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应享受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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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应享受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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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应享受什么待遇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但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形,如等待伤残等级的评定、继续治疗、个人原因等。这段时期用人单位是否应继续支付相关待遇?应该按什么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条款仅规定了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但未明确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到用人单位继续工作享受什么待遇。

在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其中:山东省和济南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如下。原山东省劳动厅鲁劳社〔2006〕15号《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从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按照《条例》和《试行办法》的规定享受因工伤残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济南市人民政府济政发〔2012〕22号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笔者经研究认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相关待遇的支付应该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确实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但支付的前提是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生活津贴支付的标准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工伤职工伤情已稳定,因自身原因未再到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且工伤职工未到其他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职工支付基本生活费。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之规定,基本生活费支付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针对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因工伤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就要依法及时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就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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