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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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
1、《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办法》制定的依据和意义。 3、新《办法》的特点。 3、《办法》的解读。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1、我国养殖业目前发展格局的新要求。 2、新《动物防疫法》要求对其进行修订。 3、现行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4、IEO恢复我国合法权利后的要求。
乡村兽医
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 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管理: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备案制度
第1章 总 则 1-6条
第六条 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 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过程监管的检疫理念
养殖
出售
屠宰加工
运输、销售
免疫监测
产地检疫
屠宰检疫
检疫监督
区域化监管的检疫理念
第2章 检疫申报 (7-12)6条
第七条[制度和报检点设置]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 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 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 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 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动物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 义务主体:货主,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 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进行检疫申报。 报检点比现行产地检疫报检点涵盖更宽
出入省境的检疫监管(出县境调整为出省 境) 与国际规则和通行作法接轨,大多数国家 出入省(州)境才实施检疫监管,其依据是 无疫区控制动物移动的需要。
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的问题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 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 对人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 判断,给予确定、认可并予以宣告的行政 行为。包括确定、鉴证、证明、鉴定、登 记等。如颁发草原许可证,对无效农村承 包合同的确认,技术鉴定等。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1、我国养殖业目前发展格局的新要求 我国养殖业大生产、大流通、大格局的形 成,养殖业的发展和动物产品流通贸易的增 加,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风险加大,周边 国家疫情形势严峻,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 管难度大,原有的管理办法及其检疫制度已 不能满足动物疫病预防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 要。
《办法》制定的依据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组织起草修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办法》的重要意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以“依法行政,科学检疫” 为指导思想,以“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管 理和可追溯性相结合”为工作原则。通过明确和规 范检疫工作要求,着力在全国构建科学有效的动物 检疫制度和监管体系,发挥动物检疫工作在防控重 大动物疫病、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把关、促 进、服务”作用。 实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全面贯彻落实 《动物防疫法》的重要措施。我们应从科学管理、 规范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实施的重要意义。
新《办法》的特点
(1)规定内容更加详细,更具操作性。 新办法在老办法的基础上作了全面修改,由原 来的5章18条,增加到10章53条。
新《办法》的特点
新《办法》的特点
(2)确定了检疫应遵循的原则。 (3)建立完善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制度。 (4)细化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中出据检疫证 明的条件。 (5)制定了动物落地报告制度。 (6)增加了动物产品分销出证的内容。 (7)规定了补检的条件。
《办法》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0年 第6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 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 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 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 韩长赋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1章 总 则 1-6条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2、新《动物防疫法》要求对其进行修订。 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授权,需要农业部依法 制定或是修订的配套法规约有60多个,需要 制定的规定和规范就有近100个之多。第一批 制定的就有10多个。新的20多个检疫技术规 程即将出台。
《办法》修订的必要性
3、现行检疫制度存在一定缺陷。 (1)终极产品检疫检验理念存在不足。 (2 )检疫出证条件笼统导致养殖经营者责任 不清。 4、IEO恢复我国合法权利后的要求。
目的、依据、适用、管辖、实施主体、原则
重点是第5条:机构指派官方兽医 ;兽医专业人员 协助
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 动物Hale Waihona Puke Baidu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5条第二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 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兽医专业人员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结合产地检 疫工作需要,通过培训、考试和考核等方式,聘用 取得兽医执业证或乡村兽医协助官方兽医开展产地 检疫工作。 什么是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如何指定?
执业兽医
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
动的兽医。 管理:考试、注册制度。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 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 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 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2章 检疫申报 (7-12)6条
本章是对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细化, 重点掌握检疫申报的对象、时限、方式和程 序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 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 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 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 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 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
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 人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官方兽医 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管理: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 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 备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 制定。 (现行的两员废止,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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