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2003年3月24日)

合集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1.29•【文号】财企[2003]57号•【施行日期】2003.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57号)水利部,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财政部制定了《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1.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为做好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区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用于解决1985年底以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农村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遗留问题。

第三条库区建设基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从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安排的资金。

二、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三、北京、天津、上海三市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

第四条库区建设基金征收。

一、库区建设基金征收范围,是有水库移民安置任务的省(区、市)和中央直属水库受益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市。

二、库区建设基金征收对象,是指有关省级电力公司销售电量中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以外的电量。

三、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省级行政区划确定,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刘金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金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金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34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金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当事人】刘金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当事人-个人】刘金龙【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金龙【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重复处理行为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证明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查,2019年11月,刘金龙向水利部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其中复议请求为:“一、依法确认《水移〔1994〕468号文》第30条第3款‘包干结余,结余留用,由包干单位安排使用。

’违法、无效。

二、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温孟滩区安置小浪底移民的通告》第二条:‘收回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问题,国家将依据有关规定合理解决。

’三、依据《国务院令74号》第8、9、21条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通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解决。

1.按照《国家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规定:‘苹果树(9-25年)每年株补偿600-1800元’标准。

2.按照豫移办〔2014〕67号执行(第一部移民条例)规定‘10倍安置补助费标准’。

3.按照转卖(竹园村委证明)接收689亩果园每亩14231元,每亩水浇地9670元价款。

4.依据刘金龙苹果园承包合同可延期50-70年承包经营自主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4、7、9、36条依法返还刘金龙101亩7208棵9年龄苹果树私有财产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2.03.25•【文号】国发[1992]20号•【施行日期】1992.03.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当前水库移民问题已成为水利水电建设的一大制约因素,如处理不当,将影响农业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国务院对水库移民问题十分关心和重视,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使水库移民工作出现了新局面,取得了好的效果。

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使原有的一千万老移民(繁衍至今约一千五百万人)长期遗留的一系列老大难问题得到了缓解,绝大多数移民已基本安定下来,生产、生活普遍有所改善,上访等现象大为减少,库区社会秩序比较稳定。

近十多年来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约二千八百万千瓦,移民共约七十二万人,到一九九0年底已搬迁安置约四十万人。

从已完成和接近完成移民安置任务的葛洲坝、潘家口、乌江渡、白山、龙羊峡、紧水滩、沙溪口、东江、安康和万安、故县等水库情况看,大多数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恢复得比较快,相当多的移民对安置情况表示满意。

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当前水库移民工作还很不平衡,不少地方仍面临着许多严峻问题。

在客观上,由于人多地少矛盾突出,移民安置难度越来越大。

在主观上,不少同志,特别是一部分领导同志对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削弱了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工程建设及其前期工作存在首“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的状况;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资金使用不当、管理不严,造成浪费及挪用的现象比较严重。

移民遗留问题的有效监理

移民遗留问题的有效监理

移民遗留问题的有效监理
杨建设;左平
【期刊名称】《改革与理论》
【年(卷),期】2000(000)003
【摘要】一、移民遗留问题需要监理 1986年,国务院发文“关于抓紧处理移民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全国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开始。

15年来,通过水利部批复部属水库的中央库区建设基金己达36亿元。

为了管好用好这笔资金,原水利部移民办于1992年颁发了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库移民生产周转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管理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以后几年又作了多次补充和修改。

【总页数】2页(P50-51)
【作者】杨建设;左平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4
【相关文献】
1.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监理理论初探 [J], 唐文坚;罗小勇
2.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有效途径 [J], 杨艺
3.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有效途径 [J], 杨艺
4.浅议水利工程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程项目监理 [J], 左萍;杨建设;康德荣;范治晖
5.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
理规划管理细则》和《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培训费和规划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培训费和规划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培训费和规划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培训费和规划费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1号)和《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结合工作实际,现规定如下:一、培训费的使用管理二、(一)使用范围主要安排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培训、移民就业技能培训、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和移民干部培训。

(二)管理职责1、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移民干部培训、移民职业资格培训(颁发省劳动主管机构核发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与学历(国家教育主管机构承认的中专学历)相结合的培训及必要的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指导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培训工作。

2、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协助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抓好移民干部的培训工作,监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的培训工作; 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以劳动力转移为主的移民就业技能培训(颁发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和必要的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

3、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移民农业生产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颁发中、低级职业资格证书)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培训。

(三)费用标准1、农业生产实用技术班以短期培训为主,库区建设基金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每人每期不高于150元标准计算。

2、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以中短期职业资格培训为主,尽可能安排定向或订单式培训。

库区建设基金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不高于800元标准计算。

3、与有关院校联合举办的学历培训,应满足以下条件:(1)培训项目转移就业率达90%以上;(2)用人单位与受训移民签订的劳务合同期限不低于12个月。

库区建设基金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不高于1500元标准计算。

4、移民干部以短期培训为主,主要针对与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管理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一般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每天不高于200元的标准计算。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六年规划稽察办法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六年规划稽察办法

水移[2005]43号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六年规划稽察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规范移民工作稽察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等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以下简称处理规划)实施情况的稽察工作。

本办法所称移民工作稽察(以下简称稽察),是指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实施处理规划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面核查、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根据需要开展稽察工作,并负责对全国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稽察工作的指导。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稽察工作。

第六条组织稽察的移民管理机构应组成稽察组开展稽察工作。

稽察组由组织稽察的移民管理机构聘请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稽察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能忠实履行职责;(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和技术规程规范;(三)具有较丰富的移民工作经验或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稽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稽察组组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二)主持制定稽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审定并提交稽察报告。

第八条稽察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和移民利益,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被稽察项目、单位的情况。

第九条稽察人员不得参与和干涉被稽察单位的任何具体工作。

稽察人员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财农〔2018〕174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移民管理机构、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12月29日附件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128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三峡水库库区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移民管理机构)对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开展的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3•【字号】粤府办[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财政厅、水利厅《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提高移民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快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14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关于水库移民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面上水库移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是指水利部门管理的1985年底以前兴建大中型水库的移民,不包括省属7座水电厂以及1986年以后新建、扩建和续建的水库工程移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移民资金是指省及各级人民政府为继续实施省人大关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议案,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水库移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移民安置地政府负责管理。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五条移民资金的来源(一)2003年至2007年,省政府每年筹集安排3.6亿元,资金来源从全省销售电量中每千瓦时提取1厘钱,其余由省财政补足。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截至2007年底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51件,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发布)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4、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4年4月14日水利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水人劳〔1994〕166号发布)5、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6、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7、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移〔1994〕468号发布)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9、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1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13、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发布,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25号修正)1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15、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令第6号发布)1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17、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18、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19、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20、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2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2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23、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24、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2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2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0年1月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发布)27、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28、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2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3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3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3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3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3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35、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36、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3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3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39、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4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4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4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44、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二、截至2007年底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32件)1、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1989年4月3日水利部〔89〕水建1号发布,已经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废止)2、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1989年4月29日水利部〔89〕水建7号发布,已经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废止)3、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1号发布, 已经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的《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废止)4、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2号发布,已经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废止)5、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3号发布,已经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废止)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1990年11月12日水利部水建〔1990〕9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12日水利部水建〔1990〕9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废止)8、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1991年12月2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1〕70号发布,规定适用期至1999年底,已经失效)9、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移〔1992 〕3号发布,已经2003年3月24日水利部水移〔2003〕113号发布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废止)10、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14日水利部水文〔1992〕4号发布,已经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17号发布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1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5月14日水利部水建〔1992〕15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废止)12、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12月7日水利部水规计〔1994〕544号发布,已经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废止)13、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9日〔94〕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第345号发布,已经1999年5月25日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9〕238号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废止)1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1995年3月20日水利部水管〔1995〕86号发布,已经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废止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发布,1998年2月9日水利部水政资〔1998〕5号修正,已经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14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废止)16、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995年6月9日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17、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1996年4月4日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农字〔1996〕51号发布,水利部执行的相关内容已经水利部水国科〔2006〕542号发布的《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1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1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废止)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废止)21、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1997年2月1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45号发布,已经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398号发布的《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废止)22、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水管〔1997〕349号发布,已经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的《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废止)2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1997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保〔1997〕410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2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8年7月8日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2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1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481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废止)26、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3月19日水利部水移〔1999〕133号发布,已经2003年3月24日水利部水移〔2003〕113号发布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废止)27.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6月24日水利部水规计〔1999〕333号发布,已经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废止)28、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4日水利部水规计〔1999〕353号发布,已经2004年3月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4〕29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29、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590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3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3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3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广西中央直属水库移民安置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

广西中央直属水库移民安置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

广西中央直属水库移民安置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

陆山;欧辉明;莫明
【期刊名称】《广西水利水电》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广西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经多次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优化选择,按“从根本上解决移民问题”的创新思维,并与地方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衔接,使有限资金解决突出问题。

通过改善移民安置区生产资源条件、基础设施条件,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使其形成良性循环,具备自我发展的条件,使移民安置区逐步与地方的社会和经济同步发展,达到建设和谐社会和共同富裕的目的。

【总页数】6页(P123-127,134)
【作者】陆山;欧辉明;莫明
【作者单位】广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西南宁 530023;广西水利电力勘
测设计研究院,广西南宁 530023;广西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广西南宁530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697.29
【相关文献】
1.广西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设计 [J], 邱振天;莫明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移民局《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管理细则》和《湖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遗留问题处理前后水库移民安置区生态承载力比较研究——以广西岩滩水电站D 县安置区为例 [J], 施国庆;李俊儒
5.水利部制定出台《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稽察办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概算(包括调整概算)分解到市(州)、县(市、区);每年根据分解概算和移民工作进度要求,审定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计划。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办移民〔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移民〔2021〕101号水利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现将《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21年4月12日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有效发挥在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是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是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应用责任单位。

第五条各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应用管理,加强推广培训,保障运行维护投入,切实做好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水利部水库移民司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应用软件的日常管理维护。

第八条省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应用和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及时和完整。

市、县级水库移民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信息系统应用和数据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核对工作。

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2000年8月14日)

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2000年8月14日)

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 200年8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妥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促进移民安置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结合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的移民遗留问题由水利部负责协调规划,提供经费资助,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地方所属水库的移民遗留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排解决。

第四条水库移民工作必须从单纯安置补偿做法中解脱出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把移民的安置与库区的经济建结合起来,走开发性移民的路子,使移民脱贫致富。

第五条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移民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特点,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变单一经营为综合经营,变自然经济为商品经济,以增强本地区经济的内部活力。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应配备必要的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工作,在政策上给予优惠,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凡处理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移民留问题的单位,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专项资金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水利部移民办公室,作为库区建设基金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遗留问题事宜;流域机构(电管局)受水利部委托负责协调本流域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遗留问题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编报规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无偿补助与有偿扶持相结合,国家补助与地方资金配套相结合。

三、实行计划管理。

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按规定要求编制规划,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

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项目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移民安置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征地补偿资金安排的所有移民项目(含直接向集体和个人兑现的移民补偿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原则。

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评估、审查、审批、监督、管理负责制。

——全过程管理原则。

从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生产运营到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

——规范化管理的原则。

实施扶植项目的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行业规范管理的原则。

根据移民安置项目涉及范围广的行业性质,分别按照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建筑、交通、旅行、广播电视、通、电力、教诲、卫生等行业规范进行管理。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市)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原则。

除跨县实施的移民安置工程、水电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的专业项目、安置规划非县(市)级政府实施的项目及其他外,所有移民安置项目均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和移民机构业务监督。

第四条项目的划分。

同一水电工程所有淹没处理移民安置规划为一个移民安置总项目。

为便于管理,将总项目称为移民安置项目,分为移民安置工程建设项目、专业项目、移民补偿项目和其他项目。

移民安置工程扶植项目按行业性质划分为:农业生产开辟项目(农田水利、特色种植业、设施农业、草场改进、养殖等);村镇扶植项目(村镇水、电、路基础设施及学校、村委会、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等);二、三产业生产开辟项目(加工业、旅行业、交通运输、房地产开辟等)。

水库移民安置管理要求

水库移民安置管理要求

水库移民安置管理要求随着国家水利建设的不断发展,水库建设和改造工程也日益增多,涉及到大量的移民安置工作。

为了保障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移民安置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一、依法依规进行移民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移民安置工作,确保移民合法、公正、公平、透明。

二、切实加强移民安置项目管理。

移民安置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选址、规划、设计和评估等程序,并按照项目建设的要求进行实施。

移民安置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三、重视移民安置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

移民安置过程中,必须加强与移民群众的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保障社会稳定。

四、加强移民安置后续管理工作。

移民安置后,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长效机制,对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帮助,确保移民安置后的生活质量和脱贫致富。

五、加强移民安置政策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移民安置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及时向移民群众公布移民安置方案,让移民群众了解移民安置的具体情况和政策保障,提高移民群众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六、落实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制。

各级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制,明确各级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定期进行移民安置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各级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定期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不断提高移民安置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八、严格对移民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依规加以处理,保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解决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的典型做法

解决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的典型做法

解决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的典型做法1. 引言1.1 概述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中,由于建设水库而产生的移民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水库被修建,从而导致大量人口需要搬迁以腾出土地。

然而,这些移民者往往面临诸多困境和不公平待遇,他们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生活质量也无法得到有效提升。

因此,寻找并实施解决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的典型做法显得尤为重要。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典型解决方案一、典型解决方案二和结论五个部分来探讨解决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的典型做法。

其中,在正文部分将对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将讨论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案及其成效评估。

最后,在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回顾,并展望未来解决水库移民问题的发展方向。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研究与总结解决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的典型做法,探索一种更加有效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并希望能够为相关政府部门和研究者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了解不同解决方案的背景介绍、概述以及成效评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满足移民者的基本需求,并确保他们在迁徙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通过结论部分对现有做法进行总结回顾,我们还将提出未来可能采取的改进措施与发展方向。

2. 正文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广大农村居民和国家发展的利益。

这些水库移民在过去几十年中因国家大规模建设项目而被迫离开原居地,造成了诸多问题和困扰。

然而,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是当下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2.1 问题分析首先,我们需要深入分析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的根源。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失去土地资源、缺乏稳定就业机会、住房条件较差、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既牵涉到个人切身利益,也关乎整个社区和乡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我们还需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在水库移民历史遗留问题上存在的差异性。

由于地理环境、经济条件以及政策实施等方面的差异,每个地方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移民技术标准(一)

移民技术标准(一)

移民技术标准(一)作者:来源:《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11年第03期1 移民管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 号),规定了各部委的职能。

水利部就移民管理方面来说,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按照水利部人事司《关于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人事机[2008]22号),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主要职责如下:(一) 指导全国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政策规章,组织起草水利工程移民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 归口水利工程移民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统计、业务培训和信息管理工作。

(三) 承担中央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等制度。

(四) 承办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 指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承办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工作,组织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

(六) 组织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相关规划实施的稽察和内部审计。

(七) 组织编制水利扶贫政策研究和水利扶贫规划,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工作,承担水利部扶贫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 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有关移民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发布)〖JP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2000年)〖JP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2001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年)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5号)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暂行办法 (国调委发[2005]1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305号令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2001年国务院299号令〖JP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99年国土资源部3号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257号令)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国务院286号令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1]3号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水移[2004]55号)关于印发《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培训费和规划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移资金[2005]147号)关于印发《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移基金[2005]140号)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稽察办法(水移[2005]43号)库区建设基金内部审计办法(水移[2005]73号)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水移[2004]154号)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291号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水移[1994]468号关于科技推广费和预备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移基金[2004]23号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57号)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水移[2003]113号)(未完待续)李贵宝(中国水利学会)提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水移〔2003〕113号
(2003年3月24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直属水库(含水电站,下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和财政部《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以下简称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条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由水利部归口管理、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水利部负责拟定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负责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审批和总结验收的终验;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负责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审批年度计划,审核下达预算。

水利部可委托流域机构负责流域内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省规划的审核上报、组织实施和总结验收的初验;省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报、下达年度计划和预算。

第四条规划制订应科学合理,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实施,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规划按照水利部印发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及总体规划工作大纲》要求编制。

第六条规划编制工作在地方政府组织协调和移民群众参与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七条规划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水利部审批。

第八条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规划内的具体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批。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

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并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

第十条为便于项目管理,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小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田水利等项目,可以乡或村为单位捆绑成为一个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分别对项目实施和实施完成后的运营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项目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编报要求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抄送水利部备案;库区建设基金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主投资方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审批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项目应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

验收工作由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

第十六条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具体要求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第四章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九条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规划、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按照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制定的格式编报。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有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

第二十条各省级移民管理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审批。

根据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的审批文件,各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尽快分解下达年度计划,有关文件抄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第二十一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报原计划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年度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安排的库区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二十四条库区建设基金预算编制应以批准的规划为依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五条水利部每年5月底前下达次年各省库区建设基金预算控制额度,各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预算控制额度和批准的规划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并于8月底前报水利部。

第二十六条预算一经核定,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报原预算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库区建设基金的拨付必须按季度填报用款计划,并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拨款。

第二十八条库区建设基金当年未完工程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当年已完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两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编入下年收支预算,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二十九条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上年度财务决算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

第三十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加强库区建设基金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确保库区建设基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库区建设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为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的最后一级核算单位。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建设情况等。

规划实施中应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挤占挪用库区建设基金及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必要时,停拨或缓拨库区建设基金。

第三十六条对各级移民管理部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规划总结验收
第三十七条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

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初验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部组织终验。

第三十八条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总结验收阶段报告、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项目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总结验收由终验主持单位制定验收工作大纲,明确验收要求。

第四十条总结验收后,可对规划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调查,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抄送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水利部印发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移[1992] 3号)与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水移[1999]13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