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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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府办[2012]16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07

【实施日期】2012.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12〕16号)

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七日

中山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全面提升城市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山市政府质量奖(下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申报、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六条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工商局、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以及相关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应制订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审议确定获奖候选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研究解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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