度

结语

6、本选题研究的进度安排:

① 2012年6月份至2012年10月份

全面搜集、查阅国内外现有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进行研究分析

② 2012年12月份

完成初稿

③ 2013年1月份

修改、完成第二稿

④ 2013年2月份

继续修改、完成第三稿

⑤ 2013年3月份

定稿

7、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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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开题报告记录:(可附页)

开题报告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开题报告评语评议结果

合格□不合

格□

专家组成员签名:

年月日

注:评议结果分“合格”或“不合格”。

薪酬体系的开题报告

薪酬体系的开题报告 薪酬体系是指薪酬的构成和分配方式,是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之重要组成部分。 薪酬体系开题报告 论文导读、一方面,企业设计薪酬体系还必须具备合法性,保证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国家的最低薪资标准、员工福利及工作保险等规定相符合。再一方面,企业还应该保证薪资体系设计的激励性,通过进行差别性及奖励性的薪资设计,使不同的员工能够通过薪资规定达到对自身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提升。 二、企业当前的薪酬体系设计的几点要素 摘要、随着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企业薪酬体系的设计工作也开始产生新的需求,推动薪酬设计工作的顺利完成是目前我国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突破点。本文从企业进行薪酬体系设计工作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企业薪酬体系的相关含义以及设计应遵循的原则,具体谈论了其设计工作中的几点要素。 关键词、企业;薪酬体系;设计原则;设计要素 21世纪企业之间的竞争逐渐开始转向人才竞争的方向,掌握先进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企业立足于激烈竞争的关键武器。而当今时代,人才的发展更加趋于个性化,且其价值观念以及工作理念也与以往产生了极大的差别,企业要留住原有的人才并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就必须通过薪酬这个关键的人才管理因素来实施。近几年来,我国各企业都实施了创新的薪酬设计工作,力求以合理的薪酬来实现对于人才的有效管理。本文则对企业薪酬体系的含义与设计原则进行了分析,并谈论了其具体设计工作的相关要素,希望能够对企业薪酬设计有所助益。 一、企业的薪酬体系含义以及其设计原则

薪酬是衡量员工在工作中所创造价值的主要途径,它包括薪与酬两个部分,是企业为员工所提供的全部劳务所发放的各种形式的酬劳。薪作为薪资主要是以货币的形式为员工进行酬劳,而酬则侧重住房福利、假期福利等精神层面的酬劳。新时期企业通过薪酬管理来实施人力资源的管理工作,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员工工作价值,还有助于提升企业员工的向心力以及凝聚力。本文下面主要分析了目前企业开展的薪酬体系设计工作的薪酬体系含义及其设计的原则、 我国企业当前开展的薪酬体系设计工作中的薪酬体系,是企业现代化的薪酬结构中的各项要素相互作用、补充和制约而形成的有机统一的薪酬制度整体,它随着企业在新时期的创新型发展而逐渐萌生,并作为企业文化建设以及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构成因素而存在。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必将推动企业在当今时代的战略化发展,并帮助企业搭建起独有的现代化经营管理理念,从而使企业在目前的经营管理环境中获得有效的人才竞争力。而就薪酬体系的具体构成来讲,它不仅包括了员工的直接薪酬,比如其基本工资、工作奖金等;还涵盖了其间接的薪酬,诸如医疗保险、假期或职务消费、住房公积金等,是企业员工所应获得的各项价值的有效衡量以及回报,对于员工的工作发挥着全面的激励作用。 企业在设计薪酬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注意遵循公平性、合法性以及激励性这三个原则,才能够真正地推动薪酬体系功用的发挥。一方面,企业薪酬制度设计工作必须尊重公平性的原则,使企业员工的薪酬发放符合内部公平、外部公平及个人公平等各方面的公平性,保证员工在将自己的薪酬与公司内部员工、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员工的薪酬以及其自身以往的薪酬进行对比时,能够感到当前薪酬的公平性及合理性。另一方面,企业设计薪酬体系还必须具备合法性,保证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国家的最低薪资标准、员工福利及工作保险等规定相符合。再一方面,企业还应该保证薪资体系设计

《会计规范研究》开题报告

《会计规范研究》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 1.选题的目的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在日常的会计工作中存在很多弊端。本文通过研究北京方生益达科技公司的会计工作规范化问题,认真分析了出现问题的原因,最终提出了几点解决问题的构想。 2.选题的意义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会计工作逐步受到重视,会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我国也十分重视会计基础工作,相应制定了一系规章、制度,以及规范会计工作;同时,通过加强在职会计人员培训等措施,不断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的基本业务技能,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促进会计工作的改善和提高,将会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3.国内外研究现状 会计规范是指会计信息的标准,是对会计人员、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处理具有约束、评价和指导作用的一系列标准的总称。会计规范按其作用形式,包括会计法律规范、会计技术规范(即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设置与实施会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套科学规范、内容客观真实、反映迅速及时的会计信息管理体系。 不同的会计工作规范都有其产生的社会环境、历史背景和适用范围。在国外,制订会计工作规范的背景是宽松的公司法、大型的证券交易所、分散的所有权以及规模巨大、训练有素的审计师团体。而在国内,是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规范。 会计工作规范的制订主体可分为两类:一是由民间有权威的会计职业组织制定并颁布,其条件是有强大的会计职业界,美国、英国都是这样;二是由全国性的行政机构颁布,使会计准则具有法规性质因而更具有权威性,我国和日本正是这样。

[法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3.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国外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立法的借鉴 关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借鉴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就其财产关系进行特别约定,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财产可分为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其中,共同财产又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以及各自财产之孳息与收入所产生的其他节余。夫妻的任何财产,如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证明其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均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其财产关系,则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德国法以夫妻剩余财产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各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于婚后独立管理各自的财产。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借鉴 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往往是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财产制中。法律预先规定典型的契约内容,当事人只能就种类性的契约选择一种,不放任当事人自由约定。这样,既可以便利缺乏法律知识的婚姻当事人订立契约,又可促进维护婚姻秩序和财产流转秩序。 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自由订立财产契约,约定期间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夫妻所约定的财产制,于夫妻结婚之日起生效。夫妻财产制之约定应于婚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须有夫妻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公证人共同见证,并由公证人向婚姻当事人出具财产约定公证证书。若夫妻结婚的证书上表明该夫妻双方未订立有关财产的契约,则对第三人而言,该夫妻将被视为依法定财产制而缔结婚姻关系,除非其在同第三人缔结的契约中已申明该夫妻财产契约的存在。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登记之前,夫妻双方可订立财产契约以约定夫妻财产制。若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与法定财产制规定的夫妻财产关系不相同,须于婚姻登记前进行登记,否则该种财产契约不得对抗第三人。夫妻双方在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夫妻财产制度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缺陷 摘要: 财产是一个英美法和大陆法都广泛采用的概念,它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它可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前者指金钱、财物和基于物权、债权可供直接支配利用的标的物;后者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网络虚拟财产等智慧性财产与预期收益。 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经过几次修改,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针对这些问题,《婚姻法》应做相应的修改,并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度加以完善。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中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经过几次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具有一般财产的特性外,还具有五个显著特征: 1、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 2、人身性与财产性相互融合为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 3、财产范围的有限性; 4、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广泛性与复杂性; 5、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规定的缺陷 婚姻法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就总体而言,该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人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仍存在以下缺陷。 1、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 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继承、赠与、转让等)。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二)第12条又将知识产权的收益进一步明确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这些规定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前尚未取得或未明确可能取得收益,离婚后取得的收益,却又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第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方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薪酬制度开题报告

薪酬制度开题报告 篇一:毕业论文-薪酬设计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篇二:薪酬管理开题报告 一、立论依据(以下各项均可加页)包括论文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文献综述,20XX——3000字左右),附主要的参考文献 (一)研究意义 中国改革开放 30 年来,大批的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涌现,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大举进入,人才竞争的程度也愈演愈烈。而且,这种竞争呈现出了一种明显的趋势,那就是国有企业优秀的员工纷纷流向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而导致这种流向的最主要、最直接原因是因为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能够提供合理和丰厚的薪酬及福利待遇。因此,企业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才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激励人才。但现有的各种薪酬制度体系也往往不是完美无缺的,每一种都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因此,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一种最适合本企业的薪酬制度体系,这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正是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之下,本文对G企业现行薪酬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发现现行薪酬制度的问题,分析问题存

在的原因,然后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最终帮助G企业完善现行薪酬制度,建立一套适合G企业生产发展需要的新薪酬制度体系,帮助G企业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从而达到G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 1. 关于薪酬相关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薪酬?它与工资、报酬、收入和待遇等我们常见的名词又有什么区别?目前,国内对此并无明确的界定,因为薪酬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从国外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中引进的新名词。实际上,它与我们日常所理解的工资、报酬、收入和待遇等在本质、功能和形式上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经济学上,薪酬是指劳动者依靠劳动所获得的所有劳动报酬的总和。现代意义上的企业薪酬,是指企业对为实现企业目标而付出劳动的员工以法定货币和法定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支付给员工的一种劳动报酬。它包括直接经济报酬和间接经济报酬两个方面。直接经济报酬包括以工资、奖金和利润分成等形式表示的个人所获得的显性货币化收入,间接经济报酬包括转为住房、医疗和退休养老保障等各种福利的隐性货币化收入。 薪酬是员工因向其所在单位提供劳动或劳务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酬劳或答谢,是企业针对它的员工给企业的贡献、包括他们实现的绩效、付出的努力与占用的时间,以及

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依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依据 篇一:开题报告会计制度设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 专业班级: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 20xx年4月17日会计制度设计 开题报告填写要求 一、论文选题 1、选题的原则:选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结合专业方向,题目来源于生 产和社会实际或教师科研。 2、开题报告的内容: (1)选题背景介绍 (2)研究现状 (3)论文研究目的、意义及方法 (4)论文提纲 (5)所做实质性工作 (6)撰写进程

(7)参考文献 二、填写要求 1、开题报告是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 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 料之一。此报告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前期内完成,经指导教师、开题组签署意见审查后生效。 2、开题报告内容必须按学院统一设计的电子文档标准 格式打印,禁止打印 在其他纸上后剪贴,完成后及时交给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3、学生查阅的参考文献(期刊)不少于15篇,其中外文参考文献不少于 2篇。 4、论文提纲要求二级标题。 篇二:会计制度设计题和答案 第一章会计制度设计概述(练习题) 一、单选题 1.会计规范体系中,属于会计行政法规内容的是(c)a.会计法b.企业会计准则 c.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d.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其特点是(a) a.适用面广b.适用面窄

c.适用性强d.针对性强 3.会计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原则是指(c) a.真实性和合规性原则b.针对性和适应性原则 c.系统性和合理性原则d.效益性和控制性原则 4.会计规范体系中,属于会计规章制度内容的是(d) a.《会计法》 b.《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c.《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 d.《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5.综合性会计制度是指规范全国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其特点是(a) a.普遍适用性 b.可操作性强 c.技术性强 d.针对性强 6.从会计工作的内容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属于(a) a.会计核算制度 b.会计分析制度 c.会计监督制度 d.会计人员制度 7.会计制度按设计权限划分,可分为(c) a.企业会计制度和预算会计制度 b.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 c.统一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会计制度 d.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分析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 8.《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 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规范和调整。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则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该条例表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

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若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则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忙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则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判例说:”为人妻者,得有私产。” “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妾亦当然从此例。” “嫁妆奋应妇女所有,其有因故离异,无论何种原因离去者,自应准其取去,夫家不得阻留”虽然大理院通过判例承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削弱了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过渡时期的思想,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妻子的财产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仍未完全摆脱丈夫的控制。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 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民法亲属编》,仿照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重视人格权,妇女权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民法亲属编》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七章,共171条(第967条至1137条),在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共46条(从第1004条到1048条),大概占亲属法的四分之一,显示了夫妻财产制在身份法上的重要性。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倡导男女平等,亲属编在”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为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 为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管理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

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两制并存的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潮流,提升了夫妻财产制的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的认定、适用范围 夫妻法定财产制,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括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财产所有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一般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从

对山东省华润经贸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设计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1. 选题依据 山东省山东华润经贸有限公司创建于1999年3月16日。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宁市,自创建以来,始终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信息为先导,以科技为动力,以产业为基础。先后开发建设了煤场、洗煤厂、京杭运河码头货运等经济实体,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该公司是一个集科研、传媒、商贸、餐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公司。主要产品有:优质原煤、洗精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等。 公司现有在编员工128人,其中管理人员为24人,大专以上学历人员12人,具有高级职称人员5人;设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以及办公室、财务科、质量管理部门、销售科、生产部门等科室。下属三个实体,独立核算。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协调发展。公司有统一的服装,有严格的管理,定有部门岗位职责、工作细则、财务、员工聘用、辞退等各种制度,成立有党支部、工会、团委、协助公司领导及时了解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管好公司同时也将公司的决定、决议及时传到基层员工。 公司在党的优惠政策和广阔市场的调节下,适应时代的发展,呈现出民营科技企业强劲的发展势头,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山东华润经贸有限公司作为小企业中的一员,长期以来一直都和大中型企业一道,按照企业的性质、所有制形式和行业特点,分别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但是,华润公司作为小企业的特殊性,使得它必须选择和执行适合其自身特点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和核算标准来进行会计核算。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华润公司规模较小,而且企业的会计机构不够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够规范,会计核算水平、会计信息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的实际情况。华润公司应该以《小企业会计制度》为依据,结合国家最新的财务、会计、税收、金融等法规、制度、规范,利用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和基本原理,对华润公司的会计制度和主要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实务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 2. 选题意义 会计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会计理论中提出的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概念和会计原则的指导下,以具体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文件形式指导会计工作运行的载体。会计制度设计作为会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会计功能的发挥,也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会计的管理职能是通过执行会计原则、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把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核算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的。根据山东华润经贸有限公司特点设计一套符合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能够满足内部管理控制需要的会计制度,是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

夫妻财产制度论文夫妻法定财产论文:论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快速发展的今天,夫妻财产关系的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其在婚姻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形式做粗浅的阐述。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夫妻法定财产 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也是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围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1]。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可见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夫妻财产法定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2)夫妻个人财产制(即夫妻特有财产制);(3)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现行《婚姻法》的主要财产制仍然以婚后共同所得制为主,我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

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2]。 第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的双方依照法定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直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这段期间。它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以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期间,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确定其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这就意味着:首先,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个人特有财产,无论是否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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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 比较研究-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财产包括积极的财产及消极的财产,即包括债务。 一、各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统一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交夫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当将妻之婚前财产或财产折价金额,返还给妻。如《瑞士民法典》第199条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茧自缚约定财产制度的一种。我国台湾民法第1042条规定,“夫妻得以契约约定将妻之财产除特有财产外,估计价额转移给其所有权于夫,而取得该估定价格之返还请求权”(该条圩1985年6月3日被删除)。 (二)联合财产制指夫妻双方结婚后,条自所有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享受占有权、用益权甚至是处分权,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联合财产制在瑞士民法典上也称为夫妻财产合并制。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人相互间,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第

179条规定,“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三)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实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承认了已婚妇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的州、加拿大、大洋洲各国以及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分别财产制。美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了改善已婚妇女的运动,绝大多数州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该法律规定丈夫和妻子实行分别财产制。 (四)、共同财产制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有巴西、德国、瑞士、法国等国家。 (五)妆奁制妆奁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妆奁制是关于奁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的法律制度。 装奁制起源古罗马前期,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曾或仍在法律规定中规定这种制度,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巴西、葡萄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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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体系开题报告 篇一:公司薪酬管理研究开题报告(提纲) 行政管理(本科)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注:开题报告电子版在指导交流系统作为“提纲”上传;待论文写作完毕,双面打印后装入终审材料袋。 篇二:某企业薪酬体系设计研究开题报告 某企业薪酬体系设计研究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意义与背景 (一)选题意义 全球化金融危机,引发了经济危机及经营市场竞争白热化,产品价格战,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国内各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企业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人力资本是企业发展的关键力量,如何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激励人才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问题。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由此便加重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一系列压力,薪酬管理首当其冲,薪酬问题已成为约束企业发展的桎梏。 薪酬管理是公司战略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薪酬不仅是对员工贡献的承认和回报,它还是一套把公司的战略目标和价值观转化成具体行动方案,以及支持员工实施这些行动的流程。健全的薪酬体系有助于降低企业人员的流失,并吸引高级人才,减少企业的内部矛盾,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

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完善企业的机制。但现有的各种薪酬体系也往往不是完美无缺的,每一种都有其不可避免的缺点。因此,这就要求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计一种最适合本企业的薪酬体系,这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状况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薪酬己不再是单一的工资和纯粹货币形式的报酬,而是内在薪酬和外在薪酬的完美结合。薪酬体系设计的科学合理,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归属感,能吸引、留住和激励人才。在激励理论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已相当成熟,大体上可分为内容型激励理论、过程性激励理论、强化型激励理论三大类。在激励实践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也已相当丰富,薪酬激励管理已步入科学化发展轨道。 (1)需求层次理论的应用:马斯洛1943年出版著作《调动人的积极性的理论》,把人的需要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他认为人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来的对各种需要的迫切程度是不同 的,人的最迫切的需要才是激励人行动的主要原因和动力。 (2)期望理论的研究:1964年弗隆在他的著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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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题目: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专业法学 学习中心xxxxxx 姓名xxx学号xxxxxxxxxxxx 指导教师xxx 年月日 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一、文献综述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 普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官玉琴,2010)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上述三种观点颇有道理,亦比较典型,但仍有相当值得检讨之处。第一种观点的推理逻辑如下:民法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那么所有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当由民法来调整。这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民法通则第二条只是规定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限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非所有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均由民法来调整。(汪岚婷,2009) 第二种观点的逻辑推理关系如下:第一,调整财产的法律为财产法,而财产法属于私法,即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为私法。第二,调整夫妻关系的法律属于身份法,身份法属于社会法的性质,因此调整夫妻身份关系的法规为社会法。第三种观点的立论依据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是否对立为法律性质的评价标准。即调整利益共同关系之法律为社会法,而调整利益冲突双方关系之法律为私法。此标准值得商榷。其一,一般认为合伙当事人对外被认为是利益的共同体,非对立体;对内则利益同样又是相冲突的。是利益对立体。而一般民法理论及实践认为,调整合伙关系的法律一般为民法,即私法。其二,利益是否冲突是个相对的范畴,其划分相当难。以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即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为前提,如果在上述评价体系之下,社会主义法岂不都是社会法。另外在社会资源匮乏的时代,社会总体资源是有限的,一个人享用到的资源多了,其他人享用到的资源就少了,因此归根结底利益仍然是冲突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利益是冲突的,那么就应该属于私法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XX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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