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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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罗尔斯的《正义论》
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掀起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再次繁荣。

他把正义诉诸于社会制度而不是个人德性,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建构社会伦理体系。

他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扶助弱势群体,打破了功利主义“最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束缚,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
中图分类号:d091 文献标识码:a
千百年来,先贤们不停思索幸福、权利、正义等人类生存问题,见仁见智。

柏拉图在《理想国》指出正义就是社会中各等级的人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

当代,科技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并没有解决幸福、公平正义等问题。

罗尔斯在前人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契约自由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建立在洛克、卢梭为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之上,认为正义原则是最初一致的目标,是社会契约的内容。

所以,他开篇就指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准确地说就是主要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

从而,罗尔斯就把正义诉诸社会体制而不是传统的个人德性。

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是正义的两个原则。

他认为,第一个原则:自由的平等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
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个原则: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具体说,第一原则是对所有人而言,每个人都拥有思想和政治上的平等自由,“人生而平等”,人的权利也是等同的;第二原则主要指在社会事务及经济活动中适当补偿最少受惠者,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要注意的是,第二原则并不单单指社会经济中财富分配,而应涉及所有可能造成公民之间不平等的政治和经济领域。

虽然两个原则对应不同的社会领域,但是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即第二个原则要以第一个原则为前提。

公民只有在满足了第一正义原则所解决的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后,才能满足第二正义原则的经济利益的分配平等。

基于第一原则的规定,任何个人的基本自由不仅政府或社会团体不能任意剥夺,就是以社会整体利益或者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名义也不能剥夺。

因此,罗尔斯反对为多数人谋幸福的传统功利主义观念,独创性地提出“最少受惠者的幸福”。

社会生活中,最少受惠者是最易受到伤害,最易丧失人的基本权利的群体。

所以保障第一原则对社会所有成员的平等自由权,必然首先为弱者争取到平等自由权。

另外,最少受惠者是相对的、变化的,而相对于整个社会,任何个人都处于一种劣势地位,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最少受惠者。

“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对人们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性。

看起来公平正义的少数服从多数其实是扼杀个人
权利。

集体的利益决策并不是合理公正的。

所以社会不能以集体之名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

在这个不平等的社会,正义就是让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大利益,确保社会成员都在一个起跑线上,获得同等的机会,从而共享改革的成果。

在我国就是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必须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罗尔斯强调的“平等”、“自由”是人类的共同愿望,他所倡导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承认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距等不平等事实,没有理想化社会,极具有现实性。

罗尔斯强调“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企图通过补偿与再分配而使社会的所有成员平等地受益,具有进步意义。

但是,这个理论仍然有理想化,平均主义倾向。

第二原则公开承认自由的不平等性,与正义第一原则相冲突。

对最少受惠者的偏爱,必然会对其他人拥有的自由平等造成限制,在实践中这也很难操作。

关于“最少受惠者”是谁及什么是“最大利益”的回答并不明确。

罗尔斯认为:确定最少受惠者可通过选择某一特定社会地位(如非熟练工人),或按达不到中等收入水平的一半的标准来进行。

罗尔斯的“最大利益”包括自由、机会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等。

现实社会中,有的人追求物质享受,有的人追求道德完善。

那么物质享受是人的“最大利益”呢,还是道德完善是人的“最大利益”,抑或是两者的综合呢?最严重的是,“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有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影响社会效率。

我们不得不承认,人在天赋、才能上有差异。

在“最
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背景下,效率不被重视,社会生产无法高速发展。

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让每个人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又照顾社会不利阶层的利益,力图最大限度消除不平等,达到自由、平等、和谐的理想境界。

但是,罗尔斯的正义思想在理论论证及实践上有许多矛盾,模糊之处,这些需要我们在正确把握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实践,加以修正、完善。

总之,罗尔斯强调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及其确立的正义论体系,为我们思维提供新方向,对我国的社会主义伦理建设和社会财富分配等都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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