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适用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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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确适⽤法律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是不满⼗四周岁的幼⼥,⽽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
对于不满⼗⼆周岁的被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
对于已满⼗⼆周岁不满⼗四周岁的被害⼈,从其⾝体发育状况、⾔谈举⽌、⾐着特征、⽣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实施奸淫等性侵害⾏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是幼⼥。
20.以⾦钱财物等⽅式引诱幼⼥与⾃⼰发⽣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被他⼈强迫卖淫⽽仍与其发⽣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1.对幼⼥负有特殊职责的⼈员与幼⼥发⽣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四周岁的未成年⼥性负有特殊职责的⼈员,利⽤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孤⽴⽆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就范,⽽与其发⽣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2.实施猥亵⼉童犯罪,造成⼉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百三⼗四条或者第⼆百三⼗⼆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百三⼗四条或者第⼆百三⼗⼆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罪定罪处罚。
23.在校园、游泳馆、⼉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在场,不论在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百三⼗六条第三款、第⼆百三⼗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强制猥亵、侮辱妇⼥,猥亵⼉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高检发研字[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高检发研字[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12月27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第三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第一节审查第二节不起诉第三节附条件不起诉第四节提起公诉第四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第五章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申诉检察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未成年人对社会的参与与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旨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
一、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年龄限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未成年人施行的行政处罚有明确的年龄限制。
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要求,一般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对其违法行为也有相应的法律制度。
2. 犯罪责任:未成年人在刑法中享有犯罪免责的规定,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违法行为并不会完全免责。
对于某些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教育、制止和警示为主的处罚方式,以期引导未成年人及时改正错误。
3. 具体违法行为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比如对于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无证驾驶等行为,依法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以此来起到警示作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规定并不单纯是对其实施严厉的规范与处罚,更注重对其进行教育与矫正。
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期引导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1. 社会教育的重要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强调社会教育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理中的重要性。
社会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提供各种预防与控制手段,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及道德观念。
2.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治安管理条例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一般采取警告、训诫、责令改正、勒令做出补偿等处罚方式。
这种教育性的处罚方式可以有效引导未成年人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也给予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
3. 个别情况的特殊处理:对于某些严重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给予了相应的特殊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关于犯罪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事,但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1、《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附加刑。
其中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以下刑种:1、死刑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社会的温暖,重新对待生活,激发对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发展,对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2、无期徒刑《刑法》第17条第3款,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
3、剥夺政治权利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满十八周岁,而对于大部分政治权利而言,具备政治权利能力的年龄条件是已满十八周岁,因此,未成年人还未享有的政治权利就无所谓剥夺问题。
4、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未成年人通常都是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无参加工作赚钱的能力,其家庭的财产除个人生活用品外,基本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有。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几种罪行1.放火罪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
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
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
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
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爆炸罪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主体:一般主体。
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3.故意杀人罪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

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一、什么是未成年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
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刑法规定应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就是未成年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的规定,刑事犯罪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精神,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在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
因而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责任。
但应当注意,对于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辩认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辩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如果实施了这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因其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而不负刑事责任。
同样,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人,应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3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均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分析

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分析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不完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能依法受到特别的管制、教育和矫正措施。
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智力、心理、生理等方面还未发育成熟,法律上需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未成年人也会犯罪,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本文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适用的条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刑事责任适用的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因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因行为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管制、教育和矫正,而不是直接适用刑罚。
二、刑事责任适用的条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适用有一定的条件。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刑事责任:一是年龄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二是有犯罪能力,即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三是有犯罪动机或者犯罪目的,并系重大过失犯罪。
其中,第二个条件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适用的核心条件。
如果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不具备犯罪能力,则不受刑事责任追究,而是由监护人或者有关机关进行处罚或教育矫正。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数量相对较少,但占比较高。
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虽然相对较少,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率相对较高,所以在整个犯罪结构中所占比重很高。
二是多种性质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上体现出多种性质,如窃盗、故意伤害、盗窃摩托车等。
三是犯罪动机比较单纯。
由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阶段,他们的犯罪动机大部分比较单纯,比如为了得到玩具、零食等。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适用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教育、矫正措施。
对于犯罪行为轻微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警示教育、社区矫正等措施。
二是强制隔离戒治。
对于犯罪行为较重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在特定场所接受管制和教育的方式进行矫正。
三是适用非刑罚处罚。
对于犯罪行为轻微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非刑罚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有从重处罚的情形

一、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有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并且不适用死刑,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有从重处罚的情形,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二、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育是预防违法犯罪的首要措施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负有重要的责任,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形成道德品质的基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不仅仅是家庭的事情,而是关系到国家培养人才的大事。
如果家庭教育不好,导致子女违法犯罪,这不仅是家庭的不幸,而且也是国家的损失。
为了预防子女违法犯罪,在家庭教育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严格要求,防微杜渐。
严格要求子女是爱子女的正确方法,而不能只想到让子女吃好、穿好、玩好,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培养子女的良好品德,培养子女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正如家庭格言中的名人吴玉章所说过的那样:“正确教育子女的方法,我以为最主要的应该是爱和严相结合。
在生活上既要给予子女适当的父母之爱,在政治上又要严格要求他们,特别是要舍得让他们到艰苦的环境中去锻炼,在风雨中成长。
这才是真正的爱。
”当子女出现一些小节问题的时候,不能看成是小事,放任自流,不加教育。
家长应主动多与老师沟通,俗话说“小时偷针,大时偷金”,这是事物发展的一个普遍道理。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是从这些小事开始的,当发现子女第一次犯错误时,一定要及时抓紧教育,决不能放松,更不能迁就。
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你知道吗?

刑法修正案(⼗⼀)涉及未成年⼈的有关规定,你知道吗?2020年12⽉26⽇,刑法修正案(⼗⼀)经⼗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今年3⽉1⽇起施⾏。
刑法修正案(⼗⼀)涉及未成年⼈的有关修改,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的特别保护,尤其引⼈关注。
限制性的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近年来低龄未成年⼈实施杀⼈等恶性案件时有发⽣,引起社会⼴泛关注。
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七条增加⼀款规定,即“已满⼗⼆周岁不满⼗四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同时统筹与《中华⼈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的关系,规定,“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专门矫治教育”。
加强了对性侵害未成年⼈的处罚对极少数未成年⼈恶性犯罪案件依法惩处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未成年被害⼈的保护。
针对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刑法第⼆百三⼗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四周岁的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在原有奸淫幼⼥情节恶劣、奸淫幼⼥多⼈等加重情节的基础上,增加在公共场所奸淫幼⼥和奸淫不满⼗周岁的幼⼥或者造成幼⼥伤害的规定,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
针对实践中负有监护、教育等特殊职责的⼈员,利⽤优势地位性侵未成年⼈案件的增多,刑法修正案(⼗⼀)增加了特殊职责⼈员性侵犯罪的规定,提⾼了未成年⼥性性同意年龄,体现了对未成年⼈⾝⼼健康的严格保护,即:对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员,与该未成年⼥性发⽣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为,同时⼜构成本法第⼆百三⼗六条规定之罪(即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猥亵⼉童罪有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修改了关于猥亵⼉童罪的规定,修订前刑法第⼆百三⼗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童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故意殴打他人治安处罚是什么

未成年人故意殴打他人治安处罚是什么一、未成年打架法律怎么规定一、未成年打架法律怎么规定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较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打架会留案底吗未成年打人是会留案底的。
如果公安机关对未成年已经下达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公安机关就会把处罚的案卷材料进行长期的保存,这就是案底,案底是不能够进行消除的。
未成年犯罪是会有案底的,不过未成年人的犯罪资料非司法机关办案不得调阅。
成年人打架被带回派出所之后,警察是会以批评教育为主的,一般是没有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大多是不会留下案底影响未来的生活的。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二、未满18岁打人至轻伤怎么判刑一、未满18岁打人至轻伤怎么判刑1、如果是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打人致人轻伤是不会判处刑罚的。
关于未成年人行政处罚的限制是什么? 【行政类法律知识】

关于未成年人行政处罚的限制是什么?【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关于未成年人行政处罚的限制是什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这是行政处罚法贯彻对违法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具体体现。
未成年人在行为和思想上并不成熟,有时会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了一些违法行为并将受到行政处罚,那么关于未成年人行政处罚的限制是什么?很多人认为未成年人就可以为所欲为,其实不是这样的,根据不同情况,未成年人也将会面对相应的处罚,从而起到教育的目的。
关于未成年人行政处罚的限制是什么?我国一贯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总是着眼于教育和挽救。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这是行政处罚法贯彻对违法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具体体现。
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视年龄、违法情况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制度一、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款1 刑法在刑法当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为: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4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152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第36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另外,我国人民检察院和最高法院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的办理和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3 相关专门立法除了上述刑事法规中的规定以外,我国还专门制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法》。
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

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未成年人犯法可能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一、未成年人犯法怎么处理?未成年人犯法可能会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二、未成年人犯法处理原则:1、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
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
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公发〔1995〕17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10.23【实施日期】1995.10.2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公发[199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现将《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主动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明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严禁使用威胁、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
第五条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第七条本规定是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立案调查第八条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是指:(一)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第4款规定由政府收容教养的案件;(三)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予以劳动教养的案件;(四)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的案件;(五)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六)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强制戒毒案件。
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确定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年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
法律文书中要写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
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没有查清,而又关系到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何种刑罚的公诉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二、关于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适用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
(一)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认为是犯罪:1、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2、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成年人在年满14岁以前和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都实施了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已满14岁不满16岁期间实施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将年满14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前后都实施了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应当对其年满16岁以后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把年满16岁以前实施的行为作为犯罪一并追究。
三、关于对未成年罪犯刑罚的适用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怎么处罚

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怎么处罚会犯法分两种情况,一是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刑法仅仅要求他们对少数几种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带来的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怎么处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未成年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怎么处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刑法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这个年龄段的少年,一般说来,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识能力,能够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的行为。
因此,刑法仅仅要求他们对少数几种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已满16周岁的人,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对事物的是非善恶已经有了完全的辨认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罪如何判刑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
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
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
以上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三、未成年人侵权父母怎么赔偿赔偿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未成年人犯失火罪怎么处罚

一、未成年人犯失火罪怎么处罚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二、失火罪怎么处罚根据我国失火罪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失火罪认定(一)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
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
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
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
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
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
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
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二)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这两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都是过失;从现象上看,都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高检发(200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2002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
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诉讼权利。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人员承办。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在校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1.11•【文号】法释[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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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
的法律规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法律规定关于犯罪处罚的规定
未成年人,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刑事,但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1、《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刑法》第49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我国刑罚体系,分为主刑、附加刑。
其中主刑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以下刑种:
1、死刑
根据《刑法》第49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对于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给未成年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使未成年人意识到社会的温暖,重新对待生活,激发对生活的希望,以在以后更好的发展,对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2、无期徒刑
《刑法》第17条第3款,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减轻处罚。
3、剥夺政治权利
未成年人本身就不满十八周岁,而对于大部分政治权利而言,具备政治权利能力的年龄条件是已满十八周岁,因此,未成年人还未享有的政治权利就无所谓剥夺问题。
4、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未成年人通常都是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同居住,且大部分未成年人尚无参加工作赚钱的能力,其家庭的财产除个人生活用品外,基本为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所有。
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无可执行的财产。
(三)未成年罪犯可适用的刑种
1、管制
管制,是五个主刑中最轻的刑种,根据管制的特点,对未成年人适用管制,有利于使未成年人继续正常生活学习,感到社会与家庭的温暖,从而更利于对其的改造。
2拘役
拘役刑期较短,适用于罪刑较轻但需关押的罪犯,对未成年人适用拘役,是一种相对比较好的选择。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幅度较大,适用广。
对于有期徒刑,应注意与成年罪犯分开关押,以防止交叉感染,而使未成年人的思想受到腐蚀。
4罚金
对于罚金的适用,我个人认为应区别对待,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适用罚金刑。
而对于其他未成年人,因其尚处于父母照顾,无,可不适用罚金刑。
(四)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只处罚特定的犯罪情形。
同时对未成年罪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种,或者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在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此外,对于未成年罪犯还可适用缓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