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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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民知情权。

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1945年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勃在一次演讲中,正式在政治学的范畴上提出了这个概念,知情权的英文名是“the right to know”。当时联邦政府内部蔓延着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库勃从政治的角度呼吁官方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并建议将公民的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iii]。

知情权实际上是一种“信息权”[iv],1946年联合国第一次大会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称信息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27条第2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等,均是公民知情权受到宪法保护的体现。

进入网络时代以后,电视、广播、电话、网络等等快捷而覆盖面广的传播媒体使得公民能够得到巨大部分他们想要的公共信息和生活资讯,但是这时的公民知情权是不完整的。作为社会人和国家的一部分,政府和党的信息恰恰是公民最需要及最迫切得到的,因为知情权不仅要求政府及时公布国家行政的大政方针和公务活动内容,还要求政府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民众能及时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公民掌握政府信息是应该和必须的,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的义务。而单个公民作为弱势的一方,无法主动的掌握政府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在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有效应对危机事件,挽回政府形象。

在危机处理中,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对危机处理的进程和最后结果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公开化的应急方式,不仅有效避免了危机的扩散,还能有效挽救危机带给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危机的发生往往是政府平时治理不力的结果,政府公信力必然受到负面影响,但应对危机的方式则更加关涉民众心中对政府的最终评价,政府敢于公开危机信息,主动借助媒体,及时、真实地公开事实,让媒体在传播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不仅有利于危机事件的解决,而且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有力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3、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

谣言止于公开。公布信息非但不会引起社会恐慌,反而有利于平息紧张情绪、稳定社会,隐瞒事实反而会造成公众由于不知晓实际情况而更加猜测,同时各种传言、谣言飞速流行,导致人心惶惶,社会动荡,这是一种“群体极化现象”。政府在面对一些如灾难或公共安全的一些传言时,应该把来龙去脉告诉公众,这是透明的政府从保护每一个民众的角度应该做的,也是有效消除传言的最好方式。

4、促进民主政治,实现公民的监督权利。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是社会公仆,民众只有真正有效地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才能对现行的制度和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参与行政管理,从而促进政府民主制度和行为的改进,完善不足。

5、制约权力滥用和腐败。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破除权力运行的隐蔽性,为治理权力滥用和腐败提供预防机制。“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政府信息公开将使整个行政系统透明公开,政府政策的决策和执行将完全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并且使得权力运行从隐蔽变成透明,无疑切断了权钱交易的链条,包括其交易背后的利益共谋渠道。

6、调剂社会资源配置。

政府不仅公布国家行政的大政方针和公务活动内容,还公布政府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民众根据自身情况自定规划,是一种社会调节的表现,众多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等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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