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 引言1.1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一方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造成了身心上的损害,可以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的制度。
这种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离婚一方的权益,弥补离婚所带来的损害。
在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婚姻持续时间、双方财产状况、子女抚养权等。
根据这些因素,法院会判定给予离婚一方一定的赔偿金额,以平衡离婚双方的利益。
这种制度旨在确保离婚后弱势一方不会因为婚姻结束而面临经济困境,同时也可以激励离婚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更加理性和平和地处理纠纷。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些人认为这种制度可能会导致提出赔偿要求的一方虚构或夸大自己的损失,从而增加离婚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
制定和执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需要一定的法律和司法资源,可能会增加司法负担和成本。
如何平衡离婚双方的利益,防止滥用赔偿制度,是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1.2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和执行上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
目前,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不够清晰,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歧视和不公正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导致司法主体的滥用权力。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受害方的保护力度不够。
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对于受害方的损失和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容易造成受害方的二次伤害。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立法不完善、执行不规范、监督不力、保护不足等问题,亟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加强立法规定、明确损害赔偿标准、强化监督机制等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正文2.1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1. 损害赔偿范围: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将损害范围划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我们都知道在离婚的时候如果⼀⽅有过错是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过错⽅在离婚时可以请求过错⽅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对具体的操作等有具体的规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婚姻法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2022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第⼀千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千零九⼗⼆条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损害赔偿怎样适⽤?(⼀)关于适⽤实体范围的问题第⼀千零九⼗⼀条中明确规定了适⽤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实施家庭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有⼀个案⼦:刘某(⼥)和冯某(男)婚后⽣有⼀⼦,但是由于双⽅各⽅⾯的差异⽐较⼤,所以逐渐产⽣很多⽭盾。
刘某从事的是保险⼯作,接触的⼈也⽐较的多,不久就和⼀男关系密切,冯某劝阻但⽆效。
⼀⽇,冯某跟踪刘某与该男进⼊⼀住处,冯某便堵在门⼝并打110.110赶到后,三⼈被带到了公安局,刘某和该男也交代了两⼈确有不正当关系并做了笔录。
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刘某并不符合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所以刘某的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持。
我们所说的⾮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活。
但是我们判断是否⾮法同居的时候也没有⼀个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性在离婚案中要证明举证与他⼈有不正当关系属很不易的⼀件事,并且是⼀个持续、稳定的关系就更不易了。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在当今社会,离婚已经成为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而伴随着离婚所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便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对配偶的感情和婚姻关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一行为同样破坏了婚姻的忠实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
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它不仅包括身体上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等,还包括精神上的暴力,如长期的辱骂、恐吓等。
家庭暴力会给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创伤,严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经常性的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等行为,而遗弃则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此外,“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为法律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比如,一方存在严重的赌博、吸毒等恶习,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故意传播性病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有重大过错。
在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
这就要求无过错方在日常生活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其次,要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赔偿请求。
一般来说,应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过错行为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时,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赔偿范围狭窄,仅限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未涵盖其他可能的损失;二是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受害人难以证明对方的过错。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裁判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存在差异;二是赔偿执行难,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三是社会舆论压力大,部分受害人因担心社会舆论而放弃索赔。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1. 扩大赔偿范围: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扩大到包括身份利益损失、财产权益损失等在内的多方面损失。
2.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操作。
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二)加强司法实践1. 统一司法裁判:各级法院应当统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2. 加强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离婚,哦,别提了,真是一个让人心情复杂的话题。
有人说,这是一段旅程的结束,也有人觉得,这是新生活的开始。
离婚的时候,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受关注的,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可是个让人挠头的事儿,听着就让人觉得复杂。
但我们可以从一些简单的方面来聊聊这个话题。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谁的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哎,这就像是踢球,进了球的那一方当然开心,而失误的一方就得接受指责。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尤其是那些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的。
说白了,就是要让不公平的事情少发生。
毕竟,婚姻不是儿戏,不是说散就散的。
谈到研究方法,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文献分析。
这就像翻阅旧书一样,看看历史上关于离婚赔偿的相关案例。
像翻家底一样,找出那些让人心碎的故事,看看过去的教训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这种方法能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下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怎么回事,简直就像开了一扇窗,让我们看到了不同的风景。
调查问卷也不容忽视。
就像街头采访一样,问问大家的看法。
这种方法很直接,能收集到很多生动的案例和真实的感受。
也许你会发现,大家对离婚赔偿的看法截然不同,有的人认为该赔,有的人却觉得没必要,真是一锅粥!这些数据就像一块拼图,拼在一起,能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这个制度。
然后,个案分析也是个好方法。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把离婚赔偿看成一场戏,个案就是舞台上每一个角色。
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故事,有的人是因为经济问题离婚,有的人则是因为感情破裂。
在分析这些个案的时候,我们能看到不同的情感纠葛、利益冲突,甚至是法律的适用。
这种方法就像是把每个细节都放大,让我们看得更加清晰。
专家访谈也是很重要的。
我们可以找一些在法律界或者心理学界的专家聊聊他们的看法。
这就像请教老师一样,他们的见解往往能够启发我们,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专家们可能会分享一些鲜为人知的经验,真是让人耳目一新。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过错的⼀⽅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的,另⼀⽅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重婚的,第⼆,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种,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违法⾏为应为过错⾏为。
因此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六条和《最⾼⼈民法院关于适⽤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以下条件:1、侵权⾏为的发⽣。
夫妻⼀⽅实施了法定的违法⾏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实施家庭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为。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形过于狭窄。
应将赌博、吸毒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2、⾏为⼈存有过错。
⾏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的,不论⾏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为⼈有过错。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须⽆过错。
⽆过错⽅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
该违法⾏为给⽆过错⽅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
没有物质、⼈⾝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
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
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格权的侵犯⽽在⼈的精神上产⽣的损害后果。
4、违法⾏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该违法⾏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为了进一步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需要对现有的法律规 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也需要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该制度 的认识和理解。
参考内容二
一、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然而,离婚并非总是和平进行的,其中往往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包括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在这些法律问题中,离婚损害赔偿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离婚后受损一方的权益保障。本次演示将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 法完善进行探讨。
的规定应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偿”,以增强法律的严密性。
(二)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的 主体范围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夫妻 中的一方。而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则不能作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主体。以为,应将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一方也纳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主体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法律的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产生使有 过错一方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 规定不完善
《民法典》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对无过错方的保护。由于人 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有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认识到对 方存在重大过错,这种情况下若仍适用上述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 法权益。因此,以为,立法应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都 可以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同时,应规定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 这样既可以方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又可以避免使案件复杂化。
(三)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离婚是一种个人选择,但同时也会对家庭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离婚涉及到家庭财产分割、抚养权、探视权等诸多法律问题,容易引发矛盾和争议。
离婚后,双方的权益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种损害应如何补偿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后,当一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经济、精神等方面的损失时,另一方应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弥补离婚后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维护被离婚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无过错离婚原则”。
该原则主张若是离婚是因为一方方案所迫,而非另一方有责,则应由有过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无过错离婚原则是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原则,这也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运用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对经济损失的补偿需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继承和赠与的财产等,进行具体的计算和合理分配。
对于由离婚引起的精神损失,需要根据离婚所造成的具体后果进行适度的补偿。
例如,一方因离婚导致精神紧张,患了严重的抑郁症,那么在判决离婚损害赔偿时,精神损失方面的补偿应该得到充分考虑。
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解体后一方的利益、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与问题。
一方面,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缺乏具体制定,补偿金额不容易计算和衡量,故而容易引发争议;另一方面,很多离婚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的面向和内容并不十分了解,容易感觉受到传统家庭观念限制,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罚款式”赔偿,会对其再次施加压力。
因此,在实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时,应重视对其法律基础、具体应用和影响的宣传教育,建立统一、公平、透明的计算和证明标准,促进赔偿金额的公正评估,避免对离婚当事人的二次损害。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补偿离婚受损方的合理机制,既能维护其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促进离婚纠纷的和解。
在今后的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公正、规范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让其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为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赔偿金,是指因离婚而给予无过错方的一种经济补偿。
在我国,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离婚赔偿金的法律规定,包括赔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标准、支付方式等。
二、离婚赔偿金的适用范围1. 以下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赔偿金:(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 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因上述情形之一而请求离婚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离婚赔偿金的计算标准1. 离婚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2)过错方的经济能力;(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贡献;(4)其他相关因素。
2. 离婚赔偿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因素,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判决。
四、离婚赔偿金的支付方式1. 离婚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1)一次性支付;(2)分期支付;(3)按比例支付。
2. 离婚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依法判决。
五、离婚赔偿金的诉讼时效1. 离婚赔偿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无过错方丧失离婚赔偿金的请求权。
六、离婚赔偿金的法律效力1. 离婚赔偿金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2.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支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离婚赔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赔偿金:……”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请求离婚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离婚赔偿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判决。
离婚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离婚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大部分夫妻离婚都是因为其中一方在婚姻中犯了重大的过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出轨,那这样在离婚的时候过错方需要给予对方一些赔偿的,不然的话就太便宜他了,那么离婚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离婚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离婚赔偿金一般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的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5000元。
二、我国《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什么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有哪些1、申请。
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
对于符合《民法典》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离婚对被损害一方的经济损失。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和实施存在差异。
1. 中国:中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解除时,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应支付无经济来源或比较困难的一方恰当的经济补偿。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缺乏明确的计算标准和执行标准,导致赔偿金额和方式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争议。
2. 美国:美国各州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有的州规定了明确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如婚姻期间贡献、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婚姻期间遭受的损失等,而有的州则不设明确的制度。
3. 欧洲:欧洲国家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相对较为统一,一般依据离婚前后各方的经济状况、家庭分工情况以及离婚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由法院裁决赔偿金额和方式。
4. 其他地区:一些国家或地区并没有明确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或规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商或根据婚姻财产制度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较大差异,规定和执行方式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在实践中,一些国家或地区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相关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部 分 规 定 还 存 在 着 一 些 亟 待 解 决 的 问 题 。下 面 笔 者 对 《 姻 法 》 的 离婚 损 害 婚 中
赔 偿 制 度 谈 谈 个 人 的 看 法 。 我 国 《 姻 婚 法 》 的离 婚 损 害赔 偿 制 度 中
一
三、 离婚 损 害 赔 偿 的构 成 要 件 1 法 行 为 。 即行 为 人 实 施 了违 反 . 违
细 规 定 。新 的 规 定 提 出 了 离 婚损 害赔 偿
其 侵 权 行 为 承 担赔 偿 责 任 , 出代 价 , 付 这 本 身 就 体 现 了 对 违 法 行 为 的 制裁 :对 于
其他 意欲实施侵 权行为 的已婚者来 说 。
偿 制 度 的 确 立 , 旧的 《 姻 法 》 比 , 同 婚 相 的
离 婚 损 害赔 偿 制 度 ,是 我 国2 0 年 01 怨 愤 相 对 地 可得 以平 息 。
中 的疆 界 ,是 婚 姻 家 庭关 系各 个 成 员履
行 义 务 争 取权 利 的保 障 。 为道 德 准 则 . 作 它 则 以 社 会 倡 导 的 姿 态 昭示 了道 德 在 婚
修 正 后 的 《 姻 法 》 确 立 的 一项 新 的 离 婚 所
《 婚姻法》 的离婚 损 害赔偿 制度
杨 红 玉
( 京 岳成 律 师事 务 所 黑 龙 江 分所 , 尔 滨 10 0 ) 北 哈 5 0 1
民事 责 任 ,离 婚 损 害赔 偿 制 度具 有 以 下
三方面的功能 :
目的 ; 完 善 了立 法 。 它 使婚 姻 法 能从 不 同 的角 度 对 侵 犯 婚 姻权 利 的 违法 行 为 进 行 调 节 、 范 和 制 裁 , 我 国 的离 婚 立 法 更 规 使 具 科 学 性 、 操 作 性 。 与 国 际社 会 的立 可 并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现行离婚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之规定。
该规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同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一)》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赔偿制度的明确规定,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婚姻家庭现状,为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做出的,对制裁离婚过错者,保护无过错方,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人身、精神权益,具有重要的立法意义。
在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是当前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试就离婚赔偿制度建议的意义、内容、存在的缺陷及完善等问题作出粗浅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 1、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
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婚姻法充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并明确予以具体规定。
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义务;第4条规定了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
当一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不能通过离婚得到补救。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对于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以下是对这一制度的浅论:1. 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基于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过错方在婚姻中的不当行为,如重婚、虐待、遗弃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应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
2. 赔偿的范围:赔偿的范围可以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物质损害通常指因离婚导致的财产损失,如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公等;精神损害则涉及因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心理创伤和精神压力。
3. 赔偿的确定:赔偿的金额和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院通常会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的损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决定赔偿的数额。
4. 赔偿的程序: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情况,判断是否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并确定赔偿的具体内容。
5. 赔偿的执行:一旦法院判决支持损害赔偿请求,过错方需要按照判决执行赔偿。
如果过错方拒不执行,无过错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 制度的意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存在,不仅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经济补偿,也是对过错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7. 制度的争议:在实际操作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存在一些争议,如赔偿标准的确定、证据的收集难度等,需要法律专业人士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审慎处理。
8. 制度的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包括明确赔偿标准、简化赔偿程序、加强法律援助等措施。
通过以上浅论,我们可以看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维护婚姻正义、保护个人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保护被侵害方的权益,对侵害方进行赔偿的一种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伴随着感情的痛苦,还存在着财产、抚养权、孩子教育等问题,加大了离婚双方的负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为离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本文将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等方面,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其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
当时,为了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我国将婚姻家庭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双方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只会关注财产分割等财产方面的问题,对于受到感情和精神伤害的一方,则很少获得补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引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必要的举措。
第二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精神损害赔偿和经济损失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感情伤害,如精神痛苦、心理创伤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经济损失赔偿是指由于离婚引起的财产损失,如财产分割不公等,而给予的一定金额的补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重婚、家庭暴力、婚外恋等婚姻失信行为,以及其中对被侵害方造成精神上和经济上伤害的行为。
第三部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虽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保护离婚被侵害方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存在主观性和难以评估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无形的损失,往往难以通过金钱进行衡量和弥补。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适用过程中存在把握困难。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弱,导致部分被侵害方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中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中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中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中国婚姻家庭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保障了离婚当事人在分割财产不足以维持生活时,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经济帮助。
以下是关于中国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三个方面:
一、经济补偿请求权
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离婚时,一方因照顾家庭、抚养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导致其负担较重的经济责任,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照顾家庭、抚养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经济责任的事实;
2.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请求,或者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对方存在负担较轻经济责任的事实,且具备给予经济补偿的能力。
二、经济帮助请求权
经济帮助请求权是指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生活困难的事实,如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等;
2.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请求,或者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对方具备给予经济帮助的能力。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离婚时,一方因对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有权请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过错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
2.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请求,或者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对方存在过错行为的事实,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遭受损害的一方。
此外,在离婚时已经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的,不能就财产分割问题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如果需要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毕业论文法学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是指婚姻关系终止的一种法律手续,是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
但是,在离婚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债务等。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离婚双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进行补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价值观的变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造成了对方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如何确定双方的损失金额、赔偿的方式和标准等问题并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因此,有必要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明确相关的标准和程序,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其次,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一定的保护性不足。
在传统的离婚制度中,赔偿主要以经济形式进行,往往忽视了离婚双方的精神损害。
尤其是对于受到家庭暴力、婚姻虐待等行为的一方来说,仅仅通过经济赔偿难以真正得到公正和保护。
因此,应当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真正的平衡和维护。
此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当前已经逐渐失去了一定的实效性。
随着社会的快速变革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观念和价值也在不断改变,夫妻关系也逐渐淡化。
因此,传统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中,应当更加倾向于通过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的方式解决夫妻关系终止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和争议,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和家庭幸福。
综上所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毕业论文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一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增加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二是增加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并提升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三是探讨和平协商和合理分配在离婚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影响。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当一方有过错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有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的制度。
在国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例如在美国,有些州已经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运用广泛。
对于我国,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下面我们将从以下几方面来谈一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当一方的过错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时,应该进行的一种经济赔偿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对方的过错而遭受经济损失。
(一)美国在美国,不同州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比较完善的。
例如,在加州、纽约州和纽约市等地,都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过失原则在过失原则下,当一方的行为导致离婚时,它应对无过失方进行经济赔偿。
例如,如果一方外遇导致离婚,那么他将承担其妻子(或丈夫)的额外开销,如律师费、治疗费等。
2、承诺原则在承诺原则下,当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做出了某种承诺,但未能履行时,它应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赔偿。
例如,如果一方答应帮助对方还清债务,但却没有实现承诺,那么它将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3、补偿原则在补偿原则下,当一方的行为导致无过失方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时,它应该对其进行经济赔偿,代表无过失方获得公平补偿。
例如,当一个丈夫在婚姻中长期心理虐待妻子时,妻子很可能遭受经济、心理等各方面的损失,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她需要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英国英国离婚法制度主要是基于家庭法、合同法与制度位置法。
离婚损害赔偿主要是应用在合同法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紧缩派和松散派。
紧缩派主张需细究过错,根据过错严重情节决定损害赔偿多少;松散派强调婚姻关系终止时实际经济损失的补偿,无先后顺序之分。
英国法院主要采用松散派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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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目录摘要及关键词: (3)引; 言 (4)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述 (4)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6)三、离婚损害赔偿适用中的问题 (8)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的立法建议 (10)参考文献 (12);摘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增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让无过错配偶一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
为了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更充分地发挥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填补财产损失、制裁过错方的作用,在婚姻立法中予以确认有其必要性。
针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本文概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法律特征和性质,重点阐述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并就现实中遇到的问题加以分析,最后就理论和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争议,结合本人的认识提出一些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法律适用; 立法建议;引; 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家庭法的不断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来。
如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
”《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因离婚,无过错方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予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外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有损害赔偿、抚慰金和填补财产损失。
有些国家甚至还包括了对财产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该条款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定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大亮点,使得我国婚姻法制度更趋于完善。
然而新的制度的确立,也必将在司法理论与实务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障碍。
笔者拟该方面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述(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容; 新《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重点是放在“包二奶”和重婚上,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千万年的进化,经历了集团婚、对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选择,是为各国普遍认可和遵循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是私法,权利的救济和责任的追究都直接赋予当事人。
但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不同的是,婚姻法兼具公法的性质,公法的干预在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不得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变更,由此重婚或纳妾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讨论范围内。
社会所关注的是法律对配偶间“不忠”行为的禁止,因“不忠”而导致离婚的情形,对配偶的伤害是最为严重的,这种精神上的痛苦不仅涉及婚姻当事人,而且还会延及到子女甚至家庭中的其他成员。
法律应当尊重个人感情的自由选择,但法律同样应当对已造成的精神伤害或财产损失予以救济,这是民法的基本功能所在。
由于对“包二奶”的概念无法确定,因此法律最终将禁止的范围界定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上。
本次《婚姻法》修改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这一原则提升为应当遵守的法律原则,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因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而被纳入了新的《婚姻法》。
新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同时依照新《婚姻法》第43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人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笔者非常赞同本条规定的民间调解和必要时警察的介入,但该条之规定,显然已超出婚姻法所管辖的范围,并且在实际应用上没有任何意义。
由于大多数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需要的是暴力发生时的社会救助,而非婚姻关系的解除。
因此不仅仅是要用婚姻来作为遏制家庭暴力的工具,更需要的是社会各个环节的配套工作。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具体而言:1. 法定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是法定的,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是法定的,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
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行为中的过错配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46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对于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 2. 救济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填补,精神伤害得以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被损害的利益因此得到救济和恢复。
; 3. 惩罚性。
即指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惩罚违法的功能。
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
但若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不加以追究,则是对行为人的放纵,对受害方的不公,这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理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离婚损害赔偿来惩罚构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在合法领域,产生损害赔偿的原因无外乎两个:一是侵权,二是违约。
对于婚姻法的损害赔偿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属于违约性质,而笔者更倾向于其为侵权责任。
1. 从婚姻设立后的夫妻关系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是涉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它所调整的是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
而夫妻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由于具有特定的精神利益,故不能适用于合同法来调整。
此外,虽然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具有财产性利益,但它并非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例如: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22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虽然婚姻法中规定了“约定优先于法定”的财产制原则,但那只能是在排除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并且夫妻双方对财产有合法的约定的前提下才适用的。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财产关系能适用合同法调整的余地甚小。
2. 从婚姻关系的解除看,婚姻不是合同或相当于合同。
婚姻关系解除的原因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亦可基于法定情形。
但无论哪种情形,都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解除要件不同。
第一,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合同关系中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便直接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需国家的干涉。
而在夫妻关系的协议解除中,婚姻关系并不随夫妻双方的合意而当然解除,其还需要国家对该协议的审查与确认。
并且最终要由婚姻登记机关来决定其是否可以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同样都是协议解除方式,但所产生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
第二,在合同关系的法定解除情形中,其理由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当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等。
而在婚姻关系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的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具体表现为:“重婚、实施家庭暴力、分居等等。
这二者的法定解除情形中,其法定理由所映衬出的权益是大相径庭的。
合同的法定解除理由反映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法定的离婚理由反映的却是当事人的忠实权、身体健康权、同居权等带有特定精神利益的权利。
合同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婚姻关系的解除却是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判。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既然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范畴,那么其构成要件也应当符合侵权责任的特点,结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其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婚姻法律、侵犯了另一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产生利益的行为,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
; (二)损害结果; 损害是成立各种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
侵权法上所称的损害其构成的核心要素是:须为确定和真实。
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这是根据损害可否以金钱加以衡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主要分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财产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被侵害人个人财产的减少,精神上的损失主要表现为被侵害方失眠、易怒、狂暴、抑郁、痛苦、社会评价降低等;损害又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在因果关系的链条里,直接和间接本是不能明确区分的两个概念,但在法律上有其特定含义。
直接损害,指受害人因受侵权行为侵权而直接损失的财产或为避免及补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害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治疗而付出的医药费等。
间接损害指由于损害的发生导致可得利益的丧失。
例如因配偶一方“包二奶”、婚外性行为等,势必将导致另一方的受关爱、照顾等的利益受损。
如若过错方与他人还生有子女,那么由于作为非婚生子女仍然可以要求获得抚养费、生活费等,这样也将损害到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