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犯罪与公园可防卫空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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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犯罪与公园可防卫空间设计摘要:通过对城市公园犯罪特征分析,针对公园特定的犯罪群体心理和行为研究,结合可防卫空间理论,发掘公园设计手法的现存问题,和公园设计改善措施,减少特定环境下的犯罪发生的可能。设计人员不仅仅是提供优美环境,还表达自己的责任感,证明设计可以帮助解决一些包括犯罪在内的社会问题。

关键词:城市公园犯罪可防卫空间

1.前言

城市公园是城市重要的公共活动空间,它必须承载对于城市整体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的公共活动。公园仅仅有完备的功能和美丽的形式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安全性,也就是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城市公园设计手法往往又与安全性相冲突,而导致大量的空间盲区和犯罪死角,城市公园犯罪日益严重,人们“谈园色变”,公园失去以往的功能与活力。可防卫空间理论,即通过有效的环境设计来阻止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可防卫空间理论发表已经30年,但大多数是关于城市社区的空间防控[1]。笔者认为在进行公园设计时就要考虑到犯罪问题的存在, 以及犯罪可能对这个空间造成的影响。本文主要从公园犯罪特征角度探讨城市公园设计中的可防卫空间。

2.公园犯罪特征

2.1公园犯罪类型

据调查:暴力犯罪场所中城市公园占1.8%,其它犯罪场所中城市公园占0.5%,同时城市公园暴力犯罪中抢劫占31.8%,流氓(斗

殴)占31.8%,强奸占27.3%,相对杀人和伤害较少[2]。

犯罪场所与犯罪顺利程度:犯罪场所虽然对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制约性,但客观上也能够成为犯罪行为的进行创造条件[3]。犯罪人在不同场所的作案顺利感受存在相当大的差别。犯罪人对犯罪地的选择优先于犯罪时间。犯罪人选择犯罪地主要考虑的是犯罪过程的安全性,“安全第一”是犯罪人实施的首要原则。调查发现犯罪人认为城市公园作案顺利程度:顺利81.0%,不太顺利14.3%,很困难4.7%[4]。

由此可见城市公园是犯罪人心目中的安全场所,同时以暴力犯罪为主,其中抢劫更为突出。城市公园中的大量空间盲区①成为犯罪发生的诱因。

2.2公园暴力犯罪年龄特征

据统计,我国暴力犯罪的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青少年,高峰年龄为23岁,此阶段人生理发育成熟,精力旺盛、自尊心强、具有较强的攻击性。同时抢劫犯罪的主体以青少年居多,25岁以下的青少年约占80%左右。其中又以18岁至25岁这个年龄阶段占绝对优势[5]。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为公园犯罪的主体。

2.3公园犯罪的时间特征

根据美国学者施密斯的研究,强盗(抢劫)、盗窃,一般在18点至24点时较多,尤以20点至24点为最多;谋杀罪、重伤害罪等针对人身的侵犯,也在晚上10点至12点最多,占16%。晚上8点至次日凌晨2点的6小时中其发案率高达45%,而在凌晨4点至

中午12点的8小时发案率仅有1/4[6]。由此可见,黑暗给犯罪活动带来了方便的条件,抢劫一般发生在18-24点,公园可防卫空间设计还应考虑时间因素,更确切的说应该是光照条件。

综上所述,公园中主要的犯罪:抢劫、流氓、强奸的发生都需要相对较僻静、隐私和黑暗的地方,对犯罪人而言最理想的环境,莫过于他能看清楚一切而别人看不到他的地方。公园设计应从青少年抢劫强奸犯和夜间犯罪特点出发,针对犯罪人心理特征,做出应对措施。此外根据青少年犯罪的情绪性特征,公园设计中应注重加强从环境方面控制,减少刺激其产生犯罪的场所。即尽可能的使公园的使用保持在一定水平上,并减少过于僻静、隐私的空间和空间、视觉盲点以及过于黑暗的环境。

3.公园可防卫空间设计

根据公园犯罪特征,公园设计中存在大量给暴力犯罪提供机会的环境,有必要通过环境设计,制造一种“可防卫空间”,预防犯罪的发生,提高安全感。

根据奥斯卡纽曼的研究成果,可防卫空间包含领域、自然监视、周围环境三个方面的内容[7],而本文根据具体的公园设计和发展后的犯罪防御性环境设计条件,从这三个方面讨论城市公园环境设计。

3.1领域防卫感

在城市公园设计中没有必要提供绝对的私密空间,这种空间往往并不安全。半公共半私密领域可以构成其完整的领域结构。各种

壁龛、矮墙边沿、可倚靠的矮柱、低台、由矮墙隔断围合的小空间较受欢迎,其原因也在于便于汇入整体环境。由此人们既可以感受到公共场所处于监视下的安全感,又可以方便地占有领域,避开冲

突和对自身的监视。

3.2自然监视

要求用一种能最大程度地、无意或有意地知道周围正在发生什么的方式去布置自然景观特色以及人的行为活动, 空间景观设计

和照明设计应促进这种自然的监视, 使使用者或过路者广泛地参

与监视。

3.2.1空间景观设计控制

纳沙和费雪认为:一个安全的环境在实质方面应该是视野与隐蔽地点的函数,视野越开阔,遮挡越少,则越安全,反之则越不安全。他们的校园调研发现:犯罪与恐惧犯罪的多发地点常常是那些环境的微观设计使犯罪者得以藏身的地方、过路者无法看到的地方以及被侵犯者难以逃脱的地方。即空间是否处于可监视的环境之下是关键[8]。

但公园本身的特点就决定,公园景观设计手法不可能没有遮挡,使公园每个角落一览无余。公园中的设计手法形成了丰富的层次,同时也形成过多的僻静角落,这些空间虽使景观具有丰富的视觉效果,但也是犯罪容易发生的场所,因此,我们的设计并不是要把这种空间消除,而是要建立相应的空间领域,将犯罪死角消除,即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尽量保持公园的景观与情趣,建立充满活力和

安全感的空间。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对城市公园设计进行改善,以提高其防控能力,减少诱发犯罪的外在因素。

(1)空间的对比:入口空间狭小,由小空间进入大空间,且小空间封闭,并要求蜿蜒曲折,空间内部还有隔断和圆门洞。很容易使罪犯隐蔽和藏匿,导致犯罪的发生,即便是要做到空间的对比,也要尽量减少空间的封闭感,如墙体上开窗,减少小空间的长度,减少内部墙体隔断等。

(2)藏与露:将某些精彩的景观或藏于偏僻幽深之处,或隐于山石树梢之间。这是景观设计的情趣所在,但藏的景观过深,前景遮挡过多,或景观周围过于封闭,则有隐患。那么可以采取浅藏或者被藏景观与外部衔接口宽阔,即便视线遮挡也能够察觉内部的变化,让人们有安全感。

(3)引导与暗示:园路含蓄、深邃,忌直而求曲,忌宽而求窄。园路若转角过大同时转角处种植茂密且高于人视线的植物时,容易出现藏匿角落,影响安全。因此,转角处应植矮株小于1m或高于2.4m没有旁枝的植物,或园路转角较小。

(4)虚与实:墙垣、漏窗的运用,形成虚实对比,具有框景的效果,大面积实墙与精致的小漏窗形成对比,仿佛挂在墙上的一幅幅美图。但是墙体同时也容易产生空间死角,让人看不到墙的另一面。可以采用多的漏窗或者减少墙体的做法,尽量使空间通透,虽然会丧失一定的对比效果。

(5)蜿蜒曲折:此手法借助于廊道,“可蹑山腰,落水面,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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