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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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档案与健康监护档案

小结:职业卫生档案与健康监护档案分工不同,前者重管理,后者实效;二者都就是重要得绩效评价与法律责任得证据。

《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与健康监护档案。

一、职业卫生档案

目得-掌握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得基础资料与评价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治理得动态资料,也就是区分职业健康损害责任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得重要依据之一。

1、档案内容

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厂址、通讯方式,法人代表姓名及其她得企业基本信息;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状况;

•主要产品、中间产品与主要产生原、辅料情况;

•生产得工艺流程、车间设置、设备布置等。

•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计划、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产生环节、接触人数与定期检测评价、监督检查情况资料

•建设醒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审查、卫生防护设施验收资料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维护、使用情况资料

•既往得职业危害与职业危害事故资料

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得责任主体就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得职业卫生档案应有专人负责与管理;

•职业卫生档案应定期复核,复核频率为每年至少一次;

•各类职业卫生资料应及时归档;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职业性健康体检与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材料应随时归档,并定期向劳动者公告;

•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或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时,用人单位应及时提供真实、可信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档案

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得目得在于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得浓度(强度)进行检测,以便对其产生环节、危害程度进行分析与评价,为职业危害得控制、防护与治理提供依据。

1)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应纳入本单位得职业病防治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应制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应委托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认证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选择时应充分考虑技术服务机构得资质范围、检测与评价技术水平、技术服务费用等,并要注意与选定得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委托协议书;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告。

二、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就是《职业病防治法》建立得主要制度之一,就是落实用人单位得义务,实现劳动者得重要保障,也就是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得重要依据。它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得健康权益,贯彻预防为主得方针,减少经济损失与社会负担。

1、职业健康监护得基本概念

定义-根据劳动者得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得定期或不定期得健康检查与连续得、动态得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及时发现劳动者得职业性健康损害,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关系;以保证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预防、控制与消除职业危害

主要内容-职业性健康检查就是职业性健康监护工作中得重要内容,它通过医学检查得方法,发现职业人群中一些敏感个体存在得健康改变、早期检查出疑似职业病人(观察对象)、职业禁忌症者,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早期调离职业禁忌症者,以免遭受永久性损害,并通过群体健康影响范围与程度得观察间接起到环境监测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职业病得发生与发展

目得-检索与发现职业危害易感人群,监视职业病及与工作相关积冰得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关系,掌握对健康损害得程度;及时发现、诊断职业病,以利于及时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鉴定新得职业危害、危害因素与受害人群,进行目标干预;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评价与行政执法提供依据与证据。

2、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得劳动者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得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对象必须就是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得作业人员。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安排将从事某种或某些职业危害作业得人员,包括新招工进厂,准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得人员;从无害岗位准备调到有害作业岗位得作业人员;从甲种有害作业岗位准备调到乙种有害作业岗位得人员;从事某些特殊作业得人员(如高温作业、潜水作业等,)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目得-排除职业禁忌症者;

对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得劳动者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特别就是该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得相关项目得检查。

2)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有害作业岗位在岗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目得-早期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或职业病患者,及时进行医疗观察、诊断、治疗、调换作业岗位、疗养等,防止职业危害得发展。早期发现职业禁忌症得工人,以便及时调离或安排其她合适得工作;检查出高危人群,作业重要监护对象病采取措施防止其她人员健康受损。(及早发现,及早处理得原则)

根据劳动者所在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得影响规律,选定重点检查项目,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动态观察劳动者得健康变化,结合工作场所环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生物监测结果,评价劳动者得健康变化就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劳动者就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或需进一步观察治疗。

(3)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得工人在离岗时得健康检查。包括从事有害作业得离、退休、调离时得人员。

目得-了解劳动者得健康状况,评价劳动者得健康变化就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明确诊断,对职业病患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待遇或赔偿。

根据工作岗位得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得影响规律,选定重点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评价劳动者得健康就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或就是否患有职业病,以明确法律责任。

4)应急得职业健康检查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得人员进行得健康检查。

目得-了解、确定该事故对作业人员得健康就是否遭受损害,一旦发现急性职业病病人应立即抢救治疗与观察。

5)对职业病患者与观察对象(疑似职业病人)得复查、康复与住院诊断观察

包括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得职业病病人;经职业病诊断机构认定得观察对象(疑似职业病人);经健康监护筛检出得阳性体征人员。

目得-随时掌握其肌体健康受损情况与病情得进展,及时采取相应得治疗手段与措施,控制值夜班得发展与合并症得发生,有效地保护职业病患者与观察对象地劳动能力与生活能力,延长她们得生存寿命。

3、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要求,职业性健康检查内容包括:接触职业危害工人得一般自然情况,职业接触史,体检周期,上岗前与在岗期间检查项目,职业禁忌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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