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惩罚性赔偿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https://img.taocdn.com/s3/m/21f7d760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26.png)
对惩罚性赔偿的看法惩罚性赔偿是指法院在民事纠纷中判决被告方除了承担原本的赔偿责任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效果。
惩罚性赔偿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存在的问题以及优缺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方的违法行为过于恶劣,单纯的赔偿将无法满足社会的公正要求。
例如,对于企业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为了追求利益而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单纯的经济补偿无法起到威慑的作用。
此时,通过增加赔偿金额以达到惩罚性的目的,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类似的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惩罚性赔偿容易带来赔偿额度的不确定性。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成为一个尖锐的问题,因此判断赔偿是否具有惩罚性很难具有明确的标准。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能存在对被告方的过度打击。
在一些案例中,一些企业或个人可能因为一时的失误或行为不当而面临过度的赔偿,给被告方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不利于被告方的发展和生存。
除了上述问题,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优点。
首先,惩罚性赔偿可以通过加大赔偿金额来让侵权方更好地承担责任。
尤其在一些侵权行为严重、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可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其次,惩罚性赔偿也能起到威慑作用,减少同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被告方意识到在侵权行为中可能需要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时,会更加小心谨慎,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综上所述,对于惩罚性赔偿,我们应该在正视其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合理性和利益。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需要更加确立赔偿额度的标准,避免因为主观原因而给被告方带来过度的经济压力。
同时,我们也要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潜在威慑作用,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f7c7526f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5d.png)
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引言: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惩罚性赔偿被认为是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的一种额外惩罚手段,旨在惩罚有意或重大疏忽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不时受到争议与批评。
本文将对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定义与演变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对于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进行额外的惩罚性赔偿赔偿。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普通法,后被引入美国,并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成熟。
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与优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首要目标是对于罪责重大的有过错行为进行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受害人具有补偿作用,使其获得一定程度的救济。
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通过给予高额赔偿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防止有过错行为的被告再次犯错误。
3.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足与批评尽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其明显的优势,但同时也受到一些批评和争议。
首先,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难以确定,容易成为被告的经济负担。
其次,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差异,存在双重惩罚的问题,可能导致对被告的重复处罚。
此外,一些人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滋生诉讼滥用,诱发一些人为了获得高额赔偿而故意进行无理由的指控。
4. 改进与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进行相应的改进和完善。
首先,需要确立明确的标准来确定何时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避免滥用。
其次,需要严格界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确保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此外,也应加强对惩罚性赔偿申请的审查,提高判定标准的透明度,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结论: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无疑对有过错行为的被告起到了一定的惩罚与警示作用。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争议,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与完善。
通过建立明确的标准、严格限定数额以及加强审查等方式,可以更好地平衡受害人救济和被告利益的关系,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公正和有效。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6161407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0a.png)
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法院为了惩罚被告的过错行为,适用高额的赔偿金额,以达到警示和威慑的目的。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法律意识,提高违法成本,促进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通过赔偿金额的增加,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威慑。
传统的赔偿制度可能只能够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很难真正达到对损害人的惩罚作用。
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违法成本,增加赔偿金额,从而有效地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减少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社会警示的作用。
在某些案件中,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或者判决结果较轻,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引起公众的重视和关注,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加强法律意识和提高法治素质。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让公民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将付出高昂的代价,从而激发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和遵从。
同时,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严惩也会引起公众的关注和讨论,提高法律意识,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获得公平的赔偿。
而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平衡双方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赔偿案件中的应用,对于惩罚违法行为、警示公众、加强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在保证公正与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制定赔偿金额,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惩罚性赔偿定义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定义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d335c00d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20.png)
惩罚性赔偿定义是什么赔偿⼀般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如说定⾦合同中的双倍返还就属于惩罚性赔偿,这是⼀种对违约⽅的惩罚措施,在社会⽣活中也是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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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定义是什么1、惩罚性赔偿⼜称⽰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百七⼗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主要有:(⼀)停⽌侵害;(⼆)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赔偿损失;(九)⽀付违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式,可以单独适⽤,也可以合并适⽤。
⼆、惩罚性赔偿的适⽤条件是什么1、主观要件。
须侵害⼈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难,也即当⾏为⼈的⾏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权益,具有严重疏忽⾏为和重⼤过失⾏为时,⾏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适⽤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为⼈在将来慎重⾏事,以免再次发⽣类似事件。
2、客观要件。
须确实造成了受害⼈的损失。
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约束合同履约⽅⽽设置的⾏为,如果违反了这个⾏为,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其结果就是多付出来弥补守约⽅损失。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a38b2ef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40.png)
我国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我国消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规定了产品欺诈和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款具有以下几个含义:首先,消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是违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责任既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适用于违约损害赔偿.消法第55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违反合同义务的惩罚性赔偿,而不是在侵权行为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欺诈是该条款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的特点,一是欺诈一方有欺诈的故意,目的在于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进行交易行为;二是欺诈的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或者是积极地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是歪曲和隐瞒事实的真实情况;三是在客观上,对方当事人因此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且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文中将提到的王海打假案例中,我认为生产经营者的主观欺诈行为并未造成消费者的错误认识,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我认为王海故意购买伪劣产品并要求生产经营者赔偿并不符合消法第55条(在2013年10月之前是消法第49条)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消法惩罚性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惩罚性制度会导致消费者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消法中的惩罚性制度容易诱使消费者,利用自身对商品了解的信息优势,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取惩罚性赔偿。
例如,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149ac091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c4.png)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商标的侵权行为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因此,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日益加大,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惩罚性赔偿是指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赔偿时,除了普通损失赔偿外,对侵权人适用一定的惩罚性赔偿,使其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侵权人违法所得的大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
商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有以下几点:第一,商标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其中包括了商标的使用价值、知名度、声誉等,因此侵权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该比普通损失赔偿更高。
第二,商标惩罚性赔偿有助于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增强对商标权的保护,提高公众对商标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
第三,商标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能够提醒商人在经营中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
以下是几个商标侵权案例:案例一:北京公安部门查获一家涉嫌侵犯其他著名品牌商标的私酒厂,商标侵权后追加惩罚性赔偿超过100万元,并做出批量毁掉造假商品。
案例二:某地方一服装店使用“NIKE”商标,被判定为商标侵权,除赔偿方面给予200万的损失赔偿外,还被追加惩罚性赔偿50万元。
案例三:依法查处淘宝网一家涉嫌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店铺,商标侵权后被追加惩罚性赔偿40万元。
总之,商标侵权行为虽然侵害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对商标侵权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手段。
一方面,可以通过增加惩罚性赔偿来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知名度、声誉和品牌形象,更好地保障商标权益的正当性。
商标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可以让商标侵权者感受到经济上的压力和惩罚,提高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意识,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商标惩罚性赔偿也能够起到劝诫作用,提醒商家要遵守法律,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健康的市场竞争。
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准则,对商标侵权者进行量化评估和赔偿,以保障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侵权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6f09157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fc79cae.png)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与标准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民法领域中,赔偿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他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使受害人能够恢复到原有的经济状况或心理状态。
有些情况下,对于侵权行为者单纯的给予经济赔偿并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就需要使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1.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对于恶意或严重违法行为的侵权者,仅仅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远远不够的,这种行为必须得到一定的惩罚。
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化侵权者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起到威慑作用,减少或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2.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补偿手段:某些情况下,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非经济损害可能无法用经济赔偿来弥补,如精神痛苦、名誉损害等。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一种补偿作用。
3. 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示范作用:通过对侵权行为者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严惩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与法律秩序。
对于那些有侵权意图但尚未具体行动的人来说,这种示范效应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知难而退,从而减少或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惩罚性赔偿的标准一般是在普通的经济赔偿基础上增加一定的金额,以实现对侵权行为者的惩罚。
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过错程度:对于故意侵权或极度恶意侵权的行为,应该给予更高程度的惩罚性赔偿。
而对于纯粹因过失或疏忽导致的侵权行为,应给予较低程度的惩罚。
2. 损害程度: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还应考虑到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
损害越大,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越高。
3. 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如果侵权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或者涉及到公众安全等重要利益,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也应相应增加。
4. 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在考虑惩罚性赔偿金额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侵权行为者的经济实力。
简述惩罚性赔偿
![简述惩罚性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adb86e65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fb.png)
简述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侵害者,除了要承担实际损失赔偿以外,还要根据情况加倍或多倍地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款,以起到一种警示和惩罚的作用。
简单来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额外的赔偿方式,旨在对违法者或侵权者进行惩罚。
本文将从惩罚性赔偿的定义、适用范围、实施条件及优点和局限性等方面进行简述。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主要目的是对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加以限制和警示,以起到威慑作用。
在我国法律中,惩罚性赔偿一般适用于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的侵权行为。
例如,在商业竞争中恶意诋毁他人商誉、侵犯知识产权、造谣传谣等行为,都可能被判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实施条件要求较高,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行为的性质: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如造成他人重大损失或对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
2. 主观故意或恶意: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或恶意的侵权行为适用,即行为人明知侵权却依然故意进行。
3. 侵权行为的后果:惩罚性赔偿还需要考虑侵权行为是否导致了额外的损失或严重后果,如影响被侵权人的声誉、造成市场混乱等。
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具有以下几个优点:首先,通过对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的加重赔偿,可以对行为人起到震慑作用,降低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
其次,惩罚性赔偿可以体现法律对于维护公正、保护公共利益的态度,为受害者提供一种更完整的法律保护。
再次,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补偿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之外的额外赔偿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受害者的痛苦。
然而,惩罚性赔偿也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金额是一个难题,过高或过低的赔偿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其次,惩罚性赔偿对于损害赔偿的次序和优先级要求有所差异,可能会导致赔偿程序的复杂化。
最后,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额外的赔偿方式,仍然难以完全阻止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在我国法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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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kind to yourself, don't be swayed by others, don't sway others, confident and gracefu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一旦有相关的欺诈行为,就需要对消费者进行相关赔偿,并且为消费者全额进行购买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来进行赔偿。
如果造成消费者明确的相关损害的话,则要按照实际治疗费用来进行赔偿。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什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是什么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的原则;2、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该法特别设立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章,就保护措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目前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显得非常重要;3、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即我国现阶段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我国经济社会现状,基本还是立足于弥补赔偿的原则,只赔偿直接的损失,而对实际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的时间损失赔偿等未予以保护;4、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因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仅凭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难以胜任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最有效的保护。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189e75250066f5335a812155.png)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措施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明智惩罚性赔偿制度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
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见于英美法之中,美国是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为直接、最为完善的国家。
在大陆法系中,除德国之外,法国、日本等国家均未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首次提出惩罚性赔偿是在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47条、食品安全法96条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现行规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足,本文将重点阐述这些不足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弥补、完善措施。
一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1)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763年的Huckle v.Money一案当中,法官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00英镑,而实际上原告的损失只有区区20英镑。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遍及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劳工法、家庭法,范围相当广泛。
惩罚性赔偿适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情形:公务员违反法律明定义务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为获利多次重复实施的侵权行为,故意实施的侵害行为或者是对原告权利极度的不尊重的侵权行为。
而且在美国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往往相当巨大,但同时由于惩罚性赔偿的消极影响,各州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规定差距较大,一般有三种规定,一是确定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二是对惩罚性赔偿的最高数额做出限定,三是对原告获得的惩罚性赔偿做出限定,如尤他州规定, 惩罚性赔偿超过2万美元的, 其中的50%归州政府财政部门。
美国惩罚性赔偿最著名的案例当属1972年的“福特案”。
1972年,13岁的理查德·格林萧乘坐邻居驾驶的一辆福特平托(Ford Pinto)牌汽车回家。
正常行驶的汽车突然减速,停止,被后车追尾。
被撞后,油箱爆炸,汽油外溢,引起车身进一步起火、爆炸。
驾车的女司机当场死亡,小格林萧严重烧伤面积达90%,不幸地失去了鼻子、左耳和大部分左手。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3b8bef7125c52cc58ad6be0a.png)
如何理解《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惩罚性赔偿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学习《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先花一点时间做个铺垫,然后再讨论《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惩罚性赔偿呢,是指由法庭判令被告赔偿的数额超出原告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就是额外赔偿呗。
这个呀,不是我们发明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就有了。
一般认为,最早是250多年前吧英国一位法官的判出来的。
起初,英美法系国家,啊,英美法系就是英国和及其殖民地的法律体系,特点是法律很多来源于法官的判例。
这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主要适用于污蔑、诽谤、诬告、诱奸之类使受害人遭受精神痛苦的案件。
原因在于赔偿制度难以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予以补偿,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赔偿受害人实际物质损失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也予以物化,给予与物质损失同等的金钱赔偿待遇。
现在就不同了,精神损失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不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来物化精神损失。
虽然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甚至在一些州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了。
在西方人看来,当被告的行为很恶劣,法庭让原告得到额外赔偿是合理的,表明主流社会对被告的恶劣行径的否定评价。
记得二三十年前吧,我看过报纸上登的一条消息,说美国的三个妇女,是两姊妹加其中一人的女儿,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被追尾,后置油箱起火,三人严重烧伤。
他们以汽车油箱后置设计错误为由向汽车厂索赔。
他们的律师找到一份资料,证明该汽车厂技术部曾提出邮箱后置在追尾事故中容易造成起火,建议改进设计。
但董事会考虑这要改生产流水线,花费大了,而事故率很低,事故赔偿费用会远低于技术改造的费用,不有同意变更设计。
于是,陪审团判决被告汽车厂向三个原告赔偿损失一亿多美元,另加惩罚性赔偿两亿多美元。
宣判后,被告汽车厂说法庭把我们这么多工人几年生产的利润都给了三个原告,这不公平。
其中一位陪审员对记着说,我们就是要让他们的董事会知道,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比他们的利润更重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71c81a8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bd.png)
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惩罚性赔偿概述惩罚性赔偿这一概念起源于英美法。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里面,只有惩罚和赔偿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
一般惩罚是对身体(中国古代)或者自由的限制、拘束,赔偿则是在可调节的民事纠纷当中常采用的解决方式。
将赔偿的数额扩大至不光填补了损失,还使受罚者加以惩戒的惩罚性赔偿则是最早出现在英美法系中。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阻止、补偿、威慑的功能,正是由于这些其他法律机制所难以实现的功能,惩罚性功能在争议中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发展,更是在世界普遍范围内扩张①。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起源来看,其目的是为了惩罚被告的不法侵害行为以及阻止被告及其他人在将来实施类似的行为。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得以扩展,涵盖了另外一些其他功能:如促进受害人指责不法行为,更好地维护公正和秩序,补偿受害人的诉讼费用等②。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是:价值重大的损害赔偿或附加赔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损害赔偿,它时常用于法院或陪审团对被告人恶意的、加重的或野蛮的侵权行为之否定判断。
补偿性赔偿制度的侧重点在于补偿,但是由于诉讼成本、因果关系和损害范围等证据的缺乏,或者是法律政策等原因,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得不到完全赔偿。
从根本说,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而产生的,它的侧重点在于惩罚威慑,相比补偿性的价值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利益恢复原状,出发点在于受害人的损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以禁止通过违法行为获利,出发点在于违法人的所得。
我国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这是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唯一一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法律③。
二、经济法领域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一)制度构建的必要性补偿性赔偿是民事法律中一项基本方法。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c2c46c6e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fc.png)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1. 引言1.1 概述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赔偿方式,主要用于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它与一般赔偿相比,更注重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逐渐完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加强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设,提高赔偿标准和实施力度,对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继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力度,以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法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接受了一系列关于知识产权的国际规范,也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2019年5月,我国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明确保护外商投资者的知识产权,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中国政府也大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
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 正文2.1 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源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行为通常包括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情形,而惩罚性赔偿则可以在此基础上予以适用。
《知识产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即侵权行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惩罚性赔偿。
我国惩罚性赔偿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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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罚性赔偿现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了违法行为人除了赔偿被害人实际损失之外,还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侵权者的经济处罚,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和作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对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
通过对侵权行为人的经济惩罚,能够使其犯罪成本昂贵化,从而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
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
仅仅要求赔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是远远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而加上一定的惩罚性赔偿,则能够让侵权者真切感受到违法行为的代价,起到更好的威慑作用。
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助于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
通过以高昂的赔偿金惩罚违法行为,可以实现资源的再分配,将违法者非法获得的利益收回,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对故意侵权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情形,包括严重侵犯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的情形等。
此外,一些特定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也规定了对特定行业或领域中人身伤害、生活环境破坏等情形下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
然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赔偿金额的确定相对不够明确。
由于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具体标准,这导致在实践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其次,对侵权者经济状况的评估不够全面,使得惩罚性赔偿难以准确执行。
此外,对于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对于证据的确立、赔偿数额的评估等都需要面临一定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和具体金额。
法律英语-法律术语: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
![法律英语-法律术语: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https://img.taocdn.com/s3/m/0e57844fb8f67c1cfbd6b861.png)
法律英语|法律术语: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法律英语|法律术语:exemplary damages(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
一般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应当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在美国法中,这一制度被广泛地应用于合同纠纷,在许多州甚至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还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过错行为;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且不以实际损害为限。
但是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并不能割断其与补偿性赔偿的联系。
惩罚性赔偿一般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依据,只有符合补偿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请求惩罚性赔偿。
以下是exemplary damages的英文解释,选自The Real Life Dictionary of the Lawexemplary damagesn. often called punitive damages, these are damages requested and/or awarded in a lawsuit when thedefendant's willful acts were malicious, violent,oppressive, fraudulent, wanton or grossly reckless. Examples of acts warranting exemplary damages:publishing that someone had committed murders when the publisher knew it was not true but hated the person;an ex-husband trashes his former wife's auto and threatens further property damage; a stockbroker buys and sells a widow's stocks to generate commissions resulting in her losing all her capital (money)These damages are awarded both as a punishment and to set a public example. They reward the plaintiff for the horrible nature of what she/he went through or suffered. Although often requested, exemplary damages are seldom awarded. There have been major awards in egregious (remarkable or outs tanding) cases, such as fraud schemes, sexual harassment or other intentional and vicious actions even when the provable actual damages were not extensive.ive.>>>>。
关于初探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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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探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随着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环保成了一个全球性的热点话题。
在环境保护方面,美国一直是世界领先的国家之一。
然而,美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并不完美,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改进有着很大的需求。
其中,惩罚性赔偿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环境侵权中的适用情况。
首先,简述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与特点。
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侵权人提出一定的诉讼要求,要求其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赔偿。
这种赔偿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以惩罚性为主要目的,以惩罚侵权者,以达到威慑行为的目的。
对于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使用被广泛地支持和批评。
支持者认为这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可以使环境保护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但批评者则认为,这种赔偿机制过于任意,可能导致恶意诉讼和失去公平的判决。
其次,我们需要探讨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的应用。
实际上,在美国环保法律中,惩罚性赔偿被广泛应用于环境污染行为的裁判中。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2001年,阿拉巴马州对美国能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9.8亿美元的经济损失和2.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尽管该案件最终结果并没有在惩罚性赔偿方面获得胜利,但惩罚性赔偿机制在此案中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然而,惩罚性赔偿的应用仍然存在争议。
一方面,惩罚性赔偿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补偿机制,使侵害环境的行为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和罚款。
这可以减少类似的污染行为,以保护环境和公共利益。
然而,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的使用可能威胁到额外的经济负担,增加企业的财政风险,从而逆转商业趋势。
此外,惩罚性赔偿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滥诉和滥权问题,导致法律系统的滞怠和滥用。
最后,我们需要探讨惩罚性赔偿的前景和展望。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在经济和社会环境变化中难以适应的赔偿机制。
随着环保法律的不断完善,惩罚性赔偿可能会变得更加谨慎,更加合理。
但环保法律合规成本上升,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造成重要的影响并且可能带来进一步的争议。
综上所述,环保法律体系的引入和调整对惩罚性赔偿的应用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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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频率不断减少,但是仍然有一些侵权行为仍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我国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是指在正常赔偿之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作出额外的惩处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有效地减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保障。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早见于《商标法》中。
《商标法》规定,在商标权利人要求恢复商标权的同时,可以要求赔偿其损失,并可以要求赔偿其利润。
如果商标侵权的行为十分恶劣,情节严重,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和利润,还可以要求作出一定幅度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的作用首先是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在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情形下,要求侵权方支付高昂的赔偿金,具有显著的威慑力。
此外,惩罚性赔偿也可以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
通过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承诺机制的加强,可以更好地鼓励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知识产权受到侵权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获得损失赔偿,并在损失赔偿之外,还可以获得更多的惩罚性赔偿,以弥补因知识产权侵权导致的商业损失。
此外,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社会效益。
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宣传,可以更好地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和发展,并促进知识产权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对于那些经常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司和个人,要求对其进行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会对他们产生较大的震慑作用,从而降低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率,促进全社会的发展。
要想有效地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首先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
同时,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把握知识产权保护机会,及时发现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拥有足够的证据和证明材料,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研究,了解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cb8ce3f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ce.png)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方式,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日益受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以期为完善我国赔偿制度体系、提升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探讨其在不同法系和国家中的实践差异及其背后的原因。
接下来,本文将从理论上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包括其对于补偿性赔偿的超越、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以及对于违法行为的遏制等方面。
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提出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规范赔偿标准、强化司法监督等方面。
通过这些建议的提出,旨在为我国赔偿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路和方案。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期为推动我国赔偿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机制,其理论基础源于多个法学领域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民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在传统的民事赔偿原则中,赔偿主要以补偿性为主,旨在使受害人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
然而,惩罚性赔偿突破了这一原则,通过对侵权人施加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彰显了对民事权利的重视,以及对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
从经济法的视角,惩罚性赔偿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行为往往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有时可能忽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经济成本,使得企业在进行决策时不得不考虑潜在的赔偿风险,从而促使其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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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惩罚性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此条是被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产品质量”中,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问题。
“缺陷”不同于“瑕疵”、“不合格”等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明确解释:“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是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而“惩罚性赔偿”主要是指对恶意实施不法行为人予以财产性制裁,使其无法获得所追求的不当利益,通过这种金钱制裁,使其不敢再有这样的行为,遏制、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抚慰被侵权人,进而起到教育社会公众的功能的一种手段。
在我国修改侵权法之前,对于惩罚性赔偿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2010年,侵权法修改之后,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对于遭受侵权的当事人也有了充分的依据去维权。
根据《侵权法》47条规定,可看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第一,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第二,要有损害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不是一般的损害事实,而应当是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即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第三,要有因果关系,即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
由此可看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即在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范围内适用,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这是为了防止滥用惩罚性赔偿,避免被侵权人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
此外,本条明确了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的“相应”,主要指被侵权人要求的惩罚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应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威慑相当,具体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具体判定。
并且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而在于惩罚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并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
从赔偿功能上讲,其主要作用在于威慑,不在于补偿。
虽然从个案上看,被侵权人得到了高于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但从侵权人来讲,这种赔偿能够提高其注意义务,从而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古巴比伦时代,如《汉莫拉比法典》中就有诸多规定。
古罗马、古希腊时代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如《十二铜表法》规定了盗窃、抢夺等不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等。
现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盛行,惩罚性赔偿最初由英国侵权法创设,但是在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发展。
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对惩罚性赔偿持否定态度,奉行单纯的补偿性赔偿制度。
其一直不接受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强调公私法具有不同的职能。
例如,刑法等公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私法的任务是协调私人之间的利益纷争,对受害人所受损害进行补偿和救济,维护个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私法责任具有完全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
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质是一种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将其作为民事责任纳人私法体系,与公、私法的严格划分观念及私法的基本原则不相符。
但是,近年来,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也开始规定惩罚性赔偿。
我国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法律实务界及理论界采取了普遍支持的态度。
199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双倍赔偿制度”,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随后,《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规定,继续完善了“双倍赔偿制度”。
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的惩罚力度,规定消费者可以提出“十倍赔偿”,但范围只是在食品安全领域,适用于食品造成的损害,具有局限性。
2010 年7月1 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将范围扩大到产品责任,首次在立法中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概念,明确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提出“惩罚性赔偿”概念,表明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范围内的再次肯定。
就惩罚性赔偿出现及发展来看,美国是当今世界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完善、影响最为深远的国家。
而通过美国与我国在惩罚性赔偿方面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尚存在的不足与差异。
在美国,早期的惩罚性赔偿判例主要集中于故意或不道德的侮辱行为,到了19世纪中叶,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美国侵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以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得到广泛应用。
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应用于产品侵权方面。
一些大公司制造的不合格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害。
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一般损害赔偿获得补救,但由于大公司财大气粗,补偿性赔偿可能难以对其制造和销售不合格甚至危险商品的行为起到遏制作用,需要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方法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现今在美国,惩罚性赔偿是指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他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并安抚广大消费者而给予的赔偿。
美国关于惩罚性赔偿最著名的案例是麦当劳“咖啡是热的”一案。
1992年,美国一位82岁的老太太在麦当劳某连锁餐厅买了一杯热咖啡,边开车边将咖啡放在两腿间想打开杯盖。
结果咖啡不慎洒出将老太太烫伤。
老太太将麦当劳告上法庭。
经审理,麦当劳的咖啡温度为82度,比同行业其他商家的高出十多度,但没有在店堂或杯子上注明“咖啡是热的”的警示标语,导致老太太受伤。
考虑到老太太自己的失误,法官判决麦当劳承担80%的责任,赔偿老太太16万美元。
审理结束后,法庭在整理以往判决案例时,发现麦当劳在过去10年间发生过700多起类似事件,而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
为防微杜渐,以绝后患,法庭判决麦当劳给老太太48万美元的赔偿。
麦当劳上诉被驳回。
而通过这个案件,美国也不断地反思,逐步加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在美国,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一般要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主观要件。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的后果而故意为之,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
2、具有恶意。
恶意指行为人行为时不但具有故意,而且在动机上是恶劣的。
动机恶劣指行为人的目的在道德上应当受到谴责。
3、毫不关心他人的权利。
即行为人鲁莽而轻率地漠视他人权利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4、重大过失。
如果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则可能被施加惩罚性赔偿。
第二,要有造成损害的后果。
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受害人必须首先证明已经发生了实际损害。
第三,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
在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中,受害人不仅要证明损害的发生,而且还要证明该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
第四,惩罚性赔偿必须依附于一般损害赔偿。
惩罚性赔偿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一般损害赔偿。
除上述要件外,美国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一般还考虑以下因素:行为人的经济条件;行为人行为的影响程度;行为人与受害人的关系;行为的持续程度;行为人是否从该行为中获利;受害人是否因行为人的行为从中获利;受害人为避免损失承担的费用。
此外在评估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事实裁定人可以适当考虑被告行为的性质、被告所造成或意欲造成的原告所受损害的性质与范围,以及被告的财产数额。
由此可看出我国与美国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差异。
我认为相似之处有:两者就侵权人的主观方面而言,都是要求侵权人主观存在故意。
不管是美国还是我国,都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存在着恶意,如果侵权人是因为过失的原因,即使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也不要求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
两个制度都是对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想法的人给予警戒和遏制的作用。
就损害结果而言,两个国家的立法都要求有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并且要求结果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受害人的受损结果是有侵权人的行为直接关系或者虽然是间接关系,但是这个间接关系不可避免的促使了结果的发生。
我认为美国和中国在惩罚性赔偿制度方面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是否考虑到受害人的主观方面,有可能受害人是出于一定的目的而故意遭受由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如出于获利的目的。
在美国,陪审团会充分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意向是否存在着不正当的目的,如果是存在着不合理的目的,则不仅不会要求侵权人进行惩罚性赔偿,反过来会要求受害人因这种不正当的行为所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等进行赔偿。
而我国对于受害人的主观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才会出现依靠“职业打假”、“知假买假”的方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现象。
如果所谓的“受害人”购买了数量相当多的假冒伪劣产品,使自己的人身受到损害,继而要求索赔,这种方法是很容易识破的。
但是如果“受害人”购买假冒伪劣产品的数量不是能够引起人怀疑的,那么很多情况下,实施行为的人会遭受不应有的惩罚。
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人员需要改善的地方。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故意生产缺陷产品,从中牟取利益的侵权人,抚慰被侵权人的一种制度,所以有的时候会把“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相混淆。
精神损害赔偿是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救济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原始形态为赎罪金。
随着近代刑法与民法的相对分离,赎罪金便演变为刑法中的罚金和民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很多时候惩罚性赔偿金会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混淆在一起,因为这两者都是通过金钱的方式,对权利受损的当事人进行抚慰和补偿的一项制度。
但是我认为,这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第一,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我认为,惩罚性赔偿更加侧重于通过对侵权人的制裁,从而起到遏制侵权行为的作用,也就是更加注重“惩罚”的作用,抚慰被侵权人只是通过追究侵权人的这些责任之后附带解决的一个步骤。
而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则不是为了填补受害者的财产损失,而是为了补偿、安慰受害人的心灵伤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害人予以惩戒。
所以两者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第二,两者调整范围存在差别。
惩罚性赔偿适用于侵权行为,还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产品责任等。
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适用于侵权领域,对于消费者权益等案件的话,则没有什么明显的作用。
第三,两者对于主观方面的要求不一样。
就惩罚性赔偿来说,它要求不法侵害者在主观上存在较强的恶性,对可能引起侵权的行为置之不理,主观上为故意。
而精神损害赔偿则不一定要求主观上有明显的恶意。
在一些无过错的案件中,甚至不需要证明主观上的过错,行为人同样需要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在一般的过失案件中也会存在着精神损害赔偿金。
所以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很大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