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1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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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西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驻陇有关单位:
《陇西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1月18日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陇西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3日
陇西县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确保我县户籍管理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共定西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改革制度的意见》(试行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县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和保障公民正当迁徙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有关部门批准调动工作、录用安置、毕业生就业以及投靠亲属等迁入本县办理常住户口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陇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第五条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为目标。
第六条县公安局是全县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全面负责户口迁移、管理等工作。各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户籍申报及条件
第七条凡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住所(含租赁)的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有合法住所的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持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注明本人及家庭等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证明在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亲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持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注明本人及家庭等基本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以及有关单位证明其生活来源的证明,在其住所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亲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第八条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租房申请入户。凭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证明以及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居住证),在租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本人及亲属的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第九条购建、赠予、继承住房人员落户。持房屋产权证、本人申请、
户口簿和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在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条已经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县内农民,在拥有原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权属的情况下,本人自愿迁回原居住户口所在地的持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村委会同意接受的证明即可办理农业户口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土地已被征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农民,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凭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村委会证明及政府征用土地的相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新生婴儿报户。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父母或监护人持双方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子女报户,收养人持户口簿、《收养证》和村(居)委会证明,即可办理户口手续。
第十三条复原、转业、退伍和自主择业军人落户。本人持军人安置机构的落户介绍信、复员证(转业证、退伍证或自主择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有接收单位的持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无接收单位的持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考取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本地生源的农村学生,入学时办
理了农转非户口,毕业后未能就业,本人自愿迁回原居住户口所在地的持本人申请、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村委会同意接受的证明即可办理农业户口落户手续。
退、转学落户。持学校退学证明或转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原迁出村(居)委会证明或接纳学校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招聘人才落户。本人持聘用单位证明、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户口簿和身份证,即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手续。聘用合同制人员落户。本人持申请、聘用合同、户口薄和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即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落户手续。第十六条口袋户口人员(已从原住地迁出,因某种原因未取得迁入地户口)落户。符合准入条件的,持本人申请、迁移证、村(居)委会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少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收容教养通知书、村(居)委会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对城镇暂住人口实行“居住证”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其他条件:
(一)须随迁家属、父母、子女的应同时出具随迁人员的户籍关系证明;
(二)凡跨省、市、县(区)迁转户口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准迁证。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凡是申报城镇常住户口的县内农民和县外人员,持有关部门、单位和自然人出具的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合法住所(含租赁)的证明材料与身份证、户口簿,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二十一条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统一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开具准迁入证明。
第二十二条招聘人才落户的,须持有文件证明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持县级户政部门的通知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迁出地派出所凭准予迁入证明,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二十四条迁入地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其他类型的户口迁移直接到所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户口登记和落实相关政策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的合法稳定职业指:陇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聘用的人员,或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或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或自己经商、投资兴办企业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的稳定生活来源指:有合法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租金收入,以及转移性收入、继承遗产收入、转让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等,能够自食其力生活的人。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的合法住所指:拥有产权证的自有住房,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租赁房、廉租房,单位分配租住的公房,设有集体户的就业单位提供的住所。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的现阶段指:国家现行的有关宅基地,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