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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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细则(试行)统一解释》(第二号)
一、《实施细则》P19第(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规定:“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在建造、改建检验完成前应及时向具有管辖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发证,并出具检验报告和船舶吨位计算书”。对于本条的具体执行明确如下:
(一)船检机构向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发证须递交提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检验报告见附件2。
(三)关于船舶吨位计算书。
船舶吨位计算书暂无统一格式要求,由各船检机构自行确定,但须包括吨位计算的相关过程和具体参数,吨位计算书上须加盖船检机构印章。
二、《实施细则》P27第一段中:“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地方)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此句有误,现更正为:“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发证单位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市、自治区)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如:江苏海事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江苏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江苏省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
三、《实施细则》P27第一段中规定:“发证日期以实际签发日期为准”,此款应理解为:对于新建和改建船舶,该日期不得早于船舶完工日期,也不得晚于船舶完工日期后的3个工作日。确因特殊原因
需要在船舶完工日期后的3个工作日后签发的,应事先与船检机构协商一致。日期填写以证书实际签发日期为准。发证地点应统一填写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所在城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江苏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填写“南京”。
四、对于在2012年1月1日前因船舶识别号检验而需要换发全套船检证书的船舶,其实施程序参照《实施细则》第(四)“特殊情况的处理”执行。
五、在2011年9月1日前已开始实施初次检验的船舶,如在2011年9月1日后发证,其实施程序参照《实施细则》第(四)“特殊情况的处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过渡期船舶吨位证书发证提请表
编号:
船名/工程号船舶识别号
海船/河船船型
审图机构
船检机构
联系人联系电话(含手机)
A.丈量种类:
□建造船舶□涉及吨位变更的改建
□现有船初次检验□其他
B. 材料移交目录
(1)过渡期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吨位丈量检验报告□
(2)经检验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计算书□
C.特别提醒
本提请表适用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已经铺设龙骨或开工的,但到2011年9月1日没有完工、船检机构还未发证的在建、改建船舶和初次检验船舶。
提请人(签字):日期:船检机构盖章: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回执
1 材料齐全,收件日期□
2 材料不完整,请补充□
3 材料不合格,退回修改。□
签字(盖章)日期
过渡期国内航行非入级船舶
吨位丈量检验报告
船舶概况
船名/工程号船舶识别号
海船/河船船舶类型
总长(m) 上(量吨)甲板长(m)
(m)
船宽(m) 型深(m)
总吨位净吨位
安放龙骨日期完工日期
船籍港船检登记号
船舶制造厂
兹证明,下列署名验船师按照年《》及相关修改通报,对该轮进行了吨位丈量检验,情况如下:
一船舶吨位丈量计算数据汇总
上(量吨)甲板以下围蔽处所容积(V1):V1= m3
上(量吨)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容积(V2):V2= m3
上(量吨)甲板以上固定装载旅客的开敞处所(V3):V3= m3
上(量吨)甲板以上固定装载货物的开敞处所(V4):V4= m3
计入吨位丈量计算的总容积(V):V= m3
系数K1取值: K1=
系数K2取值: K2=
总吨位:GT=
净吨位:NT=
下次坞内检验日期:年月日
备注说明:
注:为适用, -- 为不适用
1 吨位证书发证种类:新建、改建和现有船初次检验。
2 本检验报告适用于在2011年9月1日之前已经铺设龙骨或开工的,但到2011年9月1日没有完工、船检机构还未发证的在建、改建和初次检验船舶。
3 经盖章批准的船舶吨位计算书为本检验报告附件。
检验地点: (XXX)检验时间: (盖章)验船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