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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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撤诉申请书)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

《解释》
第八十八条规定,“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系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之一。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知道,不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均应以刑事诉讼为前提。

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不再符合起诉条件。

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然,对刑事附带民事公诉案件而言,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一般是被害人。

对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而言,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和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往往具有一致性,即一般为被害人。

基于此,对刑事附带民事公诉案件而言,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不必然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要求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起诉,否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对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而言,由于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和启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具有一致性,且自诉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是以追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在不提出刑事追究请求,即不存在刑事诉讼的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无从谈起。

所以,自诉人撤回刑事诉讼请求的,其效力及于附带民事诉讼。

具体到本案而言,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某据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江某的起诉,已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致刑事诉讼程序终结,附带民事诉讼无所依附,不能成立,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
十七条和《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赵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已不存在。

人民法院应要求其撤回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单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第三篇:刑事附带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xx县人,现居住贵州省xx县xxx乡xx村潘xx组。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家庭住址贵州省金沙县西洛乡阳灯村黄家坡组。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黔金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医疗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86772.1元(被申请人已预支医疗费xxxx 元),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拒不执行判决,特申请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及理由:
xxxx年xx月xx日晚,被申请人xxx因为过路问题纠纷,电话邀约xxx、xxx 等十多人到xxx家,在xxx的带领下冲xxx家二楼,对申请人xxx、xxx、xxx、xxx、xxx用棍棒殴打,殴打约10分钟后逃离现场。

经过遵义医学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申请人xxx所受损伤致脑挫裂伤、脑内出肿、硬膜下血肿开颅后及硬脑膜破裂修补术后评定为重伤。

后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民事赔偿主张,并作出了(2014)黔金刑初字第xxx 号判决书,该文书中认定上述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人民币:86772.1元(被申请人已预支医疗费xxxxx元)。

但时至今日,上述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应当赔偿申请人款项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现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予以支持。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申请人:xxx2014年8月21日
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4)金沙黔金刑初字第xxx 号1份。

第四篇:刑事附带民事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五个起诉条件:(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2)有明确的被告人;(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1、首先,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其次,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者财物被毁坏。

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
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因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一)精神损失不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果受害人的财物被侵占或非法处置,而不是被毁坏,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的上述规定,如果受害人的财物不是被毁坏而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是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受害人只能通过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得到相关赔偿。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在第五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只是非法占有、处置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毁坏其财产的话话,受害人只能要求其退赔。

如果无法退赔,
则只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例子是盗窃、抢劫、诈骗等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

第五篇: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如何写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自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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