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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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案例
案例一:某厂质量目标规定:“成品合格率为98%以上”。
审核员问张技术员:“成品合格率指的是什么含义?”
他回答:“这是指的成员出库合格率,因为我们的成品检验不可能百分之百的检验,只是按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因此存在不合格的风险。”
李技术员回答说:“这是指的成品入库前的合格率。”
检验员小王说:“这是指的成品一次交验合格率。”
案例分析:
本案说明在企业内对于质量目标的定义没有得到员工的理解和沟通,这势必影响对实现质量目标的考核与控制。违反了标准“5.4.1质量目标”的“质量目标应是可测量的,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及“5.3质量方针”的“d)在组织内得到沟通和理解”的规定。
案例二:审核员在是审核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时,看到技术交底和检验记录填写的笔体非常相似,于是询问项目经理:“技术交底和检验记录是由谁填写的?”项目经理说:“是资料员填写的。”
审核员:“资料员有技术员和检验员上岗证吗?”
项目经理说:“由于工地人手少,只好由资料员代劳了,好在质检站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
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技术交底应由具有资质的技术员或技术队长负责,检验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检验员负责。
案例分析:
这种事情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常有发生。技术交底应由技术员或技术队长交到施工的班组长,检验记录应该是检验员在施工现场实际检测的结果,而不是事后由别人在屋子里补填记录。
填写记录的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
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及“4.2.4记录控制”的“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按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案例三:红星涂料厂将苯丙乳液配置车间承包给了一个员工负责。于是该车间成了该厂主要生产原料的供方。审核员在查阅供销拉提供的合格供方我名录时发现,苯丙乳液供方的名称是“红星涂料厂”。
审核员问:“你们怎样控制该车间的质量?”
供销科长说:“我们只要对其进货检验合格就行了,别的方面我们管不了,他们与厂里有承包合同,你得问厂长去。”
审核员在厂长处查看车间与工厂的承包合同,看到上面仅规定了每年应该向厂里上缴的利润。
案例分析:
虽然该车间承包给了一个员工负责,但是它仍然是工厂的一部分,不应指导他仅当做一个供方来管理,而应纳入工厂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中来管理。仅仅对其产品进行进货检验是远远不够的。
本案违反了标准“5.4.2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中“b)在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划和实施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性。”的规定。
案例四:工厂产品企业标准规定,每批产品出厂检测项目为十项,但是有两项参数工厂没有检验条件,因此隔一段时间就送到另一个大厂的检测站检测。检验科长说那个工厂是通过了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的数据很可靠。审核员查看了八月份的出厂检测记录,发现该月共生产了三十批产口,但只有三次提供了全部检测项目的报告。
案例分析:
因为企业标准规定了出厂产品应该检验10项内容,但企业只检验了8项,明显在检验方面有章不循。自己没有检验条件,说明资源配置不足,应该予以纠正。
本案例违反了标准“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的“这种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及“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组织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案例五: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正在建设一栋20层办公楼。
审核员问项目经理:“对于存在或潜在的不合格项如何进行控制?”
项目经理说:“除了上个月内审时发现的三项不合格均已采取了纠正措施外,平时没有发现什么不合格或潜在的不合格,因此就没必要采取纠正或预防措施了。”
该公司的审核取证时间是由本次审核前一年算起,而工程已开工十个月了。
案例分析:
一个二十层楼的建筑工地,在十个月的时间内,除了内审发现的三项不合格项外,就再也没有发现问题,这是不实际的。只能说明企业对于存在或潜在的不合格项没有进行控制。
标准“8.5改进”中关于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控制,尤其是预防措施的控制,许多组织往往提供不出控制的证据来。这个问题的答案有两种选择:或者是什么问题也没有发生,或者是对这方面没有控制。如果是后者,则可能导致判为严重不合格,因为完全漏掉了标准要求的一个重要内容。除非组织有充分的证据说明什么问题也没有发生,否则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本案例违反了标准:“8.5改进”的有关规定。
案例六:某塑料门窗厂,角焊接机通过控制焊接温度、压力和时间来控制产品的焊接强度。
审核员问车间主任:“对于焊接机上的温、压力显示仪表是否进行校准?”
车间主任回答:“我们没校准过,但是机器是由电脑控制的,因此不会不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在机器或生产线上显示温度、压力、流量等的仪表,属于监视仪表,如果它们与控制产品质量密切相关,则应该进行校准。有些仪表是不便于拆卸下来进行校准的,这可以采取其他比对的方法来校准,为此必须编制年历校准规程,而比对所依据的标准应该是可以追溯到国家相
关标准的。
本案违反了标准“7.6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的“a)对照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的测量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不存在上述标准时,应记录校准或检定的依据。”
案例七:某化学试剂厂进货检验规定:“对于老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就不需要再送化验室进行小试,而如果更换供应商则应送小试,合格才能使用。”
审核员问:“那么对于老供应商进货的产品,还有其他检验方面的规定吗?”检验科长回答:“没有,我们只是进行个观验证。”
审核员问:“这些老供应商的产品是重要物资吗?”检验科长:“是重要物资,但是因为老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比较稳定,所以我们就不想太麻烦了。”
案例分析:
检验科长回答的理由不能成立。既然可以进行小试,说明工厂有检验能力;这些产品又是重要物资,因此应该进行进货检验,而不是单纯的外观验证。这不能由供应商的新老来推理是否检验。
本案例违反了标准“7.4.3采购产品的验证”的规定的“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案例八:某试剂厂产品包装盒上注明,产品保存温度为2—80C,产品有效期为1年。审核员看到许多已经包装好了的产品堆放在走廊里,温度计显示走廊温度为250C。
审核员问保管员:“这些产品放在这里多久了?”
保管员说:“不一定,快的时候1天就运走,但有时候可能放置1周时间。因为我们冷库条件有限,放不下这么多的产品,只好堆放在走廊里了。”
审核员问:“在这么高的温度下放这么久,对产品会有什么影响?”
保管员说:“我们的产品在室温条件下,实际上放置两周也不会坏,我们以前做过试验,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