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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交易适用的国际惯例是《UCP500》,而 《UCP500》第 41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 期内分期支款及 /或分期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 规定期限支款及 /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 均告失效,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本例由于第四批交货未按时装船,因而导致该批及以后 各批交货的信用证均告失效。因此,银行对受益人提交 的 5月 2日交货的装运单据有拒受和拒绝付款的权利。
案例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商人以 D /P 见票即付 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 D /P 见票后 90 天付款条件,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货款则可接受。请分析日方提出 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分析
(1)提出将 D /P 即期改为 D /P 90天远期,很 显然旨在推迟付款,该保兑外资银行交 单,要求付款。因为根据 《UCP500》,信 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和开证行同为第一 付款人,对受益人就要承担保证付款的责 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
案例
某单位出口一批货物,合同和来证均规定 为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 3月 1日签发 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飞日期为 3月 17日。 出口单位于 3 月 23 日持空运单向议付行办 理议付时,遭拒付。问这是为什么?
例如,按照适用于贸易合同的 《公约》第 73 条规定: “一个分批交货的合同,除非各批货物之间有依存的关 系,否则各批交货均应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因此, 任何一批交货违反合同,并不影响其他各批交货的合同。
按本例的情况,买方不能以第四批交货违反合同而影响 其他各批交货的合同。但是这个规定不适用于信用证交 易。
分析
根据 《UCP500》第 27条 a款(1)项规定: “如信用证要求实际发运日期,应对此日 期作出专项批准。……在所有其他情况下, 签发空运单据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因此该批货物的装运日期应为 3月 1日。又 根据 《UCP500》第 43条规定,银行拒收迟 于装运日期后 21天提交的单据。所以银行 拒绝议付。
案例
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 8 月份装 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 8 月 15 日。但 8 月 15 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 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 9 月 15 日前装运。 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 也顺延一个月。我于 9 月 10 日装船完毕, 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 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为什么?
分析
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可撤销 L/C 非经所 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由此 可见,如开证人和受益人双方撇开开证行而 对 L/C 之内容进行修改显属无效,当然议付 行拒绝议付。
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证应先给开证人,开 证人同意后再由其给开证行,而后开证行通 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至此这一 修改方能生效。如开证人需要修改 L/C,亦 应先给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 知通知行转受益人。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 成立;如受益人不同意,则不能修改。
(2)而日商指定 A 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 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 经济效益。
在一般的 D /P 远期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 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 日商所以提出通过 A 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当然 是该商与 A 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而可取得提 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 的。
(2)同样道理,根据贸易合同的法律和惯 例的有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 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按期履行合同, 该当事人可免除违约的责任 (《公约》第 79条)。但是该规定同样也不能适用于信用 证交易。依据 《UCP500》第 17 条规定: “银行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 因此,本例的受益人引用不可抗力而要求 银行对 5月 2日交货的单据付款,银行是不 受其约束的。
付款,亦遭银行拒绝。试问在上述情况下,银行 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分析
银行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付货款,受益人也不 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凭单据付款。因 为:
(1)信用证是买方根据贸易合同的规定,申请 银行开给卖方的一张付款的信用凭证,但是信用 证又是独立于贸易合同的法律文件。
按本例的情况,尽管卖方可以根据贸易合同的规 定,依据有关贸易法律和惯例的规定,要求买方 免除他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但是, 信用证交易则要受另一套法律和惯例支配,如果 把适用于贸易合同的法律或惯例照套在信用证交 易方面,是错误的。
案例
.有一份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规定 “数量为 6000吨,1至 6月份分批装船,每月装运 1000 吨”。该信用证的受益人在 1至 3月份,每月装 运 1000 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 原订 4月 2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 批货物延迟至 5月 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 5 月 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 后来受益人又以 “不可抗力”为理由要求银行
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 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 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 60 天的远期 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 “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 可否接受?
分析
此证虽属假远期信用证,但审度证中有关 词句的含义,实际上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 如我接受,则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 等到 60天后才能收汇,且 60天后汇价涨跌 如何,也难预计。故应让买方改证,等其 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由开证行或付 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息和费用归买 方承担后,我方可接受。
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 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 通知并加保。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 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 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 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 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的业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 好?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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