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原因及防范及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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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医疗保险项目的建立和完善,将可能有大量的“保患矛盾”转化为“医患矛盾”。 c.及医疗技术无直接关系的医疗纠纷。主要表现在患者或者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
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因为病案书写及记录或者医学证明文件表述上的缺陷导致的医疗纠纷亦呈增加 趋势。 (3).医疗风险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而增大。 (4).医疗纠纷数量的上升及事故数量上升不成比例 . 医疗纠纷的形成有专业技术因素和社会学因素两大类,医疗风险、包括发生医疗事故的风险有着自身的 一定规律,符合大多数法则,在医疗纠纷形成原因的技术成因方面是没有太大的变化,而社会学成 因方面的变化是巨大的。 (5).医疗纠纷处理逐步转向诉诸法律途径. 这一现象,带来了以下两个明显的直接后果:a.医疗纠纷的索赔额和赔偿额高。b. 提高了医疗机构和医务 人员对于医学文书的重视程度及对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
(2).医疗纠纷类型的结构变化显著. a.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者不足但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主要表现在误诊、漏诊、用错药、坠床、发生
褥疮、对某些疾病或者并发症的认识不足、医患沟通不良等方面,但未产生明显不良果). b.因其他社会矛盾转化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如涉及费用问题的医疗纠纷。有专家指出,随着城镇职工基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 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及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 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七 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即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 及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 分举证责任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1、医源因素(医疗本身的特点、医院管理存在的缺陷) 2、病人及家属因素 3、社会因素(新闻媒体导向、医疗保险机制的变化)
1.医疗管理松懈,缺乏严格的管理及监控体系 2.医务人员不遵守法律法规,医护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3.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局限或经验不足 4.服务态度不好,医德医风差,沟通交流少,医患疏远 5.医疗保护意识淡薄.记录告知不到位 6.后勤保障不力,设备不配套,贻误诊治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 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 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 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及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 责任的争议。
3.由于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病人认为 是损害到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则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
具体表现:
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 对于有些病情,在现有医学科技水平上,医务人员尽量最大努力也只能达到一定程度。如果病员及
其家属期望值过高,水能接受现实,就有可能在医患之间产生纠纷。这种纠纷比较多地发生在矫形 外科方面。 不配合诊疗 有些病员在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不主动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医嘱 配合治疗。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医务人员无从下手,延误治疗抢救时机,给病员自身造成不良后果。 病员及其家属无法面对现实,将延误治疗抢救时机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的,从而产 生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有时表现得很激烈,甚至发生病员及其家属冲闯医院、殴打医务人员、扰乱 正常医疗秩序的恶性事件。 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实践中,有些病员及其家属不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擅自离院出走或者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当 病员出现意外情况时,则要求追究医院管理和治疗上的责任,甚至起诉到法院。这类纠纷不很多, 但很典型,往往会给医患双方造成很大影响,也会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1.作为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对患疾病的认识和知识,对正常医疗的不良后果不了解,一旦发生不理想 或不尽人意的情况,则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2.随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增加,自费病人增多。因此,病人在自掏钱, 付出医疗费用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及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事及愿违,病人内心则 难以平衡和接受。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医疗过失纠纷(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缺陷)及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意外、并发症、伤病自然转归,服 务态度,医疗费用等)
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 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1.医学常识欠缺,对医疗并发症和不良反应不理解,对诊疗效果期望过高 2.受经济利益驱使,无端制造医疗纠纷,以达到赔赏的目的 3.少数患者希望将社会单位及家庭等无法解决的矛盾通过医疗纠纷转嫁给医院
趋势及特点Leabharlann Baidu
(1).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多,患方要求赔偿的数额越来越大,医疗纠纷的处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 一.
医疗纠纷原因及防范 及相关法律问题
虽经“医院管理”“优质服务”等活动,政府社会各界及卫生系统自身的共同努力,医患矛盾有所缓和, 医疗纠纷也降低了一些,但不可否认的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 医患关系,仍是我们的中心课题,需要反思,除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还需要社会各界 的大力支持和理解,共同为构建和谐医院,和谐社会而努力。全院医疗质量安全教育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 等)。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 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 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 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 见的情形。
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因为病案书写及记录或者医学证明文件表述上的缺陷导致的医疗纠纷亦呈增加 趋势。 (3).医疗风险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而增大。 (4).医疗纠纷数量的上升及事故数量上升不成比例 . 医疗纠纷的形成有专业技术因素和社会学因素两大类,医疗风险、包括发生医疗事故的风险有着自身的 一定规律,符合大多数法则,在医疗纠纷形成原因的技术成因方面是没有太大的变化,而社会学成 因方面的变化是巨大的。 (5).医疗纠纷处理逐步转向诉诸法律途径. 这一现象,带来了以下两个明显的直接后果:a.医疗纠纷的索赔额和赔偿额高。b. 提高了医疗机构和医务 人员对于医学文书的重视程度及对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
(2).医疗纠纷类型的结构变化显著. a.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者不足但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主要表现在误诊、漏诊、用错药、坠床、发生
褥疮、对某些疾病或者并发症的认识不足、医患沟通不良等方面,但未产生明显不良果). b.因其他社会矛盾转化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如涉及费用问题的医疗纠纷。有专家指出,随着城镇职工基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 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及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 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七 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即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 及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 分举证责任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1、医源因素(医疗本身的特点、医院管理存在的缺陷) 2、病人及家属因素 3、社会因素(新闻媒体导向、医疗保险机制的变化)
1.医疗管理松懈,缺乏严格的管理及监控体系 2.医务人员不遵守法律法规,医护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3.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局限或经验不足 4.服务态度不好,医德医风差,沟通交流少,医患疏远 5.医疗保护意识淡薄.记录告知不到位 6.后勤保障不力,设备不配套,贻误诊治
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 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 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 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及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 责任的争议。
3.由于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病人认为 是损害到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则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
具体表现:
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 对于有些病情,在现有医学科技水平上,医务人员尽量最大努力也只能达到一定程度。如果病员及
其家属期望值过高,水能接受现实,就有可能在医患之间产生纠纷。这种纠纷比较多地发生在矫形 外科方面。 不配合诊疗 有些病员在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不主动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医嘱 配合治疗。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医务人员无从下手,延误治疗抢救时机,给病员自身造成不良后果。 病员及其家属无法面对现实,将延误治疗抢救时机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的,从而产 生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有时表现得很激烈,甚至发生病员及其家属冲闯医院、殴打医务人员、扰乱 正常医疗秩序的恶性事件。 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 实践中,有些病员及其家属不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擅自离院出走或者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当 病员出现意外情况时,则要求追究医院管理和治疗上的责任,甚至起诉到法院。这类纠纷不很多, 但很典型,往往会给医患双方造成很大影响,也会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1.作为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对患疾病的认识和知识,对正常医疗的不良后果不了解,一旦发生不理想 或不尽人意的情况,则容易引发医疗纠纷。
2.随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增加,自费病人增多。因此,病人在自掏钱, 付出医疗费用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及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事及愿违,病人内心则 难以平衡和接受。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医疗过失纠纷(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缺陷)及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意外、并发症、伤病自然转归,服 务态度,医疗费用等)
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 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1.医学常识欠缺,对医疗并发症和不良反应不理解,对诊疗效果期望过高 2.受经济利益驱使,无端制造医疗纠纷,以达到赔赏的目的 3.少数患者希望将社会单位及家庭等无法解决的矛盾通过医疗纠纷转嫁给医院
趋势及特点Leabharlann Baidu
(1).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多,患方要求赔偿的数额越来越大,医疗纠纷的处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 一.
医疗纠纷原因及防范 及相关法律问题
虽经“医院管理”“优质服务”等活动,政府社会各界及卫生系统自身的共同努力,医患矛盾有所缓和, 医疗纠纷也降低了一些,但不可否认的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 医患关系,仍是我们的中心课题,需要反思,除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还需要社会各界 的大力支持和理解,共同为构建和谐医院,和谐社会而努力。全院医疗质量安全教育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 等)。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 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 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 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 见的情形。