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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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实行审批服务代办制。市、县(市)区投资促进主管部门作为代办单位,负责安排专职项目代办员,建立服务台账,为市级重点项目无偿提供全过程代办服务。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审批手续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帮办、协办服务。
(三)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三库联建管理。对已签约或初步落实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储备库项目经评审合格后纳入预备库管理,预备库项目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库管理。
第四条市发改委作为全市重点项目的总牵头单位,负责重点项目全过程综合管理,承担重点项目计划编制、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稽察考核等工作。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建立重点项目问题分级解决机制。对重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在第一时间予以协调解决;确需市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及时报市发改委汇总,通过联合交办督查、市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市重大产业发展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等方式分级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实行重点项目动态调整机制。市级重点项目计划下达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推进等情况,对需要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于每年7月31日前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加大财政保障力度。每年从市筹基建资金中列支重点项目专项工作经费2000万元,用于项目策划包装、项目库建设、项目评审、项目前期补助、项目协调服务、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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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济政办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07]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将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实现政府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济政发〔2005〕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投融资资产是指纳入现行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内,通过政府投资、融资依法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城市基础设施和为偿还城市基础设施借款而形成的储备土地、经营性资产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投融资资产管理机制和体制,做好城市基础设施投入产出资产统计评价工作,实现政府投融资“自求平衡、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投融资管理中心和有关单位,各区和有关县投融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各投融资平台)参照执行。
第五条政府投融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国家所有,市、区(县)政府分级监管,单位依法建设和管理的体制,并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六条建立由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市及区(县)投融资管理中心和各有关单位组成的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体系。
遵循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全面详尽、动态反映的原则,做好资产的登记、处置、收益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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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济发改资环〔2023〕276 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发改资环〔2023〕276 号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制定了《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9月13日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鲁发改环资〔2023〕4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济南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3e28cc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22.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4•【字号】济政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2023年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2023年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https://img.taocdn.com/s3/m/77a83dc7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33.png)
2023年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23年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是根据市政府计划和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的一项重要预算计划。
预算定额的编制通过对各项工程项目的需求进行评估和估算,确定具体的项目投资额,为工程建设提供经费支持。
下面将就2023年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总体投资额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首要目标是确定2023年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总体投资额。
这个数字将根据市政府的经济发展计划和各区县的具体建设需求进行预估和核算。
总体投资额将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交通建设、环保工程等各个方面的需求,力求做到科学合理。
二、各类工程项目预估投资额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还需对各类工程项目进行预估投资额计算。
这些包括市政道路建设、桥梁建设、水利工程、城市绿化、校园建设、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等。
每个类别的工程都有其特定的投资需求,定额将根据市区规模、用地情况、市民需求等进行评估,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项目经费分配在制定2023年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时,除了需要确定总体投资额和各类工程项目的预估投资额外,还需要进行项目经费的分配。
这将涉及到项目的优先级和紧急程度。
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将获得更多的经费支持,以确保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四、合理调配预算在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中,还需合理调配预算。
这包括控制项目的成本,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经济负担;同时,要确保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分配适量的资金用于监控和质量检测,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
五、制定限额除了总体投资额和预估投资额的制定外,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还应确立一定的限额。
这是为了防止预算超支和资源的过度使用,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限额的设定要充分考虑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市场情况,力求达到预算的合理平衡。
六、监督和评估制定济南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后,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评估。
这将涉及到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体系,确保资金的使用、工程的完工和质量的达标。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fa401ea360cba1aa911da10.png)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其他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各自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计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建综合配套费122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24元/平方米(包含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签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承诺书》,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手续。
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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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市长办公会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O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济南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范围见附表。
第七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违法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一)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二)驻济部队的军事设施;(三)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四)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2024年度济南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安排二
![2024年度济南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安排二](https://img.taocdn.com/s3/m/518c3cea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d3a886c.png)
2024年度济南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安排二为进一步促进济南市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2024年,济南市将聚焦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一系列建设项目。
以下是2024年度济南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安排的二部分:一、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济南市将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城市综合服务水平。
具体项目包括市政道路改造和扩建、公共交通建设和改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供水工程等。
这些项目的实施将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2.城市更新和综合开发项目济南市将推进旧城改造和综合开发项目,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具体项目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利用、城区商业综合体建设等。
这些项目的实施将改善城市面貌,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3.市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项目济南市将加大市区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力度,提升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具体项目包括城市河道整治、绿地建设、森林公园建设等。
这些项目的实施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
二、产业发展和城市经济项目1.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济南市将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力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具体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等。
这些项目的实施将推动产业升级,提升经济竞争力。
2.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项目济南市将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项目发展,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和旅游服务水平。
具体项目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建设、文化旅游景区开发等。
这些项目的实施将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增加旅游收入。
3.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项目济南市将加强农业和农村发展,提升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
具体项目包括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农产品品牌建设等。
这些项目的实施将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济南市将在2024年度实施一系列的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升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改善市民的生活质量,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f3de1f7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6a.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计划管理第三章建设施工管理第四章工程验收移交管理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六章档案及数据信息管理第七章地下综合管廊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济南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在我市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公园、广场等区域建设的供水、排水(含雨水、污水)、中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权责明晰、管理到位、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市发展改革部门将地下管线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保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各地下管线主管(协调)部门应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46a22cd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b7.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
行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促进项目尽早落地开工,特制定
【总页数】3页(P27-2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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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8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124207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51.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0〕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质量,确保政府投资效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一是政府直接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利用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或预算外资金直接投资项目,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担保或还款来源的项目。
二是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利用自筹资金或贷款投资建设项目。
三是申请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建设项目。
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中,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和贷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其他项目可进行核准。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一)主要内容。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选择及总投资概算等内容。
概算应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算内容不完善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重新编制。
(二)相关要求。
市发改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对建设单位明确提出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要求。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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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济政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8日济南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投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三条政府投资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建立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年度预算安排,并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五条政府投资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前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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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5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是政府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集的,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城建综合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以及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在现行征管体制改变前,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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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济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和《济南市落实打造“十最”营商环境要求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建设若干措施》(济政字〔2017〕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加快建立完善源头预防、动态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深入探索建设用地改革,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进建设用工制度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扩大砂石料生产规模,稳定市场供应,降低企业建材成本;减轻企业税费和融资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工程建设成本,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推进措施(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认真落实《济南市落实打造“十最”营商环境要求支持实体经济项目建设若干措施》(济政字〔2017〕80号)要求,创新供地方式,实行弹性出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灵活多样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取得成本;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原有土地实施改造开发,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对因增建厂房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2.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细分地下空间用途和层数,降低地下停车场(停车库)用地价格,大幅下调地下二层、地下三层用地价格,地下三层以下不再计算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3.降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新兴产业用地价格。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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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济建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23〕2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25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
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四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4b038d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9f.png)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0日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保规划等相关规划,使用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总投资50%(含)以上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
第五条下列市政府投资项目适用代建制:(一)机关、人民团体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刑事拘留所、行政拘留所、戒毒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五)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六)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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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济政办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效能,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一)实施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
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依法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招标,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告知性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和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优化招标备案流程。
县区(含)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及招标方案核准后,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再进行开标。
(三)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推动招标投标各环节网上运行,实现招标公告以及资格审查、招标、答疑、投标等文件网上传输,取消纸质标书。
应用电子评标系统,除投标单位资信标为明标外,技术标、商务标宜采用暗标的方式评审。
充分使用电子清标子系统,对各投标文件的非正常一致性、错漏项一致性、同一计算机传输等围标、串标现象进行分析,为评标委员会提供评判依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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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现就缩小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范围通知如下: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查权限的部门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二、依法需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消防设计审查的政府投资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查权限的部门应当继续实行初步设计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特殊建设工程范围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政府投资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需求,自行确定是否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附件:1.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2.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参照简表4.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6月7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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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xx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审批机制,加强城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城市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附加费、土地出让净收益中
用于城建的部分、投融资平台贷款等所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城建项目投资按照“政府决策、立项审批、财力安排”一体化原则,实行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制。
第二章立项审批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城管局及市投融资平台(指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下同)负责城建项目前期规划和设计工
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实项目投资估算,报送审批小组办公室初审。
审批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进行论证,并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城建项目初审后,由审批小组办公室定期提交审批小组审批。
审批小组审批实行集体研究制,减少决策盲目性,合理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六条审批小组确定建设的城建项目,由市发改委按规定程序予以批复立项,并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按照立项批复内容和确定的方案,组织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审批复。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市财政局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批复,作为安排城建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项目入库
第八条城建项目按照“规划设计一批、论证一批、批准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
对审批小组批准建设的城建项目,统一纳入城建项目库管理。
项目储备期间,建设单位应及时完善各项手续,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未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不得安排城建资金。
第九条审批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批小组集体研究意见,本着“适度建设、量力而行”的原则,视轻重缓急,将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分为“确保、力保、一般”三类,作为安排城建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进入项目库的城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其中手续完备、已具备开工条件的编入下年度城建预算,或根据资金筹措情况及时安排建设资金;已竣工验收和不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的及时清理出库。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城建资金按照“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并编制全口径城建资金收支预算,增强预算约束力。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根据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10月份,将城建资金编制成全口径城建资金收入计划,一并提交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审批小组根据城建资金收入计划,按照“确保、力保、一般”顺序,从项目库中筛选建设项目,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不足部分,如确需建设的重点城建项目,根据项目承担情况分别由相应市投融资平台贷款解决。
未经审批小组批准,市投融资平台自行建设的项目负债,政府不予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小组筛选的城建项目及其相关审批手续,编制全口径城建资金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
支出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第十五条为保障应急工程建设,审批小组在安排城建资金预算时,应适当预留部分城建应急准备金,专项用于年度内出现的应急工程建设。
预算外的应急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立项审批,工程量较大年度内难以竣工的可转入次年城建资金预算统一平衡。
第五章变更调整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项目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强化工程预算约束力,严格在政府批准的额度内施工,不得突破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发生变化等,确需变更设计、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先经业主单位、项目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市发改委出具审核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投资概算调整手续。
1.对超概算投资10%(含)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改委办理调整手续。
2.对超概算投资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调整手续。
3.变更调整后,投资概算低于年初预算的,按变更设计相应调减投资概算,结余预算指标纳入城建应急准备金;投资概算超出年初预算的,超出部分纳入次年城建资金预算统一平衡。
第十八条未经审批小组批准,建设单位自行变更设计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工程招投标
第十九条凡经审批小组批准,纳入城建资金预算或追加预算建设的项目,均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招标。
招标内容包括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重大专用设备采购等。
第二十条不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建设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第七章竣工决算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对结存的材料、设备应公开变价处理,变价收入及清理的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
市财政局对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复。
经市财政局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城建资金和城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市审计局对重点城建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市财政局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对截留、挪用、贪污建设资金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因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等问题,监察部门应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